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見表
2. 術語和定義
審核規范中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實施指南。
見表
注:框內楷體部分為對本條術語的進步說明。
3. 引用標準
本實施指南引用下列條款的部分內容。
3.1 ILO/OSH 2001: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導則,國際勞工局
3.2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指導意見:200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3.3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200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3.4 OHSAS 18002:2000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OHSAS18001的實施指南
3.5 BS 8800:1996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指南
3.6 澳大利亞/新西蘭 AS/NZ 4801:2000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規范
3.7 澳大利亞/新西蘭 AS/NZ 4804:2000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原則、支持技術及通用技術指南
4.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要素
圖1 成功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要素
4.1 總要求
見表
a) 目的
建立和保持滿足審核規范全部要求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促進用人單位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遵守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確保員工的安全與健康。
b) 考慮因素
實施審核規范時應考慮的所有因素將在本實施指南中進行描述。
c)實施要求
用人單位應根據自身情況和條件,靈活、合理地確定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范圍。
--可選擇整個用人單位,也可以針對其中的某些運行單位或活動。如果審核規范的實施是針對某特定的運行單位或活動,則可參考該用人單位中已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其他運行單位制定的方針和程序,使之滿足審核規范和其他有關規定的要求。
--范圍的界定不應造成對其總體運行所必需的或可能對員工和其他相關方的職業安全健康產生影響的運行或活動被排除在外的情況。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復雜程度、文件化的范圍和相應的資源將取決于用人單位的規模、活動性質和實際能力,尤其是高風險企業和中小企業更應考慮其實際情況。
用人單位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應將重點放在遵守法律、法規要求,降低風險,保護員工安全健康上,并使之成為全面管理的部分。
用人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實施初始評審對現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及相關管理制度進行評價,初始評審應針對以下具體內容進行:
--收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對其適用性進行確認,對遵守情況進行調查和評價;
--對現有的或計劃的作業活動進行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
--確定現有措施或計劃采取的措施是否能消除危害或控制風險;
--對所有現行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慣例、過程和程序進行檢查;
--分析以往的事故情況以及員工健康監護數據等相關資料,包括人員傷亡、職業病、財產損失的統計和趨勢分析。
根據用人單位活動的性質,適合于初始評審的方法包括檢查表、面談、直接檢查和測量等,以及對以往管理體系審核或其他評審結果的分析。
初始評審工作應由專職人員進行,必要時與員工及其代表進行協商交流。初始評審的結果應形成文件,并作為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基礎。
為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績效的持續改進,用人單位應參照初始評審的方法和要求定期進行復評。
實施審核規范時的所有其他要求也將在本實施指南中進行描述。
d)實施結果
--形成初始評審報告;
--建立個有助于用人單位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能夠有效實施和保持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4.2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圖2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見表
a)目的
規定用人單位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方向和原則,確定用人單位職業安全健康責任及績效總目標,表明用人單位實現有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正式承諾,尤其是高管理者的承諾。文件化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應由用人單位的高管理者批準。
注: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應與用人單位的整個經營方針和其他管理(如質量管理和環境管理)方針保持致。
b)考慮因素
--用人單位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活動性質及規模;
--用人單位過去和現在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持續改進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所需要的資源,包括人力、物力、財力、技術等;
--員工及其代表、承包方和其他外來人員的意見和建議;
--其他相關方的需求。
c)實施要求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形成應該經過認真研究和交流,由高管理者批準,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包括至少遵守現行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承承諾指用人單位公開表明其有義務遵守現行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并將履行這種承諾。
注:“其他要求”可以是社團或集團方針、用人單位自己的內部標準或規范及其簽署的關于職業安全健康內容的自愿計劃、集體協議等。
(2)適合于用人單位職業安全健康風險的性質和規模
職業安全健康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是建立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核心,需在方針中體現出來。
方針應與用人單位的未來發展相致,并符合本身實際所面臨風險的性質。
(3)包括對持續改進和事故預防、保護員工安全健康的承諾
社會的期望使用人單位減少事故和事件風險的壓力日益增加。除承擔法律責任外,用人單位還應在努力改善其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上做出承諾,使之充分適應經營活動和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不斷變化,有效地預防事故、保護員工健康。
(4)確保與員工及其代表進行協商,并鼓勵他們積極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所有要素的活動
參與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是員工的權利和義務。用人單位應確保與員工及其代表進行協商,鼓勵員工積極地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并做出有效的安排,以保證員工及其代表有時間和資源來積極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組織、計劃與實施、評價和改進措施等活動。用人單位應在征詢員工及其代表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文件化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5)形成文件,付諸實施,予以保持
