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設計要求 3
5 工程技術措施 4
6 通風凈化系統 5
7 管理 6
8 應急措施 7
附 錄 A(資料性附錄)涂料生產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8
附 錄 B(資料性附錄)涂料生產有毒有害作業崗位................................... 9
前 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中:3、4.1.2、4.2.2.3、4.2.2.4、4.2.2.5、4.2.2.6、4.2.3、5.1.1、5.1.2、5.1.4、5.2.1、5.2.2、5.2.4、5.2.5、5.2.6、5.3.8、5.3.11、5.3.12、5.5.1、5.5.3、5.6.1、6.1.3、6.2.2、6.2.3、6.2.4、6.2.6、6.3.1、6.3.4為推薦性條款,其他為強制性條款。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防塵防毒分技術委員會(SAC/TC288/SC7)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勞動關系學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起全、石晶、顏峻、孫殿閣、孫貴磊、張棟、鄭樂。
涂料生產企業職業健康技術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涂料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關于保護作業人員職業健康的相關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原料、中間產品或產品屬于涂料的生產企業,其生產過程包括拌合、研磨、調漆、檢驗、包裝、儲運,以及相關的樹脂合成或油脂熱煉等操作工藝和作業過程。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 4272 設備及管道保溫技術通則
GB 5083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GB 7691 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安全管理通則
GB/T 11651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
GB 12268 危險貨物品名表
GB 12463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GB 12801 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
GB/T 13491 涂料產品包裝通則
GB 13690 常用危險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 通則
GB/T 15236 職業安全衛生術語
GB 15603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GB/T 16758 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
GB 17916 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GB 18070 油漆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
GB/T 18664 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T 50019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部分 化學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二部分 物理有害因素
GBZ 158 工作場所職業危害警示標識
GBZ 159 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
GBZ/T 160 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
GBZ 188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GBZ/T 192 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
GBZ/T 205 密閉空間作業職業危害防護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GB/T 15236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涂料 coating material
