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爆破安全規程(GB13349-92)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對大爆破設計、施工和爆破后的檢查等安全技術問題作出了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切民用工程大爆破的人員、單位及其主管部門。
2 引用標準
GB6722 爆破安全規程
3 名詞術語
大爆破 硐室爆破或次炸藥用量較大的深孔爆破。
4 大爆破分
4.1 分
根據大爆破的形式和次爆破總裝藥量把大爆破分為A、B、C、D四。
4.2 分表
大爆破分,應符合表1的規定,根據爆破工程的復雜程度,可適當提別。
5 設計資格和審批權限
5.1 設計資格
5.1.1 承擔A、B大爆破設計的單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 技術職稱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2人;
b. 進行C大爆破設計3次以上和具有B以上(含B)大爆破施工經驗;
c. 持有部主管部門同意該單位進行A、B大爆破設計征書或批文。
5.1.2 承擔C大爆破設計的單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 技術職稱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1人;
b. 承擔過3次以上D大爆破設計和具有C以上(含C)大爆破施工經驗;
c. 持有部主管部門同意該單位進行C大爆破設計征書或批文。
5.1.3 承擔D大爆破設計單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 中以上技術職稱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2人;
b. 有進行般爆破設計和大爆破施工的經驗;
c. 持有關部門批準的設計證書或批文。
5.2 安全評估
5.2.1 大爆破工程,必須進行安全評估。無安全評估的大爆破設計,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審批。
5.2.2 安全評估應包括下列內容:
a. 地形地質勘測資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b. 設計方法和設計參數選擇的合理性;
c. 工程環境安全性評估;
d. 起爆網路的準爆性評估;
e. 可能發生的事故及其預防對策和搶救措施。
5.3 審批權限
5.3.1 A、B大爆破設計,必須由主管產業部門審批。
主管產業部門應由5名以上具有技術職稱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組成審批組,以A、B大爆破設計進行審查。A大爆破設計,由部(總公司)導批準。B大爆破設計,由主管司(局)導批準。
5.3.2 C大爆破設計,應由設計單位的上主管部門(司、地以上)組織3名以上具有技術職稱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組成審批組,以C大爆破設計進行審查,并由其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批準。
5.3.3 D大爆破設計可由設計單位負責人審查和批準。
5.3.4 審查大爆破設計時,應征得當地相應的勞動部門和公安部門的同意。
6 大爆破設計
6.1 般規定