策劃和準備是成功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關鍵。用人單位應避免由于提供的資源不充分、不適宜而造成制定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不切實際,并在公開聲明之前,確保可獲得必要的財力、技術等資源支持。
為使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有效,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應形成文件,并定期評審,必要時應予以修改或補充,以保持其持續適宜性。
(6)傳達到全體員工
員工的參與和承諾對成功地建立并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至關重要。用人單位應確保員工認識到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對其自身工作環境的影響,及各自的職業安全健康義務。
所有員工應理解其職責并有能力完成所承擔的工作,以便使他們能夠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做出有效的貢獻。
因此,要求用人單位向其員工明確傳達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使他們能夠衡量其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7)可為相關方所獲取
用人單位應建立與其相關方就職業安全健康方針進行交流的機制,確保相關方在需要時能獲得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8)定期進行評審,確保其對用人單位的適宜性
由于用人單位的內部變化,以及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和社會期望值的增加等各種變化,用人單位需定期評審和修訂其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以確保其持續適宜性和有效性。
如果對方針進行修訂,應及時與員工和相關方進行交流。
d)實施結果
制定出個全面的、符合用人單位實際并得到廣泛、充分交流和易于理解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4.3策劃
圖3策劃
4.3.1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
見表
a)目的
為用人單位在建立和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中的各項決策提供基礎,為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績效提供衡量基準。
本實施指南是為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制定些通用原則,而不是對如何開展這些活動提供具體的建議。用人單位可以據此確定特定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是否合理和充分。
注: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在不同行業不盡相同。關于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的技術指導參見附錄1。
b)考慮因素
--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見4.3.2);
--用人單位制定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見4.2);
--事故、事件和不符合記錄;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結果(見4.5.4);
--員工及其代表、安全健康委員會參與作業場所職業安全健康協商、評審和改進活動的信息;
--與其他相關方的信息交流(見4.4.3);
--用人單位所在行業的良好的作業實踐、典型危害類型、已發生的事故和事件的信息;
--用人單位的設施、工藝過程和活動的信息,包括以下方面:
- 控制程序變更的詳細資料;
- 場地規劃;
- 工藝流程圖;
- 危險物料清單(原材料、化學品、廢料、產品、副產品);
- 毒理學和其他職業安全健康資料;
- 監測數據(見4.5.1);
- 作業場所環境數據。
c)實施要求
(1)總則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過程的復雜程度主要取決于用人單位的規模和性質、作業場所的狀況、風險的復雜性和大小等因素。用人單位在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時要充分考慮其風險控制現狀,以滿足實際需要和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要求。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過程應作為項主動的而不是被動的措施執行,即應在引入新的活動或程序,或對其進行修改之前進行。在這些活動或程序改變之前,應對已識別出的風險采取必要的降低和控制措施。
用人單位應及時更新有關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文件、資料和記錄,并在引入新項目、新活動或對原有活動進行變更之前,將這些文件、資料和記錄予以擴充以涵蓋這些活動。
即使對某項特定危險任務已有書面控制程序,用人單位也應對該項任務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用人單位應辨識和評價各類影響員工安全和健康的危害和風險,并按如下先順序確定預防和控制措施:
--消除危害;
--通過工程措施或組織措施從源頭來控制危害;
--制定安全作業制度,包括制定管理性的控制措施來降低危害的影響;
--綜合上述方法仍然不能完全控制危害或降低風險時,用人單位應按國家規定提供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或設施,并確保這些個體防護用品或設施得到正確的使用和維護。
(2)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過程
①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基本步驟
--劃分作業活動;
--辨識危害;
--確定風險;
--確定風險是否可承受;
--制定風險控制措施計劃;
--評審措施計劃的充分性。
②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范圍
用人單位應確定其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范圍,并盡可能做到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控制過程完整、合理和充分,并應滿足如下要求:
--在任何情況下,均應考慮常規和非常規的活動,不僅針對正常的活動,而且還應針對周期性或臨時性的活動(如裝置清洗和維護、裝置啟動或關停期間等);
--除考慮用人單位自身員工的活動所帶來的危害和風險外,還應考慮承包方人員和訪問者等相關方的活動,以及使用外部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所帶來的危害和風險;
--還應考慮作業場所內所有的物料、裝置和設備造成的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包括過期老化以及庫存的物料、裝置和設備;
--進行危害辨識時,應考慮危害的不同表現形式。
此外,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還應至少確定以下方面:
--擬使用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時限、范圍和方法;
--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負責實施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的人員的作用和權限;
--確定參與危害辨識、風險評價人員的能力要求和培訓需求(見4.4.2),有的用人單位可能有必要借助外部的咨詢或服務機構,這取決于其所采用方法的復雜程度;
--應與員工及其代表以及安全健康委員會進行協商并請他們參與此項工作,包括評審和改進活動;
--應將人為失誤作為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的個考慮因素。
(3)后續工作
--用人單位通過相應的監測來證明,所確定的糾正或預防措施(見4.5.2)已按時完成(必要時,有可能要求用人單位進步實施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以調整風險控制措施,確定是否為可承受風險);
--向管理者提供有關糾正或預防措施完成情況的信息,為管理評審(見4.6)和修改或制定新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提供依據;
--應確定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能力是否與所規定的要求相致,為培訓需求提供相應的信息;
--通過隨后的運行經歷,為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的修改提供信息反饋。
(4)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評審
應按預定的或由管理者確定的時間或周期對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進行評審。
評審期限取決于:
--危害的性質;
--風險的大小;
--正常運行的變化;
