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礦安全規程(GB18152-2000)
自 2000-12-1 起執行
目次
前言
1 范圍
2 引用標準
3 定義
4 管理
5 廠址選址及廠區布置
6 基本規定
7 工藝
8 尾礦設施
9 運輸與起重
10 電氣安全
11 防火
12 工業衛生
前言
本標準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冶金工業部1988年3月12日頒布實施的《選礦安全規程》為基礎,增補了“范圍”、“引用標準”、“定義”、“防火”和“工業衛生”等部分,涵蓋了化工、建材等行業選礦廠所特有的內容,而且在總體內容上也作了較大的充實,是全國統的選礦安全標準。
本標準實施之后,各行業應根據本標準的規定,對所頒布的原《選礦安全規程》作出修訂或廢止。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安全生產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冶金工業部安全環保研究院。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山東龍口市黃金礦冶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龐奇志、李文勇、紅漢、初元民、沈傳平、李曉飛、張其中、曲欣、孫家壽、張傲時、方和平。
1 范圍
本標準對選礦廠的廠址選擇及廠區布置、選礦工藝和尾礦設施、運輸、起重、電氣、防火等的安全技術及工業衛生要求,作出了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冶金(含有色)、化工、建材等行業的選礦廠。
部分采用選礦工藝的企業,亦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選煤廠和核工業鈾礦冶廠。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46.1—1983 標準軌距鐵路機車車輛限界
GB 146.2—1983 標準軌距鐵路建筑限界
GB 4053.1—1993 固定式鋼直梯安全技術條件
GB 4053.2—1993 固定式鋼斜梯安全技術條件
GB 4053.3—1993 固定式工業防護欄桿安全技術條件
GB 4053.4—1993 固定式工業鋼平臺
GB 4387—1994 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
GB 4792—1984 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
GB 5749—1985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T 6067—1985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GB 6222—1986 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
GB 6722—1986 爆破安全規程
GB 8196—1987 機械設備防護罩安全要求
GB 8197—1987 防護屏安全要求
GB 8703—1988 輻射防護規定
GB 11806—1989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定
GB/T 14784—1993 帶式輸送機安全規范
GB 50053—1994 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
GB 50070—1994 礦山電力設計規范
GBJ 12—1987 工業企業標準軌距鐵路設計規范
GBJ 16—1987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J 22—1987 廠礦道路設計規范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選礦ore dressing
利用不同礦物的物理、物理化學或化學性質上的差異,在特定的工藝設備條件下使礦石中的有用礦物與脈石礦物分離,或使共生的各種有用礦物彼此分離,得到種或幾種相對富集的有用礦物的作業過程。
3.2 選礦廠ore dressing plant
包括具有立法人的選礦廠和隸屬于礦山企業的選礦車間,系指被用作或可以被用作選礦的土地、建筑物和作業場所。
4 管理
4.1 選礦廠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4.2 廠部應設置安全機構或專職安全員,由廠長直接導;車間應設置專職或兼職安全員;班組應設置兼職安全員。
專職安全員由學歷不低于中等專業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具有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安全工作經驗、從事選礦廠專業工作5年以上并能經常下現場的人員擔任。
4.3 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廠每季至少檢查次,車間每月至少檢查次,對查出的問題應限期解決。
4.4 應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普及安全知識和安全法規知識,加強技術業務培訓,并對所有職工定期進行培訓考核。
4.5 特種作業人員,應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或執照,方可上崗。
4.6 新工人進廠應先進行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由熟練工人帶工作至少四個月,熟悉本工種操作技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立工作。