涂于物體表面,能形成具有保護、裝飾或特殊性能(如緣、防腐、標志等)的固態涂膜的液體或固體材料之總稱。
3.2
揮發物 volatile matter
在規定條件下,從涂料中通過揮發而釋放出的物質。
3.3
涂料生產過程 coating production process
從原料進入生產域到制成產品的全部過程。
涂料生產過程包括樹脂合成、涂料配料、研磨(粉碎)、調漆、檢驗、包裝、貯運等工藝運行和作業過程。
注1:樹脂合成指涂料的半成品樹脂生產的全過程。
3.4
合成樹脂 synthetic resin
由本身沒有樹脂特性的簡單化合物,通過化學反應(如加聚或縮聚等)制得的樹脂。
注1:樹脂根據其形態可分液體樹脂、固體樹脂。液體樹脂可分溶劑樹脂、水性樹脂(乳液)等。
3.5
職業病 occupational disease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作業人員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6
職業危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 factor
在職業活動中產生的可直接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因素,按其性質分為物理性危害因素、化學性危害因素和生物性危害因素。
3.7
職業禁忌 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
作業人員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
3.8
職業健康監護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以預防為目的,根據作業人員的職業接觸史,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的醫學健康檢查和健康相關資料的收集,連續性地監測作業人員的健康狀況,分析作業人員健康變化與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的關系,并及時地將健康檢查和資料分析結果報告給用人單位和作業人員本人,以便及時采取干預措施,保護作業人員健康。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離崗后醫學隨訪以及應急健康檢查。
3.9
有毒作業 exposure to industrial toxicant
作業人員在勞動過程中可能接觸到各種化學性有害因素的作業。
4 設計要求
4.1 工藝設計
4.1.1 新建、擴建、改建涂料生產企業的職業衛生技術措施與管理措施應符合GBZ 1、GB 12801的規定。涂料生產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進行職業危害評價。
4.1.2 應化工藝流程,減少職業危害產生。先采用先進的工藝和設備,提高生產過程密閉化、機械化和自動化水平。
4.1.3 凡從國外引進的成套技術和設備,應同時引進或配套的防止職業危害的技術和設施,且其對危害的控制效果應符合國家GBZ 2.1相關衛生標準的要求。
4.1.4 應保證工作場所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及物理有害因素符合國家GBZ 2.1、GBZ 2.2的要求。
4.2 選址、廠區布局和廠房設計
4.2.1 廠址選擇
4.2.1.1 涂料生產企業的廠址選擇,應當避開居住區、學校、醫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區域;應位于生活飲水源的下游,并避免選在飲用水源的附近。
4.2.1.2 涂料生產企業的廠址選擇,應位于城鎮和居住區全年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4.2.1.3 涂料生產廠(車間)與居住區及其他企業之間,必須設置足夠的衛生防護距離,衛生防護距離應滿足GB 18070的要求。
4.2.2 廠區布置
4.2.2.1 涂料生產企業的工廠總平面應根據其生產特點和火災危險性,結合地形、風向等條件,按功能集中原則分區布置。工廠的行政輔助生活區與生產區之間應有明顯的隔離帶,生產區內不應設立作業人員宿舍。生產場所的單體功能分區應明確,應按有害與無害分開的原則分區設置。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車間應布置在廠區全年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4.2.2.2 廠區應合理布局,減少粉狀物料的運輸距離和中轉次數,避免不合理的交叉和往返運輸。
4.2.2.3 廠房布置應根據縮短工藝流程和減少有毒有害物質產生點的原則而確定,避免有毒有害物質的交叉污染,并有利于建筑物通風、采光。