6.1.1 大爆破設計,必須按規定的設計程序、內容和工程要求進行。
6.1.2 C以上(含C)的大爆破設計,應根據工程爆破設計任務進行編制。
6.1.3 在大爆破設計前,必須以爆破區進行地形地質勘測,并根據大爆破別,以勘測項目提出具體要求。
6.1.4 大爆破設計書,應由說明書和圖紙組成。各類大爆破工程的設計內容要求,見附錄A。
6.1.5 鄰近建筑物或邊坡的爆破,應采用控制爆破技術和相應的降震措施。對重要保護對象,應根據專門分析或現場測試結果進行安全論證。
6.1.6 大爆破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由施工單位根據設計書、施工圖及有關規程、標準進行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見附錄B。
6.1.7 爆破施工過程中發現爆破參數、巖石可爆性、地形測量結果和地質條件等與原設計依據不同時,應及時修改設計或采取補救措施。修改設計,必須報經爆破工作導人或主管部門批準。
6.1.8 每次大爆破設計文件,均應編號存檔,并編制爆破效果與安全技術報告。
6.2 設計階段
6.2.1 大爆破設計,應按爆破等分階段進行。
6.2.2 硐室大爆破設計階段劃分,應遵守下列規定:
a. A、B大爆破設計,分為可行性研究、技術設計或施工圖設計三個階段;
b. C大爆破設計,分為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
c. D大爆破設計,可個階段完成施工圖設計。
6.2.3 深孔大爆破設計階段劃分,應遵守下列規定:
a. A水下深孔大爆破,采用可行性研究、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三個設計階段;
b. B地下和水下深孔大爆破,采用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
c. C、D深孔大爆破設計,可個階段完成施工圖設計;
d. D重復性的深孔大爆破設計,可采用標準設計。
6.2.4 各大爆破的各設計階段,均應具有足夠的設計原始資料。對地形、地質勘察與測量工作的要求,見附錄C。
6.2.5 可行性研究,應充分論證工程爆破在技術上的可靠性和經濟上的合理性。內容應包括:
a. 工程概況和設計任務要求;
b. 爆破區的規劃和設計原則;
c. 爆破藥包布置和爆破參數選擇;
d. 炸藥品種、用量和總爆破方量;
e. 爆破漏斗及礦巖堆積分布范圍;
f. 爆破對環境影響的安全評價;
g. 施工方法及進度安排;
h. 工程概算;
i. 可行性方案分析與結論。
6.2.6 技術設計,應明確選擇爆破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法,內容應包括:
a. 工程概況及總體布置;
b. 工程地質及水文地質條件;
c. 藥包布置、爆破參數及炸藥用量;
d. 爆破方量和礦巖堆積形態及范圍;
e. 藥室導峒布置、裝藥結構及填塞;
f. 爆破網路及起爆順序;
g. 爆破對環境影響的安全分析校核;
h. 工程預算及技術經濟指標。
6.2.7 施工圖設計階段應制定相應的技術安全措施,根據實際揭示的地形地質情況,按工程要求修正爆破設計,并提出施工圖。
6.2.8 采用個設計階段完成施工圖設計時,其設計內容應滿足附錄A和施工要求。
6.2.9 采用標準爆破設計時,應根據每次爆破技術條件與實際情況的變化,對標準設計進行必要的修改或調整。
6.3 爆破對環境影響的安全分析評價
6.3.1 硐室大爆破對環境影響的安全評價,應根據爆破工程周圍環境情況逐項進行分析核算,確定安全距離范圍,作出綜合分析評價。分析校核的項目內容,般包括:
a. 爆破對周圍地面及地下建(構)筑物及重要設施的地震安全距離范圍;
b. 確定爆破區周圍地面巖體破壞、高邊坡失穩范圍、非抵抗線方向的破碎和軟弱夾層逸出的安全距離;
c. 爆破對水文地質條件及巖溶地區影響的距離和范圍;
d. 爆破飛石、滾石、空氣沖擊波及有害氣體對人員和建(構)筑物設施的安全影響范圍。
6.3.2 露天和地下交叉作業時,深孔大爆破設計應考慮爆破地震、空氣沖擊波、毒氣的相互影響程度,劃定露天與地下的危險區范圍。
6.3.3 地下大爆破的采區接近地表時,應由設計確定地表塌陷區的危險范圍。
6.3.4 確定地下大爆破的地震波、空氣沖擊波和有害氣體的危險范圍。
6.3.5 水下大爆破設計,應專門論述水中沖擊波的安全影響,確定安全距離與采用的防護措施。
7 試驗與監測
7.1 般規定
7.1.1 根據大爆破的別和復雜性,爆破器材檢測和爆破試驗項目應遵守下列規定:
a. A、B大爆破,必須嚴格按本章規定的全部項目進行檢測和試驗;
b. C大爆破,應以7.2和7.3中規定的項目進行試驗;
c. D大爆破,僅要求對雷管和導線進行電阻檢查;
d. 水下大爆破時,必須以爆破器材進行防水性能檢測,確認其防水能力。
7.1.2 大爆破中使用的各種爆破器材的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部標準要求。
7.2 爆破器材的檢測項目
7.2.1 炸藥必須測定爆速和殉爆,并進行爆破漏斗試驗。
7.2.2 電雷管應測定電阻值;延期雷管應測定延期時間。
7.2.3 導爆索應測定爆速、起爆能力,并進行連接傳爆試驗。
7.2.4 導爆管應測定傳爆和爆速。
7.2.5 爆破環境潮濕或有水時,應對爆破器材進行防水試驗。
7.2.6 爆破對象為高硫、升溫體時,應對爆破器材作安定性試驗。
7.2.7 應檢查各種連接線、區域線或主線的材質、規格、電阻值和緣性能。
7.2.8 起爆器應檢查放電電壓和外殼緣性能。
7.2.9 采用交流電起爆時,應測定交流電壓,并檢查開關、電源及輸電線路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7.3 爆破網路試驗和小型實爆
7.3.1 電爆網路應進行實爆試驗或等效模擬實驗:
a. 網路實爆試驗
按設計網路,實地聯線起爆
b. 等效模擬試驗
深孔爆破時,至少用條支路按設計連接雷管外,其他各組可用等效電阻試驗法。
7.3.2 導爆索網路或導爆管網路,應進行下列試驗:
a. 露天大爆破,按設計聯線起爆;復雜網路,至少選用組典型網路進行試驗;
b. 地下大爆破,宜在現場條件下,至少選用個分區,按設計敷設網路進行實爆。
7.3.3 重要爆破工程,應考慮在現場條件下進行小型實爆。
7.4 爆破效應監測
7.4.1 實施工程爆破時,應根據爆破規模,爆區周圍的設施,選擇爆破效應的監測項目。監測項目分為:爆破地震效應、空氣沖擊波、水中沖擊波、噪聲、飛石、滾石、有毒氣體、斷層滑動和地壓變化等。
7.4.2 監測項目,應由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承擔,并提出監測報告。
8 小井與平峒掘進
8.1 掘進前的準備
8.1.1 小井掘進前,必須將井口周圍1m以內的碎石塊清除干凈。在土質或比較破碎的石質地面,應用木板或其他材料支護井口。支護物應高出地面20cm。
8.1.2 平峒開挖前,應將峒口周圍的碎石清理干凈,并留出不小于1.5m寬的平臺。
8.1.3 在破碎的巖層中開挖平峒,峒中必須作好支護工作。支護的板至少應伸出峒口50cm。
8.1.4 平峒橫斷面的高不得小于1.5m,寬不得小于0.8m,小井的橫斷面積不得小于1.0m2。
8.2 掘進與支護