對勞動、參觀、實習人員,入廠前也應進行安全教育。
4.7 調換工種或脫離本崗位半年以上的人員,應重新進行崗位安全技術教育。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時,應對有關人員進行專門培訓。
4.8 應按規定向職工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入廠人員,應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4.9 危險區域應設照明和警示標志。
4.10 作業人員上班前不應飲酒或服用麻醉性藥物,當班期間不應擅自離崗、換崗、脫崗。
4.11 對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藥劑、化驗用藥劑、放射性元素,應建立嚴格的貯存、發放、配制和使用制度,并指派專人管理,發現丟失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4.12 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4.13 發生傷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時,廠長或其代理人應立即到現場指揮組織搶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有關事故的調查、報告、處理,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 廠址選擇及廠區布置
5.1 廠址選擇
5.1.1 選擇廠址,應有完整的地形、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地震、氣象及環境影響評價等方面的資料作依據。
5.1.2 選擇廠址,宜避開巖溶、流砂、淤泥、濕陷性黃土、斷層、塌方、泥石流、滑坡等不良地質地段;否則,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1.3 廠址不應選擇在地下采空區塌落界限和露天爆破危險區以內,也不應選擇在炸藥加工廠、爆破器材庫及油庫小安全距離范圍內。
5.1.4 廠址應避免選在地震斷層帶和基本烈度高于9度的地區;否則應按國家有關抗震規定進行設防。
5.1.5 廠址應避免洪水淹設。場地的設計標高,應高出當地計算水位0.5m以上。
5.1.6 在居民區建廠時,廠址應位于居民區常年小風頻方向的上風側。在山區建廠時,應根據當地小區氣象,確定廠區與居民區的位置。
5.1.7 選廠般建構筑物地基土的承載力標準值,應大于150kPa(1.5kgf/cm2);主要建構筑物地基土的承載力標準值,應大于250kPa(2.5kgf/cm2)。如地基土承載力不滿足要求,應對地基進行妥善處理。
5.1.8 尾礦庫應盡可能遠離人口稠密區或有重要設施的地方,尾礦不應直接排入江、河、湖、海。
5.2 廠區布置
5.2.1 確定建構筑物位置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荷載較大的主要建筑物(破碎間、磨礦間、精礦倉等),布置在地質條件較好的地段。
——產生煙塵及有毒有害氣體的車間,布置在廠區的邊緣和不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車間小風頻方向的上風側;
——焙燒廠房及煤氣發生站,布置在廠區小風頻方向的上風側。
5.2.2 建構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和消防車道的布置,應符合GBJ 16的有關規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應布置在建筑物小風頻方向的上風側,及經常噴出火花和有明火火源的建筑物的小風頻方向的下風側。
5.2.3 應設置通達廠房、倉庫和可燃原料堆場的消防車道(也可利用交通運輸道路),其寬度應不小于3.5m。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回車道或不小于12m×12m的回車場
5.2.4 應避免將建構筑物的部分布置在河濱或低洼處,而另部分布置在高處。
5.2.5 廠內鐵路、道路的布置,應符合GB 4387、GB 146.1、GB 146.2、GBJ 12和GBJ 22的有關規定。
5.2.6 采用架空索道運輸時,索道不應通過廠區、居民區;索道通過鐵路和道路的上方時,應采取安全措施。
索道與高壓線路交叉時,應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5.2.7 浮選藥劑庫、油脂庫到進風井、通風機擴散器的距離,應不小于下列規定:
貯藥、油容積小于10m3——20m
貯藥、油容積10~50m3——30m
貯藥、油容積50~100m3——50m
貯藥、油容積大于100m3——80m
6 基本規定
6.1 車間的樓板和地面,應有適當的坡度;樓板應設地漏,地面應設排水溝。
6.2 廠房應設地坪沖洗設施。沖洗廠房平臺和通廊等的供水點,應按方便沖洗的原則布置,以間距不超過30m為宜。沖洗污水宜自流排泄,并在全廠標高低處設置匯總污水池、排污泵站和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
6.3 平臺四周及孔洞周圍,應砌筑不低于100mm的擋水圍臺;地溝應設間隙不大于20mm的鐵篦蓋板。
6.4 地下室及暗道應設置照明、水溝、水池及排污泵,且應定期檢查。
6.5 布置在地震區的建構筑物,其抗震等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6.6 廠房不宜布置懸臂結構;工藝布置須設懸臂結構時,懸臂長度應小于2.0m,懸臂部分不應布置重量較大和振動較大的設備。
6.7 荷載較重和振動較大的設備,其基礎不應坐落在平臺上,而應坐落在地基上。操作平臺有集中荷載時,應采取特殊加固措施。
