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5599-95石油與石油設施雷電安全規范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石油和石油產品在生產、運輸、貯存、銷售、使用過程中避免或減少石油設備雷電危害的基本原則和措施。
本規范適用于石油設備的雷電安全保護。
2引用標準
GB13348-92液體石油產品靜電安全規程
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J74-84石油庫設計規范
3預防雷電危害的基本原則
3.1石油和石油產品應貯存在密閉性的容器內,并避免易燃或可燃性油氣混合在容器周圍積聚。
3.2易燃或可燃性油氣可能泄漏或積聚的區域,應避免金屬導體間產生火花放電。
3.3固定金屬容器附件(如呼吸閥、安全閥)必須裝設阻火器。
3.4石油容器及其附屬裝置(如阻火器、呼吸閥、量油孔等)均應保持良好的工作狀
態。
3.5石油設備應采用防雷接地。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和電氣設備接地宜共用同接地裝置(參見GB133484.1條)。
4預防雷電危害的技術措施
4.1金屬油罐
4.1.1當貯存易燃、可燃油品的油罐,其板厚度小于4mm時,應裝設防直擊雷設備,如避雷針或半導體消雷器等。其中單支避雷針保護范圍的確定參見附錄A,其它情況下保護范圍的確定詳見GB50057附錄四。半導體消雷器保護范圍的確定參見附錄B。
4.1.2當貯存易燃、可燃油品的油罐,其板厚度大于、等于4mm時,按GBJ7411.2.2條規定,可不裝設防直擊雷設備。但在多雷區(注),當油罐板厚度大于、等于4mm時,仍可裝設防直擊雷設備。
注:多雷區通常指年雷暴日大于40天的地區,參見附錄C。
4.13金屬油罐必須作環型防雷接地,其接地點不應少于兩處,其間弧形距離不應大于30m。接地體距罐壁的距離應大于3m,當罐裝有避雷針或利用罐體作接閃器時,每接地點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4.1.4浮金屬油罐可不裝設防直擊雷設備,但必須用兩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軟銅絞線將浮船與罐體作電氣連接。其連接點不應小于兩處,連接點沿油罐周長的間距不應大于30m。浮油罐的密封結構,宜采用耐油導靜電材料制品。
4.1.5金屬油罐的阻火器、呼吸閥、量油孔、人孔、透光孔等金屬附件必須保持等電位連接。
4.2非金屬油罐
4.2.1貯存易燃、可燃油器的非金屬油罐應裝設立避雷針(網)或半導體消雷器等防直擊雷設備。
4.2.2立避雷針與被保護物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3m,并應有立的接地電阻,其沖擊接地電阻不得小于10Ω。
4.2.3避雷網應用直徑不小于8mm的圓鋼或截面不小于24×4mm的扁鋼制成,網格不宜大于6×6m;避雷網引下線不得少于2根,并沿四周均勻或對稱布置,其間距不得大于18m,接地點不得少于兩處。
4.2.4非金屬油罐必須裝設阻火器和呼吸閥。油罐的阻火器、呼吸閥、量油孔、人孔、透光孔、法蘭等金屬附件必須嚴密并作接地。它們必須在防直擊雷裝置的保護范圍內。
4.3人工洞石油庫
4.3.1人工洞石油庫油罐的金屬呼吸管和金屬通風管的露出洞外部分,應裝設立的避雷針,其保護范圍應高出管口2m,立避雷針距管口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3m。
4.3.1人工洞石油庫油罐的金屬呼吸管和金屬通風管露出外部分,應裝設立的避雷針,其保護范圍應高出管口2m,立避雷針距管口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3m。
4.3.2進入洞內的金屬管路,從洞口算起,當其洞外埋地長度超過50m時,可不設接地裝置;當其洞外部分不埋地或埋地長度不足50m時,應在洞外作兩處接地,接地點的間距不得大于100m,沖擊接地電阻不得大于20Ω。
4.3.3動力、照明和通訊線路應采用鎧裝電纜埋地引入洞內,若由架空線轉換為埋地電纜引入時,由進入點至轉換處的距離不得小于50m,架空線與電纜的連接處應裝設避雷器。避雷器、電纜外皮和緣子鐵腳應作電氣連接并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4.4汽車槽車和鐵路槽車
4.4.1汽車槽車和鐵路槽車在裝運易燃、可燃油器時宜裝阻火器。
4.4.2鐵路裝卸油品設備(包括鋼軌、管路、鶴管、棧橋等)應作電氣連接并接地,沖擊接地電阻應不大于10Ω。
4.5金屬油船和油駁
4.5.1金屬油船和油駁的金屬桅桿或其它凸出物可作接閃器。如船體的結構是木質的或其它緣材料的,則必須把桅桿或其它凸出的金屬物與水線以下的銅板連接。
4.5.2無線電天線應裝避雷器。
4.5.3雷暴時應中止裝卸油品,并關閉貯器開口。
4.6管路
4.6.1輸油管路可用其自身作接閃器,其法蘭、閥門的連接處,應設金屬跨接線。當法蘭用5根以上螺栓連接時,法蘭可不用金屬線跨接,但必須構成電氣通路。
4.6.2管路系統的所有金屬件,包括護套的金屬包覆層必須接地。管路兩端和每隔200-300m處,以及分支處、拐彎處均應有處接地,接地點宜設在管墩處,其沖擊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Ω。
4.6.3可燃性氣體放空管路必須裝設避雷針,避雷針的保護范圍應高管口不小于2m,避雷針距管口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3m。
5預防雷電危害的管理措施
5.1制度
各單位技術部門應制定防雷電危害的具體措施。建立設備防雷活動檔案。
5.2教育
負責管理工作的人員必須掌握雷電知識。
5.3應急
當發現雷電可能釀成雷電事故時,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并上報主管導。
5.4預檢
每年雷雨季節之前,必須檢查、維修防雷電設備和拉地。檢查的主要項目如:
a)防雷設備的外觀形貌、連接程度,如發現斷裂、損壞、松動應及時修復;
b)用儀器檢測防雷設備沖擊接地電阻值,如發現不符合要求,應及時修復;
c)清洗堵塞的阻火芯,更換變形或腐蝕的阻火芯,并應保證密封處不漏氣。
5.5人身安全
雷雨天氣時,應注意人身安全防護(參見附錄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