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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

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GB 12801-91)

更新時間:2012-08-08

發布時間:1991-4-26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保證生產過程安全、衛生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行業、企業生產過程的規劃、設計、組織和實施;建立行業、企業生產過程安全、衛生標準體系和編寫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的標準、規范等;也適用于對行業、企業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衛生狀況,安全、衛生技術措施與管理措施的考核和監察。 

農業、林業、礦山、電力、建筑、交通運輸等生產過程的安全、衛生要求,應結合生產特點制訂。 

本標準中的衛生,系指生產過程中的衛生工程技術和組織管理。 

2 引用標準 

GB 1.8 標準化工作導則 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編寫規定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標志 

GB 4064 電氣設備安全設計導則 

GB 4387 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 

GB 5083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3 術語 

3.1 生產過程 production process 

般指從勞動對象進入生產域到制成產品的全部過程。 

本標準中的生產過程包含安全作業和施工的過程。 

3.2 生產物料 production materials 

生產需要的原料、材料、燃料、輔料和半成品。 

3.3 剩余物料 waste materials 

生產過程中的余料和生產過程產生的廢品、廢料,包括氣態、液態和固態物質。 

3.4 生產裝置 production equipments 

生產需要的設備、設施、工機具、儀器儀表等各種勞動資料。 

4 基本要求 

4.1 凡對人員的安全健康可能造成危害,對財產可能造成損失的生產過程,都必須制訂安全、衛生標準。 

4.2 生產過程安全、衛生標準中,應對下列諸因素明確規定具體要求: 

a. 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和有害因素; 

b. 廠址、礦區、施工作業區的選擇及其平面布置; 

c. 工藝、作業和施工過程的設計、組織和實施; 

d. 生產廠房和作業場地上的建(構)筑物; 

e. 生產物料; 

f. 生產裝置; 

g. 設備、設施、管線、電纜的配置和作業區的規劃和組織; 

h. 生產物料、產品、剩余物料的貯存和運輸; 

i. 人員選擇; 

j. 防護技術措施; 

k. 管理措施; 

l. 其他。 

4.3 根據危險和有害源特點,明確規定相應的安全、衛生防護距離和防護帶。 

4.4 生產過程安全、衛生標準的編寫應符合GB 1.8規定。 

5 對影響生產過程安全、衛生各因素的般要求 

5.1 闡明危險和有害因素 

在規劃、設計、組織和實施生產時,必須先闡明以下內容: 

a. 生產過程中存在的或可能產生的危險和有害因素的類別、數量和性質,危害的途徑和后果; 

b. 可能產生危險和有害作用的過程、設備、場所和物料; 

c. 危險和有害因素的危害程度或濃度,以及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規定的指標。 

5.2 廠址、礦區、施工作業區的選擇及其平面布置 

5.2.1 選址的原則: 

a. 選址時,除考慮其經濟性和技術合理性外,還必須按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同時選定生活區、水源以及有害廢氣、廢水、廢渣的排放點; 

b. 生活飲用水的水質,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規定; 

c. 產生危害較大的氣體、煙霧、粉塵、噪聲、振動、電磁輻射等的工業企業選址時,必須遵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d. 掌握廠址、礦區、施工作業區及其周圍環境的工程地質、水文、氣象資料和必要的生態資料。不宜在有洪水、山谷風、泥石流、滑坡、斷層、流砂層、溶洞等地段建廠,如在地震區、濕陷性黃土區、膨脹土區、淤泥區、滑坡區及可能遭受洪水、泥石流危害的地區建廠時,必須對地基、護岸等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 

e. 不許在已采礦坑、有機物和化學廢棄物上面建廠,要避開航空站和市政設施,并與高壓輸電線路保持規定的距離; 

f. 根據企業物流、人流狀況,確定廠區內交通運輸通道和人行道及其安全設施,公路、鐵路干線不得通過廠區; 

g. 廠區設計低標高應符合有關規定。 

5.2.2 平面布置的原則: 

a. 鍋爐房、氧氣站、氫氣站、乙炔站、煤氣站、危險品倉庫、原料場、廢棄物處理場等具有或能產生危險和有害因素的生產裝置和場所,應根據生產特點,在保證安全、衛生的原則下合理布置。消防站、急救站等公用設施,應布置在便于服務、指揮和使用的地點; 