6.8 長度超過60m的廠房,應設兩個主要樓梯。主要通道的樓梯傾角,應不大于45°;行人不頻繁的樓梯傾角可達60°。樓梯每個踏步上方的凈空高度應不小于2.2m。樓梯休息平臺下的行人通道,凈寬不應小于2.0m。
6.9 廠房內主要操作通道寬度應不小于1.5m,般設備維護通道寬度應不小于1.0m,通道凈空高度應小于2.0m。
6.10 通道的坡度達到6°~12°時,應加防滑條;坡度大于12°時,應設踏步。經常有水、油脂等易滑物質的地坪,應采取防滑措施。
6.11 高度超過0.6m的平臺,周圍應設欄桿;平臺上的孔洞應設欄桿或蓋板;必要時,平臺邊緣應設安全防護板。
6.12 天橋、通道及走梯,宜用花紋鋼板制作。直梯、斜梯、欄桿及平臺的制作,應分別符合GB 4053.1、GB4053.2、GB4053.3和GB4053.4的要求。
6.13 應定期檢查、維護和清掃欄桿、平臺和走梯。
6.14 走梯、通道的出入口,不應設于鐵路和車輛通行頻繁的地段;否則,應設置防護裝置,并懸掛醒目的警告標志。
6.15 道口和有物體碰撞、墜落危險的地點,均應設醒目的警告標志和防護設施。
6.16 設備裸露的轉動部分,應設防護罩或防護屏。防護罩、防護屏應分別符合GB 8196、GB 8197的要求。
6.17 設備的開關和操作箱,應設在設備附近便于操作的位置。相互聯系的設備開關和操作箱,宜集中放置。主要設備電機的安裝高度,應便于操作人員檢查、維護;如難以滿足,應設局部操作平臺。
6.18 廠內各類管線、溜槽,不應妨礙操作和行走。
6.19 高于10m的建筑物,屋如有可燃材料,應在室外安設離地3m寬度不小于500mm的固定式消防鋼直梯。
6.20 屋面須檢查或經常清灰的廠房,高度大于6m的,應設檢修用固定式鋼直梯;多層廠房兩屋面高差大于2m的,應設直梯;房檐高大于10m的,應在檐邊設防護欄桿,小于10m的,可設安全掛鉤,掛鉤間距應不大于6m。
6.21 廠房應有足夠的、供設備(部件)裝配和檢修用的場地。
6.22 設備的檢修空間、通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根據檢修部件的各種裝卸方向、部件的大小和位置確定合理的檢修空間,在檢修空間范圍內不應設置其他設備和構筑物;
——起重機吊運大部件時,部件與固定設備、設施大輪廓之間的凈空尺寸,應不小于400mm;
——用起重機吊裝、檢修的設備及部件,應布置在起重機吊鉤能垂直起吊的空間范圍內;
——檢修用起重機的提升高度,應滿足設備檢修工作的需要;
——起重機提升設備及部件需要通過平臺或墻壁的,平臺或墻壁應設置吊運通道口,通道口周邊與設備或部件的間隙不小于300mm;
——設備吊裝孔應設活動蓋板或保護欄桿、且每層吊裝孔設備進出的邊應做成活動欄桿;
——建筑物二層及其以上的墻壁設有吊裝拉門的,應在拉門處設高1.05m的隔墻或裝設可拆卸的保護欄桿,起重梁伸出墻外應不大于2m。
6.23 檢修場地的梁板荷載,應按滿荷載考慮;整體裝配重型設備有可能出現集中荷載時,應采取加固措施。
6.24 檢修設備的同時應檢修安全裝置和除塵設備,檢修后應立即重新安裝好,不得隨意棄置。
6.25 設備大、中修后,應經廠(車間)主管技術負責人、主管安全負責人和設備使用者驗收,不合格應返修。
6.26 檢修設備應事先切斷電源,用操作換電源,在操作箱上掛好“禁止開動”標志,方可開始作業。
6.27 在光線不足的場所或夜間進行檢修,應有足夠的照明。
6.28 多層作業或危險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并采取防護措施。
6.29 澆灌鋅合金時,現場不應有水,澆注件應干燥并預熱到80~120℃,雨天不應露天澆灌。
6.30 進行高處作業(包括45°以上的斜坡),應系安全帶。
6.31 遇到6以上大風時,不應進行露天高處作業。
7 工藝
7.1 般規定
7.1.1 運轉設備的下列作業,應停車進行:
——處理故障;
——更換部件;
——局部調整設備部件;
——調整皮帶松緊;
——清掃設備。
7.1.2 人員不應進入礦石流動空間。
7.1.3 人員進入停止運轉的設備內部或上部,事前應用操作換電源,切斷電源,鎖上電源開關,掛上“有人作業,嚴禁合閘”的標志,并設專人監護。
7.1.4 原礦、精礦及尾礦的取樣點,應設在便于取樣、安全穩妥的位置。
7.2 破碎與篩分
7.2.1 停車處理固定格篩卡礦、粗破碎機棚礦(囤礦或過鐵卡礦)以及進入機體檢查處理故障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帶,其長度只限到作業點;
——設專人監護;
——進入機體前,預先處理礦槽壁上附著的礦塊或有可能脫落的浮渣。
7.2.2 固定格篩和粗破碎機受礦槽的周圍(給礦側或翻車側除外),以及螺旋分機的槽體靠近磨礦機的排礦端,均應設欄桿。
7.2.3 粗破碎機無給礦設備的,翻車機應在正常運轉狀態下翻礦,或按設備運轉規程操作,不應在停車狀態下翻礦。
7.2.4 用吊車吊大塊礦石時,礦石應綁好掛牢,并由專人指揮緩慢起吊,吊物下不應有人。
7.2.5 需停機調整圓錐破碎機排礦口時,應先用鉛錘或其他工具測定,然后停車和切斷電源,方可進行調整。若須進入機內測定排礦口,應有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7.2.6 清理粗破碎機翻車場地積礦時,作業人員應系安全帶,并應設專人監護。
7.2.7 處理顎式破碎機囤(堵)礦時,應先處理給礦機頭部的礦石,然后從上部進入處理;不應采取用盤車的方向處理或從排礦口下部向上處理。進入顎式破碎機進料口作業時,應系安全帶,并設專人監護。
7.2.8 處理顎式破碎機下部漏斗堵塞時,應與上下作業崗位聯系好,斷開設備電源開關,并設專人監護。
7.2.9 干式篩分作業應有除塵設施,并在密封狀態下工作。密封裝置應有便于檢修、觀察的門洞。
7.2.10 篩子因超負荷被壓住時,應先停車,然后以專用的器械壓三角皮帶處理,不應手持棍棒壓三角皮帶處理。
7.3 磨礦與分
7.3.1 磨礦機兩側和軸瓦側面,應有防護欄桿。磨礦機運轉時,人員不應在運轉筒體兩側和下部逗留或工作;并應經常觀察人孔門是否嚴密,嚴防磨礦介質飛出傷人。封閉磨礦機人孔時,應確認磨礦機內無人,方可封閉。
7.3.2 檢修、更換磨礦機襯板時,應事先固定滾筒,并確認機體內無脫落物,通風換氣充分,溫度適宜,方可進入。起重機的鉤頭不應進入機體內。
