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總 則
1.0.1條 石油庫設計必須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生產安全,管理方便,確保油品質量,減少油品損耗,防止污染環境,節約用地和節約能源。
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石油庫新建和擴建工程的設計。
本規范不適用于下列石油庫的設計:
—、總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石油庫;
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庫;
三、 自然洞石油庫;
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臨時性石油庫。
本規范亦不適用于生產裝置內部的儲油設施的設計。
1.0.3條 石油庫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1.0.4條 石油庫等的劃分,應符合表1.0.4的規定。
1.0.5條 石油庫儲存油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符合表1.0.5的規定。
1.0.6條 石油庫內生產性建筑物和構筑物的耐火等,不得低于表1.0.6的規定。
表1.0.4 石油庫的等劃分
等
總 容 量 (米3)
二
三
四
50000 及以上
10000至50000以下
2500至10000以下
500至2500以下
注: 表中總容量系指石油庫儲油罐的公稱容量和桶裝油品設計存放量之總和。不包括零位罐、高架罐、放空以及石油庫自用油品儲罐的容量。
表1.0.5 石油庫儲存油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類 別
油品閃點(℃)
舉 例
甲
28以下
原始、汽油
乙
28至60以下
噴氣燃料、燈用煤油、35號輕柴油
丙
A
60至120
輕柴油、重柴油、20號重油
B
120以上
潤滑油、100號重油
表1.0.6 石油庫內生產性建筑物和構筑物的耐火等
序 號
建筑物和構筑物名稱
油品類別
耐火等
1
油泵房(棚)閥室(棚)、灌油間、鐵路裝卸油品暖庫
甲、乙、丙
二
三
2
桶裝油品庫房及敞棚
甲、乙、丙
二
三
3
化驗室、計量室、儀表間、變配電間、修洗桶間、汽車油罐車庫、潤滑油再生間、柴油發電機間、空氣壓縮機間、鐵路裝卸油品棧橋、高架罐支座(架)
二
4
機修間、器材庫、水泵房
三
二章 庫址選擇
2.0.1條 石油庫的庫址,應選在交通方便的地方。以鐵路運輸為主的石油庫,應靠近有條件接軌的地方; 以水運為主的石油庫, 應靠近有條件建沒裝卸油品碼頭的地方。
2.0.2條 儲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等大宗油品的石油庫的庫址選擇,應考慮產、運、銷的關系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油品運輸流向。
2.0.3條 為城鎮服務的商業石油庫的庫址, 在符合城鎮環境保護與防火安全要求的條件下,應靠近城鎮。
2.0.4條 企業附屬石油庫的庫址選擇,應結合該企業主體工程統考慮,并應符合城鎮或工業區規劃、環境保護與防火安全的要求。
2.0.5條 石油庫的庫址應具備良好的地質條件,不得選在有土崩、斷層、滑坡、沼澤、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區和地下礦藏開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區。
人工洞石油庫的庫址,應選在地質構造簡單、巖性均、石質堅硬與不易風化的地區,并宜避開斷層和密集的破碎帶。
2.0.6條 、二石油庫的庫址,不得選在地震基本烈度九度及以上的地區。
2.0.7條 當庫址選定在靠近江河、湖泊或水庫的濱水地段時,庫區場地的低設計標高,應高于計算高洪水位0.5米。
當有防止石油庫受淹的可靠措施, 且技術經濟合理時庫址亦可選在低于計算
高洪水位的地段。
計算高洪水位采用的洪水頻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 、二石油庫不應低于1/50(即五十年遇);
二. 二、四石油庫不應低于1/25(即二十五年遇)。
2.0.8條 石油庫的庫址,應具備滿足生產、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電源的條件,還應具備排水的條件。
2.0.9條 石油庫與周圍居住區、工礦企業、交通線等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2.0.9的規定。
2.0.10條 石油庫與飛機場的距離,應符合各機場對凈空的要求。
表2.0.9 石油庫與周圍居住區、工礦企業、交通線等的安全距離(米)
序號
名 稱
石 油 庫 等
二
三、四
1
2
3
4
5
6
7
8
居住區及公共建筑物
工礦企業
國家鐵路線
工業企業鐵路線
公路
國家、二架空通信線路
架空電力線路和不屬于國家、二的架空通信線路
爆破作業場地(如采石場)
100
80
80
35
25
40
1.5倍桿高
300
90
70
70
30
20
40
1.5倍桿高
300
80
60
60
25
15
40
1.5倍桿高
300
注 ①序號 1─7的距離,應從石油庫的油罐區或裝卸區算起,有防火堤的油罐區應從防火堤中心線算起,無防火堤的地下油罐應從油罐壁算起。裝卸區應從建筑物
或構筑物算起。 序號8的距離應從石油庫圍墻算起。
②對于三、四石油庫,當單罐容量不大于1000立方米時,序號 1、2的距離可減少25%;當石油庫僅儲存丙類油品時,序號 1、2、5的距離可減少25%。
③居住區包括石油庫的生活區。四石油庫的生活區可建在石油庫行政管理區內,并不受本表距離的限制。
④對于電壓35干伏以上的電力線路,序號7的距離除應滿足本表要求外,且不應小于30米。
⑤鐵路部門的附屬石油庫與國家鐵路線的距離,應按表3.0.3鐵路機車走行線的規定執行。
三章 總平面布置
3.0.1條 石油庫宜分區布置。石油庫的分區及各區內的主要建筑物和構筑物,宜接表3.0.1的規定布置。