8.2.1 平峒峒口上部山坡,不準有不穩定的石塊或浮石,整個施工過程中,都應隨時檢查,及時清除。
8.2.2 導峒及小井掘進進深在1~5m以內,爆破時人員撤離的安全距離,由設計確定。
8.2.3 小井掘進爆破后,必須等待炮煙排凈,才準工作人員下井,其短時間,不得少于15min。
8.2.4 小井掘進深度超過3.0m后,應采用電力起爆或導爆管起爆。
8.2.5 小井深度大于7m時,爆破后應采用機械通風。無論放炮后時隔多久,工作人員在下井以前,均應用儀表檢測井底有毒氣體的濃度,濃度未超過允許值,才允許工作人員下到井底。
8.2.6 每次爆破后,必須先清除井口或井壁上的浮石,并檢查井口或井內的支護是否穩固。
8.2.7 深度大于5m的小井,掘進時不準工作人員用繩梯上下,應采用有制動裝置的轆轤或其他升降設備。
8.2.8 平峒和小井掘進時,若采用電燈照明,其電壓不得超過36V。
8.2.9 當平峒的掘進長度超過20m時,應采用機械通風。每次放炮后,須待炮煙和有毒氣體排出后,才準進入工作面。
8.2.10 平峒掘進過程中,如有地下水,應靠平峒側挖掘排水溝。
8.2.11 平峒通過巖石破碎帶時,應加強支護,必要時可采用密集支護。
8.2.12 每次掘進爆破后,應先檢查平峒板、兩邦工作面的浮石以及平峒內的支護情況,確認安全后,才準繼續作業。
8.2.13 小井中的藥室有地下水時,應盡量使水流經排水溝排出橫巷,無法排水的小井藥室,應在其底部挖掘蓄水坑貯水。水量過大時,應設有臨時排水設備。
9 裝藥前的準備
9.1 組織指揮系統
9.1.1 A、B、C大爆破和爆破環境復雜的D大爆破,必須成立大爆破工程指揮部,全面指揮和統籌安排大爆破的各項工作。
9.1.2 指揮部應設正、副指揮長各人。正指揮長應由爆破工作導人擔任,副指揮長宜由當地公安部門或單位保衛部門的負責人擔任。正指揮長全面負責指揮部的工作。
9.1.3 指揮部應設設計施工組,起爆組,供應組,安全保衛組,科研觀測組,后勤組和救護組等職能組。職能組的具體設置、人員配備及其職責范圍由正指揮長確定。
9.1.4 各職能組和指揮部的每個成員,都必須分工明確,職責清楚,各負其責。
9.2 藥室和深孔的驗收
9.2.1 藥室施工完畢后,應通過測量及地質測繪提供準確的竣工資料。資料中應詳細注明藥室的幾何尺寸、容積、中心坐標、影響藥室爆破效果的地質構造及其與藥室的坐標關系、藥室的小抵抗線等數據。般要求藥室中心坐標的誤差不超過±30cm,定向拋擲爆破時藥室中心坐標的誤差不超過±20cm。藥室容積不得小于設計規定。
9.2.2 藥室(深孔)的實測小抵抗線數值與設計的數值不符或發現有新的地質構造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重新計算藥量或調整裝藥結構。
9.2.3 深孔裝藥前,必須進行驗收。驗收的誤差標準:孔深為±0.5m;地下孔距和排距為±0.15m;露天孔距和排距為±0.3m;方位角和傾角為±1°30′。
9.2.4 驗收炮孔時,如發現孔深不夠、孔數不足、堵孔和透孔,必須進行補鉆、補孔、清孔和填塞孔。
9.3 爆破通告
9.3.1 裝藥前,應將大爆破的起爆時間、地點、規模、危險范圍,人員撤離時間和地點以及起爆信號以書面形式通知當地有關部門、居民和人員、并以布告形式進行張貼,做到家喻戶曉。
9.3.2 在通航水域進行水下深孔和峒室爆破時,般應在3天之前由港航監督會同公安部門發布爆破施工通知。
9.3.3 在同地區同時進行露天和地下(或水下)施工,或在露天施工場地附近有排水、運輸交通等隧道時。每次進行露天(或地下、水下)大爆破的單位都必須提前向有關單位發出通知。
9.4 炸藥臨時堆放場地與人行通道
9.4.1 裝藥前應在爆破作業場地附近設炸藥臨時堆放場地,并設專人警衛。該場地應標以醒目的標志(白天插紅旗,井下或露天的晚上掛紅燈),場地內要清除切妨礙運藥和作業人員通行的障礙物。
