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3869-92用電安全導則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用電安全的基本原則;用電安全的基本要求以及電氣裝置的檢查和維護安全要求,其目的是為人身和財產提供安全保障。
本標準適用于交流額定電壓1000V及以下、直流1500V以下的各類電氣裝置在安裝、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個操作、使用、檢查和維護過程。
2術語
下列術語適用于本標準:
2.1用電eletric user
電氣裝置在安裝、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個操作、使用、檢查和維護過程。
2.2電氣裝置electric installation
一定的空間或場所中若干互相連接的電氣設備的組合。
3用電安全的基本原則
3.1直接接觸防護應采用以下方法之一:
a.防止電流經由身體的任何部位通過;
b.限制可能流經人體的電流,使之小于電擊電流。
3.2間接接觸防護應采用以下方法之一:
a.防止故障電流經由身體的任何部位通過;
b.限制可能流經人體的故障電流,使之小于電擊電流;
c.在故障情況下觸及外露可導電部分時,可能引起流經人體的電流等于或大于電擊電流時,能在規定的時間內自動斷開電流。
注:電擊防護的基本措施見附錄A(補充件)
3.3正常工作時的熱效應防護,應使所在場所不會發生因地熱或電弧引起可燃物燃燒或使人遭受灼傷的危險。
4用電安全的基本要求
4.1用電單位除以遵守本標準的規定外,還應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用電安全規程及崗位責任制。
4.2用電單位應對使用者進行用電安全教育和培訓,使其掌握用電安全的基本知識和觸電急救知識。
4.3電氣裝置在使用前,應認其已經國家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或具有認可。
4.4電氣裝置在使用前,應確認其符合相應環境要求和使用等級要求。
4.5電氣裝置在使用前,應確認真閱讀產品使用說明書,了解使用可能出現的危險以及相應的預防措施,并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正確使用。
4.6用電單位或個人應掌握所使用的電氣裝置的額定容量、保護方式和要求、保護裝置的整定值和保護元件的規格。不得擅自更改電氣裝置或延長電氣線路。不得擅自增大電氣裝置的額定容量,不得任意改動保護裝置的整定值和保護元件的規格。
4.7任何電氣裝置都不應超負荷運行或帶故障使用。
4.8用電設備和電氣線路的周圍應留有足夠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間。電氣裝置附近不應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線上放置或懸掛物品。
4.9使用的電氣線路須具有足夠的絕緣強度、機械強度和導電能力并應定期檢查。禁止使用絕緣老化或失去絕緣性能的電氣線路。
4.10軟電纜或軟線中的綠/黃雙色線在任何情況下只能用作保護線。
4.11移動使用的配電箱(板)應采用完整的、帶保護線的多股銅芯橡皮護套軟電纜或護套軟線作電源線,同時應裝設漏電保護器。
4.12插頭與插座應按規定正確接線,插座的保護接地極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單一與保護線可靠連接。嚴禁在插頭(座)內將保護接地極與工作中性線連接在提起。
4.13在兒童活動的場所,不應使用低位置插座,否則采取防護措施。
4.14在插拔插頭時人體不得接觸導電極,不應對電源線施加拉力。
4.15溶室、蒸汽房、游泳池等潮濕場所內不應使用可移動的插座。
4.16在使用移動式的I類設備時,應先確認其金屬外殼或構架已可靠接地,使用帶保護接地極的插座,同時宜裝設漏電保護器,禁止使用無保護線插頭插座。
4.17正常使用時會產生飛濺火花、灼熱飛屑或外殼表面溫度較高的用電設備,應遠離易燃物質或采取相應的密閉、隔離措施。
4.18手提式和局部照明燈具應選用安全電壓或雙重絕緣結構。在使用螺口燈頭時,燈頭螺紋端應接至電源的工作中性線。
4.19電爐、電熨斗等電熱器具應選用專用的連接器,應放置在隔熱底座上。
4.20臨時用電應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有專人負責管理,限期拆除。
