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江西省開盛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朱溪銅礦水塢尾礦庫擴容加高暨濕改干工程安全預評價報告 | ||
項目簡介 | 江西省開盛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于 2002 年 04 月成立,注冊地址位于江西省景德鎮市浮梁縣壽安鎮寧廠村,主要經營范圍為銅金屬采選。 江西省開盛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朱溪銅礦目前有一座尾礦庫:水塢尾礦庫。該尾礦庫位于朱溪礦區西南側,2008年6月廈門紫金工程設計有限公司設計;2009年8月浙江金華市順泰水電建設有限公司進行工程施工,2010年2月竣工;2011年1月通過省安監局組織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水塢尾礦庫為一次性筑壩,采用庫后及周邊放礦。原設計壩頂標高為164.0m,壩高為7.5m,總庫容為28.03×104m3,為五等庫。 2012年初,安全生產標準化驗收中發現朱溪銅礦水塢尾礦庫擋水壩壩頂高程、溢洪道底坎高程高于設計值,但未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此進行設計變更和報省安監局備案(見贛安監非煤安標審告字[2012]006 號文),針對上述問題,2012年6月河北宏達綠洲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對朱溪銅礦水塢尾礦庫進行設計變更。 尾礦攔擋壩壩頂高程由原設計的164.0m調整為165.0m,壩高也由原來的7.5m增至8.5m;溢洪道進水高程則維持原設計進水高程162.0m,將現場的163.0m降至162.0m。 2014年8月江西省開盛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朱溪銅礦進行了技術改造,采用尾礦充填技術,將尾礦向井下充填(一天正常工作8-10小時,可充填400-500噸尾礦),尾礦不再向尾礦庫排放,只排放選礦廢水及尾礦過濾廢水,作為廢水調節庫使用。江西省開盛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朱溪銅礦為解決采、選礦廢渣的排放堆積問題,擬進行水塢尾礦庫擴容加高暨濕改干工程設計。 根據《安全生產法》、《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以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修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等四部規章的決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7號)等有關法規關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規定,江西省開盛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托我公司對其所屬朱溪銅礦水塢尾礦庫擴容加高暨濕改干工程進行安全預評價。依照《安全評價通則》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編寫提綱的通知》(安監總管一字[2016]49號)的相關要求,我公司評價組多次對該建設工程進行現場調研、收集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建設項目資料。根據該尾礦庫建設工程的工藝特點和環境條件,進行危險危害辨識、風險評估、并提出相關安全對策措施。在此基礎上編制本安全預評價報告,以作為該建設項目“三同時”的技術依據之一。 | ||
姓名 | 資質證書號 | 從業登記編號 | |
項目負責人 | 段強 | S011035000110192001532 | 027201 |
項目組成員 | 胡南云 | 1100000000200498 | 019541 |
鄒文斌 | S011032000110192001449 | 024656 | |
歐陽秋林 | S011035000110193001194 | 036513 | |
孫洪杰 | S011032000110193000922 | 035769 | |
宋愛國 | 1800000000300541 | 033430 | |
劉冬 | S011035000110193001264 | 035395 | |
胡南云 | 1100000000200498 | 019541 | |
報告編制人 | 段強 | S011035000110192001532 | 027201 |
劉冬 | S011035000110193001264 | 035395 | |
報告審核人 | 王正萍 | 1200000000100276 | 024872 |
過程控制負責人 | 張飛虎 | S011032000110193000949 | 036205 |
技術負責人 | 彭呈喜 | 0800000000101601 | 002717 |
現場開展安全評價工作的人員 | 時間 | 主要任務 | |
劉冬 | 2020年3月17日 | 現場勘察/現場復查;收集資料、報告編制、過程控制 | |
歐陽秋林 | 2020年3月17日 | 現場勘察、提出評價意見 | |
段強 | 2020年3月17日 | 現場勘察、提出評價意見 | |
評價結論 | 針對江西省開盛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朱溪銅礦水塢尾礦庫擴容加高暨濕改干工程的地理、自然環境、周邊環境以及庫區的實際情況等進行分析,從工程固有的危險有害因素、人的不良行為及安全管理,查找出主要的危險有害因素,從各個方面提出了針對性的安全對策措施,做出如下結論。 綜上所述,針對該建設項目在今后生產中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可在施工中和今后運行中充分考慮《預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該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可以得到控制,項目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 ||
報告提交時間 | 2020年4月7日 |
現場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