3.0.2條 石油庫內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在符合生產使用和安全防火的要求下,宜合并建造。
3.0.3條 石油庫內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的防火距離(油罐與油罐之間的距離除外),不應小于表3.0.3的規定。
3.0.4條 石油庫的地上油罐區,宜根據地形條件布置在比裝卸區高的地區。
3.0.5條 人工洞石油庫儲油區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 油罐室的布置,應大限度地利用巖石覆蓋層的厚度。油罐室部巖石覆蓋層的厚度,應滿足防護要求。
二、每條主巷道的出入口,不宜少于兩處(盡頭式巷道除外);洞口宜選擇在巖石較完整的陡坡上。
表3.0.1 石油庫分區及其主要建筑物和構筑物
序號
分 區
區內主要建筑物和構筑物
1
儲 油 區
油罐防火堤、油泵房 變配電間等
2
裝卸區
鐵路裝卸區
鐵路裝卸油品棧橋、站臺、油泵房、桶裝油品倉庫、零位罐、變配電間等
水運裝卸區
裝卸油品碼頭、油泵房、灌油間、桶裝油品倉庫、變配電等間等。
公路裝卸區
高架罐、灌油間、變配電間、汽車裝卸油品設備、桶裝油品倉庫等。
3
輔助生產區
修洗桶間、消防泵房、消防車庫、機修間、器材庫、爐房、化驗室、污水處理設施等
4
行政管理區
辦公室、傳達室汽車庫、警衛及消防人員宿舍、集體宿舍、浴室、食堂等。
注 ① 企業附屬石油庫的分區,尚宜結合該企業的總體布置統考慮。
② 對于三石油庫,序號2、3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可合并布置;對于四石油庫,序號2、3、4的建筑物構筑物可合并布置。
③ 汽車庫、浴室亦可布置在輔助生產區。
④ 消防車庫、機修間、器材庫、鍋爐房及化驗室亦可布置在行政管理區。
三、變配電間、空氣壓縮機間、發電間等,不應與油罐室布置在同主巷道內;當布置在單洞室內或布置在洞外時,其洞口或建筑物、構筑物至油罐室的主巷道洞口、油罐室的排風管或油罐的呼吸管出口的距離,不應小于15米。
四、油泵房、通風機室與油罐室布置在同主巷道內時, 與油罐室的距離不應小于15米。
3.0.6條 鐵路裝卸區,宜布置在石油庫的邊緣地帶。石油庫的專用鐵路線,不宜與石油庫出入口的道路相交叉。
3.0.7條 公路裝卸區,應布置在石油庫面向公路的側,宜設圍墻與其它各區隔開,并應設單出入口,在出入口處應設業務室,出入口外應設停車場。
表3.0.3 石油庫內建筑物、構筑
序號
建筑物和構筑物名稱
油罐
5000米^3以上
1000米^3以上至5000米^3以上
1000米^3以上
架罐
甲、乙類油品
丙類油品
1
2
3
4
5
6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高架罐
油泵房 甲、乙類油品丙類油品
罐油間 甲、乙類油品丙類油品
汽車灌油鶴管 甲、乙類油品丙類油品
鐵路作業線 甲、乙類油品丙類油品
裝卸油品碼頭 甲、乙類油品 丙類油品
桶裝油品倉庫 甲、乙類油品丙類油品
隔油池 150米3 以下150米3 及以上
消防泵房、消防車庫
露天變配電所、10千伏及以下
變壓器 10千伏以上
立變配電間
鐵路機車走行線
有明火及散發火花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地點
其它建筑物、構筑物 圍墻
20
20
15
25
20
25
20
25
20
50
35
25
20
25
30
35
20
30
15
25
35
25
15
15
15
12
20
15
20
15
20
15
40
30
20
15
20
25
30
20
30
15
25
35
20
10
10
12
10
15
12
15
12
15
12
35
30
15
12
15
20
25
20
30
15
25
35
15
8
12
10
10
8
10
8
15
12
20
15
15
15
12
1520
20
20
30
15
20
20
12
8
12
12
12
12
15
15
8
8
15
15
12
12
15
20
12
15
50
12
15
20
12
10
10
12
10
15
12
8
8
15
12
12
10
10
15
10
10
15
10
12
15
10
5
注 ①序號1、2、3的油罐, 系指儲存甲、乙類油品的立式固定油罐。對于浮油罐或內浮油罐、儲存丙類油罐,本表距離可減少 50%。
②建在碼頭上的油泵房、消防泵房與裝卸油品碼頭的距離,可不受限制。
③灌油間與高架罐鄰近的側如無門窗和孔洞時,兩者之間的距離可不受限制。
④密閉式隔油池與建筑物、構筑物的距離可減少50% 油罐組內的小型隔油池與油罐的距離可不受限制。
⑤四石油庫內各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的防火距離,除序號1.2、3外,可減少50%。
⑥序號 l、2、3的油罐至河(海)岸邊的距離不應小于30米 其它各序號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序號25除外)至河(海)岸邊的距離不應小于10米。
物之間的防火距離(米)
灌油間
汽車灌油鶴管
鐵路作業線
裝卸油品碼頭
桶裝油品倉庫
隔油池
甲、乙類油品
丙類油品
甲、乙類油品
丙類油品
甲、乙類油品
丙類油品
甲、乙類油品
丙類油品
甲、乙類油品
丙類油品
150米^3以下
150米^3以上
7
12
12
15
15
15
15
15
15
12
12
20
25
12
20
30
15
20
30
12
10
8
10
15
12
15
12
15
12
12
10
15
20
10
10
20
10
15
20
10
5
9
15
15
15
15
15
15
20
25
15
20
30
15
20
30
12
10
10
15
12
15
12
15
12
15
20
12
10
20
10
15
20
10
5
11
20
20
8
8
25
30
15
20
30
15
20
30
12
10
12
20
15
8
8
20
25
12
10
20
10
15
20
10
5
13
15
15
25
30
25
20
30
15
20
40
15
-
14
15
12
20
25
20
10
20
10
15
30
12
-
15
12
12