b. 在新建、改建和擴建廠礦企業時,廠房(裝置、單元、作業場地、設施)之間的防火距離、消防通道、消防給水及有關設施都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c. 具有或能產生危險和有害因素源的車間、裝置和設施與控制室、變配電室、倉庫、辦公室試驗室等公用設施的距離必須符合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振、防輻射、防觸電和防噪聲規定; 

d. 電離輻射裝置宜布置在廠區內人流少、位置僻靜的區域,與居民點和人行道之間的距離應符合有關規定; 

e. 建筑物之間的距離應符合通風、采光和防火規定; 

f. 廠(場)內運輸網應根據生產流程,結合進出廠(場)物品的特征、運輸量、裝卸方式合理布局,并滿足防火、防爆、防振、防塵、防毒和防觸電等安全、衛生要求,保證消防車、急救車順利通往可能出現事故的地點; 

g. 利用水路運輸時,選定的船塢和碼頭的位置,應保證當水情、氣象變化時的作業安全; 

h. 應根據生產性質、地下設施和環境要求,規劃綠地面積和綠化帶。 

5.3 工藝、作業和施工過程的設計、組織和實施: 

5.3.1 設計、組織和實施的原則: 

a. 應防止工作人員直接接觸具有或能產生危險和有害因素的設備、設施、生產物料、產品和剩余物料; 

b. 應采用沒有危害或危害較小的工藝、施工技術; 

c. 對具有或能產生危險和有害因素的工藝、作業、施工過程,應采用綜合機械化、自動化或其他措施,實現遙控或隔離操作; 

d. 對產生危險和有害因素的過程,應配置監控檢測儀器、儀表,必要時配置自動聯鎖、自動報警裝置; 

e. 及時排除或處理具有危險和有害因素的剩余物料; 

f. 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或系統,必須設置能保證人員安全、設備緊急停止運行的安全監控系統; 

g. 對產生塵毒危害較大的工藝、作業和施工過程,應采取密閉、負壓等綜合措施; 

h. 對易燃、易爆的工藝、作業和施工過程,必須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i. 排放的有害廢氣、廢液和廢渣,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j. 其他。 

5.3.2 對工藝、作業和施工過程的控制、檢測系統的要求: 

a. 對事故后果嚴重的生產過程,應按冗余原則,設計備用裝置或備用系統,并能保證在出現危險時能自動轉換到備用裝置或備用系統; 

b. 各種儀器、儀表、監測記錄裝置等,必須選用合理,靈敏可靠,易于辨識。 

5.3.3 工藝、作業和施工文件中,應按5.1條的要求,載明危險和有害因素的概況及相應的預防和處置措施,以及操作和作業時的注意事項。 

5.4 生產廠房和作業場地上的建(構)筑物 

5.4.1 生產廠房、倉庫和各種構筑物的結構強度、耐火等、通風、采光、照明等,均應按其使用特點和地區環境條件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必要時應有防水、防漏措施。 

5.4.2 鍋爐房的設計,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5.4.3 建(構)筑物的通風換氣條件,應保證作業環境空氣中的危險和有害物質濃度不超過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5.4.4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振動、高溫、高壓、深冷、腐蝕等因素,如對建(構)筑物造成影響時,應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5.4.5 生產、處理、貯存有極度和高度危害毒物的廠房和倉庫,其墻壁、棚和地面均應光滑,便于清掃,必要時加設保護層及專門的清洗設施。 

5.4.6 電離輻射裝置的設計、建造,必須符合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規定。 

5.4.7 有爆炸危險場所的建(構)筑物的結構形式以及選用的建筑材料,必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5.4.8 危險性作業場所,必須設置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少于兩個;門窗應向外開啟;通道和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5.4.9 根據建(構)筑物的高度和布局以及作業區的特點,按有關標準規定設置防雷電設施。 

5.5 生產物料 

5.5.1 應先采用無毒和低毒的生產物料。若使用給人員帶來危險和有害作用的生產物料時,則必須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并制訂使用、處理、貯存和運輸的安全、衛生標準。 

5.5.2 對不易搬運的物料,應設置或采用便于吊裝及搬運的裝置或設施。 

5.6 生產裝置 

5.6.1 應盡量選用自動化程度高的設備。危險性較大的、重要的關鍵性生產設備,必須由持有專業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設計、制造和檢驗。 