7.3.3 處理磨礦機漏漿或緊固筒體螺釘時,應固定滾筒;若磨礦機嚴重偏心,應先消除偏心,然后進行處理。
7.3.4 球磨機“脹肚”時,應立即停止給料,然后按“前水閉,后水加,提高分濃度降返砂”的原則處理。
7.3.5 用專門的鋼斗給球磨機加球時,斗內鋼球面應低于斗的上沿;用電磁盤給球磨機加球時,吸盤下方不應有人;不應用布袋吊運鋼球。
7.3.6 棒磨機添加磨礦介質,應停車進行。采用裝棒機添加介質時,應事先檢查裝棒機的各部件,確認完好,方可進行。裝棒機應有專人操作,應與起重機密切配合,并由專人指揮。
7.3.7 磨礦機停車超過8小時以上或檢修更換襯板完畢,在無微拖設施的情況下,開車之前應用起重機盤車,盤車鋼絲繩應事先經過檢查;不應利用主電動機盤車。
7.3.8 檢查泥勺機的勺嘴磨損情況時,作業人員應站在勺嘴運轉方向的側面,不應站在正面。
7.3.9 處理分設備的返砂槽堵塞時,不應攀登在分機、直線振動篩或其他設備上進行。
7.3.10 清除分設備溢流除渣篦上的木屑等廢渣時,不應站在除渣篦子上進行。
7.4 采砂
7.4.1 運作中的采砂船應浮態正常,船體穩定,傾角小于0.5°。
7.4.2 采砂作業期間,在采砂船的繩和邊繩的岸上設置區內,不應進行其他作業。
過采區應采取防止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災害的措施。
7.4.3 采砂船各層甲板不應有未固定的物件,操作平臺、梯樓、人行道應保持暢通。
7.4.4 不應隨意增加采砂船載荷,人員不應聚集船體側或端,無關人員不應上船。
7.4.5 采砂船的安全水位和小采幅,應在設計中規定。采砂船工作時,干舷高不應小于0.2m;采砂船過河時,河面標高與采池水面標高之差,不應大于0.5m;采砂船過河段水位低于安全水位時,應筑壩提高水位,而不應采用超挖底板開拓法過河。
7.4.6 地表建筑物到采池邊的距離,不應小于30m;設備到采池邊的距離,不應小于5m;人員到采池邊的距離,不應小于2m。
7.4.7 采砂船作業時,在其回轉半徑范圍內,切人員和船只不應停留或經過。
7.4.8 動力電纜應保持緣良好;敷設在地表的部分,應有警戒標志;水上的部分應敷設在浮箱或木排上。
7.4.9 駕駛室各控制開關、儀表以及卷揚機行程開關,應靈敏可靠。長期未啟用的或受潮的電機,應經電工測試緣良好,并征得電工同意方可開動。
7.4.10 在大風、大霧及洪水期間,除非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不應行船和調船。
當風速超過15m/s時,應停車并采取防風措施;風速超過20m/s時,應采取措施防止翻船或重大設備事故。
7.4.11 采砂船上應設置水位警報、照明、信號、通訊和救護設備。
7.5 選別
7.5.1 重力選礦
7.5.1.1 螺旋溜槽應按高度每2m~2.5m設分層操作平臺。
7.5.1.2 離心選礦機運轉時,不應將頭伸入轉筒察看。調整給礦鴨嘴、洗滌噴嘴及卸礦水噴嘴的位置和角度,應停車進行。
7.5.1.3 離心選礦機的給礦漏斗箱及電磁閥出現堵塞故障時,應用三角折梯去處理。
7.5.1.4 跳汰機床層應每周清理次,清除篩板篩孔上的雜物,并檢查篩板及其固定情況。
7.5.2 磁電選礦
7.5.2.1 調整干選磁滑輪下料分料板時,作業人員應站在磁滑輪側面進行,以防礦物迸出傷人。
7.5.2.2 干選磁滑輪的皮帶與滾筒之間進入礦塊或其他物體時,應在他人監護下進行處理;不應在磁滑輪運轉的情況下用鐵棍、鐵管或其他工具清除。
7.5.2.3 強磁選機運轉前,應將切可能被磁力吸引的雜物清除干凈;鐵棍、手錘等能被磁力吸引的物體,不應帶到設備周圍。
7.5.2.4 電選機應安裝在干燥、通風地點,運行時操作人員應避免接觸高頻電纜。
7.5.2.5 電選機主機與高壓靜電發生器,應盡量靠近配置。高壓靜電發生器和電選機主機前,可鋪設橡膠緣地板。
7.5.2.6 電選機采用圓輥給料或電磁振動給料時,給料裝置的傳動電機或電磁振動器,應與高壓靜電發生器構成聯鎖。接入高壓之前,給料傳動電機或電磁振動器不能啟動;高壓跳閘后,給料傳動電機或電磁振動器應立即停止工作。
7.5.2.7 電選機主機和高壓靜電發生器,應用單支線分別與接地干線連接,不應串聯連接。
7.5.2.8 高壓電斷開后,應用接地放電器將電選機高壓電極上的殘余電荷放掉,方可與這些部件接觸或進行檢修。
7.5.3 浮選
7.5.3.1 開動浮選設備時,應確認機內無人、無障礙物。運行中的浮選槽,應防止掉入鐵件等雜物或影響運轉的其他障礙物。
7.5.3.2 更換浮選機的三角帶,應停車進行。三角帶松動時,不應用棍棒去壓或用鐵絲去鉤三角帶。
7.5.3.3 更換機械攪拌式浮選機的攪拌器,應用鋼絲繩吊運,不應用三角帶、磨繩吊運。
7.5.3.4 不應跨在礦漿攪拌槽體上作業。濺堆到槽壁端面的礦泥,應經常用水沖洗干凈。
7.5.3.5 浮選機進漿管、回砂管、排礦管和閘閥等,應保持完好、暢通和靈活,發現堵塞、磨損應及時處理。
7.5.3.6 浮選機槽體因磨損漏礦漿或攪拌器發生故障必須停車檢修時,應將槽內礦漿放空,并用水沖洗干凈。
7.5.3.7 浮選機突然停電跳閘時,應立即切斷電源開關,同時通知球磨停止給礦。
7.5.3.8 使用杯式給藥機調整給藥量,應停機進行。
7.5.3.9 配藥間應單設置,并應設通風裝置。人工破碎固體藥劑時,正面不得有人。
7.5.3.10 采用有毒藥劑或有異味藥劑的浮選工藝,或工藝過程產生大量蒸氣的,應設通風換氣裝置。
7.5.4 焙燒
7.5.4.1 使用煤氣,應按GB 6222的有關規定執行。
7.5.4.2 焙燒豎爐點火,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a) 開動抽風機10~15min;
b) 打開本爐的加熱煤氣末端放散管放散5min;
c) 進行煤氣爆發試驗合格后,用火把點燃加熱燒嘴;
d) 開始加熱時應少給煤氣,待正常后再逐個加大煤氣量。
7.5.4.3 焙燒豎爐應在負壓狀態下工作,不應漏風。
7.5.4.4 進入焙燒爐檢修,應先將加熱、還原煤氣管堵上盲板。檢修煤氣管道,應事先用蒸汽或氮氣把煤氣排凈方可進行。
7.5.4.5 撓火眼完畢,應用磁塊將火眼堵上,防止煤氣泄漏。
7.5.4.6 在爐前、爐平臺、燃燒室平臺、搬出機平臺,無關人員不應逗留。
