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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規范

天然氣處理廠保護環境的推薦作法

更新時間:2019-12-10

目次

前言

引言

1 范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4 遵守法規

5 地表及地下水

6 大氣排放

7 固體廢物控制

8 排放報告

9 現場關閉及恢復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API RP 50:1995中的法律法規、標準清單

附錄B(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與API RP 50:1995技術性差異及其原因

 

前言

本標準修改采用美國石油學會API RP 50:1995《天然氣處理廠保護環境的推薦作法》(第二版,英文版)。

本標準根據API RP 50:1995(第二版)重新起草。

本標準刪除了與標準主題內容無關的內容,包括標準的縮略語、特別聲明和作為信息參考的“引用”文件等內容,刪除后不影響對本標準的理解。為方便于比較,在附錄B中給出了技術性差異及其原因的一覽表。

本標準由石油工業安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遼河石油勘探局質量安全環保部。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瑞成、張躍林、于啟仁、欒玉湖、劉丹。

 

引言

在天然氣處理廠的最初規劃或者改造過程中,高度重視同工藝及設備相關的環保問題非常重要。選擇這些工藝或設備可能對排放物及廢物的產生造成重大影響,從而影響許可證申請、管理要求、監測和處置。

本標準的目的是幫助天然氣處理廠的作業者們理解其環保責任,主要使用者是同天然氣處理廠的建設、維護、改擴建及操作有關的環保、工程、操作人員以及管理人員。

國家和地方許多環保法規、規定直接或間接涉及環保問題,并會影響天然氣處理廠的操作。

 

天然氣處理廠保護環境的推薦作法

1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天然氣和伴生氣處理及其壓縮裝置,從處理廠的最初規劃、建造開始,直到處理廠的竣工、關閉及站址恢復。

對于不涉及環保問題的安全及操作事項,本標準不做探討;也未詳細探討工藝設計及設備選型。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號  2003年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2號  1989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6號  1999年1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4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1號2004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2號  2000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7號  2002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2號  2002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7號  1996年10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7號  2002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修正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主要有害物質的大氣污染源  air toxics major source

一種有害大氣污染物年排放量超過10t的污染源,或多種有害大氣污染物年排放量超過25t的污染源。

3.2

改擴建  reconstruction

更換原有設施組成部分所需費用超過建設一座同等規模設施費用50%的改造定義為改擴建。

3.3

排放  discharge/emission

在環境中發生的外溢、排放、放空、注入、泄漏、浸出、傾倒或者處置。

3.4

降水  stormwater

為雨水和融雪的徑流、地表徑流及路面排水的統稱。

3.5

地下飲用水源  underground source of drinking water

為公用供水系統供水或者含有充足水量可以為公用供水系統供水,或當前正在為人類消費提供飲用水的地下水,且每升水的總溶解固體含量(TDS)小于10000mg的含水層或其部分。

3.6

揮發性有機物  voltaic organic compounds(VOC)

主要是從C[sub]3[/sub]到C[sub]7[/sub]的烴類。碳化合物或碳化合物的混合物,不包括甲烷、乙烷及其他沒有規定的化合物。天然氣處理廠中可能出現的VOC主要有丙烷、丁烷、苯、二甲苯、乙苯、甲苯等。

4  遵守法規

4.1  概述

遵守環保法律、法規是天然氣處理廠操作的一個完整部分。然而,解釋環保要求通常都很復雜。在許多情況下,都援引國家、地方的法規。當原有法規修改或者有新法規施行時,情況會更為復雜。為了編制必要的程序,天然氣處理廠的作業者們必須了解有關法規對環保的要求。此外,作業者們還宜意識到有必要同環保組織、施工、設計單位或其他團體協商,討論同處理廠的設計、操作或改造(設備設計、工藝變更等)有關的環保問題。

4.2  環保機構

許多環保要求都會對天然氣處理廠的操作產生影響,主要由國家和地方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執法權。作業者必須同時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規;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地方法規會比國家法規更為嚴格。