4.21用電設備在暫停或停止使用、發生故障或遇突然停電時均應及時切斷電源,必要時應采取相應技術措施。
4.22當保護裝置動作或熔斷器的溶體熔斷后,應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確認電氣裝置已恢復正常后才能重新接通電源、繼續使用。更換熔體時不應任意改變熔斷器的熔體規格或用其他導線代替。
4.23當電氣裝置的絕緣或外殼損壞,可能導致人體觸及帶電部分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修復或更換。
4.24禁止擅自設備電網、電圍欄或用電具捕魚。
4.25露天使用的用電設備、配電裝置應采取防雨、防雪、防霧和防塵的措施。
4.26禁止利用大地作工作中性線。
4.27禁止將暖氣管、煤氣管、自來水管道作為保護線使用。
4.28用電單位的自備發電裝置應采取與供電電網隔離的措施,不得擅自并入電網。
4.29當發生人身觸電事故時,應立即斷開電源,使觸電人員與帶電部分脫離,并立即進行急救。在切斷電源之前禁止其他人員直接接觸觸電人員。
4.30當發生電氣火災時,應立即斷開電源,并采用專用的消防器材進行滅火。
5電氣裝置的檢查和維護安全要求
5.1電工作業人員應經醫生鑒定沒有妨礙電工作業的病癥,并應具備用電安全、觸電急救和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5.2電工作業人員應經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后,才能從事電工作業,禁止非電工作業人員從事任何電工作業。
5.3電工作業人員在進行電工作業時應按規定使用經定期檢查或試驗合格的電工用個體防護用品。
5.4當進行現場電氣工作時,應有熟悉該工作和對現場有足夠了解的電工作業人員來執行,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5.5當非電工作業人員有必要參加接近電氣裝置的輔助性工作時,應有電工作業人員先介紹現場情況和電氣安全知識、要求,并有專人負責監護、監護人不能兼做其他工作。
5.6電氣裝置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驗或試驗,禁止安全性能不合格的電氣裝置投入使用。
5.7電氣裝置在使用中的維護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的電工作業人員按規定進行。經維修后的電氣裝置在重新使用前,應確認其符合4.4的要求。
5.8電氣裝置如果不能修復或修復后達不到規定的安全技術性能時應予以報廢。
5.9長期放置不用的或新使用的用電設備、用電器應經過安全檢查或試驗后才能投入使用。
5.10當電氣裝置拆除時,應對其電源連接部位作妥善處理,不應留有任何可能帶電的外露可導電部分。
5.11修繕建筑物時,對原有電氣裝置應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必要時應將其拆除并應符合5.10的規定。在修繕完畢后再重新安裝使用。
5.12電氣裝置的檢查、維護以及修理應根據實際需要采取全部停電、部分停電和不停電三種方式,并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和組織措施。
5.12.1不停電工作時應在電氣裝置及工作區域掛設警告標志或標示。
5.12.2全部停電和部分停電工作應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將各個可能來電方面的電源全部斷開(應具有明顯的斷開點),對可能有殘留電荷的部位進行放電,驗明確實無電后方可工作。必要時應在電源斷開處掛設標示和在工作側各相上掛接保護接地線。嚴禁約時停送電。
5.12.3當有必要進行帶電工作時,應使用電工用個體防護用品,并有專人負責監護。
附錄A
電擊防護的基本措施
(補充件)
A1直接接觸防護
直接接觸防護應選用以下一種或幾種措施:
a.絕緣;
b.屏護;
c.安全距離;
d.限制放電能量;
e.24V及以下安全特低電壓;
f.用漏電保護器作補充保護。
A2間接接觸防護
間接接觸防護應選用以下一種或幾種措施:
a.雙重絕緣結構;
b.安全特低電壓;
c.電氣隔離;
d.不接地的局部等電位連接;
e.不導電場所;
f.自動斷開電源;
g.電工用個體防護用品;
h.保護接地(與其他防護措施配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