4.2.2.4 涂料產品庫區的布置,應遠離散發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的設施,并宜位于上述設施的全年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4.2.2.5 涂料生產區和生活區之間應按GBZ 1、GB 18070以及國家相關規定設置定的衛生防護距離和綠化防護林帶,在衛生防護距離內不得設置經常性居住的房屋。
4.2.2.6 工廠主要出入口不宜少于兩個,并位于不同方位。
4.2.3 廠房設計
4.2.3.1 廠房建筑方位應能使室內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和自然采光,相鄰兩建筑物的間距般不宜小于二者中較高建筑物的高度;
4.2.3.2 以自然通風為主的廠房,車間天窗設計應滿足衛生要求:阻力系數小,通風量大,便于開啟,適應不同季節要求,天窗排氣口的面積應略大于進風窗口及進風門的面積之和。熱加工廠房應設置天窗擋風板,廠房側窗下緣距地面不宜高于1.2m。
4.2.3.3 高溫、熱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員較多的建筑物應避免西曬。廠房側窗上方宜設置遮陽、遮雨的固定板(棚),避免陽光直射,方便雨天通風。
4.2.3.4 甲、乙、丙類廠房的安全疏散門應符合GB 50016的要求。生產區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門應向外開啟。甲、乙、丙類廠房的安全疏散門應為鐵門或木質外包鐵皮,不應使用卷閘門及平移門,通道和出入口應保持通暢。在保障事故人員疏散和消防救援無阻前提下,嚴寒地區制漆車間的大門宜設門斗或外室。
4.2.3.5 廠房內應設置衛生用室(浴室、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婦女衛生室)和生活用室(休息室、食堂、廁所)并符合GBZ 1的要求。
4.2.3.6 浴室可集中設置,存衣間可與休息室可合并設置,便服和工作服可同室存放,但要注意便服、工作服分別放在兩個不同的衣柜。
4.2.3.7 預分散(拌合)崗位應臨近分散(研磨)、調漆等崗位立布置,且宜在廠房端,靠近廠內道路布置。
5 工程技術措施
5.1 原材料儲存與運輸
5.1.1 粉料輸送應提高密閉化、機械化和自動化程度,減少轉運點。條件允許時,宜采用氣力輸送。不宜用抓斗輸送散粒狀干物料。
5.1.2 粉料輸送和搬運應避免散落而造成二次揚塵。
5.1.3 有毒物品應儲存在專門的場所、庫房中,其貯存條件、貯存方式、貯存限量應符合GB 15603、GB 17916的規定。
5.1.4 儲存液態有毒物質的場所應設置圍堰或導流槽(溝),圍堰的容積應不小于大單罐地上部分儲量。從圍堰或導流槽(溝)引出的排水(排污)管(溝)應匯集到專用的污水池。相互抵觸的液態物質儲存容器應分別設置圍堰或導流槽(溝)、排水(排污)管(溝)、污水池,并有可靠措施避免同時發生泄漏時散發出的氣態物質發生反應。
5.1.5 存放粉粒狀或毒性材料的容器,應具有良好密閉性和耐蝕性。粉料包裝袋輕拿輕放,投料完畢放置在排風口吸除殘余粉料,不得亂丟。
5.1.6 盛放易揮發物料的容器應密閉。在開啟使用后,應盡快加蓋密閉。
5.2 工藝與設備
5.2.1 在選擇生產工藝時,設計者應提供關于工藝粉塵、有毒物質、高溫、噪聲等有害因素的控制措施技術文件,主導原(輔)料供應者應提供原(輔)料成分及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等。上述文件均應存檔。
5.2.2 涂料由淺色到深色宜“順色”、“專色專線”生產。
5.2.3 在選擇生產設備時,設備的安全衛生設計應滿足GB 5083的要求。
5.2.4 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工藝與設備宜采取密閉(整體密閉、局部密閉或小室密閉)裝置。
5.2.5 在生產設備合理密閉和通風的基礎上宜采取隔離、遙控操作措施。
5.2.6 采用密閉型砂磨機,宜使用有推動力的過濾設備,如濾芯過濾機、濾袋過濾機等,不宜使用重力過濾設備,如過濾籮等,不宜采用三輥機等輥壓機。
5.3 生產過程中的塵毒控制
5.3.1 生產過程應嚴格控制粉塵、毒物的產生。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按GBZ 158的規定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標志。
5.3.2 有毒作業應采用無毒、低毒原料代替有毒、高毒原料的原則。不應使用純苯,限制使用鉛白、紅丹作為涂料、稀釋劑產品的原料。調整涂料產品結構和涂料配方,發展環保型涂料和高固體份涂料,限制揮發性漆的生產。設計涂料新品種,應向無毒、低毒、水性涂料方向發展。
5.3.3 室內使用的涂料產品不應含有高毒以上有毒物質及致癌、致畸、致突變物質,不應用砷及其化合物、乙二醇醚及其酯類、鄰苯二甲酸酯類作室內用涂料產品的原料。室內用涂料產品的配方應符合國家有關規范的規定。其他用途的涂料品種的危害控制要求應符合GB 7691的規定。
5.3.4 應按照生產工藝技術規程(或作業指導書)的要求操作。配料計量要準,應按照工藝技術規程的要求注意投料順序、加料速度,輕拿輕放,防止液體物料四濺或固體粉料飛揚,保持崗位的清潔。
