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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

氣動工具一般安全要求(GB17957-2000 )

更新時間:2012-08-08

前言

本標準主要參考美國標準ANSIB186.1-1984《輕便式氣動工具安全規程》起草,同時參考了其他國外類似標準。

本標準從2000年6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貿委安全生產局提出并歸口

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吉林省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鄭凡穎、肖建民、茹海亭。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氣動工具(以下簡稱工具)的設計、制造、管理、使用、檢查與維修的般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生產和施工過程中使用的以壓縮空氣為動力的輕便式工具。

本標準不適用于氣動機械設備。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494-1995 磨具安全規程

GB4674-1984 磨削機械安全規程

GB/T4974-1989 壓縮機、鑿巖機械與氣動工具先壓力

GB/T5898-1986 鑿巖機械與氣動工具噪聲測量方法 工程法

GB 8916-1987 機械設備防護罩安全要求

GB/T8910.1-1988 鑿巖機與氣動工具振動測量方法 總則

GB/T8910.2-1988 鑿巖機與氣動工具振動測量方法 沖擊式機器的測量

GB/T8910.3-1988 鑿巖機與氣動工具振動測量方法 回轉式機器的測量

GB10434-1989 作業場所局部振動衛生標準

GB/T15706.1-1995 機械安全 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 1部分:基本術語、方法學

GB/T15706.2-1995 機械安全 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 2部分:技術原則與規范

3 定義

本標準除了采用GB/T15706.1中的定義外,還采用下列定義:

3.1 手動開關閥 positive on-off throttle

靠手動改變其開關位置并可保持在所設定狀態的閥門。

3.2 手動壓閥 constant pressure throttle

種常閉式閥門,由手(或手指)在閥門操縱部位施加定壓力時開啟,壓力取消時自動關閉。

3.3 可鎖定的手動壓閥 constant pressure throttle with instant release lock

可鎖定在開啟位置的手動壓閥,其鎖定或釋放狀態的改變由同手(或手指)操作。

3.3 鎖閉裝置 lock off means

可將閥門鎖定在關閉位置的裝置。

3.4 工作部件 working parts

安裝于工具前端的用于進行各種作業的部件的統稱,例如氣鏟鏟頭、氣鎬鎬釬、氣鍬鍬頭、氣動搗固機搗頭、窩頭、鉆具等。

4 設計、制造安全技術要求

4.1 總則

工具及其附件、配件的設計應符合GB/T15706.2的規定。

工具出廠應附有使用說明書,其內容至少應包括:附件、配件的規格及要求;維護、保養說明;安全使用注意事項;工具的噪聲與振動數據。

4.2 材料

制造工具所選用的材料不得對人體的健康產生有害影響。

4.3 結構

工具應具有可靠、耐用的結構,以保證在不同作業條件下能正常工作。工具的手握部位應便于操作者控制整個工具。工具的總重量不應引起操作者正常使用時的過度疲勞。

4.4 閥門

工具應設有閥門,以控制氣體的流動。

4.4.1 閥門應采用以下三種形式:

a) 手動開關閥;

b) 手動壓閥;

c) 可鎖定的手動壓閥。

4.4.2 閥門的設計應使引起危險的誤操作的可能性減至小。

4.4.3 閥門的鎖閉裝置應確保在使用時不產生附加危險(如夾手)。

4.5 濾網

在工具的供氣管路中應裝有20目以上的濾網或其他過濾裝置。

4.6 氣管接頭

4.6.1 氣管接頭的管口與工具連接處應盡可能采用錐形管螺紋,采用其他形式螺紋結構應保證不漏氣,其材質的強度應與中碳鋼相當。

4.6.2 氣管接頭與供氣軟管連接處結構應采用可靠的防松脫和防漏氣結構。

4.6.3 可拆式的氣管接頭,接頭上應有板手平面或其他可靠的夾持結構。

4.7 防護裝置

對工具使用中可能產生危險的部位應安裝防護裝置(如防護罩),防護裝置不得防礙工具的使用功能。防護罩的設計制造應滿足GB8196的要求。氣動砂輪機的防護罩應滿足GB4674的要求。