其他政府部門也可對天然氣處理廠操作中的某些環保事項進行管理,包括交通、林業、漁業、海洋、農業、土地、衛生、水力、規劃等國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廠的作業者在確定所有適用要求時,應分別向有關部門咨詢。

4.3  環保法律及法規

本標準只列出與天然氣處理廠環保有關的全國性法律的主要內容,是天然氣處理廠必須滿足的最低限度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了排放污染企業的申報登記、繳納排污費、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普遍的法定環境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對于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應定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對于放射源的采購、運輸、儲存、使用和退役提出了嚴格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均規定,向環境排放污染的,應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污染的有關技術資料;必須保持防治污染的設施的正常使用,排放濃度(強度)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要求企業對燃料燃燒過程中產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家實行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沿海可能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應依照國家的規定,制定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

5  地表及地下水

5.1  概述

本章是處理影響天然氣處理廠地表及地下水問題的指南,包括污染物減排、許可、取樣、地下處置、外溢預防、廠區排污、地上及地下儲罐、地面排污坑、工藝設計及清潔用水系統等問題。

5.2  污水排放

生產過程中使用過的水或者因其他原因而受到污染的污水排放。即使是從設施流過的降水也可能被工藝材料所污染,因而也適用于這一定義。

5.3  排放許可

污水排放應向政府主管部門申報,并獲得各種污染物排放總量和濃度的許可。

5.4  降水時施工

如果受影響面積超過2hm[sup]2[/sup]或雨水徑流受到污染,施工需要或可能需要得到許可。如果把雨水儲存起來而沒有排放,則不需許可。

5.5  取樣

對天然氣處理廠排放所要求的參數可包括但不限于溫度、流量、pH值、油和脂、化學需氧量(CODcr)、生化需氧量(BOD)以及總溶解固體(TDS)。

5.6  報告

為了滿足環保要求,應提交排放監測報告。大多數許可證都要求一個最低取樣頻率。獲得許可的單位還有責任在超出許可限值時報告,并且在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做出該報告。

5.7  地下處置

所有的新天然氣井在建設或者注入之前經過論證,并采取措施,防止對地下飲用水源的污染。

5.8  外溢預防規定——溢油

應對所有天然氣處理及相關設施的位置及存儲能力進行評價。如果每天有人值守時間不少于8h,應把一份外溢預防計劃保存在裝置處;如果無人值守,應把一份該計劃保存在離現場最近的辦公室。該計劃應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的任何時間都能提供給政府環保部門人員進行現場檢查。

5.9  廠區排放

宜通過適當的工程設計及技術(如二次圍攔)來保護環境水域不發生外溢及排放事件。圍攔的大小以最大儲罐或容器內盛裝液體量再加上降雨量為宜。

如果規定允許,有防火堤的儲存區宜設手動閥、手動泵或噴射泵,或者其他可接受的方案來排出或排空堤內的雨水。為了保證沒有油的排放,在排放前宜進行檢查。無防火堤區域的裝置排水系統宜流入池塘、污水池或者設計用來截油或者使油返回設施的集水池,或者在全廠排水溝的末端設導流系統,能夠接納失控的溢油并使其返回處理廠。

如果出水經過檢驗(可能要求分析)確認符合適用的水質標準,而且不會發生有害地排放,從防火堤排出進入雨水溝或者排放口的降水可不經過廠區內處理系統而排入地表水流、湖泊或者池塘。

5.10  地上儲罐

地上儲罐應根據普遍接受的工業標準來建造,如那些已經制定的包含適當安全系數用來保證儲罐在正常操作條件下能安全盛裝的標準。宜設置二次圍堰,以防止廠區以外的污染。

可以利用截污溝來截斷和容納溢油。防火堤、路緣石及排污坑也是常用于攔截的設施。為了攔截油,防火堤應有充分的不滲透性。由于防火堤能使泄漏的儲罐或者相鄰的儲罐暴露于地面溢油火災的危險中,因此對于可燃液體宜采用遠距離攔截而不是筑堤。