5.3.5 根據生產工藝和粉塵、毒物特性,采取防塵、防毒通風措施控制其擴散,使作業場所有害物質及粉塵的濃度符合GBZ 2的規定。
5.3.6 產生粉塵、有毒液體或氣體煙霧的作業場所,應設排毒或除塵凈化的通風設施,先通風后作業,作業完成后通風段時間再關閉通風系統。通風設施應有防爆措施。通風系統空氣不應循環使用。
5.3.7 對于毒性危害嚴重的生產過程和設備,應采取可靠的應急防護措施,并符合GBZ 1的要求。
5.3.8 塵毒危害嚴重的廠房和倉庫等建(構)筑物的墻壁、棚和地面均應光滑,便于清掃,必要時設計防火、防腐等特殊保護層及專門清掃設施,以便清洗。
5.3.9 涂料生產投料應設密封投料裝置。以劇毒物品為生產介質的設備,生產母液、污水的收集槽,不得使用敞口設備;確因排渣、清渣需要,該設備應設密閉排渣裝置。
5.3.10 劇毒品的使用、儲存管理應符合GB 15603、GB12463、GB13690的規定。使用劇毒物品投料的區域,設備布置應相對立。對地面沖洗水及污水應作立收集,作無害化處理。在有毒液體容易泄漏的場所,應用不易滲透的建筑材料鋪砌地面,并設圍堰。
5.3.11 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散發硫化氫、氰化氫、氯氣、氧化碳、丙烯腈、環氧乙烷、氯乙烯等有毒區域應設置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檢測所使用的方法和檢測儀表的計量技術性能應滿足GB 50493、GBZ/T 160的要求和實際使用需求。
5.3.12 液體物料宜管道輸送,不宜使用拉缸等敞口移動設備運送。
5.4 生產過程中的噪聲控制
5.4.1 應從噪聲源著手控制生產過程和設備噪聲,以低噪聲的工藝和設備代替高噪聲的工藝和設備。
5.4.2 生產過程和設備的噪聲應采取隔聲、消聲、隔振、減振及管理等綜合措施。作業場所噪聲聲的限值,應符合GBZ 2.2的規定。
5.4.3 在研磨過程中易產生噪聲的設備,應采用防降噪措施。
5.5 生產過程中的防高溫、防寒
5.5.1 室內作業地點氣溫應符合GBZ 1、GBZ2.2的要求。
5.5.2 熱媒爐、輸送管道閥門和高溫樹脂反應釜等散發熱量的設備,應有效隔熱保溫,并符合GB 4272要求。
5.5.3 熱媒間和高溫樹脂車間應充分利用自然通風,宜設局部通風降溫裝置。熱媒間操作室宜立設置,并設空調裝置。
5.6 包裝與貯存
5.6.1 涂料產品的包裝應符合GB/T 13491的要求。
5.6.2 灌裝包裝場地環境應平整、無油跡、保持清潔、通風良好。有毒有害物品包裝場地不應設地坑,作業人員不應在地坑中進行灌裝包裝。
5.6.3 含有危險化學品的涂料產品包裝應使用有資質的專業定點企業所生產的包裝物和容器,運輸包裝材料應符合GB 12463要求。
5.6.4 列入GB 12268的危險化學品應儲存在專用的倉庫中。
5.6.5 危險化學品貯存場所的建筑結構、電氣、通風、調溫、消防設置及貯存量限制等應符合GB 15603的規定。
5.6.6 甲、乙類危險化學品倉庫不應與生產車間、行政辦公樓、作業人員宿舍及輔助設施同幢建筑物內。甲、乙類危險化學品倉庫內不應設立辦公室、休息室。不應在有毒物品倉庫內進行產品分裝。
5.6.7 劇毒品應在專用倉庫內單隔離,限量儲存。劇毒品儲存應執行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運輸、雙人使用的“五雙”制度,并應裝設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5.7 生產廢物料的處理
5.7.1 生產過程中對有毒、有害物質的處置應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要求。
5.7.2 生產區排出的有毒、有害氣體和液體應采取有效的凈化措施。
5.7.3 生產區(包括實驗室)產生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應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要求。
6 通風凈化系統
6.1 系統設置
6.1.1 在布置工藝設備時,應為通風系統的工藝(包括排風罩的位置、風管敷設、平臺位置、除塵器設置、塵毒集中處理等)的合理布局提供必要的條件。
6.1.2 工藝設備的運行控制應與通風系統的運行實行聯鎖控制,確保通風設備先于工藝設備運行和滯后于工藝設備停止運行。
6.1.3 廠房的排風天窗宜布置在熱源的上方,天窗應有防雨措施。
6.2 設備密閉與煙塵凈化
6.2.1 對于產生塵毒的定型設備,應選用配備有密閉罩的設備。
6.2.2 對產生塵毒的設備和地點應根據塵毒產生的特點、設備的結構和操作情況,按照GB/T 16758的要求,分別采取不同的密閉方式,并使用合適的排風罩收集有害氣體。
6.2.3 密閉裝置的結構應牢固、嚴密,并便于操作、檢修。
6.2.4 設備之間處于動態連接時,宜采用柔性材料密封連接。收塵設備、冷卻設備、風管、排灰設備和煙塵輸送系統應密閉。
6.2.5 密閉罩上的觀察窗、操作孔和檢修門應具有較好的密閉性。
6.2.6 塵毒凈化系統和除塵器、凈化器的進出口處,應設檢測孔。
6.3 系統維護