7.5.4.7 烘爐應遵守下列規定:
——不應進入爐內點燃烘爐管、還原煤氣噴射塔(小廟);
——打開爐煙道蓋;
——架設烘爐管,并用火把點燃烘爐管(點火程序與開爐點火相同);
——按烘爐升溫曲線要求進行。
7.5.4.8 煤氣作業區,應懸掛醒目的警告標志。
7.5.4.9 在煤氣作業區人員聚集的值班室和作業場所,應裝有煤氣泄漏自動警報裝置。警報裝置應處于良好狀態,每十天應至少校驗次。
7.5.4.10 煤氣作業區的作業人員,應掌握煤氣中毒的現場急救知識。
7.5.4.11 煤氣工應熟練掌握防毒面具、氧氣呼吸器的使用方法。防毒面具應定期檢查,確保處于良好狀態。
7.5.4.12 發現煤氣泄漏時,應立即向有關人員報告;有關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立即進行處理。
7.5.4.13 焙燒豎爐的水封蓋板,應堅固、完整、齊全,并蓋嚴,人員不應在上面休息或取暖。
7.5.4.14 焙燒廠房搬出機跨的部,應設有排霧天窗。
7.5.4.15 回轉窯點火時,應先將煤氣管道系統通入蒸汽,以清除殘余煤氣,同時開動抽風機10min,然后用火把點燃煤氣火嘴(先點火把,后開閥門);如果點不著,應查明原因,間隔10~15min后再點。
7.5.4.16 點火前應做煤氣爆發試驗,試驗不合格不應點火。
7.5.4.17 進窯檢修應搭好踏板,窯內應用安全燈(低壓、防爆)照明;窯轉動時,內部不應有人;搶修時應申請作業票。
7.5.4.18 窯內檢修打磚時,應從里向外打,并應有人監護。
7.5.5 浸出
7.5.5.1 浸出車間應備有定數量的解毒藥劑、防毒用具,并應妥善保管和定期檢查其效能。每個職工都應學會解毒藥劑、防毒用具的使用方法與急救措施。
7.5.5.2 浸出車間應設通風排毒設施,并保持其完好正常。
7.5.5.3 進入浸出槽等有毒容器檢修時,應先排毒達到規定安全值后,穿戴好防毒面具和防護用品,在專人監護下進入操作。
7.5.6 藥品(劑)儲存、使用與管理
7.5.6.1 化學藥品應按其性質(劇毒、易爆、易燃、易潮、怕光等)進行分類儲存、液體與固體應分開儲存。
7.5.6.2 易燃、易爆藥品應遠離火源,分別儲存于低溫、干燥地點。
7.5.6.3 從大瓶內取用藥品,用剩部分不應倒回原瓶,應另裝小瓶儲存,并加貼標簽。
7.5.6.4 對于易燃及易發生泡沫的藥品,不應在密閉的情況下劇烈搖晃,以免發生爆炸。
7.5.6.5 儲存藥品,應有明顯的標簽,對有毒、易爆藥品還應有特殊標識。不應隨意弄掉標簽,以免錯用藥品發生危險。
7.5.6.6 對無標簽而又不明性質的藥品,應經化驗確認,方可使用。
7.5.6.7 工作室內經常使用的易燃、易爆或有毒藥品,應分別妥善保存在藥品柜內,以紅色標簽注明藥品名稱規格,并加注“易燃”“易爆”“有毒”等字樣。
7.5.6.8 劇毒藥品應嚴加管理,經有關部門批準簽字限量用;用后剩余部分,取人應親自辦理歸庫手續,或交指定的專人處理。
7.5.6.9 使用有毒、易燃、易爆、易揮發、麻醉性和有刺激性氣味的藥品,應遵守下列規定:
——應事先了解其化學性質、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并掌握操作方法;
——開瓶口應朝向無人處,以防藥品崩濺傷人;
——對劇毒、刺激性和麻醉性以及揮發性的藥品,應在通風條件良好的通風櫥內操作;
——取用有毒或劇毒液體藥品時,應使用移液管,不應用口直接吸取;
——加熱或配制易燃、易爆藥品時,應在安全地點進行;
——使用有毒、劇毒藥品時,操作結束,應立即將器皿沖洗干凈,擦凈試驗臺。
7.5.6.10 搬運、使用強酸、強堿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搬運桶裝或壇裝的強酸、強堿,應兩人進行;
——應用專用的架子或車輛進行搬運,并應放置牢固,不應肩扛、背馱或徒手提運;
——搬運前應檢查所使用的工具、材料,如有損壞不應使用;
——勞動防護用品穿戴齊全;
——使用壇裝、桶裝的濃酸、濃堿時,不應直接傾倒,而應用虹吸法注入器皿中;
——加熱濃酸、濃堿時,應在通風良好的通風櫥內進行,操作人員不應靠近;
——配制酸堿溶液時,應將在濃酸、濃堿緩慢倒入量好的水中,而不應將水倒入濃酸、濃堿里。
——濃酸、濃堿旦濺到眼中或皮膚上,應迅速用棉紗吸干,并用大量水沖洗,嚴重時應立即送醫院急救。
7.6 脫水
7.6.1 操作過濾機應保持均勻給礦,分礦箱和管路應暢通。
7.6.2 大型內濾式真空過濾機內的人行板道,應設安全裝置。
7.6.3 通往周邊傳動式濃縮機中心盤的走橋和上下走梯,應設置欄桿。
7.6.4 夜間檢查周邊傳動式濃縮機中心盤或開關流槽閘板,應有良好照明,并在他人監護下進行。
7.6.5 濃縮機的溢流槽外沿,應高出地面至少0.4m;否則,應在靠近路邊地段設置安全欄桿。
7.6.6 濃縮機停機之前,應停止給礦,并繼續輸出礦漿定時間;恢復正常運行之前,應注意防止濃縮機超負荷運行。
7.6.7 超粒徑、超比重的礦物、各種工業垃圾等,不應進入礦漿濃縮池。
7.6.8 須濃縮而未經濃縮的尾礦漿,除非事故處理需要,不得任意送往泵站和尾礦庫。
7.6.9 濃縮池的來礦流槽進口和溢流槽出口的格柵、擋板裝置,及排礦管(槽、溝)等易發生尾礦沉積的部位,應定期沖洗清理。
8 尾礦設施
8.1 尾礦輸送
8.1.1 砂泵站(特別是高壓砂泵站)應設必要的監測儀表,容積式的砂泵站應設超壓保護裝置。靜水壓力較高的泵站應在砂泵單向閥后設置安全閥或防水錘。
8.1.2 事故尾礦池應定期清理,經常保持足夠的貯存容積。事故尾礦溢流不得任意外排,確需臨時外排時,應經有關部門批準。
8.1.3 間接串聯或遠距離直接串聯的尾礦輸送系統上的逆止閥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應經常檢查和維護,確保完好有效。
8.1.4 礦漿倉來礦處設置的格柵和倉內設置的水位指示裝置,應經常沖洗清理與維護。
8.1.5 尾礦輸送管、槽、溝、渠、洞,應固定專人分班巡視檢查和維護管理,防止發生淤積、堵塞、爆管、噴漿、滲漏、坍塌等事故;發現事故應及時處理,對排放的礦漿應妥善處理。
8.1.6 金屬管道應定期檢查壁厚,并進行維護,防止發生漏礦事故。
8.1.7 寒冷地區應加強管、閘、閥的維護管理,采取防凍措施。