15
20
20
15
20
12
15
30
12
5
16
10
10
15
15
10
10
10
10
20
10
5
17
20
15
20
15
15
30
15
10
18
25
20
30
20
20
40
15
10
油品的立式固定油罐、容量大于50立方米的臥式油罐、本表距離可減少25%。
3.0.8條 行政管理區宜設圍墻(柵)與其它各區隔開,并應設單對外的出入口。
3.0.9條 石油庫內道路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油罐區的周圍應設環行消防道路。 油罐組之間宜設寬3.5米的消防道路與環行消防道路相連。 三、四石油庫、山區或丘陵地帶的石油庫亦可設有回車場的盡頭式消防道路。
二、油罐區消防道路與防火堤坡腳線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3米。
三、鐵路裝卸區應設消防道路,消防道路應與庫內道路構成環行道,或為設有回車場的盡頭式道路。
3.0.10條 石油庫通向公路的車輛出入口(行政管理區和公路裝卸區的單出入口除外),、二石油庫不宜少于兩處,三、四石油庫可設處。
3.0.11條 石油庫應設高度不低于2.5米的非燃燒材料的實體圍墻。
山區石油庫建實體圍墻有困難時,可建刺絲網圍墻。
3.0.12條 立石油庫的圍墻外,應設寬度為1至2米的隔離地帶。該地帶不應植樹。
3.0.13條 石油庫內應進行綠化,除行政管理區外不應栽植油性大的樹種。防火堤內不應植樹。在消防道路兩側植樹時,株距應滿足消防操作的要求。
四章 油 罐 區
節 地上、半地下和地下油罐區
4.1.1條 石油庫應采用鋼油罐。當采用鋼油罐確有困難時,亦可采用非金屬油罐。
儲存中類油品的地上油罐,宜采用浮油罐或內浮油罐。
4.1.2條 石油庫的油罐,應按下列要求成組布置:
、在同個油罐組內宜布置油品火災危險性相同或相近的油罐。
二、地上油罐不宜與半地下、地下油罐布置在同個油罐組內。
三、個油罐組內油罐的總容量,固定油罐不應大于100000立方米;浮油罐或內浮油罐不應大于200000立方米。
四、—個油罐組內的油罐不應多于12座,但單罐容量小于1000立方米的油罐組和儲存丙 B類油品的油罐組內的油罐座數可不受此限。
4.1.3條 地上油罐組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地上油罐組內的油罐不應超過兩排,單罐容量不大于1000立方米的儲存丙B類油品的油罐不應超過四排(潤滑油儲罐的單罐容量可不受此限)。
二、立式油罐的排與排之間的防火距離,不應小于5米;臥式油罐的排與排之間的防火距離,不應小于3米。
4.1.4條 油罐之間的防火距離,不應小于表4.1.4的規定。
表4.1.4油罐之間的防火距離
油品類別
固定油罐
浮油罐內
甲、乙類
地 上 式
半 地下 式
地下式
浮油罐
臥式油罐
1000米3 以上的罐:0.6D且不宜大于20米1000米3 及以下的罐,當消防采用固定式時:0.6D;采用移動冷卻方式時:0.75D
0.5D且不宜于20米
0.4D且不宜大于15米
0.4D且不宜大于20米
0.8米
丙類
A
0.4D,且不宜大于15米
不限
B
大于1000米3 的罐:5米;不大于1000米3的罐:2米
注:①表中D為相鄰油罐中較大油罐的直徑。對于矩形油罐,D為長寬兩邊之和的半。
②儲存不同油品的油罐、不同型式的油罐之間的防火距離,應采用較大值。
③高架罐的間距不應小于0.6米。
4.1.5條 對于單罐容量不大于300立方米,總容量不大干1500立方米立式罐的油罐組,油罐可集中布置,其油罐之間的距離,可根據施工和操作要求確定。
4.1.6條 地上油罐與半地下油罐(包括帶水平通道無密封門的覆土油罐)的油罐組,均應設防火堤,防火堤應符合下列要求:
、 防火堤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建造。防火堤的實高應比計算高度高出0.2米。
立式油罐的防火堤實高不應低于1米,且不宜高于 1.6米。臥式油罐的防火堤實高不應低于0.5米。如采用土質防火堤,堤寬度不應小于0.5米。
二、 防火堤應能承受所容納油品的靜壓力。
三、 油罐組防火堤的人行踏步不應少于兩處。
四、嚴禁在防火堤上開洞。
4.1.7條 立式油罐至防火堤內坡腳線的距離,不應小于罐壁高度的半。臥式油罐至防火堤內坡腳線的距離,不應小于3米。
4.1.8條 防火堤內的有效容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對于固定油罐,不應小于油罐組內個大油罐的容量。
二、對于浮油罐或內浮油罐,不應小于油罐組內個大油罐容量的半。
三、當固定油罐與浮油罐或內浮油罐布置在同油罐組內時,應取以上兩款規定的較大值。
四、半地下油罐的防火堤內的有效容量規定同上,但油罐容量應按其高出地面部分的容量計算。
4.1.9條 當油罐組內油罐的總容量大于20000立方米,且油罐座數多于兩個時,防火堤內應設隔堤。隔堤應比防火堤低0.2至0.3米。
三、四石油庫的油耀組防火堤內是否設置隔提,應根據地形條件、油品性質和消防能力進行綜合考慮確定。
4.1.10條 管線穿過防火堤處,必須采用非燃燒材料嚴密填實。
4.1.11條 油罐的進油管,應從油罐下部接入;如需要從油罐上部接入時,甲、乙、丙 A類油品的進油管應延伸到油罐的底部。
4.1.12條 油罐均應裝設進出油接合管、排污孔、放水管、人孔、采光孔和量油孔等基本附件。 儲存甲、乙類油品和輕柴油的固定油罐,必須裝設阻火器和呼吸閥;儲存丙類油品的固定油罐,應裝設通氣管。
油罐應設梯子和欄桿。高度大于5米的立式油罐,應采用盤梯或斜梯。
拱油罐罐上經常走人的地方,應設防滑踏步。
4.1.13條 地上油罐的基礎面,宜高出設計地坪0.5米。
二節 人工洞石油庫油罐區
4.2.1條 同個貫通式巷道內的油罐總容量,不應大于100000立方米;油罐不宜多于15座。
同個盡頭式巷道內的油罐總容量,不應大于40000立方米;油罐不宜多于6座。
儲存丙B類油品的油罐座數,可不受此限。
4.2.2條 人工洞內油罐室之間的距離, 不宜小于相鄰較大油罐室毛洞的直徑。
4.2.3條 油罐與油罐室內表面的距離,不應小于1.2米;油罐壁與油罐室壁內表面的距離,不應小于0.8米。
油罐壁與油罐室防爆墻的距離,不應小于1.5米。
4.2.4條 人工洞石油庫主巷道襯砌后的凈寬,不應小于3米;邊墻的高度,不應小于2.2米。主巷道的縱向坡度,不宜小于千分之五。