沖擊式工具宜有防止工作部件自由脫落的裝置,如氣鎬的頭部彈簧等。

砂輪直徑100mm以上(含100mm)的氣動砂輪機應有限制高轉速的裝置,如離心式自動調速器等。

4.8 工具的標

工具的標上應給出下列參數:

a) 大允許氣壓;

b) 大允許運轉速度。

工具的標應牢固地固定在工具上。

4.9 噪聲和振動

工具的噪聲應符合國家現行噪聲限值標準的規定。噪聲的測量按GB/T5898的規定進行,振動的測量按GB/T8910.1~8910.3的規定進行。

4.10 磨削工具

氣動磨削工具的設計和制造應符合GB4674的要求。

氣動磨削工具的磨具的設計和制造應符合GB2494的要求。

5 管理安全技術要求

5.1 工具的選用

工具的銷售及使用單位應銷售及購買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經檢驗合格的產品。

5.2 安全操作規程

行業或企業應根據本標準的規定和工具說明書及其生產工藝和對象制定具體的安全操作規程。

5.3 安全教育培訓

對工具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人員應進行有關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5.4 事故統計分析

對使用工具發生的傷亡事故應由安全管理人員進行調查、分析、統計和上報。

5.5 工具管理

工具應由專人管理。應建立工具使用、檢查、維修的制度和程序以及工具的技術檔案。

5.6 附件及配件

不得使用不符合設計指標的附件及配件。

6 使用安全技術要求

6.1 總則

各種工具均應在使用說明書所限定的功能和范圍內使用。

6.2 供氣系統

整個供氣系統的管路及附件應具有大于系統中高氣壓的150%的耐壓值,且耐壓值應大于1Mpa。

6.2.1 調壓閥

在供氣壓力超過工具額定使用壓力時應使用調壓閥。

6.2.2 供氣閥門

在距操作位置不大于3m的送氣管路上應配置閥門或遙控開關。閥門應密封良好,開關靈活,關閉后不得有漏氣現象。

6.2.3 供氣軟管

應選用具有耐油內表面和耐磨外表面的軟管,軟管應牢固地固定在接頭上。

6.2.4 軟管接頭

6.2.4.1 螺紋軟管接頭應用中碳鋼或具有相當力學性能的材料制造。

6.2.4.2 用于連接沖擊式工具的接頭應用淬火鋼或力學性能與其相當的材料制造,并保證其具有良好的耐沖擊、耐振動特性。

6.2.4.3 在工具或主供氣管與連接工具的柔性軟管之間如果使用快換接頭,則其應是自動鎖緊式并應滿足下列要求:

a) 快換接頭斷開時應能自動關斷氣路;

b) 快換接頭應用淬火鋼或耐磨特性與其相當的材料制造;

c) 快換接頭應安裝在氣源側。

6.3 工作部件

選擇工作部件時,應保證其允許運轉速度大于或等于工具的額定運轉速度,其規格、尺寸應與所用工具配套。

6.4 工具的安裝與拆卸

6.4.1 工具的安裝與拆卸應按照生產廠所推薦的程序進行。

6.4.2 安裝、拆卸和更換工具的工作部件時,應關閉供氣閥以切斷供氣管路。更換時不得將工具指向他人及操作者本人。

6.4.3 氣動砂輪機砂輪的選用和安裝應符合GB 2494的規定。

6.5 工具的改進

對工具進行部分改進時,不得隨意改變原設計參數,采用的結構與材料必須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6.6 安全防護裝置

不得隨意拆掉工具原有的安全防護裝置。若附加安全防護裝置應根據制造廠家的建議使用。安全防護裝置應保持其狀態良好。不得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已損壞的工具。