--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化學品等的改變。
如果由于用人單位的客觀狀況發生變化,使得對現有評價的有效性產生疑義,則應進行評審,并在發生變化前采取適當的預防性措施。這種變化可能包括:
--新用工制度、新工藝、新操作程序、新組織機構或新采購合同等用人單位內部發生的變化;
--國家法律和法規的修訂、機構的兼并和重組、職責的調整、職業安全健康知識和技術的新發展等外部因素引起的用人單位的變化。
應確保在各項變更實施之前,通知所有相關人員并對其進行相應的培訓。
d)實施結果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程序;
--辨識出的危害;
--辨識出的各項危害的風險程度;
--確定出每項危害的風險別,是否為可承受風險;
--風險(尤其是不可承受的風險)監測和控制(見4.4.6和4.5.1)措施的描述或相關參考資料;
--為降低風險所需制定的目標和采取的措施(見4.3.3),以及對該過程進行監測所采取的手段;
--為實施風險控制措施所需人員的能力要求和相應的培訓需求(見4.4.2);
--上述各個過程所產生的記錄。
4.3.2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見表
a)目的
使用人單位認識和了解影響其活動的相關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職業安全健康要求,并將這些信息傳達給有關的人員,其目的是使用人單位提高法律意識。
b)考慮因素
--用人單位的生產或服務過程的詳細情況;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結果(見4 3 1);
--良好的作業實踐;
--法律及行政法規;
--國內、國外、地區性或國際性的標準;
--用人單位的內部要求;
--相關方的要求;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信息來源。
c)實施要求
用人單位應獲取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建立獲取這類信息的有效渠道(如各政府、行業協會或團體、商業數據庫和職業安全健康服務機構等),包括提供此類信息的媒體(報紙、CD、磁盤、國際互聯網等)。對于哪些要求是適用的、適用于何處、各部門應接受哪類信息,用人單位應進行準確的識別。
用人單位應認定和理解適用于其活動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為了跟蹤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變化,用人單位應建立和保持與其活動有關的所有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目錄和法規庫。
d)實施結果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識別和獲取程序;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中應遵守的有關內容及其適用范圍(本項內容可采用登記表的形式);
--用人單位各崗位應遵守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可以是實際文本、摘要或相關說明等)。
4.3.3目標
見表
a)目的
確定可測量的目標,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并為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提供依據。
b)考慮因素
--用人單位的整體經營方針和目標;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包括持續改進的承諾(見4.2);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見4.3.1)的結果;
--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見4.3.2);
--可供選擇的技術方案;
--財務、經營及整體運行要求;
--員工及其代表、安全健康委員會參與作業場所的職業安全健康協商、評審和改進活動的信息;
--其他相關方的意見(見4.4.3);
--對以前目標實現情況的分析;
--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記錄;
--管理評審的結果(見4.6)。
c)實施要求
用人單位應根據上述“考慮因素”的信息和資料,針對其相關職能部門和層次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并排定先順序。目標應具有可測量的特性,與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相致,并以初始評審和復評的結果為基礎。
在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時,應重點考慮那些受其影響的人員的信息和資料,以確保目標合理并得到廣泛接受;也應考慮用人單位外部的,如來自承包方或其他相關方的信息和資料。
目標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根據用人單位的特點制定,并適用于用人單位的規模和活動類型。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既要針對用人單位內廣泛共同的職業安全健康問題,又要針對個別職能和層次特定的職業安全健康問題;
--與用人單位適用的相關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相致;
--應將重點放在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防護措施的持續改進上,以達到好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目標應形成文件,并向用人單位所有相關職能部門和各員工進行傳達;
--定期評審,必要時予以更新;
--應為每個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確定適當的指示參數,這些指示參數應有利于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情況;
--目標應合理、可行,并為實現每個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確定適宜的時間表。
用人單位可根據其規模、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復雜性及時間表,將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分解為不同的指標。指標和職業安全健康目標之間應有明確的聯系。
職業安全健康目標類型的實例包括:
--風險水平的降低;
--向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引入附加的功能;
--為改善現有狀況所采取的措施,或保持應用這些措施;
--消除或降低特定意外事件的頻次。
目標應傳達到相關員工(如通過培訓或小組會議,見4.4.2),并通過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來實現(見4.3.4)。
d)實施結果
文件化和可測量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4.3.4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見表
a)目的
通過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實現其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管理方案應包括實現目標的相應對策和實施計劃,形成文件,并就管理方案的有關內容進行交流。應對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測、評審和記錄,必要時對這些對策和實施計劃進行更新或修改。
b)考慮因素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評審結果;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結果;
--用人單位生產或服務過程的詳細資料;
--員工及其代表、安全健康委員會參與作業場所的職業安全健康協商、評審和改進活動的信息;
--對可供選擇的各個技術方案的評審結果;
--持續改進的要求;
--為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可利用的資源。
c)實施要求
為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應確定需要完成的各項任務,并確定負責完成每項任務的總負責人。
為完成每項任務,應規定各相關層次的職責和權限,確定完成每項任務的時間表,保證總體時間進度,并為完成每項任務配置適當的資源(如財力、人力、設備和后勤保障等)。
如果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涉及特定的培訓計劃(見4.4.2),則該培訓計劃中應進步規定相關的培訓內容和相應的監督措施。
如果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涉及到作業規程、工藝過程、設備或物料方面的重大變更或修改時,管理方案中應規定進行新的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并就相應的變化內容與有關人員進行協商。
d)實施結果
文件化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4.4 實施與運行