4.2.5條 人工洞石油庫主巷道的口部和油罐室防爆墻上,應根據抗爆等設相應的防護門和密閉門。
五章 油泵房
5.0.1條 油泵的類型和規格,應根據輸送油品的性質、設計流量經計算確定,并應使油泵經常處于高效區工作。
5.0.2條 油泵房宜建地上式。如采用離心泵,泵中心宜低于罐底標高。
5.0.3條 備用油泵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連續輸送同種油品的泵,當操作油泵不多于三臺時,備用油泵應設臺,當操作油泵多于三臺時,備用油泵不應多于兩臺。
二、經常操作但不連續運轉的油泵,不宜專設備用油泵,可與輸送性質相近的油品的泵互為備用或共設臺備用油泵。
三、不經常操作的油泵,不應設置備用油泵。
5.0.4條 油泵應選用性能良好的軸封裝置。
5.0.5條 電動往復泵、螺桿泵和齒輪泵等容積式泵的出口管線,必須設安全閥(泵本身帶有安全閥者除外)。蒸汽往復泵的出口壓力如有可能大于管線、管件及與泵出口相連的設備所能承受的壓力時,其出口管線上亦必須設安全閥。
安全閥的放空管,應接至泵的入口管線上。
5.0.6條 泵機組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泵機組單排布置時,原動機端部至墻(柱)的凈距,不直小于1.5米。
二、相鄰泵礬組機座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較大泵機組機座寬度的1.5倍。
5.0.7條 油泵房應設外開門,且不宜少于兩個。建筑面積小于60㎡的油泵房,可設個外開門。
5.0.8條 油泵房內的人行過橋、管線支架的材料,應選用非燃燒材料。
5.0.9條
六章 裝卸油品設施
節 鐵路裝卸油品設施
6.1.1條 鐵路裝卸油品作業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 作業線的車位數,應按油品運輸量計算確定;
二、作業線應為盡頭式,其終端車位的末端至車擋的安全距離應為20米。
三、作業線應為平直線;
四、裝卸油品棧橋,只應在作業線的側設置。
6.1.2條 裝卸油品作業線中心線至庫內非罐車鐵路裝卸作業線中心線的安中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 裝卸甲、乙類油品的,不應小于20米;
二、 裝卸丙類油品的,不應小于10米。
6.1.3條 裝卸油品作業線中心線至庫內道路(消防道路除外)的距離,不應小于10米。
6.1.4條 鐵路裝卸油品棧橋的橋面,宜高出軌面3.5米。棧橋上應設安全欄桿。
在棧橋的兩端和沿棧橋每隔60至80米處,應設上、下棧橋的梯子。
6.1.5條 裝卸油鶴管距石油庫圍墻的鐵路大門,不應小于20米。
6.1.6條 汽油、煤油、輕柴油等油品的裝卸作業線與重油、潤滑油等油品的裝卸作業線,宜分開設置。當合用條線時,其相鄰鶴管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宜小于24米。
6.1.7條 桶裝油品裝卸作業線,可與散裝油品裝卸作業線合用。作業線上的桶裝油品車位至相鄰散裝油品車位的凈距,不應小于10米。
6.1.8條 桶裝油品裝卸站臺的面,應高于軌面11米。站臺邊緣至鐵路作業線中心線的距離,不應小于1.75米。
6.1.9條 卸油設施的零位罐距卸油作業線中心線,不應小于6米。零位罐的總容量,不應大于次卸車量。
6.1.10條 從下部接卸鐵路油罐車的卸油系統,應采用密閉式管道系統。
6.1.11條 鐵路中心線至石油庫圍墻的鐵路大門邊緣的距離,有附掛調車作業時,不應小于3.2米,無附掛調車作業時,不應小于2.44米。
6.1.12條 鐵路中心線至裝卸油品暖庫大門邊緣的距離,不應小于2米。暖庫大門的凈空高度(自軌面算起),不應小于5米。
6.1.13條 鐵路裝卸油作業線的中心線與裝卸油棧橋邊緣的距離,自軌面算起3米以下不應小于2米,3米以上不應小于1.75米。在無棧橋測,其中心線與其它建筑物或構筑物的B巨離,露天場所不應小于3.5米;非露天場所不應小于2.44米。
注: ①非露天場所系指在庫房、敞棚或山洞內的場所。
②鐵路裝卸油作業線中心線與其它建筑物或構筑物的距離,尚應符合表3.0.3的規定。
6.1.14條 兩條鐵路作業線共用座棧橋或排鶴管時,兩條作業線中心線的距離,不宜大于6米。
6.1.15條 相鄰兩裝卸油品棧橋之間兩條鐵路裝卸油作業線中心線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當二者或其中之用于甲、乙類油品時,不應小于10米。
二、當二者都用于裝卸丙類油品時,不應小于6米。
二節 裝卸油品碼頭
6.2.1條 內河裝卸油品碼頭應建在其它相鄰碼頭或建筑物、構筑物的下游;
如確有困難時,在設有可靠的安全設施條件下,亦可建在上游。
6.2.2條 海港 (包括河口港)裝卸油品碼頭不宜與其它碼頭建在同港區水域內;如確有困難時,在設有可靠的安全設施條件下,亦可建在同港區水域內。
6.2.3條 裝卸油品碼頭至其它相鄰碼頭或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表6.2.3的規定。
表6.2.3 裝卸油品碼頭至其它相韶碼頭或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距離
裝卸油品碼頭位置
油 品 類 別
安全距離(米)
沿海、河口
甲、乙、丙
300
200
內河其它碼頭或建筑物、構筑物的下游
甲、乙、丙
150
100
內河其它碼頭或建筑物、構筑物的上游
甲、乙、丙
300
200
內河大型船隊錨地、固定停泊場、城市水源取水口的上游
甲、乙、丙
1000
注:①裝卸油品碼頭與其它相鄰碼頭的距離,系指相鄰兩碼頭所停靠設計船型尾間的凈距。
②受潮流影響產生往復流的河段屬河口范圍。
③停靠小于500噸油船的碼頭,距離可減少50%。
6.2.4條 裝卸油品碼頭相鄰兩泊位間的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長度小于或等于150米的機動船舶,不應小了兩泊位中較大設計船型總長度的0.2倍。
二、長度大于150米的機動船舶和非機動船舶,不應小于兩泊位中較大設計船型總長度的0.3倍。
注: 船舶在碼頭內、外檔停靠時,可不受此限。
6.2.5條 內河或海港的裝卸油品調頭,宜設立的作業區。
6.2.6條 碼頭的裝卸油品設施,應與設計船型的裝卸能力相適應。