6.3.1 除塵器應按其性能和規定的技術要求正確使用,并定期檢測其工作狀態,保證除塵系統達到設計要求,使其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
6.3.2 通風凈化系統設備的維護、檢修、更新改造應納入企業生產設備的維護、檢修計劃中。生產設備進行大修時,通風凈化系統的設備應同時檢修、同時投入運行。在對密閉空間的設備進行維護、檢修、更新改造時,對作業人員的職業危害防護應滿足GBZ/T 205的要求。
6.3.3 對于袋式除塵器,當含塵氣體溫度超過120℃時,應采用耐高溫的濾料;含塵氣體濕度較高時,應采用憎水性濾料;含塵氣體具有腐蝕性時,應采用耐酸堿的防腐蝕性濾料。
6.3.4 應制定相應的通風凈化系統管道清掃制度,并按制度定期清掃。
6.3.5 排風罩不得隨意拆除或丟棄,如有破損應及時修復。為防止排風罩損壞,必要時可增設保護圍擋。
6.3.6 每半年至少測定次通風系統的風量、風壓、除塵效率、排塵濃度等參數,并記入技術檔案。發現不符合原設計的要求時,應找出原因,及時采取措施解決。
7 管理
7.1 般規定
7.1.1 涂料生產企業應制訂職業危害防治的技術措施計劃,并列入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逐步加以落實。要明確責任人、責任部門、目標、方法、資金、時間表等,并對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進行定期檢查,確保職業危害的防治與控制效果。
7.1.2 在廠區內應按GB 2893、GB 2894的規定,正確地使用安全色與安全標志。
7.1.3 實行職業危害防護各崗位人員責任制,企業應將生產車間的職業危害治理目標列入各經濟技術考核責任制中。
7.1.4 涂料生產企業應根據危害特點和風險程度需要,配備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職業健康工作的管理與職業健康技術措施項目的實施。
7.1.5 加強防塵防毒設施的管理,生產設備的通風系統應指定人員負責運行操作,應保證防塵防毒設施的正常使用。對生產系統的設備進行檢修等作業時,應嚴格執行作業票證的審批制度。
7.1.6 涂料生產企業應針對可能發生的急性中毒事故,按有關法規的要求制定專項應急預案且定期演練、經常維護、及時更新。
7.1.7 對作業中可能接觸有毒物質的作業人員,應執行休息、就餐、洗漱管理規定及污染衣物的洗滌管理制度。
7.1.8 涂料生產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如果企業職業危害發生變化,企業應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變更。涂料生產企業的職業危害因素參見附錄A。
7.1.9 企業應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超出職業接觸限值的,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7.2 職業危害告知和警示
7.2.1 涂料生產企業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和防護措施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7.2.2 涂料生產企業應以適當、有效的方式對從業人員及相關方進行宣傳,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按照GBZ 158設置職業危害警示標識,同時設置告知,告知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告知應符合GB 13690的要求。
7.3 個體防護
7.3.1 應按GB/T 11651和GB/T 18664的規定,為作業人員配備合格的且符合國家相關法規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
7.3.2 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個體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應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7.3.3 作業中可能吸入含有粉塵或有毒氣體的場所或作業環節,應配備呼吸防護器以及其他應急防護用品,呼吸防護器配備應符合GB/T 18664的要求。
7.3.4 不應在生產作業場所飲食;不得用飲料瓶、礦泉水瓶盛裝有機溶劑等有害液體,以免誤服。
7.3.5 盛裝有機溶劑等有害液體的包裝物、容器等不應帶入存衣間、休息室。
7.3.6 不得用有機溶劑擦洗工作服、衣物、鞋襪等濺落的涂料或漆膜等污物;不得用有機溶劑洗手及其他人體部位。
7.4 檢測與評價
7.4.1 定期檢測車間空氣中的有毒物質、粉塵濃度、作業場所溫度及噪聲聲,并及時公布檢測結果。至少每年進行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至少每三年進行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