地上儲罐宜接受相應的完整性試驗,包括水壓試驗、外觀檢驗,或者內部及外部無損檢驗。

5.11  地下儲罐

除了收集雨水、污水和工藝低位罐外,推薦使用地上儲罐,因為后者檢驗及安裝更容易些。

5.12  地上排污坑

發展趨勢是不設地面排污坑。設計良好的排污坑由不滲透性材料建造,或者利用襯里來防止滲漏。此外,還需要通過拉網、柵欄或者其他適當的保護措施來保證鳥類、家養動物或者野生動物不會受到排污坑容納物的傷害。

5.13  工藝配管、容器及設備

環保法規可能要求改變處理廠的原始設計、設備安裝、操作及維護程序。一些法規主要會影響新設施施工設計及現有天然氣處理廠的改造設計。

為了減少可能的泄漏點,應盡量減少法蘭和閥的安裝數量,而且安裝位置也應便于監測。

為了避免對雨水池的污染,應把工藝排污、視鏡排污以及取樣點排液導入工藝排污管道。為減少外溢的可能,應盡量減少開式排污。在使用頻率不很高時,應使用臨時管線或者軟管來接入排污系統,而非開式排污。工藝排污應接入回收裝置。除了泄漏檢測系統,應安裝雙管或者充砂的塑料套管,以提供二次攔截。為增強攔截的效果,池子和基礎應為不透水的。

了解工藝及相關設備的人員應從對開車、停車及安全應急程序進行環境影響的評估。在設備維修期間,應盡可能收集并回收殘油。含有大量產品或者處理介質的大型設備的維護可能需要適當地進行蒸汽或者水沖洗,并設適當的收集設施,如工藝排污管道。

5.14  汽車罐車及火車罐車裝車

在裝車前后應對汽車罐車及火車罐車進行檢查,并應立即對泄漏進行維修。設施的裝車鶴管應配有緊急釋放裝置。在不使用時,接頭處應加上盲板或管帽;在拆卸盲板時,應防止外溢。

如果要運輸的物質是危險物質,那么在裝車操作過程中及準備運輸時應遵循所有適用的禁止性規定。

5.15  水上裝卸

碼頭負責提供處于良好狀態的軟管。宜經常檢查軟管束的內壁及外表覆蓋物上是否存在任何可能的可見缺陷,如軟管的起泡、磨損、壓扁或者泄漏跡象。宜按照推薦的頻率及制造商的技術規格書對要使用的軟管進行壓力試驗,軟管的壓力試驗每年至少要進行一次。

應有書面的緊急停車程序,并在油輪和終端作業者之間達成協議,而且以適當的形式記錄。協議宜說明應立即停止操作的條件。為了在緊急情況下迅速而安全地進行油輪排放,應提供緊急排放裝置。

5.16  衛生用水系統

只有地下水位不接近地表面的地區才宜使用化糞池。如果獲得了相應的排放許可,就可以在地下水位淺的地區安裝小規模的橇裝污水處理裝置并排放污水。向當地的健康部門核實安裝要求。

6  大氣排放

6.1  概述

本章提供了按照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如何對待影響天然氣處理廠操作的指南,包括主要污染源的控制、特定污染物、許可及空氣毒物等問題。