9.4.2 在露天的斜坡進行爆破作業時,在運藥前應修筑寬度不小于1.2m的通道,并清除通道和邊坡上的切危石;當坡度大于30°時,應安設梯子或欄桿。
9.5 檢查與檢測
9.5.1 裝藥前,應檢查峒室的板和四邦,撬掉切浮石,并清除藥室中的積碴,當藥室的板不穩固時,應加強支護。
9.5.2 裝藥前,應清除導峒和藥室中切殘存爆破器材、導電金屬和妨礙人員通行的障礙物。
9.5.3 裝藥前,應將平峒(或小井)口0.7m范圍內的碎石塊和雜物清除掉,并要檢查峒(或井)口的支護情況。
9.5.4 地下大爆破時,裝藥前必須在地表的塌陷區(根據設計數據圈定)加以圍護并警戒,直至地面停止沉陷或趨于穩定。
9.5.5 露天深孔裝藥前,應將孔口0.5m半徑范圍內的碎石塊和雜物清除掉,并用木板或其他防護物將孔口掩蓋。孔口巖石不穩固時,應采取加固措施。
9.5.6 地下深孔大爆破時,應將鑿巖天井井口0.7m半徑范圍內的碎石和雜物清除掉,并檢查井口的支護情況,撬掉天井四壁的浮石,按設計的間距架設裝藥板臺。
9.5.7 水下深孔大爆破時,應用套管保護孔口。
9.5.8 采用電雷管起爆時,裝藥前應檢測爆區內的雜散電流。雜散電流超過30mA時,應采取降低雜散電流強度的有效措施,或改用非電起爆系統。
9.5.9 用硝銨類炸藥在高硫礦床中進行深孔爆破,裝藥前,必須測定硫化礦礦粉的鐵離子濃度和含硫量。當礦石含硫量超過30%,礦粉含硫酸鐵和硫酸亞鐵的鐵離子濃度之和(三價和二價鐵)超過0.3%,作業面潮濕有水時,必須清除孔內的礦粉并嚴禁炸藥與孔壁直接接觸;炸藥的包裝應完整無損;不得用含硫礦粉堵塞炮孔;嚴格控制裝藥的時間和孔數。
9.6 非爆破作業人員與氣象
9.6.1 凡是參加大爆破施工的非爆破作業人員,必須經過爆破安全技術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才準許參加裝填作業。但裝起爆體及敷設網路的作業,必須由爆破作業人員進行。
9.6.2 裝藥前,應經常與當地氣象、水文臺(站)聯系,及時掌握氣象、水文資料。
9.7 炸藥和藥室的防潮與防水
9.7.1 當藥室的板和巖壁有滲水或漏水而又使用非抗水炸藥時,需將藥室板和四壁用防水材料搭成防水棚,使水流向底板,由排水溝或管子排出。如果藥室板積水不多,可設積水坑積水,并在其上面鋪蓋木板。
9.7.2 當下向深孔中有積水而又使用非抗水炸藥時,必須將積水排除,并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9.7.3 在向潮濕或有少量積水的深孔或藥室中裝填非抗水炸藥時,必須將炸藥用塑料袋或其他防水材料包裝,袋口用細繩扎緊并用黃油封口。
9.7.4 涌水量過大的藥室,除采取有效的排水措施外,還應采用抗水炸藥并將起炸雷管作防水處理。
10 裝藥與填塞
10.1 炸藥的搬運
10.1.1 用人力往藥室搬運炸藥時,每人每次搬運量不得超過箱(袋),搬運工人行進中,應保持1m以上的間距,上下坡時應保持5m的間距。
10.1.2 往藥室運送炸藥時,不準與雷管同時混合運送。
10.1.3 起爆體、起爆藥包或已經接好的起爆雷管,只準爆破員攜帶運送。
10.2 裝藥
10.2.1 每個導峒口或小井口應有專人負責,記錄裝入各藥室的炸藥品種和數量,并與設計數量核對無誤后,再填卡、簽字或蓋章,交爆破負責人。
10.2.2 藥室裝藥工作,應在爆破員指導下進行,將炸藥成袋(包)地堆放整齊,并將威力較低的炸藥放在藥室周邊,威力較高的炸藥放置在中心靠近起爆體的附近,預留出起爆體的位置、或將起爆體按設計位置安放準確,并將副起爆體引出的導爆索集中引入正起爆體。
10.2.3 起爆體必須按設計要求放入藥室,并在其周圍用散裝藥將空隙填滿,同時將電雷管的導線和導爆索引出藥室口,裝入線槽。