7.4.2 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的采樣點設定應滿足GBZ 159、GBZ/T 160和GBZ/T 192的要求。
7.4.3 應有專人監督檢查通風除塵設備的運行操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5 職業健康監護
7.5.1 應建立完善的職業健康監護體系,保證作業人員能夠得到與其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相應的健康監護。
7.5.2 應為作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由專人負責管理,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作業人員離開企業時,涂料生產企業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其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并在復印件上簽章。
7.5.3 對從事涂料生產有毒有害作業的人員,在上崗前、在崗期間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其健康狀況應符合工作性質要求。有職業禁忌者,不應從事涂料生產作業。在崗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按照GB 7691、GBZ 188的有關規定執行。已被診斷為職業病的作業人員應及時進行治療和定期復查,必要時調離有毒有害工作崗位。涂料生產有毒有害作業崗位參見附錄B。
7.6 教育培訓
7.6.1 建立健全作業人員上崗前和定期的職業健康知識、職業衛生法規的宣傳教育制度、防塵防毒技術培訓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嚴格執行。
7.6.2 作業人員應接受專業職業健康教育和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7.6.3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向作業人員告知其職業危害和預防、控制及防護方法,并應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包括預防、控制及防止職業危害的培訓和緊急情況處理或應急措施的培訓)。
7.6.4 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應了解、掌握其職業危害特性,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并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教育和培訓。
8 應急措施
8.1 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在顯著位置設置說明有毒有害物質危害性、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理措施的指示。
8.2 在生產過程中可能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應設置應急通風裝置及與其連鎖的自動報警裝置,其通風換氣次數應不小于12次/h。
8.3 應急排風的通風機應分別在室內、外便于操作的地點設置開關,其供電系統來源應可靠。
8.4 涂料生產企業應具備現場快速、簡易的急救能力,按照相關規范在有毒有害物質作業區域就近設置淋浴器、洗眼器、急救藥品和其他相關急救裝備。
附 錄 A
(資料性附錄)
涂料生產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A.1 生產性粉塵
通過呼吸道進入人體。可造成塵肺等呼吸道疾病等。包括:
a) 無機粉塵:滑石粉、碳酸鈣、氧化鐵紅、高嶺土等作業;
b) 有機粉塵:固體樹脂、粉末涂料等的作業。
A.2 生產性有毒物質
通過呼吸道 、消化道及皮膚侵入人體。有的可刺激粘膜(上呼吸道),有的可引起過敏反應或皮炎,有的造成急、慢性中毒,有的可以或可能致癌、致突變等。包括:
a) 有機溶劑(甲苯、二甲苯、有機胺、環己酮、甲醇、二甲醇):樹脂合成、稀釋劑、研磨、包裝等作業;
b) 含有有毒物質的粉塵(苯酐、炭黑、紅丹、檸檬黃、鉛、鉻、鎘等):樹脂合成、配料等作業;
c) 其他有毒作業(煤焦瀝青、甲苯二異氰酸酯(TDI)、甲醛、苯酚、苯胺、甲酚、苯乙烯、丙烯酸酯、環氧氯丙烷、二酚基丙烷、三聚氰氨、四氟乙烯、過氯乙烯):樹脂合成、研磨、包裝等作業。
A.3 有害物理因素
有害物理因素包括:
a) 噪聲、振動:生產作業中所使用的某些設備,如空壓機、攪拌機、電動機、砂磨機、球磨機、真空泵等設備轉動;
b) 高溫:樹脂合成反應等高溫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