6.2  建設前監測

如果數據不充分,為了收集現場的氣象數據及環境污染物濃度數據,可能要求建設前測試和監測。

6.3  大氣質量模擬

為了說明新污染源排放物或者改擴建對大氣環境質量的影響,應進行空氣質量模擬預測。

6.4  最適用控制技術分析

需要對為了減少新污染源排放或者改造而可能安裝的排放控制裝置進行最適用控制技術分析,包括對原有控制技術的評審。

6.5  揮發性有機物(VOC)及氮氧化合物(NO[sub]x[/sub])控制

對原有主要VOC及NO[sub]x[/sub]污染源,應采用合理可用的控制技術。對新的主要VOC污染源及對原有主要VOC污染源的改造,應采用更為嚴格的標準。

6.6  排放許可

新污染源或現有污染源應得到排放許可。

6.7  空氣毒物

部分有害空氣污染物見表1。

表1  天然氣處理廠的常見有害污染物




6.8  排放裝置

向環境空氣排放或泄漏污染物的設備被認為是排放裝置。

6.8.1  內燃機或渦輪發動機

排放物包括但不局限于氮氧化合物(NO[sub]x[/sub])、一氧化碳(CO)以及揮發性有機物(VOC)。排放率可根據煙囪測試、制造商數據或環境手冊估算。

6.8.2  鍋爐或加熱爐

排放物的類型類似于發動機的排放物,只是排放率通常更低些,可以從環保手冊上查閱。

6.8.3  硫回收裝置(SRUS)

硫回收裝置及其配套設備的排放物包括但不局限于硫化氫(H[sub]2[/sub]S)、二氧化硫(SO[sub]2[/sub])、還原性硫化物(如CS[sub]2[/sub],CO,NO[sub]x[/sub],VOC等)及顆粒物(PM10)。排放速率通常由物料平衡、煙囪測試或連續的排放監測來確定。

6.8.4  排氣口及火炬

排氣口及火炬的排放物可包括但不局限于H[sub]2[/sub]S,SO[sub]2[/sub],CO,NO[sub]x[/sub],VOC及PM10。排放率通常由一種物料平衡或排放系數來確定。

6.8.5  無組織排放

無組織排放就是有少量泄漏的閥、法蘭、管件的排放,但是由于數量較大,可能形成大量的排放。它們包括但不局限于VOC。排放率通常由物料平衡、排放系數或環境泄漏檢測程序來確定。