圖4實施與運行
4.4.1 機構和職責
見表
a)目的
為有效地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有必要對各相關層次的作用、職責和權限進行界定,并形成文件,予以傳達;還應提供足夠的資源(包括人力資源、專項技能、技術和財力資源等),以便順利完成職業安全健康任務。
b)考慮因素
--組織機構及機構圖;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結果;
--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作業指導書;
--有資格的人員名單。
c)實施要求
(1)總則
用人單位應確定所有執行職業安全健康任務的人員的職責和權限,包括明確界定不同職能之間和不同層次之間的職責銜接。
需要對以下人員的職責加以規定:
--高管理者;
--管理者代表;
--各部門管理人員;
--操作工及其他員工;
--管理承包方職業安全健康事務的人員;
--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工作的負責人;
--對職業安全健康有重要影響的設備的負責人;
--具有特定職業安全健康資格的員工或其他職業安全健康專業人員;
--職業安全健康員工代表。
用人單位應采用各種方式傳達和宣傳其職業安全健康理念,使員工意識到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是每個人的責任,而不僅僅是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人員的責任。
(2)高管理者職責的確定
高管理者對員工的安全與健康負終責任,并在職業安全健康工作中起導作用。其職責包括:
--批準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確保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有效實施提供必要的資源;
--在高管理層中任命名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實施負有明確職責和權限的管理者代表(在大型或復雜的用人單位內,可以有多名管理者代表)。
(3)管理者代表職責的確定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者代表應為高管理層成員。在得到監督體系運行情況的人員支持的同時,管理者代表也應定期了解體系運行的績效狀況,并積極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制定和定期評審工作。用人單位應確保管理者代表的職業安全健康職責與其承擔的其他職責不沖突。
(4)部門管理人員職責的確定
部門管理人員應有效管理其管轄范圍內的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如果某區域內主要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責任由部門管理人員負責時,應將其承擔的職業安全健康專業管理作用和職責予以界定,避免職責和權限不清,并通過提高管理水平處理好職業安全健康與生產的關系。
(5)作用和職責的文件化
應采用與用人單位相適應的形式,對職業安全健康職責和權限文件化,如: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手冊;
--工作程序和任務描述;
--作業指導書;
--培訓材料。
用人單位在向員工下達的書面作業指導書中應明確其承擔的職業安全健康職責。
(6)作用和職責的交流
用人單位應將職業安全健康職責和權限向所有相關人員進行有效傳達,確保使其了解不同職責的范圍、接口關系和付諸實施的途徑。
(7)資源
管理者應確保有足夠的資源(包括設備、人力資源、專項技能和培訓等)以保持作業場所的安全。
如果提供的資源足以實施包括績效測量和監測在內的職業安全健康計劃和活動,則可認為資源是充分的。
對于已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用人單位,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通過將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預期效果與實際結果比較來評價資源的充分性。
(8)管理者的承諾
管理者應提供直觀證據,表明其已履行對職業安全健康的承諾。這些證據可包括現場訪問和檢查、參與事故調查、提供糾正和預防措施所需的資源、出席職業安全健康會議和表示支持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等。
d)實施結果
--所有相關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職責和權限的確定;
--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或培訓材料中文件化的職責和權限;
--與所有員工和其他相關方就作用和職責進行交流的過程;
--各管理者對職業安全健康的積極參與和支持。
4.4.2培訓、意識和能力
見表
a)目的
建立并保持有效的程序,確保員工有能力勝任其承擔的任務和職責。
b)考慮因素
--確定的作用和職責;
--作業指導書(包括所執行的危險作業任務的細節);
--員工績效評價;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結果;
--程序和操作規程;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
--職業安全健康工作計劃。
c)實施要求
(1)應免費對員工進行培訓,并盡可能在工作時間內進行。
(2)實施過程般包括:
--系統地分析用人單位內各相關職能和層次所需的職業安全健康意識和能力;
--確定員工所需職業安全健康意識和能力與其個人現有水平之間的差距;
--及時并系統地提供必要的培訓;
--對培訓效果進行評價,以確保每個員工已獲得并保持所要求的知識和能力;
--保持培訓和個人能力的適當記錄。
(3)應針對以下方面,建立和保持提高職業安全健康意識和開展培訓的計劃:
--使員工了解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安排及其個人在其中的作用和職責;
--員工上崗、換崗培訓和繼續教育的系統培訓計劃;
--在工作開始前就局部的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安排、危害、風險所采取的預防措施和所遵循的程序進行培訓;
--對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人員的培訓;
--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中起特定作用員工(包括職業安全健康員工代表)所需專門的內部或外部培訓;
--對負責管理員工、承包方人員和其他人員(如臨時工)的所有人員進行職業安全健康職責培訓,以確保他們和他們所管理的人員了解其所負責運行活動中的危害和風險。此外,還要確保員工按照職業安全健康程序的要求安全地從事作業活動;
--對高管理者進行其作用和職責(包括法人的和個人的法律責任)的培訓,以保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具有控制風險和減少疾病、傷害及其他損失的功能;
--根據承包方人員、臨時工和訪問者所暴露的風險水平制定培訓計劃。
應對培訓的有效性和實際達到的能力水平進行評價,這種評價可以在培訓過程中進行,也可以通過適當的現場檢查或監測培訓產生的長期效果來確定是否已獲得相應的能力。
d)實施結果
--各崗位的能力需求;
--培訓需求;
--培訓方案或計劃;
--用人單位內可利用的培訓課程/資料;
--培訓記錄和培訓效果的評價記錄。
4.4.3協商與交流
見表
a)目的
通過協商與交流機制,鼓勵員工參與職業安全健康實踐,為實現用人單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提供支持。
b)考慮因素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文件;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程序及結果;
——確定的職業安全健康作用和職責;
——員工與管理者就職業安全健康進行正式協商的結果;
——員工對作業場所的職業安全健康進行協商、評審和改進的信息;
——詳細的培訓計劃。
c)實施要求
用人單位應作出文件化的安排,促進其就有關職業安全健康信息與員工和其他相關方(如承包方人員、訪問者)進行協商和交流。
應安排員工參與以下活動:
——方針和目標的制定及評審、風險管理的決策(包括參與與其作業活動有關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決策);
——對作業場所內影響職業安全健康的有關變更(如引入新的設備、原材料、化學品、技術、過程、程序或工作模式或對它們進行改進)而進行的協商。
員工在職業安全健康事務上享有代表性,并應了解誰是員工代表和誰是管理者代表。
d)實施結果
——管理者與員工通過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或類似機構的正式協商;
——員工參與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鼓勵員工參與作業場所職業安全健康問題的協商、評審和改進,并向管理者反饋有關信息;
——確定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代表,并建立與管理者的交流機制,例如:參與事故、事件調查及現場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等;
——員工和其他相關方(如承包方人員或訪問者)的職業安全健康簡報;
——包含職業安全健康績效信息和其他有關職業安全健康信息的公告欄;
——職業安全健康通訊;
——職業安全健康宣傳標語等。
