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礦井地下水污染監測布網技術規范
Standard of groundwater pollution monitoring net in abandoned mine
前言
廢棄礦井會引發一系列環境水文地質問題,地下水污染就是其中較為突出的問題之一。為了及時了解、掌握礦井關閉后,礦井污染物的運移、擴散動態,進而為地下水的保護以及污染的控制、治理提供可靠的依據,就必須建立和完善地下水污染監測網,實現對地下水水質動態的長期有效監測。本標準規定了廢棄礦井地下水污染監測布網的基本原則、方法和相關技術要求,可作為廢棄礦井所在煤礦區進行地下水污染監測布網的依據。
本標準由中國煤炭工業協會科技發展部提出。
本標準由煤礦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煤炭科學研究總院西安分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起草人;馮利軍、虎維岳。
本標準委托煤炭科學研究總院西安分院負責解釋。
廢棄礦井地下水污染監測布網技術規范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廢棄礦井地下水污染監測布網的基本原則、方法和相關技術要求,主要適用于煤礦區,是廢棄礦井所在煤礦區進行地下水污染監測布網的依據,也可作為其他廢棄礦井地下水污染監測布網時的參考。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4848-1993地下水質量標準
SL219-1998水環境監測規范
3總則
3.1制定本標準的目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為了加強廢棄礦井所在煤礦區的地下水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規范地下水污染監測布網及相關技術工作,為地下水污染評價、控制和治理提供可靠的依據,特制定本規范。
3.2地下水污染監測布網的基本任務
通過對廢棄礦井所在煤礦區的調研和現場勘查工作,合理布設地下水污染監測網,查明地下水污染現狀,包括主要污染源、污染途徑、污染類型和污染擴散空間范圍,監測地下水質的長期動態。
3.3任何礦井在關閉前都必須采取必要的地下永保護措施,并提交礦井閉坑報告,經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審核后提出是否進行地下水污染監測的意見、要求和建議,由原礦井經營者負責實施,當地環保部門
4地下水污染監測布網的基本原則
4.1地下水污染監測網應根據廢棄礦井具體水文地質條件及污染源分布狀況合理設置。
4.2地下水污染監測網應能對廢棄礦井地下水污染區域進行有效的監測和覆蓋。
4.3地下水污染監測網的布設應盡可能與煤礦區已有的地下水水位觀測井網相結合,充分利用已有的供水井和地下水天然出露點作為監測井(點)。
4.4地下水污染監測網點的布設應有利于長期監測和采樣工作,并且盡可能便于管理和維護。
5地下水污染監測布網前期調研工作
5.1查明廢棄礦井區域和井田含水層地下水的補給、徑流和排泄條件。
5.2查明廢棄礦井井田范圍含水層的埋藏分布條件、非均質性和各向異性條件、邊界條件以及不同含水層之間的水力聯系情況。
5.3查明廢棄礦井井田范圍含水層地下水的天然水化學類型及各化學組分的背景值。
5.4查明廢棄礦井在過去開采條件下含水層地下水藏場及其動態規律。
5.5查明廢棄礦井在過去生產期間,井下巷道工程和采礦活動實際揭露或影響的礦井主要充水含。
5.6確定礦井主要充水含水層的水文地質參數。
5.7初步調查和了解礦井關閉后,含水層地下水的污染源、污染途徑以及可能的擴散范圍和程度
5.8調查含水層的自凈作用及其環境容量。
5.9調查污染地下水對生態環境的不良影響。
5.10調查礦井關閉前防治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及其實施情況和效果。
6地下水污染監測網布設方法與要求
6.1在布設地下水污染監測網之前,應通過資料收集、訪問和現場查勘等形式,按照本規范第5條的要求開展前期調研工作。
6.2地下水污染監測網由監測線和監測點組成,可根據廢棄礦井井田范圍含水層地下水流向及污染源分布狀況,采用網格法或放射法布設。
6.3廢棄礦井處于平原(含盆地)地區時,地下水污染監測采樣井(點)布設密度一般為1眼/5km[sup]2[/sup],重要水源地或污染嚴重地區可適當加密;沙漠區、山丘區、巖溶山區等可根據需要,選擇典型代表區布設采樣井(點)。
6.4地下水污染監測網一般應能覆蓋從補給區至排泄區的整個廢棄礦井井田范圍,上游補給區布網密度通常應小于下游排泄區。上游監測井(點)可用于監測背景值。
6.5地下水污染監測井(點)一般應沿含水層地下水的主要滲流方向布設,間距可隨著遠離污染源,由密到疏布設,重點污染控制方向加密布置。
6.6地下水污染監測井(點)一般應布設在礦井的主要充水含水層或受采掘活動影響較為顯著的含水層中,當存在多個含水層時,應根據監測目的與要求分層布設監測網。
6.7在以含水層地下水為主要供水水源的地區、地下水污染嚴重地區以及地下水水質特征差異顯著的區域應布設監測井(點)。
6.8在布設地下水污染監測井(點)時,尚應根據含水層的滲透性、非均質性、各向異性以及地下水水動力條件,優化調整井(點)間距和位置。
6.9對于需要建立地下水水質數值模型的廢棄礦井所在煤礦區,監測井(點)的密度尚應滿足數值建模精度要求。
7地下水污染監測采樣技術要求
7.1地下水水樣采集可根據實際情況選用自動式或人工式采樣器,采樣器應能在井中準確定位,并可取得滿足分析所需的足夠數量的水樣。
7.2采樣器應有足夠強度,且使用靈活方便,與水樣直接接觸部分應采用不銹鋼、聚四氟乙烯等惰性材料。
7.3貯存水樣的容器應具有較好的化學穩定性。
7.4下放和提升采樣器時動作要輕,盡量減少對井水和底部沉積物的擾動。
7.5水樣采集量應滿足監測項目分析所需用量。
7.6一般監測井(點)和背景井(點)每年采樣兩次,豐水期和枯水期各一次;地下水污染嚴重的控制井(點),應每季度采樣一次;以地下水作為供水水源的地區應每月采樣一次。
7.7水樣采集后應及時做好標識,并盡快送交實驗室分析。
7.8水樣在運輸過程中應避免陽光直射、冰凍和劇烈震動。
8地下水污染監測項目、分析方法和質量評價
8.1地下水污染監測項目的選擇應能反映廢棄礦井所在煤礦區地下水主要污染質狀況。
8.2地下水污染監測項目應結合礦區地下水的實際用途選擇,并且能夠滿足地下水質量評價與保護要求。
8.3地下水監測項目包括:PH、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氨氮、硝酸鹽、亞硝酸鹽、硫酸鹽、揮發性酚類、氰化物、氟化物、氯化物、砷、汞、六價鉻、鉛、鎘、鐵、錳、高錳酸鹽指數、大腸菌群,以及反映本廢棄礦井所在煤礦區地下水質問題的其他項目。不同煤礦區應根據廢棄礦井及地下水的實際情況從以上監測項目中合理地選擇本地區的必測項目和選測項目。
8.4地下水污染監測項目分析方法可按照SL219-1998第4.3.3條有關規定執行。
8.5地下水質量評價可按照GB/T14848-1993第6條有關規定執行。
【發布日期】20061102
【實施日期】2006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