6.8.6  二醇再沸器排氣口

該污染源能排放出包括苯、甲苯、乙苯及二甲苯(BTEX)在內的主要VOC。乙二醇的循環率是排放的一個重要系數。排放率通常由物料平衡或煙囪測試來確定。

6.8.7  儲罐

儲罐能排放出大量的VOC,可根據儲罐的尺寸、運行損失、呼吸損失以及吹掃損失確定。

7  固體廢物控制

涵蓋從廢物的產生、處理、運輸,一直到最終處置的天然氣處理廠固體廢物控制。

7.1  概述

所有天然氣處理設施都產生一定量的固體廢物。概括而言,固體廢物就是工業操作所廢棄的任何固體、半固體、液體或者含有氣體的材料。

7.2  天然氣處理廠廢物列表

——采出水。

——底部沉淀物和水,以及盛裝產品和廢物的儲存設施的其他罐底物。

——生產分離器、液體處理容器以及生產圍堰的烴、固體、砂及乳化液等積累的物質。

——坑內污泥以及廢物儲存或處置所產生的受污染的罐底物質。

——天然氣處理廠的脫水廢物,包括乙二醇基化合物、乙二醇過濾器、過濾介質、反洗物及分子篩。

——天然氣處理廠的脫硫醇廢物,包括胺、胺過濾器、胺過濾器介質、反洗物、沉淀的胺污泥、海綿鐵以及硫化氫滌氣器的液體和污泥。

——冷卻塔的排污。

——廢舊過濾器、過濾器介質以及反洗物(假設過濾器本身不是有害的,且里面的殘余物來自廢物流)。

——密封液體。

——采出砂。

——管垢、烴固體、水化物以及輸送前從配管及設備中除掉的其他沉積物。

——含烴土壤。

——集輸管線的清管廢物。

——天然氣地下儲存及出庫的廢物。

——采出水回注或做其他處置前去除的成分。

——非煉油生產排出的液態烴。

——硫化氫、二氧化碳以及揮發烴等從生產流中脫出的氣體。

——生產井泄放過程中排放出的物質。

——現場開工操作及生產所產生的廢油。

——儲存坑、圍堰或生產設備內廢物揮發出的輕烴有機物。

——天然氣處理廠冷卻塔的清理廢物。

——涂料廢物。

——油氣服務公司的廢物,如空桶、桶的沖洗物、真空罐車的沖洗物、噴砂器介質、涂料廢物、廢溶劑、溢出的化學制品以及廢酸。

——運輸或盛裝非特許廢物的真空罐車或桶的沖洗物。

——煉廠廢物。

——原油及罐底物回收產生的液體及固體廢物。

——用過的設備潤滑油。

——廢壓縮機油、過濾器及排污。

——用過的試壓液體。

——廢溶劑。

——同管輸相關的排污坑內的廢物。

——堿性或酸性清洗劑。

——鍋爐清理廢物。

——鍋爐耐火磚。

——焚化爐灰。

——實驗室廢物。

——生活廢物。

——殺蟲劑廢物。

——桶、保溫材料和其他固體。

7.3  廢物特性

除了列入“國家危險廢物目錄”的廢物外,要根據易燃性、腐蝕性、反應性和毒性判定廢物是否為危險廢物。

7.4  通用廢物控制指南

有一些通用的廢物管理做法能減少廢物管理的問題。應努力在廢物產生之前減少或消除廢物。如果廢物產生了,在可行的情況下,宜努力重新利用它或減少它的量或毒性。最終,宜以符合環保的方式對不可避免而產生的廢物進行管理。

如果可能且適用的法規允許,宜努力在現場管理固體廢物。下面按優先順序概括出了宜遵循的廢物管理步驟:

減少或消除污染源:首先要防止廢物的產生,然后是減少產生的廢物量。

再循環:盡可能多地重新使用或者回收產生的廢物。

處理:應用技術來減少不可避免而產生的廢物量或相對毒性。

適當處置:采用保護人類健康及環境的環保處置方法。

7.5  處置

該部分涵蓋天然氣處理廢物的載貨單填寫、運輸、處理以及處置。

7.5.1  載貨單

載貨單的作用是記錄廢物從離開設施一直到達計劃場所的全過程。該載貨單包含有關廢物類型、廢物量、裝運日期、運送人以及處置現場等信息。

7.5.2  運輸

在使用運輸公司前,天然氣處理設施的所有者應進行審核。審核應保證運輸公司具有所有必要的許可證、財務狀況良好、投保充分、有必要的培訓和良好的管理歷史,而且理解天然氣處理公司的方針(如載貨單及裝車程序)。承運人是處置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個部分,應仔細檢查承運人,就象對待處置公司一樣。

7.5.3  處理及處置

處理和處置方法的選擇取決于許多因素,包括要管理的材料。一些處理和處置方案是:

——現場內或非現場危險或非危險的廢物注入井。

——危險或非危險廢物填埋場。

——焚化爐。

——現場掩埋。

——現場內或非現場回收。

——現場內或非現場生物修復或者土地拋撒。

——有許可的現場內或非現場地表水域內的排放。

8  排放報告

8.1  溢油及報告

在水域及其相鄰海岸線內或上發生溢油時,要立即向國家主管部門報告。在報告溢油或油泄放時一般需要如下信息:

——外溢或排放的位置、時間、日期和數量。

——外溢的材料或物質的類型,包括技術及普通名稱。

——外溢的原因、污染源、復雜情況。

——同外溢或排放相關的傷亡。

——發現外溢、報告外溢以及負責清理的人員的名字及電話號碼。

——在適用的情況下還要給出許可證編號以及允許的排放量。

——設施的名稱。

——設施所有人或作業者的名字。

——設施首次操作的日期和年份。

——設施的最大存儲或處理量以及標準日吞吐量。

——設施描述,包括地圖、流程圖以及地形圖。

——完整的“外溢預防控制及對策”計劃。

——溢油的原因,包括發生故障的系統或子系統的故障分析。

——采取的糾正措施、對策,包括對設備維修和更換的充分描述。

——采取的或計劃采取用于減少再次發生可能性的額外預防措施。

——行政主管部門可能要求的同“外溢預防控制及對策”計劃或溢油事件相關的其他信息。

8.2  有害物質排放

在24h內排放的有害物質、混合物或溶液中的一種有害物質的排放量等于或大于其應報告數量時,就要立即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