10.2.4 深孔爆破采用裝藥器裝藥時,必須具有有效的防靜電措施;采用裝藥車裝藥時,除具有防靜電的措施外,還必須在裝藥車上裝備滅火器和火花消除器。
10.2.5 深孔中裝藥時,嚴禁將起爆藥包或敏感度較高的炸藥向下投擲;起爆藥包裝入后,不準向下投擲炸藥卷。
10.2.6 水中或內河水位變化幅度較大(暴漲、暴落)或海港風力超過6,浪高大于0.8m時,嚴禁進行水下深孔裝藥。
10.2.7 深孔裝藥發生卡塞時,在雷管和起爆藥包放入以前,可用銅質或非金屬長桿處理,但嚴禁強烈沖擊炸藥。
10.2.8 水下深孔分段裝藥爆破時,各段均應裝起爆藥包。各起爆藥包的導線,必須標記清楚,以防接錯。
10.2.9 大爆破裝藥時,禁止使用電壓高于36V的電燈和明火照明。照明線必須緣良好,燈泡應安裝保護罩,與藥堆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2m。人員離開時,必須切斷電源。
從運入帶有電雷管的起爆藥包或起爆體時開始,必須停電,采用蓄電池燈、安全燈或緣的手電筒照明。
10.3 堵塞
10.3.1 堵塞工作開始前,應在導峒或小井口附近備足填塞材料,并標明編號及數量。
10.3.2 平峒填塞應在導峒內壁上標明按設計規定的填塞位置和長度。
10.3.3 裝藥完畢后,藥室口應用木板、油毯紙或厚塑料布封產,用細粒料將其封填嚴實后,再用碎石充填,然后用裝有土(砂、碎石)的編織袋或塊石堆砌,部用石塊填實。
10.3.4 不準用草袋裝入少量土石料作為充填物填塞個導峒全斷面。
10.3.5 小井填塞,必須先將橫峒部分按平峒填塞要求進行填塞。小井充填,必須保護好從藥室引出的起爆網路,如發現破損,立即停工,采取補救措施,經檢查線路暢通后,才準繼續施工。
10.3.6 地下水較大的藥室,填塞時不得交排水通道填住。
10.3.7 填塞如有塌方空洞影響爆破效果時,必須采取補救措施。
10.3.8 填塞時,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10.3.9 填塞時,應有專人負責檢查填塞質量。填塞完畢,應進行驗收。
10.3.10 深孔填塞時,不得將雷管的腳線、導爆索或導爆管拉得過緊和被填塞物損壞。
10.3.11 深孔填塞時,不準在起爆藥包或起爆藥柱后面直接填入木楔。
11 起爆體與起爆網路
11.1 起爆體加工與設置
11.1.1 加工起爆體必須在專門的場所進行,周圍50m以外應設置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11.1.2 加工完的起爆體,應在其表面上標明藥包的編號、聯接好的電雷管的電阻數值及其段別。
11.1.3 起爆體應用木箱作成,所裝炸藥不宜超過20kg,木箱的上面應做成活動的蓋,并在個端面開孔,從中引出導線或導爆索。
11.1.4 起爆雷管和導爆索結,應放在起爆體的中央、木箱中必須裝滿炸藥,封閉嚴實,并將雷管和導爆索固定。
11.1.5 有電雷管的起爆體裝入藥室前,應對其電阻值進行檢測,并作記錄。同時,將導峒、藥室內的切電源切斷,拆除導線,并檢測雜散電流,確認安全后,才準放入帶電雷管的起爆體。
11.1.6 從起爆體中引出的導線、導爆索或導爆管,應在藥室內用塑料布包裹。防止導爆索與含油相(銨油、乳化油)炸藥接觸。
11.1.7 任何情況下,禁止在峒室內和施工現場改裝起爆體和起爆器材。
11.2 敷設起爆網路
11.2.1 電力起爆網路敷設前,應按設計要求將全部電雷管逐個進行測試,并按電阻值分類堆放。在雷管腳線上用白膠布標明實測電阻值,或在堆放處用標簽標明。
11.2.2 接入起爆網路的電雷管腳線長度,應為20~30cm。
11.2.3 按藥包編號聯接的電雷管和區域線的電阻值應重新測量,并用白膠布在導線頭上標明電阻值和藥包編號。