6.7 供氣管路的配置

6.7.1 供氣管路的配置應以不影響操作者及他人工作、保障安全為原則。

6.7.2 供氣軟管應盡可能采用整根軟管,盡量減少接頭,接頭處應牢固可靠。

6.7.3 供氣軟管應遠離油、熱表面和化學品。在惡劣的使用環境下,應采取防護措施,設置附加層(如包鐵皮)、放入槽板或其他防護結構,以防止軟管損壞或斷裂。

6.8 供油和過濾系統

宜采用自動供油和過濾系統,以減少工具故障。

6.9 安全操作

6.9.1 使用工具作業時應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6.9.2 使用過程中,不應將軟管做銳角彎曲、纏繞、打結或將重物置于其上。對有吊環的工具不得用軟管懸吊工具,對無吊環的小型工具,當供氣軟管用來懸吊工具時,應將其懸掛于通道或工作區上面。軟管及其附件的載荷強度應不小于懸吊負載重量的5倍。

6.9.3 氣壓超過0.2Mpa時,不得用供氣管路中的壓縮空氣清潔機器和吹塵。

6.9.4 安裝或拆卸軟管時應吹凈氣管,防止污物進入工具內部。

6.9.5 工作結束時,應先關閉供氣管路閥門,然后拆卸氣管和工具。

6.10 勞動保護

6.10.1 在工具作業的危險工作區內,對可能有危險的鄰近人員應進行隔離防護,如設防護板、圍欄或防護屏等。

6.10.2 在作業可能產生火花時,操作者應穿戴阻燃防護服。

6.10.3 在有可能對眼面部造成傷害的場合(如產生火花、飛賤物及粉塵等)操作者作業時應佩戴防護鏡或其他眼面部防護用品。

6.10.4 在操作者的呼吸區域內,粉塵濃度應符合國家有關粉塵衛生標準的規定。在超過標準的作業區域內,應采取通風除塵措施或個體防護措施。

6.10.5 氣動工具作業場所的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作業場所噪聲衛生標準的規定,對引起超標的高噪聲工具,應采取降噪音措施或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耳塞、耳罩等)。

6.10.6 作業時振動強度超過GB10434標準限值時就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如戴防振手套、減少作業時間或采取輪換作業方式等。

7 檢查與維修安全技術要求

7.1 總則

各種工具及其供氣系統都應進行定期檢查與維修。檢查時間與頻度應根據工具的種類、加工對象、使用頻度和使用時間由安全管理部門確定。

7.2 檢查程序

工具的檢查與維修應由經過培訓的指定專業人員負責。檢查與維修時應按工具生產廠推薦的程序進行。

7.3 潤滑

應按照生產廠的建議和程序選擇潤滑劑潤滑工具。能引起密封墊損壞的有機潤滑油不得在工具的供氣系統中使用。

7.4 停用保養

停用的工具應涂抹防銹油,并堵塞進氣孔和其他外露孔,防止污物進入工具內部。

7.5 定期安全檢查

對工具應定期進行進行安全檢查,檢查的具體項目主要有:

a) 氣源軟管與接頭應連接可靠,不得松動漏氣:進氣閥門應密封良好,開關靈活,整個氣路密封無漏氣。

b) 供氣管路應完好,如有磨損老化、腐蝕等缺陷及局部漏氣、鼓起現象應立即更換。

c) 檢查防護裝置,如有磨損、裂紋、彎曲等現象應及時更換。

d) 檢查工作部件是否完好,如有裂紋、缺損應立即更換。

e) 檢查工具的運轉速度和狀態是否良好。回轉式工具應保證工具轉動時處于良好的平衡狀態,沖擊式工具應保證其防松脫緊固裝置始終完好。

7.6 修理后試運轉

修理后的工具應進行試運轉,試運轉應在有防護的封閉區域內,以高允許運轉速度運行1min以上,按7.5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試驗氣壓應符合GB/T4974的規定。

7.7 標

工具的標應始終保持其處于清晰狀態。

7.8 記錄

對工具的維修和使用的記錄應當保存。

7.9 檢測儀器校準

用于檢查工具轉速和氣壓的儀表應定期校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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