5.6.2 使用的各種設備,均應符合GB 1.8中3.5.3條、GB 5083和GB 4064的規定。 

5.6.3 鍋爐及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和檢驗,必須按國家現行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條例進行,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5.6.4 選用的起重運輸機械,應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5.6.5 用于有火災和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應根據場所的危險等和使用條件,按有關規定選型。 

5.6.6 設備本身應具備必要的防護、凈化、減振、消音、保險、聯鎖、信號、監測等可靠的安全、衛生裝置。對有突然超壓或瞬間爆炸危險的設備,還必須設置符合標準要求的泄壓、防爆等安全裝置。 

5.7 設備、設施、管線、電纜配置和作業區的組織 

5.7.1 配置設備、設施、管線、電纜和組織作業區的基本要求: 

a. 在生產廠房和作業場地上配置的生產設備、設施、管線、電纜以及堆放的生產物料、產品和剩余物料,不應對人員、生產和運輸造成危險和有害影響; 

b. 各設備之間,管線之間,以及設備、管線與廠房、建(構)筑物的墻壁之間的距離,都應符合有關設計和建筑規范要求; 

c. 在設備、設施、管線上有發生墜落危險的部位,應配置便于人員操作、檢查和維修的扶梯、平臺、圍欄和系掛裝置等附屬設施。 

5.7.2 設備布置的原則: 

a. 便于操作和維護; 

b. 發生火災或出現緊急情況時,便于人員撤離; 

c. 盡量避免生產裝置之間危害因素的相互影響,減小對人員的綜合作用; 

d. 布置具有潛在危險的設備時,應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分散和隔離,并設置必要的提示、標志和警告信號; 

e. 對振動、爆炸敏感的設備,應進行隔離或設置屏蔽、防護墻、減振設施等; 

f. 設備的噪聲超過有關標準規定時,應予以隔離; 

g. 加熱設備及反應釜等的作業孔、操縱器、觀察孔等應有防護設施;作業區的熱輻射強度不應超過有關規定。 

5.7.3 管線配置的原則: 

a. 各種管線的配置,必須符合有關標準、規范要求; 

b. 配置的管線,不應對人員造成危險,管線和管線系統的附件、控制裝置等設施,應便于操作、檢查和維修; 

c. 具有危險和有害因素的液體、氣體管線,不得穿過不使用這些物質的生產車間、倉庫等區域,也不得在這些地下管線的上面修造建筑物; 

d. 管線系統的支撐和隔熱應安全可靠,對熱脹冷縮產生的應力和位移,應有預防措施; 

e. 根據管線內物料的特性要求,管線上應按規定設置相應的排氣、泄壓、穩壓、緩沖、阻火、放液、接地等安全裝置。 

5.7.4 電纜配置的原則 

配置電纜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要求。 

5.7.5 作業區組織的原則: 

a. 作業區的布置應保證人員有足夠的安全活動空間。設備、工機具、輔助設施的布置,生產物料、產品和剩余物料的堆放,人行道、車行道的布置和間隔距離,都不應妨礙人員工作和造成危害; 

b. 作業區的生產物料、產品、半成品的堆放,應用黃色或白色標記在地面上標出存放范圍,或設置支架、平臺存放,保證人員安全,通道暢通; 

c. 坐姿作業,應根據人員的生理特點和人機工程學要求配置操作臺、座椅、腳踏板,以及存放生產物料、產品或工具的架、盤等; 

d. 高處作業區堆放生產物料和工具,必須嚴格控制數量,布置合理,保證人員便于作業和不發生人、物墜落; 

e. 坑道等狹窄作業區,產品、設備和工具的布置,除保證人員便于作業外,還必須留出安全通道; 

f. 根據作業需要,配置符合標準規定的照明設備。 

5.8 生產物料、產品、剩余物料的貯存和運輸 

5.8.1 貯存的基本要求 

原則: 

a. 采用能排除或減小危險和有害因素的貯存方法; 

b. 使用能保證安全、衛生的貯存裝置和設施; 

c. 裝卸工作機械化和自動化。 

要求: 

