煉鐵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GB11660-1989)自1989-7-1起執行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煉鐵廠與居住區之間所需衛生防護距離。
本標準適用于地處平原微丘地區的新建煉鐵廠及其擴建改建工程?,F有煉鐵廠可參照執行。地處復雜地形條件下的煉鐵廠的衛生防護距離,應根據大氣環境質量評價報告,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與建設項目所在省、市、自治區的衛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2術語
衛生防護距離:衛生防護距離,系指產生有害因素的部門(車間或工段)的邊界至居住區邊界小距離。
3標準內容
3.1煉鐵廠的衛生防護距離,按其所在地區近五年的平均風速規定為:
3.2煉鐵廠與居住區的位置,
應考慮風向頻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響,盡量減少其對居住區大氣環境的污染。
4監督與執行
本標準由各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及環境保護監測站監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