6.2.7條 停靠需要排放壓艙水或洗艙水油船的碼頭,應設置接受壓艙水或洗艙水的設施。
6.2.8條 裝卸油品碼頭的建造材料,應采用非燃燒材料(護舷設施除外)。
6.2.9條 碼頭上輸油管線的閥門,應采用鋼閥。輸油管線在岸邊的適當位置,應設緊急關閉閥。
七章 輸油及熱力管線
7.0.1條 輸油及熱力管線的管徑和壁厚的選擇,應根據其流量進行計算,并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7.0.2條 管線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石油庫圍墻以內的輸油管線,應地上敷設; 圍墻以外的輸油管線,宜埋地敷設。熱力管線,宜地上或管溝敷設。
二、地上或管溝內的管線,應敷設在管墩或管架上。保溫管線應設管托。
三、輸油管線的管溝在進入油泵房、灌油間和油罐組防火堤處,必須設隔斷墻。
四、埋地輸油管線的管距地面,在耕種地段不應小于0.8米,在其它地段,不應小于0.5米。
7.0.3條 地上或管溝內的管線以及埋地管線的出土端(包括局部管溝、套管內的管線及非彈性敷設管線的轉彎部分等可能產生伸縮的管段),均應進行熱應力計算,并應采取補償和錨固措施。
7.0.4條 管線穿越、跨越庫內鐵路和道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管線穿越鐵路和道路時,其交角不宜小于60°,并應敷設在涵洞或套管內,亦可采取其它防護措施。套管的兩端伸出路基邊坡不得小于2米,路邊有排水溝時,仲出水溝邊不應小于 1米。套管距鐵路軌面不應小于0.8米,距道路路面不應小于0.6米。
二、管線跨越行駛蒸汽機車和內燃機車的鐵路時,軌面以上的凈空高度,不應小于5.5米;管線路越道路時,路面以上的凈空高度,不應小于4.5米。管架立枝邊緣距鐵路不應小于3米,距道路不應小于 l米。
三、管線的穿越、跨越段上,不得裝設閥門、波紋管或套筒補償器、法蘭、螺紋接頭等附件。
7.0.5條 管線與鐵路或道路平行布置時,其凸出部分距鐵路不應小于3.5米(裝卸油品棧橋下面的管線除外),距道路路肩不應小于 1米。
7.0.6條 管線應采用焊接連接。 有特殊需要的地方可采用法蘭連接,但應便于檢查和維修。
7.0.7條 在油罐液位下與油罐連接的各種管線上,靠近油罐的—個閥門應采用鋼閥。
7.0.8條 管線的防護,應附合下列規定:
、 鋼管及其附件的外表面,必須涂刷防腐涂層;埋地鋼管尚應采取防腐緣或其它防護措施。
二、輸送易凝油品的管線,應采取防凝措施。 管線的保溫層外,應設良好的防水層。
三、不放空、不保溫的地上輸油管線,應在適當位置采取泄壓措施。
八章 油品灌裝及桶裝油品庫房
節 油品灌裝
8.1.1條 油品灌裝可采用儲油罐直接自流灌裝、泵送灌裝或高架罐灌裝等方式。有地形高差可利用時,宜采用儲油罐直接自流灌裝方式。
油品灌裝應采用流量計(表)計量;潤滑油也可采用秤計量。
8.1.2條 汽油、煤油和輕柴油等油品的灌裝流速,不宜大于4.5米/秒。
8.1.3條 油品灌裝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灌裝200升油桶時,汽油、煤油和輕柴油等油風宜為1分鐘,潤滑油宜為3分鐘。
二、灌裝4000升汽車油罐車,汽油、煤油和輕柴油等油品不應大于8分鐘。
8.1.4條 油品灌裝場所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汽油、煤油和輕柴油等油品宜在灌油棚(亭)內灌裝。并可在同座灌油棚(亭)內灌裝。
二、潤滑油灌桶間、含鉛汽油灌桶間,應單設置。當潤滑油或含鉛汽油與汽油、煤油和輕柴油等油品在同棟灌桶間內灌桶時,應采用防火墻隔開。
三、潤滑油宜在室內灌裝。
8.1.5條 向汽車油罐車灌裝汽油、煤油和輕柴油等油品時,應采用能插到油罐車底部的罐油鶴管。
8.1.6條 每種油品高架罐的總容量,、二石油庫不應大于日灌裝量的半;三、四石油庫不應大于日灌裝量。
每種油品的高架罐,不宜多于兩座。
8.1.7條 汽油、煤油和輕柴油等油品的高架罐,嚴禁設在建筑物的部,亦不得雙層架設。潤滑油高架罐,可設在潤滑油罐桶間上部。
8.1.8條 高架罐周圍的地面上,應設防火堤。高架罐罐壁與防火堤內坡腳線的水平網距離,不應小于2米。
二節 桶裝油品庫房
8.2.1條 桶裝油品庫房,應建單層建筑,其單棟建筑面積不應大于表8.2.1的規定。
表8.2.1 桶裝油品庫房單棟建筑面積
油 品 類 別
耐火等
建筑面積(米2 )
防火墻隔間面積(米2 )
甲
、二
750
250
乙
、二
三
1000
500
-
-
丙
、二
三
2100
1200
-
-
注:丙類桶裝油品的庫房,必要時可建雙層建筑,其耐火等不應低于二,單棟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100㎡2.
8.2.2條 甲類桶裝油品的庫房,宜單設置。當甲類桶裝油品與乙、丙類桶裝油品儲存在同棟庫房內時,應采用防火墻隔開。
甲、乙類桶裝油品的庫房,不得建地下或半地下式。
8.2.3條 桶裝油品庫房,應設外開門;丙類桶裝油品的庫房,可采用靠墻外側推拉門。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100㎡的桶裝油品庫房,門的數量不得少于兩個,門寬不應小于2米,并應設置斜坡式門檻,門檻應選用非燃燒材料, 高出室內地坪0.15米。
8.2.4條 桶裝油品庫房內的油桶堆放,應符合下列要求:
、運輸油桶的主要通道寬度,不應小于1.8米;桶垛之間的輔助通道寬度,不應小于1.0米;桶垛與墻柱之間的距離,應為0.25至0.5米。
二、桶垛堆碼層數:
機械準桶時,甲類油品不得超過兩層,乙類油品不得超過三層,丙類油品不得超過四層。
人工堆桶時,均不得超過兩層。
注:①本條規定以200升油桶為準。
②建筑面積不大于50㎡的桶裝油品庫房可不受款的限制。
九章 消防設施
節 般規定
9.1.1條 石油庫的消防設施,應根據油罐型式、油品火災危險性、石油庫等及與鄰近單位的消防協作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
9.1.2條 石油庫的油品火災宜采用低倍數空氣泡沫滅火。
9.1.3條 油罐低倍數空氣泡沫滅火設施的設置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立石油庫宜采用固定式泡沫滅火,并應設臨時高壓或高壓給水管道。