4.4.4文件化
見表
a)目的
保持新和足夠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文件,確保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運行。
b)考慮因素
——用人單位的文件和信息系統的詳細資料,該類詳細資料是為了支持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和職業安全健康活動,并符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要求;
——職責和權限;
——使用文件和信息的局部環境狀況,以及文件的物理特性或者使用電子及其他媒介的限制條件。
c)實施要求
(1)根據用人單位的規模及活動的類型,建立并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文件,其內容應包括: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關鍵崗位與職責;
——不可承受風險及其預防和控制措施;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管理方案、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
(2)在制定必要的文件前,用人單位應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所需文件和信息進行評審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沒有對文件的格式提出特殊要求,同時,也不必替換現有狀況下正在使用的適宜的文件,如手冊、程序或作業指導書。如果用人單位已建立了個文件化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可制定個描述其現有文件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要求之間相互關系的綜述性文件或采用其他方式,使文件編制工作更為便捷和有效。
(3)文件化時應考慮以下方面:
——文件和信息使用者的職責和權限。在制定文件時應考慮可能因為安全性的需要而規定的使用權限,尤其是對電子形式的文件以及修改權限加以控制;
——擬采用文件的物理特性及其使用的環境。因為這可能要求對文件形式進行考慮,對信息系統電子設備的使用也應給予類似的考慮。
d)實施結果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綜述性文件或手冊;
——文件登記冊、總目錄或索引;
——程序文件;
——作業指導書。
4.4.5文件和資料控制
見表
a) 目的
對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運行和職業安全健康活動績效至關重要的所有文件和資料予以識別和控制。
b) 考慮因素
——用人單位的文件和信息系統的詳細資料,該類詳細資料是為了支持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和職業安全健康活動,并符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要求;
——職責和權限。
c) 實施要求
用人單位應制定書面程序,以便對職業安全健康文件的識別、批準、發布和撤消以及職業安全健康資料進行控制。
無論在正常還是異常情況(包括緊急情況),文件和資料都應便于使用和獲取。例如,在緊急情況下,應確保工藝操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能及時獲得新的工程圖、危險物質數據卡、程序和作業指導書等。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文件應書寫工整,便于使用者理解,并應定期評審,必要時予以修改,同時向用人單位內所有相關人員或受其影響的人員進行傳達。
d)實施結果
——文件和資料控制程序(包括職責分工和權限的分配);
——文件登記冊、總目錄或索引;
——受控文件及其發放清單;
——歸檔記錄(其中有些記錄的保存應與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相致)。
4.4.6運行控制
見表
a)目的
建立和保持計劃安排,在所有作業場所實施必要且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措施,以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目標,遵守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b)考慮因素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
——危害識別、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結果;
——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c)實施要求
用人單位應對已識別的風險建立文件化的控制程序,定期評審控制程序的適用性和有效性,并在必要時進行修改。這類風險包括引起事故、事件或其它偏離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情況。
控制程序中應考慮風險可能會擴展到其他外部相關方的作業場所或控制區域的情況,例如,用人單位的員工在某客戶的場地作業時,可能需要用人單位與外部相關方協商職業安全健康問題。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程序以確保:
--在采購貨物與接受服務前,明確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和自身的職業安全健康要求;
--供方符合用人單位在采購和租賃合同中提出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要求;
--做出安排,在使用前符合上述各項要求。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并保持程序,確保各項安全健康要求(或至少相類似的要求)適用于承包方及他們的員工。針對作業場所內承包方所制定的程序應包括:
——評價和選擇承包方時的職業安全健康標準;
——承包方的人員在用人單位內作業時,如何報告作業場所內的工傷、疾病和事件的規定;
——定期監測作業現場承包方各項活動的安全健康績效;
——確保作業開始前,用人單位與承包方之間在適當層次建立有效的交流與協調機制,包括有關危害情況交流、預防與控制措施的各項規定;
——確保在作業開始前和作業時,對承包方或其員工開展必要的安全健康知識教育和培訓活動;
——確保承包方遵守作業現場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和方案。
以下是存在風險的典型作業活動及相應控制措施的實例:
(1)危險作業任務,包括:
——危險作業任務的識別;
——作業方法的確定和批準;
——作業人員應具備的資格;
——持證上崗制度和出入危險作業場所的控制要求。
(2)危險物料管理,包括:
——庫存量和存貯位置的確定;
——安全存貯措施和進出控制;
——物質安全數據和其他相關信息的提供和獲取。
(3)安全裝置和設備的維護,包括:
——裝置和設備的供應、管理和維護;
——個體防護設備的供應、管理和維護;
——入口隔離和控制;
——與職業安全健康相關的設備和高集成系統的檢驗和測試,如:
- 操作員防護系統;
- 防護擋板和身體保護裝置;
- 制動系統;
- 煙感探測和滅火設備;
- 裝卸設備(起重機、鏟車、吊車和起重設備);
- 放射源及其安全防護;
- 重要的監測設備;
- 局部通風系統;
- 醫療設施和設備。
d)實施結果
——運行控制程序;
——作業指導書。
4.4.7應急預案與響應
見表
a)目的
主動評價用人單位潛在的事故和應急響應需求,制定相應的應急計劃、應急處理的程序和方式,檢驗預期的響應效果,并改善其響應的有效性。
b)考慮因素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結果;
——現有局部應急設施和制定的應急響應或協商計劃的詳細內容;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以往事故、事件和緊急狀況的經歷;
——應急響應演練及改進措施效果的評審結果。
c)實施要求
用人單位應制定份應急計劃,確定并提供適當的應急設備,通過定期演練檢驗其響應能力。
應急演練的目的在于檢驗應急計劃的完整性和應急計劃中關鍵部分的有效性。盡管桌面演練有可取之處,但用人單位應盡可能采用符合實際情況的應急演練方式,包括對事件進行全面的模擬,使應急計劃有效。
用人單位應對應急演練結果進行評審,特別是對緊急情況發生后應急計劃實施的效果進行評審,必要時修改應急計劃。
(1)應急計劃
應急計劃應說明特定緊急情況發生時需采取的措施,并包括下列內容:
——識別潛在的事故和緊急情況;
——確定緊急情況發生時的負責人;
——確定緊急情況發生時各類人員的行動計劃,包括發生緊急情況的區域內所有外來人員的行動計劃,例如要求承包方的人員和來訪人員也撤離到指定的集合地點;
——確定緊急情況發生時具有特定作用的人員的職責、權限和義務,例如消防員、急救人員、核泄漏或毒物泄漏處理專家等;
——疏散程序;
——識別并確認危險物料的使用或存放地點,以及應急處理措施;
——明確與外部應急機構的接口;
——與執法部門的交流;
——與鄰近單位和公眾的交流;
——重要記錄資料和重要設備的保護;
——緊急情況發生時可利用的必要資料,例如,廠區平面布置圖、危險物質數據、程序、作業說明書和聯絡電話號碼等。
用人單位在應急計劃中應對外部機構的參與有明確的規定,應向這些機構說明他們需參與和可能遇到的情況,并提供相關信息,以便于他們能更有效參與應急響應活動。
(2)應急設備
應確定所需的應急設備,并保證充足提供。要定期對這些應急設備進行測試,以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
應急設備可包括:
——報警系統;
——應急照明和動力;
——逃生手段;
——安全避難場所;
——緊急隔離柵、開關和切斷閥;
——消防設施;
——急救設施(包括應急噴淋、洗眼裝置等);
——通訊設備。
(3)應急演練
應按預定計劃進行應急演練。如可行,應鼓勵外部應急機構參與演練。
d)實施結果
——文件化的應急計劃和程序;
——應急設備清單;
——應急設備的測試記錄;
——包括以下方面的記錄:
- 演練;
- 對演練的評審;
- 從評審中產生的建議措施;
- 建議措施完成的進度情況。
4.5 檢查與糾正措施
圖5 檢查與糾正措施
4.5.1 績效測量和監測
見表
a)目的
確定反映用人單位整體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關鍵績效參數,這些參數(但不只限于此)應能夠表明: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是否正在得到實現;
——風險控制措施是否實施和有效;
——是否已從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失敗案例中,包括各類危害性事件(如事故、事件和疾病)中吸取教訓;
——員工及相關方的培訓和協商與交流計劃是否有效;
——用于評審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狀況的信息是否已獲取并得到使用。
b)考慮因素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結果(見4.3.1);
——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和良好的作業實踐;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
——不符合的處理程序;
——設備測試和校準記錄(包括承包方的);
——培訓記錄(包括承包方的);
——管理部門或管理者的總結報告。
c)實施要求
(1)主動測量和被動測量
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應將主動測量和被動測量結合起來。
——主動測量。用于檢查用人單位職業安全健康活動的符合性,例如,監測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頻次和有效性;
——被動測量。用于調查、分析和記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失敗(包括事故、事件、疾病和財產損失等)。
主動測量和被動測量資料(參見附錄2)通常用于確定目標是否實現。
(2)測量技術
以下是有關測量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方法實例:
——對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結果的分析;
——利用檢查表對作業場所進行系統檢查;
——職業安全健康檢查,例如巡查;
——對新的裝置、設備、材料、化學品、技術、工藝、程序或作業模式的預評價;
——檢查特種機械和裝置,以檢查與安全有關的部件是否適合及處于良好狀態;
——安全抽查:檢查職業安全健康的特定方面;
——作業環境抽樣:測量在化學、生物或物理等因素(如噪聲、揮發性有機物等)中的暴露情況并與有關安全健康標準相比較;
——具有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經歷或正式資格的人員情況,及這些人員的使用效果;
——行為抽樣,例如,評估員工的行為,識別可能需要糾正的不安全的工作方式;
——文件和記錄的分析;
——以其他用人單位的良好的作業實踐為基準進行對照檢查;
——調查員工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職業安全健康實踐和員工協商過程的態度。
用人單位應根據風險水平的不同,確定監測對象和監測頻次(見4.3.1)。裝置或設備的檢驗頻次可能有法規規定(如儲氣罐、鍋爐、起重設備),用人單位應根據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結果、法律及法規要求,制定出監測計劃,作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基層或中層管理者應按照文件化的監測計劃,對工藝過程、作業場所和實際操作進行常規的職業安全健康監測。所有基層監督管理人員應對重要作業任務的現場進行檢查,以確保與職業安全健康程序和作業規程相符合。為便于實施系統的檢查和監測,可以采用檢查表。
(3)監督檢查
① 設備
用人單位應確定法定或技術上要求進行檢測的全部設備清單(使用標識)。用人單位應按要求對這些設備進行檢查,并納入檢查計劃中。
② 作業條件
用人單位應確定作業場所工作條件的標準,并形成文件。管理人員應在規定的時間間隔內按這些標準進行檢查。為此,可以使用包含標準詳細內容和所有待檢項目的檢查表。
③ 驗證檢查
用人單位應進行驗證檢查,但驗證檢查并不能替代基層管理者進行定期檢查或危害辨識的責任。
④ 檢查記錄
用人單位應保存每次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記錄,用來證明是否遵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程序。
用人單位應對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巡視、調查和審核的記錄進行抽樣分析,以識別不符合和危害反復出現的根本原因,并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對于檢查時所發現的達不到標準要求的作業條件、不安全狀態等情況,應作為不符合并形成文件,進行風險評價,按照不符合的處理程序予以糾正。
(4)測量設備
用人單位應列出用于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狀況的測量設備清單(如聲計、照度測量儀、氣體采樣儀等),使用標識,并進行控制,設備的精度應是已知的。用人單位應有文件化的程序描述如何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測量,用于職業安全健康測量的設備應按規定維護和保管,使之保持應有的精度。
測量設備的校準計劃應形成文件,包括:
——校準頻次;
——可供參考的測試方法;
——校準設備;
——發現測量設備未校準時應采取的措施。
測量設備的校準應在適當的條件下進行。對于關鍵的或難以進行的校準,應制定相應的程序。
用于校準的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如果沒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則應將校準的依據形成文件。
用人單位應保存所有校準、維護活動和結果的記錄,記錄應能反映出調整前后測量的細節。
用人單位應向使用者清楚標明測量設備的校準狀態,使用者不應使用校準狀態不明或已知未校準的職業安全健康測量設備,旦發現有這類測量設備,則應加貼標識、標簽或其他標記,以防誤用,標記應與書面程序的規定相致。控制要求中應包括產品校準狀態的識別和未校準的設備時的措施,應簽發不符合報告,并對采取的措施形成文件。
(5)供應商(承包方)的設備
承包方所用測量設備應和用人單位的設備接受同樣的管理,應要求承包方保證其設備符合這些要求。用人單位使用設備前,對于任何已識別出的需要有測試記錄的關鍵設備,設備供應商應提供份設備測試記錄的副本。如果工作任務要求經過專門的培訓,承包方應向用人單位提供相應的培訓記錄,供用人單位評審。
(6)統計或其他理論分析技術
用于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狀況、調查職業安全健康事件或失敗、支持有關職業安全健康決策的統計或其他理論分析技術應科學、合理。管理者代表應確保識別出此類技術需求,如可能,應將此類技術的使用指南及適用條件形成文件。
d)實施結果
——監測和測量程序;
——檢查計劃和檢查表;
——關鍵設備清單;
——設備檢驗檢查表;
——作業條件標準及其檢查表;
——測量設備清單;
——測量程序;
——校準計劃和校準記錄;
——維護活動和結果;
——已完成的檢查表和檢查記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實施結果,參見4.5.4);
——不符合報告;
——實施各類程序的證據。
4.5.2 事故、事件、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
見表
a)目的
通過建立有效的程序,對事故、事件、不符合進行調查、分析和報告,識別和消除此類情況發生的根本原因,防止其再次發生,并通過程序的實施,發現、分析和消除不符合的潛在原因。
b)考慮因素
——般的程序;
——應急計劃;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結果;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報告,包括不符合報告;
——事故、事件和危害報告;
——維護和服務報告。
c)實施要求
用人單位應制定文件化的程序,以確保對事故、事件和不符合進行調查并實施糾正和預防措施,監測糾正和預防措施的進展情況,并評審這些措施的有效性。
(1)程序
用人單位制定的程序應考慮下列方面:
① 總體要求
——確定參與實施、報告、調查、跟蹤、監測糾正及預防措施的人員職責和權限;
——要求報告所有的不符合、事故、事件和危害;
——適用于所有人員,即作業場所內的員工、臨時工、承包方人員、來訪者和其他人員;
——考慮財產損失;
——確保無員工因報告不符合、事故或事件而遭受不公平待遇;
——明確規定發現不符合后應采取的措施。
② 立即措施
用人單位應告知所有相關方旦發現不符合、事故、事件或危害時應立即采取的措施。程序應:
——規定告知相關方的方法;
——明確與應急計劃、應急程序的銜接關系;
——確定對潛在或實際事故的調查范圍(例如是否要求管理者參與嚴重事件的調查工作)。
③ 記錄
用人單位應采用適當方式記錄事實信息、立即調查結果和后續詳盡的調查結果,應確保程序得到遵守以滿足下列要求:
——記錄不符合、事故或危害的詳細資料;
——確定保存記錄的場所和職責。
④ 調查
用人單位制定的程序中應規定實施調查的過程,包括:
——明確應予調查的事件類型(如可能導致嚴重傷害的事件);
——明確調查目的;
——明確調查人員及其權限和資格(必要時可明確各管理者的權限和資格);
——識別不符合的根源;
——明確是否安排訪談目擊者;
——明確如何獲得和保存證據等;
——明確有關調查情況上報的安排,包括法律、法規對事故報告程序的規定。
調查人員收集進步信息的同時,就應對事實進行初步分析,在得出充分合理的解釋前,應繼續收集和分析資料。
⑤ 糾正措施
糾正措施是為消除已知不符合、事故或事件的根源而采取的行動,目的是預防它們再次發生。用人單位在建立和保持糾正措施程序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確定并實施短期、長期的糾正和預防措施(包括運用合理的信息來源,如具備職業安全健康專業知識的員工的建議);
——評價對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結果的影響(包括判斷是否應修改或提出新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報告);
——記錄因糾正措施或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所引起的對程序的更改;
——應用風險控制措施或修改現有的風險控制措施,確保糾正措施得到實施并有效。
⑥ 預防措施
用人單位在建立和保持預防措施程序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運用合理的信息來源(無損失事件的趨勢、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報告、記錄、風險分析的更新信息、危險材料的新資料、安全檢查結果、具備職業安全健康專業知識的員工的建議等);
——識別需要采取預防措施的問題;
——啟動并實施預防措施,并對其進行有效控制;
——對預防措施引起的程序更改進行記錄并提交審批。
⑦ 跟蹤
用人單位所采取的糾正或預防措施應切實可行,并有效保持。應對糾正、預防措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并盡早向高層管理人員報告那些未完成的措施。
(2)不符合、事故和事件分析
用人單位應對已識別出的不符合、事故和事件的原因進行分類,并進行定期分析。按已被普遍接受的行業慣例計算事故頻率和嚴重程度,以便進行相互比較。
用人單位在對其進行分類和分析時,應考慮如下因素:
——應報告的或有損失工作日的傷害或疾病的頻率或嚴重程度;
——盡可能說明地點、傷害類型、傷害部位、事故起因物、日期、時間等;
——財產損失類型和數量;
——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
用人單位應注意涉及財產損失的事故。有關設施維修的記錄可以作為未上報事故或事件所造成損失的參考依據。
事故和疾病的資料及信息非常重要,因為它們可能直接反映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但考慮到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應謹慎使用這些資料及信息。
——大多數用人單位由于傷害事故或與工作相關疾病的案例太少,不能從偶然發生的結果中尋找實際趨勢;
——如果同樣數量的人員在相同的時間內完成了更多的工作,工作負荷的增加就可能是導致事故的原因;
——因傷害或與工作相關疾病而導致的誤工時間長短,可能受傷害或疾病的嚴重程度之外因素的影響,如情緒低落、工作單調、與管理者或其他員工的關系緊張等;
——事故常被漏報、謊報或不報,有時也會被夸大,報告的別也會有變化,這種情況可以通過增強員工意識、改進報告和記錄體系加以改善;
——從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失效到產生不良結果,會有段時間間隔,而且,很多職業病具有相當長的潛伏期。因此,用人單位不應等待不良結果發生后才去判斷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是否正常運行。
用人單位應對不符合、事故和事件作出正確結論,并采取糾正措施,至少每年將這些分析結果上報到高管理者并納入管理評審中(見4.6)。
(3)結果的監測和交流
用人單位應對職業安全健康調查和報告的有效性進行評價,評價過程應客觀,如可能,應得出量化的結果。
為通過調查汲取經驗教訓,用人單位應當:
——盡可能識別出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和全面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及根本原因;
——就發現的問題和建議與管理者及相關方進行交流(見4.4.3);
——將調查中發現的問題和建議納入職業安全健康評審過程中;
——監測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的及時性及其持續有效性;
——不只限于采取具體措施,避免相同的地方重復發生類似事件,而且應將調查中吸取的教訓舉反三,推廣到整個用人單位。
(4)記錄保存
記錄保存可能會是項稍作計劃就可迅速完成的活動,也可能是項較復雜和長期的任務,相關的文件化過程應與糾正措施的別相適應。
用人單位應向管理者代表,必要時還應向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代表遞交報告和建議,以便分析和歸檔。
用人單位應按法律法規的要求,保存份所有事故的登記簿,并登記可能有重大職業安全健康后果的事件。
d)實施結果
——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調查及處理程序;
——不符合報告;
——不符合登記表;
——調查報告;
——更新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報告;
——管理評審應考慮的因素;
——評價所采取的糾正與預防措施是否有效的證據。
4.5.3 記錄和記錄管理
見表
a)目的
職業安全健康記錄的作用是將管理體系和有關要求的符合性情況形成文件,通過保存記錄證實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和所有過程在安全的條件下進行。因此,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存字跡清楚和標識明確的職業安全健康記錄。
b)考慮因素
——培訓記錄;
——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記錄;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報告;
——協商和交流報告;
——事故(包括事件)報告;
——事故(包括事件)跟蹤報告;
——職業安全健康會議紀要;
——體檢報告;
——健康監護報告;
——個體防護用品發放和維護記錄;
——應急響應演練報告;
——管理評審報告;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記錄。
c)實施要求
本要素的條款基本無需特別說明,但用人單位還應考慮以下內容:
——職業安全健康記錄的處理權;
——職業安全健康記錄的保密性;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中有關職業安全健康記錄保存期的規定;
——使用電子記錄可能出現的問題。
職業安全健康記錄應填寫完整、字跡清楚、標識明確。用人單位應確定職業安全健康記錄的保存期,并將其存放在安全地點,便于查閱,避免損壞。重要的職業安全健康記錄應以適當方式或按法規要求妥善保護,以防損壞。
d)實施結果
——標識、保存和處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記錄的程序;
——職業安全健康記錄得到妥善保存并便于查閱。
4.5.4 審核
見表
a)目的
評審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有效性。般說來,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時應考慮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程序及作業場所的條件和作業規程。
用人單位應制定個內部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方案,評審自身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的符合性,確定與職業安全健康程序的符合程度,評價是否能有效實現其職業安全健康目標。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應由用人單位內部的員工和(或)由其挑選的外部人員執行,不論他們來自用人單位內部還是外部機構,均應保持公正和客觀的工作態度。
注:內部審核應將重點放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績效方面,不應將其與職業安全健康或其他安全檢查相混淆。
b)考慮因素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職業安全健康程序和作業指導書;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結果;
——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良好的作業實踐;
——不符合報告;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程序;
——勝任審核工作的內部、外部審核人員;
——不符合的處理程序。
c)實施要求
(1)審核
審核是對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是否符合程序和規程進行全面、正式的評價。應滿足下列要求:
——按計劃進行,必要時可增加審核次數;
——由能夠勝任審核工作的人員進行;
——審核結果中應包括對程序、規程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的評價;
——明確糾正措施;
——審核結果應予記錄,并定期向管理者報告。
用人單位的管理者應對審核結果進行評審,必要時,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
(2)審核計劃
用人單位應制定執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內部審核的年度計劃。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內部審核應覆蓋體系范圍內的所有運行活動,并評價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的符合性。
用人單位在確定審核頻次和覆蓋范圍時應考慮下列因素:
——各要素失效時所伴隨的風險;
——現有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資料;
——管理評審的實施結果;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或其運行環境的變化。
如果情況表明有必要進行計劃外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如事故發生之后,則用人單位應進行追加審核。
(3)管理者的支持
為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切實有效,高管理者應對審核工作及其有效實施作出全面承諾,應考慮審核中發現的問題及建議,并在適當時間內采取必要的措施。用人單位旦同意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就應公正地完成審核過程,告知所有相關人員審核目的及意義,鼓勵員工與審核人員全面合作,并如實回答他們的問題。
(4)審核人員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可由名或幾名審核人員承擔。審核組開展審核時,應充分利用眾多專家的專業技能。
審核人員應立于所審核的部門或活動,了解其任務并有能力完成,具備相應的經驗和掌握相關法規及體系方面的知識,能夠評價績效和發現不足,還應了解和獲取與他們所從事工作有關的標準和指南。
(5)資料收集與解釋
收集資料的技術和手段取決于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的性質。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應確保基本活動的抽樣具有代表性,訪談有關人員(必要時包括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代表),并檢查下列相關文件: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文件;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職業安全健康及應急程序;
——作業許可制度與程序;
——職業安全健康會議紀要;
——事故(包括事件)的報告和記錄;
——職業安全健康執法機構或其他管理機構的報告或交流記錄(口頭、信件或通知等);
——依法應予保存的登記簿與證書;
——培訓記錄;
——前次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的報告;
——糾正措施要求;
——不符合報告。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過程中,應核對所收集的資料、信息或其他記錄,避免曲解或誤用。
(6)審核結果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報告的內容應明確、簡潔和完整,注明日期并有審核人員的簽名。審核報告中應包含以下內容:
——審核目的和范圍;
——審核計劃、審核小組成員和受審核方代表的確認、審核日期和接受審核的區域;
——確認用于開展審核工作的參考文件(如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手冊);
——不符合的詳細資料;
——審核人員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與審核規范的符合性評價;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現其目標的能力;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報告的分發。
用人單位應盡快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結果反饋給所有相關方,以便采取糾正措施。
應在確定責任人員、完成日期和報告要求的同時,對已批準的糾正措施制定行動計劃,并作出跟蹤監測安排,以確保各項建議的有效落實。
交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報告時應考慮保密性要求。
d)實施結果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計劃或方案;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程序;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報告,包括不符合報告、建議和糾正措施要求;
——簽發(關閉)不符合報告;
——向管理者報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結果的證據。
4.6 管理評審
圖6管理評審
見表
a)目的
評價體系是否充分實施,并適用于實現用人單位所確定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
管理評審中不僅應考慮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是否仍然適用,還應考慮為達到持續改進和滿足未來需要的目的,應更新現有職業安全健康目標,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要素是否需要調整等問題。
b)考慮因素
——事故統計數據;
——內部和外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的結果;
——自前次評審以來對體系實施的糾正措施;
——應急報告(包括實際發生的或演練的);
——管理者代表關于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總體績效的報告;
——各管理者所負責部分的體系有效性狀況的報告;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的報告。
c)實施要求
高管理者應定期進行評審,如每年次。評審應將重點集中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總體績效方面,而不是具體的細節,細節問題可在正常的運行過程中處理。
用人單位制定管理評審計劃時,應考慮以下內容:
——所針對的主題;
——參加人員(管理者、職業安全健康顧問及其他人員等);
——參與者在評審過程中承擔的職責;
——評審所需的資料。
評審時,應針對下列問題:
&,nbsp; ——現有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適用性;
——為今后持續改進體系制定和更新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現有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的適宜性;
——現有風險別和現有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資源的充分性(人、財、物);
——職業安全健康檢查過程的有效性;
——危害報告過程的有效性;
——已發生事故和事件的資料;
——有哪些無效程序;
——自前次評審以來所進行的內部審核和外部審核的結果及其有效性;
——應急準備狀況;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改進狀況;
——事故和事件的調查結果;
——法規或技術的預期變動可能造成的影響。
管理者代表應在會議中報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總體績效。
如果有必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績效的局部評審應在更短的時間間隔內進行。
d)實施結果
——管理評審紀要;
——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修改;
——各管理者承擔的具體糾正措施及其預期完成日期;
——具體的改進措施,相應的職責和預期完成日期;
——糾正措施的評審日期;
——下次或今后內部審核計劃中應關注的重要內容。
附錄1
(資料性附錄)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1.1 引言
1.1.1 目的
本附錄闡明了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基本原理和常規作法,以及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必要性。用人單位應考慮其工作性質及風險的嚴重程度和復雜性,使本附錄中描述的方法與用人單位的需要相適應。
1.1.2關鍵術語
a)危害(見職業安全管理體系審核規范中 2.4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