8.2 尾礦車
8.2.1 尾礦庫的設計,應遵守《選礦廠尾礦庫設施設計規范》的規定。
8.2.2 尾礦庫及其附屬設施的施工和驗收,應遵照有關施工驗收規范和設計要求進行。
8.2.3 尾礦庫的生產管理,應遵守《冶金礦山尾礦設施管理規程》的規定。
9 運輸與起重
9.1 礦倉及給礦機
9.1.1 礦倉口周圍(進出車處除外),應設防護欄桿。
9.1.2 翻車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事先檢查并確認翻車機及礦車內和周圍無人、無障礙物,方可翻車卸礦;
——檢修翻車機(尤其是在翻車機或礦槽內工作)時,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空車自溜運行,應有可靠的阻車裝置;
——采用自卸汽車卸礦,應設堅固的擋墻,擋墻高度不應小于輪胎直徑的五分之二。
9.1.3 槽式給礦機堵塞和棚礦的處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捅礦時應站在設備側的安全位置,避免礦石滾出傷人;
——采用爆破方法處理時,應有專人負責,并嚴格執行GB 6722的有關規定。
9.1.4 下礦倉檢查供礦、礦位情況及排除故障時,應系好安全帶(其長度只限到作業點),不應站在礦石斜面上,且應有人監護,必要時下部應停止排礦。
9.2 帶式輸送機
9.2.1 帶式輸送機運輸,應遵守GB/T 14784的有關規定。
9.2.2 帶式輸送機操作人員應經過安全技術培訓,持證上崗。
9.2.3 通廊墻壁與輸送機之間的距離,經常行人側不小于1.0m,另側不小于0.6m。人行道的坡度大于7°時,應設踏步。
9.2.4 帶式輸送機應具有相應的防止逆轉、膠帶撕裂、斷繩、斷帶、跑偏及脫槽的措施,并應有制動裝置及清理膠帶和滾筒的裝置,線路上應有信號、電氣聯鎖和停車裝置。
9.2.5 帶式輸送機運送的物料,溫度不應超過120℃。
9.2.6 帶式輸送機運行應遵守下列規定:
——人員不應乘坐、跨越、鉆爬帶式輸送機,帶式輸送機不應運送規定物料以外的其他物料;
——不應從運行中的帶式輸送機上用手撿礦石(手選皮帶除外);
——輸送帶、傳動輪和改向輪上的雜物,應及時停車清除;不應在運行的輸送帶下清礦;
——運行中的帶式輸送機,不應進行檢修、打掃和注油,不應用手摸托滾、尾輪等轉動部件。
9.2.7 有卸料小車的帶式輸送機,其軌道應有行程限位開關。
9.2.8 更換欄板、清掃器(刮泥板)和托輥,應停車、切斷電源進行,并應有專人監護。
9.2.9 帶式輸送機不能啟動或打滑時,不應用腳蹬踩、用手推拉或壓杠子等辦法處理。
9.3 車輛運輸
9.3.1 車輛運輸應遵守GB 4387的有關規定。
9.3.2 機動車駕駛人員應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實習人員駕駛機動車,操作信號以及進行行車作業等,應在正式值乘、值班人員監護下進行。
9.3.3 橫穿鐵路(或道路)及在其附近施工(檢修),應事先通知運輸部門,并采取防護措施;所用的器具和材料,不應妨礙行車安全。
9.3.4 站場、道岔區、料場、裝卸線以及建筑物的進出口,均應有良好的照明設施。
9.3.5 不應搭乘礦車。
9.3.6 不應在鐵路上行走、逗留,不應搶道、鉆車和在車輛下休息。
9.3.7 霧天及粉塵濃度較大時,應開亮警示燈行駛;視線不清時,應減速行駛;在彎道、坡道上和接班出車時,不應超車。
9.3.8 裝卸時,駕駛員不應將頭和手臂伸出駕駛室外,不應檢查維護車輛。
9.3.9 在廠區和車間行駛,應遵循規定的道路,不應從傳送帶、工程腳手架和低垂的電線下通過。
9.3.10 不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裝運,裝載物品應捆綁穩妥牢固。載貨汽車不應客貨混裝。
9.4 起重
9.4.1 起重機械的金屬結構、主要零部件、電氣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的使用與管理,應符合GB/T 6067的有關規定。
9.4.2 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9.4.3 起重機械應裝設過卷、超載、極限位置限制器及啟動、事故信號裝置,并設置安全連鎖保護裝置。
9.4.4 軌道式起重機的運行機構,應有行程限位開關和緩沖器。軌道端部應有止擋或立柱。同軌道上有兩臺以上起重機運行時,應設防碰撞裝置。
9.4.5 在有可能發生起重機構件擠撞事故的區域內作業,應事先與有關人員聯系,并做好監護。
9.4.6 操作起重機應遵守下列規定:
——煙霧太濃,視線不清或信號不明,均應停止作業;
——不應斜拉斜吊、拖拉物體、吊拔埋在地下且起重量不明的物體;
——起吊用的鋼絲繩應與固定鐵卡規格致,并應按起重要求確定鐵卡的使用數量;
——被吊物體不應從人員上方通過;
——不應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起重機工作時,吊鉤與滑輪之間應保持定的距離,防止過卷;
——在同軌道上有多臺起重機運行時,相鄰兩臺起重機的突出部位的小水平距離應不小于2m;兩層起重機同時作業時,下層應服從上層;
——吊運物體時不應調整制動器,制動墊磨損不正常或磨損超過半應立即更換;
——起重機吊鉤達到低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應不少于三圈;
——不應用電磁盤代替起重機作業。
9.4.7 工作人員應在指定的地點上下起重機,不應在軌道旁行走。
9.4.8 橋式起重機司機室,應布置在無導電裸滑線的側,并設置攀登司機室的梯子。若布置在導電裸滑線的同側,應采用安全型導電滑線,并在通向起重機的梯子和走臺與滑線之間設防護板。廠房設有雙層起重機的,下層起重機供電滑線應沿長度方向設置防護裝置。
9.4.9 不應從臺起重機跨越到另臺起重機上。不應用臺起重機撞移另臺起重機。
10 電氣安全
10.1 般規定
10.1.1 選礦廠電力裝置,應符合GB 50070和其他有關規范、規程的要求。
10.1.2 電氣作業人員應經過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10.1.3 電氣作業人員應熟練掌握觸電急救方法。