11.2.4 同起爆網路上各支路藥包并聯的電雷管數量應相同。同爆破網路的全部電雷管,必須為同廠同型號同批產品。康銅橋絲雷管的電阻值差,不得大于0.3Ω,鎳鉻橋絲雷管的電阻值差,不得大于0.8Ω。
11.2.5 電起爆網路的所有導線的接頭,均應按電工接線法聯接,并用緣膠布纏好。在潮濕有水的地區,應避免導線接頭接觸地面或浸泡在水中。
11.2.6 硐室大爆破時,所有穿過填塞段的導線、導爆索和導爆管,均應采取保護措施,以防填塞時損壞。
11.2.7 填塞過程中,每填塞段,每個工序開始前或完成后,均必須進行次電阻檢測,當發現電阻值有較大變化時,必須立即清查。排除故障后才準進行下施工工序。
11.2.8 敷設導爆索起爆網路時,不得使導爆索互相交叉或接近。否則,應用緩沖材料將其隔離,且相互間的距離不得少于10cm。
11.2.9 電爆網路的導線,不得使用裸露導線。
11.2.10 電爆網路與電源之間,必須設中間開關。
11.2.11 指揮長(或爆破工作導人)下達準備起爆命令前,電起爆網路的主線不得與電源開關和電源線聯接。電源的開關,應用木箱鎖好。下達起爆命令前,起爆器或電源開關箱的鑰匙,應由起爆站站長(或負責起爆的人員)保管。
11.2.12 起爆網路聯接應有專人負責。網路連接人,應持有網路示意圖或歷次檢查各藥室及支路電阻值的記錄表,以便隨時供爆破工作導人查閱。
11.2.13 網路聯接,必須按從里到外(工作面到電源)的順序進行。
11.3 起爆網路檢查
11.3.1 起爆網路的檢查,必須專門組織有經驗的爆破人員擔任,檢查組不得少于2人。
11.3.2 起爆網路的檢查,應先檢查電源開關是否接觸良好,開關的電流通過能力是否能滿足設計要求。采用起爆器起爆時,應檢驗其起爆能力。
11.3.3 采用導爆索或導爆管起爆網路時,必須仔細檢查各段導爆索或導爆管的外觀是否在敷設過程中受到損壞,接頭是否符合規定。
11.3.4 電爆網路聯接前,應檢查各峒口引出線的電阻值,經檢查確認合格后,即可與區域線聯接。只有當各支路電阻 均檢查無誤時,才準與主線相聯接。
11.3.5 遇有雷雨時,應立即將各導峒口的引出線端頭放入峒口內至少2m的懸空位置上。同時將所有人員撤離至安全區。
11.3.6 只有在無關人員已全部撤離,爆破工作導人下達準備起爆命令后,才準打開開關箱,并將主線接入電源線的開關上或起爆器的接線柱上。
11.3.7 使用導爆索或導爆管的起爆網路時,只有在爆破工作導人下達準備起爆命令后,才準向主起爆線上聯接起爆雷管。
12 起爆與警戒信號
12.1 起爆方法
12.1.1 大爆破禁止使用導火索起爆。
12.1.2 大爆破必須使用復式起爆網路。
12.2 起爆站
12.2.1 大爆破的起爆工作必須在專門設置的起爆站內進行。起爆站應設在安全地點,并須備有良好的通訊設備。音響信號應清楚、準確。
12.2.2 起爆站應在裝藥前建成,并應設有專人看管。
12.2.3 起爆站應由指揮長(或爆破工作導人)指派的站長全面負責站內工作。
12.3 起爆電源
12.3.1 C以上(含C)、峒室大爆破,應采用交流或直流電源起爆。
12.3.2 采用交流電源供電時,其容量應滿足爆破網路的電流要求。
12.4 警戒與信號
12.4.1 大爆破警戒,必須設在危險區的邊界外、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12.4.2 大爆破的警戒標志,應采用警示、警示燈(夜間)、崗哨、路障、警報器等視覺及音響信號。
12.4.3 地面崗哨應設在危險區的邊界外,使所有通風爆破區的通路處于被監視之下,同時每個崗哨應設有音響設備,并處于相鄰崗哨的視線范圍之內。
12.4.4 起爆前,必須同時發出音響和視覺信號,使危險區內的人員都能清楚地聽到或看到:
次信號——預告信號。所有與爆破無關人員應立即撤到危險區以外或指定的安全地點。并向危險區邊界派出警戒人員。
二次信號——起爆信號。確認人員、設備全部撤離危險區,具備安全起爆條件時,方準發出起爆信號。該信號發出后準許起爆站站長(或下令負責起爆的人員)起爆。
三次信號——解除警報信號。未發出解除警報信號前,崗哨應堅守崗位,除指揮長(或爆破工作導人)批準的檢查人員以外,不準任何人進入危險區。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方準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12.4.5 起爆指令應簡單明確,便于有關人員執行。
13 爆破后的檢查與處理
13.1 等待時間
13.1.1 地下大爆破后,應加強通風,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才允許爆破作業人員進入爆破作業地點。
13.1.2 露天深孔大爆破后,至少經過15min,才允許受過專門訓練的爆破員進入爆破作業地點。
13.1.3 峒室大爆破和水下深孔大爆破后的等待時間,由設計確定。
13.2 爆破后的檢查
13.2.1 地下大爆破后重新開始工作前,應進行下列檢查工作:
a. 有無冒、危石;
b. 支護是否破壞;
c. 有無發生大面積地壓活動的征兆;
d. 有無盲炮;
e. 井下空氣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是否超過有關標準的規定;
f. 供電、供水、通風、排水系統是否遭受破壞;
g. 爆堆是否穩定,有無塌陷危險。
13.2.2 露天大爆破后重新開始工作前,應進行下列檢查工作:
a. 有無危石、滾石,邊坡是否穩定,有無滑坡征兆;
b. 爆堆是否穩定;
c. 空氣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是否超標;
d. 有無盲炮;
e. 爆破后24h內,應多次檢查與爆區相鄰的井巷、峒內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
13.2.3 爆破員如發現冒、危石、支護破壞、盲炮和滑坡、涌水、大面積地壓活動等事故征兆時,應及時上報或處理,未處理前應在現場設立危險警戒標志。
13.2.4 只有確認爆破地點安全后,經爆破工作導人同意,方準開始作業。
13.2.5 每次大爆破后,爆破工作導人應認真填寫爆破記錄,并及時歸檔。
13.3 盲炮處理
13.3.1 處理盲炮,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發現盲炮或懷疑有盲炮,應立即報告,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b. 大爆破的盲炮處理方法和工作組織,應由爆破工作導人批準;
c. 處理盲炮時,無關人員不得在場,并應在危險區邊界設警戒,危險區內禁止進行其他作業;
d. 禁止直接拉出起爆藥包;
e. 電力起爆網路發生盲炮時,須立即切斷電源,并及時將爆破網路短路;
f. 盲炮處理后,應仔細檢查爆堆,收集殘余的爆破器材;
g. 未判明爆堆有無殘留的爆破器材前,應采取防范措施;
h. 每次處理盲炮,必須由處理者填寫登記卡片。
13.3.2 處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 爆破網路未受破壞,且小抵抗線無變化者,可重新聯線起爆;小抵抗線有變化者,應驗算安全距離,并加大警戒范圍后,再聯線起爆;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