8.3  污水及降水排放

需要把導致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污水或降水排放許可條件的情形(故障及分流)立即報告給當地環保主管部門。

8.4  工藝故障

因為故障而使工藝受到影響或者工藝性能異常都可能導致超過應報告數量的有害物質或者廢物向周圍環境排放。根據設施的空氣或水方面的許可證管理要求,工藝故障可能應報告。超過允許量或允許條件的排放要向發放許可證的機構及許可證中描述的其他機構報告。

8.5  材料安全數據單

使用或儲存量達到規定值時,應將化學品清單提交給政府應急主管部門及當地的消防部門。

9  現場關閉及恢復

9.1  概述

本章提供了以符合環保的方式臨時或者永久關閉處理廠的指南。在天然氣處理工業中,有時由于經濟、天然氣供給量下降,或者過時的技術等原因關閉處理廠。下面的指南中有些主要適用于永久性關閉,應用于臨時性關閉時宜做必要變更。

9.2  預先計劃

從第一步的施工計劃編制到例行處理廠操作做出預先計劃,會使處理廠最終的關閉更容易、更經濟、更有效。

9.2.1  設計標準

處理廠選址時要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環境風險的潛在可能。考慮中的重要因素包括空氣、地面及地下因素。應根據相應的規范和標準進行設計,包括那些規定工藝設備的完整性并防止泄漏、外溢及其他故障的規范和標準。設計應包括工藝區及罐區的非滲透性的、足夠的二次攔截。設計也應包括收集液體的適當輸送及儲存。

9.2.2  施工標準

在施工過程中應減少對地面及地下土壤的擾動。在可行的情況下,應控制地表水流及徑流。應提供指南來防止燃料、潤滑劑或其他化學制品的外溢或泄漏,并保證任何事故性外溢或排放都得到了完全及有效的清理。在可行的情況下,應使用包括配管在內的地上設施。在現場施工或改造過程中應保存所有設施的全套“竣工”圖紙。

9.2.3  操作標準

制定并執行良好的清潔指南,將有效地限制處理廠最終關閉所需的補救措施。把該努力同正在實施的環境意識計劃結合起來后會更有效。發生外溢后應迅速補救,根據規章及良好的管理作法對受污染土壤進行控制,并立即修補泄漏來減少泄漏材料的擴散。為防止廢物的擴散,應對廢物進行隔離,保持非稀釋狀態,必要時儲存。應盡可能快地把廢物及不必要的設備撤出現場。

9.3  現場恢復

應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

9.3.1  行政許可

如果在計劃中沒有進一步的用途,現場的水井及處置井應封堵并報廢。處置井的封堵需要有許可證。

9.3.2  清除化學制品

應把處理過程中使用的所有化學制品、原材料以及產品從現場完全清除,并進行回收或適當處置。時間的安排應適合于安全地拆除剩余設備及構造物,并避免拆除所產生的外溢或泄漏。作為關閉過程的一部分,應把所有桶及容器撤出現場。

9.3.3  設備撤出現場或編目

理想上應把所有設備從現場撤出。如果沒有這樣做,應把所有剩余設備編目。在撤出或儲存現場設備之前應進行相應的天然放射性材料(NORM)調查。編目應包括設備狀態文件,用來保護設備供未來使用的保存措施,以及反應當前現場狀態的最新圖紙及工藝圖紙。在設備撤出、出售或者通過其他方式已經不在作業者或所有人的控制下之前,應定期檢查、更新并保存編目。

9.3.4  排污坑關閉

任何排污坑都應清空,并根據租約及要求,拆除或修復內襯材料(包括被污染的土壤),并且把挖掘的坑恢復到原始地坪。

9.3.5  地下儲罐及相關設備的拆除

應把地下儲罐或儲槽挖出并拆除,或者在原地廢棄。應清除或改造任何相關的受污染土壤,應把任何挖掘的坑恢復到原始地坪。為了減少未來的責任,最好把地下儲罐及相關設備排空并拆除,而不是原地廢棄。