10.1.4 所有電氣設備和線路,應根據對人的危害程度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防護網和安全遮欄。
10.1.5 電氣作業人員作業時,應穿戴防護用品和使用防護用具。修理、調試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由電氣作業人員進行。
10.1.6 電氣設備可能被人觸及的裸露帶電部分,應設置安全防護罩或遮欄及警示。
10.1.7 供電設備和線路的停電和送電,應嚴格執行操作票制度。
10.1.8 在斷電的線路上作業,應事先對拉下的電源開關把手加鎖或設專人看護,并懸掛“有人作業,不準送電”的標志;用驗電器驗明無電,并在所有可能來電線路的各端裝接地線,方可進行作業。
10.1.9 在帶電的導線、設備、變壓器、油開關附近,不應有損壞電氣緣或引起電氣火災的熱源。
10.1.10 在帶電設備周圍,不應使用鋼卷尺和帶金屬絲的線尺。
10.1.11 熔斷器、熔絲、熔片、熱繼電器等保險裝置,使用前應進行核對,不應任意更換或代用。
10.2 供電、變電所設施
10.2.1 廠區供配電系統,應盡量減少層次;同電壓的配電系統,別不宜超過兩。
10.2.2 變電所應有立的避雷系統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動物竄入帶電部位的措施。
10.2.3 油浸變壓器室為耐火等,應用耐火材料建筑,門應采用阻燃材料,且應向外開。
10.2.4 油浸變壓器室應設有適當的儲油坑,坑內應鋪上卵石,地面應向坑邊傾斜;油浸變壓器室墻下方應設通風孔,墻上方或屋應有排氣孔;通風孔和排氣孔都應設鐵絲網。
10.2.5 變壓器室的門應上鎖,并在室外懸掛“高壓危險”的標志。室外變壓器四周應有不低于1.7m的圍墻或柵欄,并與變壓器保持定距離。
10.2.6 倒閘操作應有值班調度或值班負責人的指令,受令人應復誦無誤方可執行。倒閘操作由操作人填寫操作票,操作時應由人操作,個監護;如有疑問,應向值班調度報告,查明情況再行操作。
10.2.7 線路跳閘后,不應強行送電;應立即報告調度,并與用戶聯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方可送電。
10.2.8 變壓器及其他變配電設備的外殼,均應可靠接地。保護接零的低壓系統,變壓器低壓側中性點應直接接地;保護接地的系統,中性點應通過擊穿保險器接地。
10.2.9 高低壓配電室配電柜(屏)前、后、兩端的操作維護通道寬度,應滿足GB 50053的有關規定。
10.2.10 長度大于7m的配電室,應設兩個出口,并宜布置在配電室的兩端;長度大于60m時,宜增加個出口。
10.3 動力機械控制
10.3.1 破碎設備應按逆生產流程方向聯鎖啟動。
10.3.2 破碎機和球磨機可不參加聯鎖而預先啟動,但如因事故停車,應立即停止給礦機及其他有關設備。
10.3.3 電動機應設有短路保護、過載保護與缺相保護。易于過負荷的電動機(如濃縮機),應裝設過載保護信號;破碎機、磨礦機等高壓電機,還應有延時低電壓保護。
10.3.4 聯鎖局部操作的帶式輸送機長度超過40m時,應有啟動預示信號。
10.3.5 帶式輸送機,應在側面設置緊急使用拉線開關。
10.3.6 貫通多層操作平臺的設備,應在各層都能執行停車;若聯鎖設備開車或停車順序有誤,還應能制動和自動停車。
10.3.7 啟動機器的裝置,應位于能看到機器周圍情況的地點,停車開關應設在該機器附近;如在啟動裝置處看不到被啟動的機器,則應有啟動預示信號(電鈴或指示燈),而且應在得到允許開車的信號后,方可開車。
10.3.8 容易造成輸電系統和電動機短路的高導電、易飛揚的礦物(如石墨),其加工生產車間應采用封閉式電動機和啟動裝置。
10.3.9 若廠房內存在爆炸危險的氣體或粉塵,應采用防爆式電動機。
10.4 廠房照明
10.4.1 選礦廠生產車間應有充足的照明,人工照明的照度應不小于表1的規定。易燃易爆工段應采用防爆燈。
表1 選礦廠生產車間人工照明的照度要求
10.4.2 降壓變壓器應用雙線圈的,不應使用自耦變壓器。變壓器的外殼、鐵芯和次線圈,均應接地或接保安零線。
10.4.3 有觸電危險的場所,照明應采用36V以下的安全電壓。
10.5 防雷與接地
10.5.1 選礦廠建筑物的防雷設計,應按三類防雷保護的要求,根據選礦廠所在地的雷電活動情況、地形、地物等采取相應的措施。
10.5.2 對于建筑物,除應考慮防止直接雷擊的措施外,還應考慮防止高電位從各種管線傳入的措施。直接雷擊的防護,般采用重點保護方式。
10.5.3 為防止高電位傳入而引起雷擊,應在低壓架空線向建筑物引接分支線處或直接在進線處,將所有相線的緣子鐵腳及零線接地。進線段100m內的緣子鐵腳都應接地,接地電阻應不大于30Ω。在輕雷電活動區,可只將建筑物進線處的緣子鐵腳接地。
10.5.4 電氣設備及裝置的金屬框架或外殼、電纜的金屬包皮,應可靠接地,接地電阻應不超過2Ω。
10.5.5 接地線應采用并聯方式,不應將各個電氣設備的接地線串聯接地。
10.5.6 下列地點應重復接地:
——設有變壓器的低壓配電室電纜受電處的零線;
——建筑物的動力配電箱電纜受電處的零線;
——架空專用線終端進戶處的零線;
——架空干線各支線進戶處的零線。
重復接地電阻應不超過10Ω。
10.5.7 接地電阻應每年測定次,測定工作宜在該地區地下水位低、氣候干燥的季節進行。
11 防火
11.1 選礦廠的建構筑物和大型設備,應按國家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及GBJ 16的規定,設置消防設備和器材。
11.2 應按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合理選擇建構筑物的耐火等,并采取相應的消防措施。
11.3 廠房、庫房、站房、地下室,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適當數量的安全出口。安全疏散距離和樓梯、走道及門的寬度應符合防火規范,安全疏散門應向外開啟。
11.4 廠區及廠房、庫房應按規定設置消防水管路系統和消防栓,消防栓應有足夠的水量和水壓。