a. 要保證貯存物品的平穩、安全。要標明物品名稱、號、存入日期和其他注意事項。具有危險和有害的物品,必須有合格證、明顯的標示和符合規定的包裝; 

b. 貯存物品的地點、倉庫、場院應嚴禁煙火,并配置符合規定的照明和消除器材; 

c. 存放物品的貨架、容器等,應具有相應的強度、剛度耐腐蝕性能; 

d. 貯存化學物品,應按其特性要求存放,并設置相應的支架或箱柜,配備必要的器皿、工具和工作人員的防護用品; 

e. 成垛堆放生產物料、產品和剩余物料時,垛高、垛距應符合規定,垛的基礎要牢固,不得產生下沉、歪斜或傾塌,垛之間的距離應便于機械化裝卸和作業; 

f. 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必須備有相應的消防器材和通訊報警裝置; 

g. 貯存危險、劇毒和放射性物品,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h. 貯存可燃性液體貯罐之間應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必須裝備適用的消防設施,罐區應按有關規定采取設防護堤、避雷裝置、排液溝等防護措施。 

5.8.2 運輸的基本要求 

原則: 

a. 采用能排除危險和有害因素的運輸方法; 

b. 選用具備安全、衛生條件的運輸工具; 

c. 使運輸、裝卸工作機械化和自動化。 

要求: 

a. 生產使用的危險和有害的液態、氣態和粉狀物料,應盡量采用不受該物料侵蝕的管道輸送。采用容器輸送時,必須符合有關規定,確保安全; 

b. 運送重量較大的生產物料、產品和剩余物料時,應采用機械吊裝輸送,并掌握車輛,道路環境等情況,以確保輸送安全; 

c. 輸送危險品時,必須符合配裝規定; 

d. 對輸送管線、設備和工具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檢修; 

e. 裝卸、運輸方法應符合GB 4387和有關標準規定,或根據作業特點和環境條件, 

編寫專門的裝卸作業安全規程。 

5.9 人員選擇 

5.9.1 對人員的基本要求: 

a. 凡參加生產的各類人員,均需進行職業適應性選擇,其心理、生理條件應滿足工作性質要求; 

b. 凡參加生產的人員均需進行體檢,其健康狀況必須符合工作性質要求。 

5.9.2 對人員的技能要求: 

a.參加生產的各類人員,必須掌握本專業或本崗位的生產技能,并經安全、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b. 了解或掌握生產過程中可能存在和產生的危險和有害因素,并能根據其危害性質和途徑采取防范措施; 

c. 了解本崗位的工作內容以及與相關作業的關系,掌握完成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d. 掌握消防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及維護方法; 

e. 掌握個體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方法; 

f. 掌握應急處理和緊急救護的方法。 

6 安全、衛生防護技術措施 

6.1 基本要求 

a. 能預防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和有害因素; 

b. 能處置危險和有害物,并降低到國家規定的限值內; 

c. 能從作業區排除危險和有害因素; 

d. 能預防生產裝置失靈或操作失誤時產生的危險和有害因素; 

e. 發生意外事故時,能為遇險人員提供自救條件。 

6.2 防護用品 

6.2.1 根據作業特點和防護要求,按有關標準和規定發放個體防護用品。 

6.2.2 發放的個體防護用品應符合人體特點,并規定穿(佩)戴方法和使用規則。 

6.2.3 防護用品的質量和性能,均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 

6.2.4 在毒性程度較大的作業環境中使用過的防護服及防護用品,應制訂嚴格的管理制度,統洗滌、消毒、保管和銷毀。 

6.3 防火防爆 

6.3.1 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應綜合考慮防火防爆措施和報警系統,合理選擇和配備消防設施。 