二、企業附屬石油庫,當企業有較強的消防力量時,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滅火,并宜設低壓給水管道或消防水池。
三、下列各種油罐,可采用移動式泡沫滅火:
1. 容量不大于200立方米的地上油罐;
2. 半地下、地下、覆土和臥式油罐
3. 潤滑油罐。
二節 消防給水
9.2.1條 石油庫的消防給水管道,宜與生產、生活給水管道分開設置,采用立的消防給水管道。
9.2.2條 石油庫的消防水壓力,當采用高壓消防給水管道時,不應小于在達到設計消防水量時不利點滅火所需要的壓力;當采用低壓消防給水管道時,應保證每個消火栓出口處在達到設計消防水量時,壓力不小于10米水柱。
9.2.3條 油罐區的消防給水管道,應采用環狀敷設;四石油庫和環狀敷設有困難的山區石油庫,可采用枝狀敷設。
9.2.4條 石油庫的消防用水量,應按油罐區消防用水量計算確定。油罐區的消防用水量,應為撲救油罐火災配制泡沫大用水量與冷卻油罐大用水量的總和。
9.2.5條 油罐的消防冷卻范圍,應符合下列規定:
、著火的地上、半地下固定油罐和著火油罐直徑1.5倍范圍內的相鄰地上、半地下油罐,均應冷卻;當相鄰地上、半地下油罐超過三座時,應按三座較大的油罐計算。
二、著火的浮油罐應冷卻,其相鄰油罐可不冷卻。
三、著火的地下或覆土油罐及其相鄰的地下或覆土油罐均不冷卻,但應考慮滅火時的保護用水量(指人身掩護和冷卻地面及油罐附件的水量)。
9.2.6條 油罐的消防冷卻水或保護用水的供給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當采用固定冷卻方式時,著火油罐及相鄰油罐的冷卻水供給強度均為0.5升/秒·米。冷卻范圍的計算長度,當環形冷卻水管做成個圓形管時,著火油罐及桐鄰油罐均為油罐周長;當環形冷卻水管做成兩個或四個圓弧形管時,著火油罐為油罐周長,相鄰油罐為油罐周長的半。
二、當采用移動冷卻方式時:
1.著火油罐為固定油罐(包括保溫罐)時,冷卻水供給強度不應小于0.6升/秒·米,著火油罐為浮油罐(包括保溫罐)時,冷卻水供給強度不應小于0.45升/秒·米。冷卻范圍的計算長度均為油罐周長。
2.相鄰的不保溫油罐的冷卻水供給強度不應小于0.35升/秒·米;相鄰油罐為保溫罐時,其冷卻水供給強度不應小于0.2升/秒·米。冷卻范圍的計算長度均為油罐周長的半
3.地下或覆土油罐的保護用水供給強度不應小于0.3升/秒·米。用水量的計算長度為大油罐的周長。
注:冷卻水供給強度還應根據實際滅火戰術所使用的消防設備進行校核。
9.2.7條 冷卻水的供給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浮油罐相半地下、地下、覆上油罐以及直徑小于或等于20米的地上固定油罐,應為4小時。
二、直徑大于20米的地上固定油罐,應為6小時。
9.2.8條 消火栓的數量, 應按所需消防水量確定; 每個消火栓的出水量,應按10至15升/秒計算;消火栓的位置,應按保護半徑確定;保護半徑不宜大于l20米。
9.2.9條 四石油庫的消防水泵房,可不設備用泵,并可使用個動力源。
9.2.10條 石油庫設有消防水池時,其補水時間不應超過96小時。
三節 油罐低倍數空氣泡沫滅火
9.8.1條 采用固定式、半固定式泡沫滅火的石油庫,尚應配置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
9.3.2條 固定油罐的空氣泡沫或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和泡沫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表9.3.2的規定。
9.3.3條 浮油罐的燃燒面積,應按罐壁與泡沫堰板之間的環形面積計算。泡沫堰板距罐壁應為1.2至1.4米。浮油罐的堰板高度,當采用機械密封時不應小于0.25米;當采用軟密封時不應小于0.9米。
表9.3.2 泡沫或混合液供給強度和連續供給時間
油品類別
供 給 強 度
連續供給時間(分)
固定式、
半固定式
移動式
泡沫(升/秒.米2 )
混合液(升/分.米2 )
泡沫(升/秒.米2 )
混合液(升/分.米2 )
甲、乙類丙類
0.8
0.6
8
6
1
0.8
10
8
30
20
9.3. 4條 浮油罐的泡沫產生器數量,應按海個產生器的保護周長計算確定。不同產生器所采用的保護周長和泡沫或混合液供給強度, 應符合表9.3.4的規定。泡沫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30分鐘。泡沫產生器的工作壓力,應為5公斤/厘米2。
表9.3.4 泡沫產生器保護周長和泡沫或混合液供給強度
泡沫產生器規格
大保護周長(米)
小供給強度
泡沫(升/秒)
混合液(升/分)
泡沫(升/秒.米2 )
混合液(升/分.米2)
25
50
100
250
500
1000
14
28
48
1.25
1.25
1.5
12.5
12.5
1.5
9.3.5條 消防泡沫泵房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消防泡沫泵房宜與消防水泵房合建。其位置宜靠近油罐區,且應滿足泵啟動后將泡沫混合液輸送到遠油罐的時間不超過5分鐘的要求。
二、泡沫液宜存放在室內。儲存環境溫度:植物件蛋白泡沫液應為0至40℃;動物性蛋白泡沫液和氟蛋白泡沫液應為-5至40℃。
三、泡沫液罐的容量,不應小于所需的泡沫液量與充滿管道的泡沫混合液中所含泡沫液量之和。
四、當采用環泵式比例混合流程時,泡沫混合液泵吸入管的壓力不應大于3米水柱;
泵的流量,應包括比例混合器動力水的回流損耗。 比例混合器的吸液口標高,不得高于泡沫液罐的低液面1米。
五、當采用壓力比例混合流程時,比例混合器進口的工作壓力,應為6至12公斤/厘米2。
9.3.6條 油罐的空氣泡沫混合液管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固定油罐上的每個空氣泡沫產生器,宜采用單根泡沫混合液管線;浮油罐上的空氣泡沫產生器,可兩個合用根泡沫混合液管線。
二、油罐上空氣泡沫產生器的立管下部,應設銹渣清掃口(立管下端為管牙接口者除外)。
三、固定油罐采用固定式泡沫滅火時, 應在防火堤外的泡沫混合液管線上設帶悶蓋的65毫米管牙接口。設置數量不應小于表6.3.6的規定。
四、浮油罐的梯子部平臺上,宜設置泡沫混合液管線,并應在管線上裝設帶悶蓋的二分水器,該管線應單引至油罐根處或防火堤外。
