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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規范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

更新時間:2012-08-08

發布時間:1995-1-1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常用化學危險品(以下簡稱化學危險品)貯存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常用化學危險品(以下簡稱化學危險品)出、入庫,貯存及養護。 

2 引用標準 

GB 190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GB 13690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

GB J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3 定義 

3.1 隔離貯存segregated storage在同房間或同區域內,不同的物料之間分開定的距離,非禁忌物料間用通道保持空間的貯存方式。

3.2 隔開貯存cut-off storage在同建筑或同區域內,用隔板或墻,將其與禁忌物料分離開的貯存方式。

3.3 分離貯存detached storage在不同的建筑物或遠離所有建筑的外部區域內的貯存方式。

3.4 禁忌物料incinpatible inaterals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物料。

4 化學危險品貯存的基本要求 

4.1 貯存化學危險品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

4.2 化學危險品必須貯存在經公安部門批準設置的專門的化學危險品倉庫中,經銷部門自管倉庫 貯存化學危險品及貯存數量必須經公安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設置化學危險品貯存倉庫。

4.3 化學危險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4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4.5 化學危險品按GB13690的規定分為八類:

a.爆炸品; 國家技術監督局1995-07-26批準1996-02-01實施

b.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c.易燃液體;

d.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e.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f.毒害品;

g.放射性物品;

h.腐蝕品。

4.6 標志

貯存的化學危險品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GB190的規定。同區域貯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別的危險品時,應按高等危險物品的性能標志。

4.7 貯存方式化學危險品貯存方式分為三種:

a.隔離貯存;

b.隔開貯存;

c.分離貯存。

4.8 根據危險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貯存。 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貯存,禁忌物料配置見附錄A(參考件)。

4.9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5 貯存場所的要求 

5.1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層數、占地面積、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5.2 貯存地點及建筑結構的設置,除了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外,還應考慮對周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

5.3 貯存場所的電氣安裝

5.3.1 化學危險品貯存建筑物、場所消防用電設備應能充分滿足消防用電的需要;并符合GBJ16十章節的有關規定。

5.3.2 化學危險品貯存區域或建筑物內輸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都應符合安全要求。

5.3.3 貯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建筑,必須安裝避雷設備。

5.4 貯存場所通風或溫度調節

5.4.1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必須安裝通風設備,并注意設備的防護措施。

5.4.2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通排風系統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5.4.3 通風管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制作。

5.4.4 通風管道不宜穿過防火墻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須穿過時應用非燃燒材料分隔。

5.4.5 貯存化學危險品建筑采暖的熱媒溫度不應過高,熱水采暖不應超過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機械采暖。

5.4.6 采暖管道和設備的保溫材料,必須采用非燃燒材料。

6 貯存安排及貯存量限制 

6.1 化學危險品貯存安排取決于化學危險品分類、分項、容器類型、貯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6.2 貯存量及貯存安排見表1。

6.3 遇火、遇熱、遇潮能引起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濕、積水的建筑物中貯存。

6.4 受日光照射能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爆炸、分解、化合或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應貯存在建筑物中。其包裝應采取避光措施。

6.5 爆炸物品不準和其他類物品同貯,必須單隔離限量貯存,倉庫不準建在城鎮,還應與周圍建筑、交通干道、輸電線路保持定安全距離。

6.6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貯存。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貯;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貯存,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屬壓力容器的,必須有壓力表、安全閥、緊急切斷裝置,并定期檢查,不得超裝。

6.7 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貯存,具有還原性氧化劑應單存放。

6.8 有毒物品應貯存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場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類物質。

6.9 腐蝕性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他物品共存。 

7 化學危險品的養護 

7.1 化學危險品入庫時,應嚴格檢驗物品質量、數量、包裝情況、有無泄漏。

7.2 化學危險品入庫后應采取適當的養護措施,在貯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短缺等,應及時處理。

7.3 庫房溫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8 化學危險品出入庫管理 

8.1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的出入庫管理制度。 8.2 化學危險品出入庫前均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

a.數量;

b.包裝;

c.危險標志。 經核對后方可入庫、出庫,當物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8.3 進入化學危險品貯存區域的人員、機動車輛和作業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8.4 裝卸、搬運化學危險品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8.5 裝卸對人身有毒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8.6 不得用同車輛運輸互為禁忌的物料。

8.7 修補、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9 消防措施 

9.1 根據危險品特性和倉庫條件,必須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和滅火藥劑。并配備經過培訓的兼職和專職的消防人員。

9.2 貯存化學危險品建筑物內應根據倉庫條件安裝自動監測和火災報警系統。

9.3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物內,如條件允許,應安裝滅火噴淋系統(遇水燃燒化學危險品,不可用水撲救的火災除外),其噴淋強度和供水時間如下: 噴淋強度 15 L /(min·m2); 持續時間 90min。 

10 廢棄物處理 

10.1 禁止在化學危險品貯存區域內堆積可燃廢棄物品。

10.2 泄漏或滲漏危險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移至安全區域。

10.3 按化學危險品特性,用化學的或物理的方法處理廢棄物品,不得任意拋棄、污染環境。

11 人員培訓

11.1 倉庫工作人員應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11.2 對化學危險品的裝卸人員進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11.3 倉庫的消防人員除了具有般消防知識之外,還應進行在危險品庫工作的專門培訓,使其熟悉各區域貯存的化學危險品種類、特性、貯存地點、事故的處理程序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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