11.5 庫房內的物品應分類存儲,并按不同要求采取相應的消防措施。
11.6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儲存和運輸,應執行有關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規定。
11.7 有火災危險的場所,不應動用明火;必須動用明火時,應事先向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并采取嚴密的防范措施,方可進行。
11.8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應擅自將消防設備和消防工具挪作他用。
11.9 應經常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使其熟練使用滅火器材。
12 工業衛生
12.1 招收新職工應經過健康檢查,按國家有關規定不適合從事選礦生產的人員不應錄用。
12.2 接觸粉塵及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人員,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應按照衛生部規定的職業病范圍和診斷標準,定期對職工進行職業病鑒定和復查,并建立職工健康檔案。體檢鑒定患有職業病或職業禁忌癥,經確診不適合從事原工種工作的,應及時調離。
12.3 作業地點空氣中的粉塵和有毒有害物質濃度,不應超過《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并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測定。
12.4 對產塵作業點,應采取密閉除塵、噴霧灑水、濕式作業等綜合防塵措施。
12.5 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和噪聲嚴重超標的作業場所,應設置與作業環境隔離并有空調和空氣凈化設施的觀察休息室。
12.6 散發有毒有害氣體、蒸汽及大量余熱的廠房,應采用機械通風。
12.7 作業場所的噪聲不應超過85dB(A);否則,應采取綜合防噪措施。
12.8 廠區生活飲水和生產衛生用水,其水源選擇、水源衛生防護及水質標準,應符合GB 5749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有關規定。
應每月進行次水質檢驗,水質不合格的不應作為飲用水源。
12.9 生產車間應設飲水站,及時供給職工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戶外作業的人員,應發給隨身攜帶的水壺。
12.10 距醫院較遠的選礦廠,應設保健站或醫務室,并備有電話、急救藥品和擔架。
12.11 應根據氣候特點采取防暑降溫或防凍避寒措施。
12.12 放射防護
12.12.1 作業場所輻射管理與防護,應遵照GB 4792和GB8703的有關規定;有伴生放射性礦物(如鈾、釷)的選礦廠,應遵守《鈾礦冶輻射防護規定》的有關規定。
12.12.2 從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員應經過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12.12.3 選礦廠應制定放射源使用、管理辦法,明確各人員的職責。
12.12.4 選礦廠生產用的放射源,應采用專用容器統存放在放射源庫,并設專人保管,建立放射源使用檔案。
12.12.5 在高活性放射性物料崗位,應采取隔離操作的方式作業。存在放射性危害的作業場所,工作人員應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和輻射監測儀器。對在操作放射源的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事故,應制定相應的應急措施和處理辦法。
12.12.6 放射性工作場所,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無關人員進入。
12.12.7 放射源的安裝、拆卸與使用,應由專人負責,其他人不應擅自拆卸、修理、調整放射裝置。應保證有聯鎖裝置的射線裝置的完好,不應擅自拆除聯鎖裝置。聯鎖裝置有問題的射線裝置,應修好方可使用。
12.12.8 懷孕、哺乳及未婚女職工和未滿十八歲的職工,不應安排從事放射源檢修工作。
12.12.9 從事放射源工作的人員,應建立個人劑量監測檔案,每年至少體檢次,遇有應急事件應立即體檢。
12.12.10 對于放射性廢物,應按照國家有關放射性廢物的管理規定處理。
12.12.11 受輻射后的防護用品和工作衣物,應按規定妥善保管和處理。
12.12.12 放射源使用完畢,應用儀器探測,以保證放射源收入保存容器。
12.12.13 放射源的運輸,應按GB 11806的規定進行。
12.12.14 運輸或暫不使用放射源時(檢修、拆裝前),應將其閘門置于關閉位置并鎖緊。
12.12.15 安裝、拆卸放射源時,不應利用安全閘門桿提吊放射源整體,以免損壞安全控制閘門。
12.12.16 修理探頭,應避免放射源裝置處在“射線開”的位置;并應避免探頭窗口直接對著檢修者的任何部位;工作完畢,應用肥皂清洗身體裸露部分。
12.12.17 拆卸分解Cs-137放射源的檢修人員,個月內的累計工作時間應不超過8h;拆卸分解238Pu、241Am放射源的檢修人員,個月內的累計工作時間應不超過50h。
12.12.18 卸下的輻射裝置,輻射面應朝下,放置在金屬板下或開口容罐內,離有人員活動的地方2m以外。對238Pu、241Am放射源,應用鉛塞將窗口屏蔽,鉛塞厚度不應小于6mm;或用厚6mm鉛板做容器盛裝。
12.12.19 浸入礦漿的探頭窗口旦破裂,應立即將探頭提出礦漿外,并將其屏蔽,以防放射源盒進水受潮滲漏,造成放射性物質擴散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