9.3.7條 地上固定油罐當采用氟蛋白空氣泡沫液下噴射滅火時,消防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儲存汽油、煤油、柴油的油罐:
表9.3.6管牙接口數量
油罐直徑(米)
管牙接口數屋(個)
15 以下
15至25
25以上
2
3
4
1. 泡沫混合液的供給強度,不應小于8升/分.米2;發泡倍數應按三倍計算;
2. 泡沫的連續供給時問,不應小于30分鐘;
3. 泡沫噴入油品的流速,不應大于3米/秒;
4. 高背壓空氣泡沫產生器的背壓,應滿足克服泡沫管線的阻力和油罐內液體靜壓力的要求;
5. 噴射口應高出油罐的水墊層,燃燒面積不大于400㎡的油罐,可設個噴射口。
二、儲存溫度在50℃以下、粘度小于40厘沱的原油的油罐,除應按上款2、4、5項執行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泡沫混合液的供給強度,不應小于6升/分·米2,發泡倍數應按三倍計算;
2. 泡沫噴入油品的流速,不應大于3.5米/秒。
四節 消防車庫
9.4.1條 消防車庫的位置,應能滿足接到火災報警后消防車到達火場的時間不超過5分鐘的要求:
9.4.2條 消防車臺數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 當采用水罐消防車進行油罐冷卻時,水罐消防車的臺數,應按冷卻油罐大需要水量進行配備。
二、 當采用泡沫消防車進行油罐滅火時、泡沫消防車的臺數,應接著火油罐大需要泡沫液量進行配備。
三、在有消防協作條件下,協作單位可供使用的消防車輛應由雙方協商確定。
注:協作單位可供使用的消防車輛系指鄰近企業或城鎮消防站能在接到火災報警后5分鐘內對著火油罐進行冷卻、或10分鐘內對相鄰油罐進行冷卻、或20分鐘內對著火油罐進行泡沫滅火提供的消防車輛。
五節 其 它
9.5.1條 儲存汽油、煤油、柴油的地上固定油耀采用中倍數空氣泡沫滅火時,其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不應小于4.4升/分·米^2;發泡倍數宜控制在30至50倍;泡沫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30分鐘。
9.5.2條 鐵路裝卸油品棧橋、油泵房、罐油間、桶裝油品庫房、變配電間等場所除應配備滅火器具外,尚應根據需要設置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
9.5.3條 石油庫內的各種場所,應根據需要設置滅火器具,其種類和數量可根據場所的性質、火災危險性、占地面積等綜合考慮確定。
十章 給水排水
節 給 水
10.1.1條 石油庫的水源應就近選用地下水、地表水、城鎮自來水。企業附屬石油庫的給水,應由該企業統—考慮。石油庫采用城鎮自來水作為水源時,水管進入石油庫處的壓力不應低于12米水柱。
10.1.2條 石油庫的生產和生活用水水源,宜合并建設。當生產區和生活區相距較遠,合并建設在技術經濟上不合理時,亦可分別設置。
10.1.3條 石油庫水源的供水能力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消防、生產及生活用水采用同水源供水時,水源的供水能力應按大消防用水量的1.2倍計算確定。如采用消防水池時,應按消防水池的補充水量、生產用水量及生活用水量總和的1.2倍計算確定。
二、當消防與生產用水采用同水源,生活用水采用另水源時,消防與生產用水水源的供水能力應按大消防用水量的1.2倍計算確定;如采用消防水池時,應按消防水池的補充水量與生產用水量總和的1.2倍計算確定。生活用水水源的供水能力,應按由石油庫供水的人口總數結合當地用水定額再加0.2倍余量計算確定。
三、當消防用水采用單水源,生產與生活用水合用另水源時,消防用水水源的供水能力,應按大消防用水量的1.2倍確定。如設有消防水池時,應按消防水池補充水量的1.2倍確定。生產與生活用水水源的供水能力,應按生產用水量與生活用水量之和的1.2倍計算確定。
二節 排 水
10.2.1條 含油與不含油污水,必須采用分流制排放。含油污水應采用管道排放。未被油品污染的地面雨水,可采用明渠排放。
10.2.2條 油罐區的雨水排水管穿越防火堤處,應設置能在堤外操縱的封閉裝置覆土油罐或人工洞油罐周圍環形通道的排水管,應在其引出處設置閥門等封閉裝置,
10.2.3條 含油污水管道,應在下列各處設置水封井:
、油罐組或建筑物、構筑物的排水管出口處;
二、支管與干管的連接處;
三、干管每隔300米處:
四、通過石油庫圍墻處。
10.2.4條 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應小于0.25米。水封井應設沉泥段,沉泥段由低的管底算起,其探度不應小于0.25米。
三節 含油污水處理
10.3.1條 石油庫的含油污水(包括接收油船上的壓艙水和洗艙水),必須經過處理,達到現行的國家標準的排放規定時才能排放。
10.3.2條 處理含油污水的構筑物或設備,宜采用密閉式或加設蓋板。
10.3.3條 含油污水的處理,應根據污水的水量和水質,選用相應的調節、隔油、浮選等設施。
對于間斷排放的含油污水,宜設調節池。
隔油、浮選等設施,宜結合總平面及地形特點集中布置。
當含油污水含有其它有毒物質時,尚應采用其它處理措施。
10.3.4條 在石油庫污水排放口處,應設置取樣點或檢測水質和測量水量的設施(如三角堰等)。
十章 電氣裝置
節 供配電
11.1.1條 不能中斷輸油作業的石油庫供電負荷等,應為二。
11.1.2條 石油庫的供電,應采用外接電源;當采用外接電源確有困難或不經濟時,可采用自備電源。
11.1.3條 電壓為10千伏以上的變配電間,應單設置;電壓為10千伏及以下的變配電間可與易燃油品泵房相毗鄰,但應符合下列要求:
、隔墻應為非燃燒材料建造的實體墻。與變配電間無關的管線,不得穿過隔墻;所有穿墻的孔洞,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嚴密填實。
二、變配電間應設外開門、窗,其與泵房門、窗之間的路徑,不應小于6米。否則,變配電間的門,應設自動關閉裝置,窗應為固定窗。
三、變配電間的地坪,應高于泵房地坪0.6米。
11.1.4條 直埋電纜的埋設深度,在般地段不應小于0.7米,在耕種地段不宜小于1米,在巖石地段不應小于0.5米。