為保證該地產在未來不受限制地使用,并減小意外地下環境問題的風險,應在關閉時拆除地下配管及設備。租賃協議或當地法規可能要求拆除規定深度內的配管及設備。應吹掃在原地廢棄的配管,并將其位置記錄存檔。

9.3.6  設備封存

對供未來使用(現場或其他地方)的所有設備都要作好存放的準備。在存放過程中應采取措施防止設備發生腐蝕、機械損壞及未授權的機械處理。在封存及存放前,應對設備進行徹底清理。存放設備再次使用前應接受全面檢查。

9.3.7  土壤

關閉前應檢查現場土壤,而且在認為必要的情況下對土壤進行取樣和分析,以確定需要清除或現場處理的土壤區域。應對現場評估使用的方法(包括取樣位置及分析數據)認真記錄并存放在現場關閉檔案中。應防止現場的地面水流及徑流,同樣也應防止現場地面積水。現場不應遺留任何通向地下的導管(井、洞、槽、排水管、廢棄的管線等)。

9.3.8  給儲存設備加標簽

應完全按照現場情況及工藝圖紙給留在現場的設備或者移離現場存放在別處的設備加標簽,并應以試圖識別設備的人在現場關閉之前可能不熟悉現場的使用情況為前提。任何剩余的含石棉及天然放射性材料的設備都應加標簽。

9.3.9  關閉后檢驗

應按照適當的時間間隔對關閉的現場進行有計劃的檢驗,以評價現場的安全及環境狀況。應立即實施必要的補救。

如果設備或其他材料在關閉后要保留在現場,應對現場設立圍墻或者提供其他保安措施,使進入現場僅限于有此需要的人。為保證現場安全,應實施監督計劃并做記錄。應把現場的最終處置記錄下來。

9.4  資產轉移

財產的交換、轉讓或出售應包括對現場的清晰、完整的記錄,以便于對相關的所有資產及責任的理解。應在放棄財產前進行現場評估,該評估可包括詳細的外觀檢查(照片)、地面取樣和分析,以及地下取樣和分析。現場評估及分析工作應由知識豐富的、有經驗的、可靠的專業人士進行,并且要有良好的質量保證及質量控制。評估信息應清晰、完整的記錄下來,供未來參考。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API RP 50:1995中的法律法規、標準清單

以下列出未列入本標準正文的API RP 50:1995中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供使用本標準人員查找。

CAA (Clear Air Act)

Emergency planning and community right-to-know act (CEPCRA,Also Known As Sara TitleⅢ)

Oil pollution control act of 1990 (OPA’90)

Endangered species act (ESA)

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 (RCCA)

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compensation,and liability act (CERCLA)

API (America Petroleum Institute)

Enuironmental guidance document:onshore solid waste management in exploration and production operation

Bull D16 Suggested procedure for development of spill prevention,control,and countermeasure plans

Bull E1 Generic hazardous chemical category list and inventory for oil and gas exploration and production industry

Bull E2 Bulletin and management of naturally occurring radioactive material(norm)in oil and gas production

Bull E4 Environmental guidance document:release reporting for oil and gas exploration and production In CWA,CERCLA,And SARA Title Ⅲ

GPA (Gas Processors Association)

8612-70 LP-gas loading practices manual

8166-70 manual for driver-attended loading of lp-gas

EP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regulations

40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part 51

40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part 52

40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part 60

40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subchapter C,part 61

40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part 110

40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part 112

40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part 116.4

40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part 122

40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part 144

40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part 146.5

40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part 147

 

附錄B

(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與API RP 50:1995技術性差異有其原因

表B.1給出了本標準與API RP 50:1995技術性差異及其原因的一覽表。

表B.1  本標準與API RP 50:1995技術性差異及其原因






表1(續)





表1(續)


表1(續)



【發布日期】20061103

【實施日期】200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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