6.3.2 有可燃性氣體和粉塵的作業場所,必須有良好的通風系統;必須采取避免產生火花的措施;通風空氣不得循環使用。 

6.3.3 下列具有著火爆炸危險的工藝裝置、貯罐和管線,必要時可根據介質特點,選用氮、氬、二氧化碳、蒸汽等介質置換或保護: 

a. 易燃固體物質的粉碎、研磨、篩分、混合以及粉狀物的輸送; 

b. 可燃氣體混合物的生產和處理過程; 

c. 輸送易燃液體; 

d. 有著火爆炸危險的裝置,設備的停車檢修處理。 

6.3.4 易燃電纜,應按有關規定采取阻火措施。 

6.3.5 在易于產生靜電的場所,應有消除靜電措施。對下列設備管線應作接地處理: 

a. 生產、貯存、裝卸和輸送液化石油氣、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設備和管道; 

b. 空氣分離裝置的保冷箱和管線; 

c. 用空氣干燥、摻合、輸送可燃的粉狀塑料、樹脂及其他易產生靜電集聚的物料的廠房、設備和管道; 

d. 在緣管線上配置的金屬件等。 

6.3.6 重要的控制室、計算中心、技術檔案室、配電間、貴重設備和儀器室等,應備有火災自動報警裝置,必要時設置自動滅火系統。 

6.4 防塵防毒 

6.4.1 生產過程中散發的塵、毒應嚴加控制,以減少對人體和生產設施造成的危害。 

生產車間和作業環境空氣中的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不得超過國家標準或有關規定。 

6.4.2 對毒物泄漏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設備,應有應急防護措施。 

6.4.3 對生產中難以避免的生產性粉塵,應采取有效的防護、除塵、凈化等措施和監測裝置。 

6.4.4 對生產中難以避免的生產性毒物,應加強監測,采取有效的通風、凈化和個體防護措施: 

a. 加強對設備、設施、管線和電纜的檢查、維修,防止跑冒滴漏; 

b. 進入有毒物的容器和通風不良的作業區進行作業前,必須先進行處理,經采樣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同時,應有監護和必要的應急防護措施; 

c. 對塵、毒環境中的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休息、就餐、洗漱及污染衣物的洗滌管理制度。 

6.5 防輻射 

6.5.1 凡從事具有電離輻射的作業或作業環境中存在電離輻射影響時,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防護。 

6.5.2 對封閉性放射源外照射的防護,應根據劑量強度、照射時間以及與照射源的距離,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6.5.3 對內照射的防護,應制訂必要的規章制度,采用生產過程密封化、自動化或遠距離操作。 

6.5.4 對操作和使用放射線、放射性同位素儀器和設備的人員,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防護。 

6.5.5 放射源庫、放射性物料及廢料堆放處理場所,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 

6.5.6 使用激光的作業環境,禁止使用產生鏡面反射的材料,光通路應設置密封式防護罩。 

6.5.7 高頻、微波、激光、紫外線、紅外線等非電離輻射作業,除合理選擇作業點外,應按危害因素的不同性質,采取屏蔽輻射源、加強個體防護等相應的防護措施。 

6.6 防作業環境氣象異常 

6.6.1 除工藝、作業、施工過程的特殊需要外,應防止氣溫、氣壓、氣濕、氣流對人員的不良作用。 

6.6.2 根據生產特點,采取相應措施,保證車間和作業環境的氣象條件符合防寒、防暑、防濕的要求。 

6.6.3 根據寒暑季節和生產特點,對室外、野外作業,采取防寒保暖、防雨防風、防雷電、防濕和防暑降溫措施,并設置休息場所。 

6.7 安全標志和報警信號 

6.7.1 凡容易發生事故的地方,應按GB 2894的規定設置安全標志,或在建(構)筑物及設備上按GB 2893規定涂安全色。 

6.7.2 在易發生事故和人員不易觀察到的地方、場所和裝置,應設置聲、光或聲光結合的事故報警信號。 

6.7.3 生產場所、作業點的緊急通道和出入口,應設置明顯醒目的標志。 

6.7.4 設備、管線,應按有關標準的規定涂識別色。 

6.8 其他防護技術措施 

7 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7.1 基本要求 

行業、企業應實施以保證生產過程安全、衛生為目標的現代化管理。發現、分析和消除生產過程中的各種危險和有害因素;制訂相應的安全、衛生標準和必要的規章制度;對各類人員進行安全、衛生知識的培訓、教育;防止發生事故和職業病,避免各種損失。 

7.2 安全、衛生管理機構 

7.2.1 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衛生專職管理機構和管理網,配備專職和兼職管理人員。 

7.2.2 各安全、衛生管理機構,按國家及有關部門規定的職能和職責,檢查、監督和貫徹國家、部門下達的指令和規定,制訂必要的規章制度,實行全面、系統的標準化管理。 

7.3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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