電纜可與地上輸油管線同架敷設,電纜與管線之間的凈距,中宜小于0.2米。電纜不得和輸油管線、熱力管線敷設在同管溝內。
11.1.5條 石油庫內建筑物、構筑物的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別的劃分,應符合附錄三的規定。
11.1.6條 人工洞石油庫油罐區的主巷道、支巷道、油罐操作間、油泵房相通風機房等處的照明燈具、接線盒、開關等,當無防爆要求時,應采用防水防塵型。
二節 油罐防雷
11.2.1條 鋼油罐必須作防雷接地,其接地點,不應少于兩處;接地點沿油罐周長的間距,不宜大于30米。當罐裝有避雷針或利用罐體作接閃器時,接地電阻不宜大于10歐,當油罐僅作防感應雷接地時,接地電阻不宜大于30歐。
11.2.2條 儲存易燃油品的油罐的防雷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裝有阻火器的地上固定鋼油罐,當板厚度大于或等于4毫米時,可不裝設避雷針(線)。當板厚度小于4毫米時,應裝設避雷針(線)。避雷針(線)的保護范圍,應包括整個油罐。
二、浮油罐可不設避雷針(線),但應將浮與罐體用兩根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軟鋼絞線作電氣連接。
三、地上非金屬油罐,應裝設立避雷針(線)。油罐的金屬附件和罐體外露金屬件,應作電氣連接并接地,當電氣連接有困難時,整個罐應采用直徑不小于3毫米的圓鋼做成不大于6×6米的網格加以鋪蓋并接地。
四、覆土油罐的罐體及罐室的金屬構件以及呼吸閥、量油孔等金屬附件,應作電氣連接并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歐。
11.2.3條 儲存可燃油品的鋼罐,可不裝設避雷針(線),但必須作防感應雷接地。
11.2.4條 人工洞石油庫油罐的金屬呼吸管和金屬通風管的露出洞外部分,應裝設立避雷針,管口上方2米應在保護范圍內,避雷針尖那端應設在爆炸危險空間之外。
11.2.5條 立避雷針(線)的接地電阻,不宜大于10歐。
11.2.6條 儲存易燃油品的人工洞石油庫,應采取下列防止高電位引入洞內的措施:
—、進入洞內的金屬管線,從洞口算起,當其洞外埋地長度超過50米時,可不設接地裝置;當其洞外部分不理地或埋地長度不足50米時,應在洞外作兩處接地,接地點的間距不應大于100米,接地電阻不宜大于20歐。
二、電力和通信線路應采用銷裝電纜埋地引入澗內,若由架空線路轉換為電纜埋地引入洞內時,由洞口至轉換處的距離不應小于50米。電纜與架空線路的連接處,應裝設低壓閥型避雷器。避雷器、電纜外皮和瓷瓶鐵腳應作電氣連接并接地,接地電阻不宜大于10歐。洞口的電纜外皮,必須與油罐、管線的接地裝置連接。
11.2.7條 地上鋼油罐上的溫度、液位等測量裝置,應采用鎧裝電纜或鋼管配線,電纜外皮或配線鋼管與罐體,應作電氣連接。銷裝電纜的埋地長度,不應小于50米。
三節 防靜電接地
11.3.1條 儲存甲、乙、丙 A類油品的鋼油罐和非金屬油罐,均應作防靜電接地。鋼油罐的防雷接地裝置,可兼作防靜電接地裝置。非金屬油罐,應在罐內設置防靜電導體引至罐外接地,并應與油罐的金屬管線連接。
11.3.2條 鐵路裝卸油品設施包括鋼軌、輸油管線、鶴管、鋼棧橋等,應作電氣連接并接地。
11.3.3條 甲、乙、丙 A類油品的汽車油罐車和油罐的灌裝設備,應作防靜電接地。裝油場地上,應設有為油罐車或油桶跨接的防靜電接地裝置。
11.3.4條 裝卸油品碼頭,應設有為油船跨接的防靜電接地裝置。此接地裝置應與碼頭上裝卸油品設備的靜電接地裝置相連接。
11.3.5條 地上或管溝敷設的輸油管線的始端、末端、分支處以及直線段每隔200至300米處,應設置防靜電和防感應雷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宜大于30歐,接地點宜設在固定管墩(架)處。
11.3.6條 人工洞石油庫的油罐、管線、機泵等設備,在洞內設置防靜電接地裝置有困難時,可用金屬導體引至洞外接地。
11.3.7條 防靜電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宜大于100歐。
十二章 采暖通風
節 采 暖
12.1.1條 石油庫設計集中采暖時,各類房間的采暖室內計算溫度,應符合表12.1.1的規定。
表12.1.1 各類房間的系暖室內計算溫度
序號
房 間 名 稱
采暖室內計算溫度(℃)
1
油泵房、水泵房、消防泵房、柴油發電機間、空氣壓縮機間、汽車庫
5
2
灌油間、修洗桶間、機修間
12
3
計量室、儀表間、化驗室、力公室、值班室、休息室
16-18
12.1.2條 集中采暖的熱媒,應采用熱水,特殊情況可采用蒸汽,并應充分利用生產余熱。
二節 通 風
12.2.1條 石油庫的生產性建筑物應采用自然通風進行全面換氣。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可采用機械通風。
12.2.2條 易燃油品的泵房和灌油間,除采用自然通風外,尚應設置排風機組進行定期排風,其換氣次數不應小于10次/時,計算換氣量時房高按4米計算。定期排風耗熱量可不予補償。
輸送易燃油品的地上泵房,當外墻下部設有百葉窗、花格墻等常開孔口時,可不設置排風機組。
12.2.3條 在集中散發有害物質的操作地點(如修洗桶間、化驗室通風相等),宜采取局部通風措施。
12.2.4條 人工洞石油庫的洞內,應設置固定式機械通風。在般情況下宜采用機械排風,自然進風。
機械通風的換氣量,應按個大罐室的凈空間、個操作間以及油泵房、風機房同時進行通風確定。
油泵房的機械排風系統,宜與罐室的機械排風系統聯合設置。
洞內通風系統宜設置備用機組。
12.2.5條 人工洞石油庫的洞內,應設置清洗油罐的機械排風系統。該系統宜與罐室的機械排風系統聯合設置。
12.2.6條 人工洞石油庫洞內排風系統的出口和油罐的呼吸管出口必須引至洞外,距洞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米,且宜高于洞口。
12.2.7條 洞內的柴油發電機間,應采用機械通風。柴油機排煙管的出口,應引至洞外,并高于洞口。
12.2.8條 洞內的配電室、儀表間,應采用隔離式襯砌,并應采取防潮措施。
12.2.9條 為爆炸危險場所服務的排風系統的機組和活動件應為防爆型。機組應采用直接傳動或聯軸器傳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