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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

涂料生產企業安全技術規程

更新時間:2019-12-10

目  次

前言

引言

1  范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4  一般規定

5  涂料生產安全

6  安全管理

附錄A(規范性附錄)  涂料生產企業火災危險性分類和舉例

附錄B(規范性附錄)  涂料生產場所空氣中有毒物質及粉塵容許濃度

附錄C(資料性附錄)  涂料生產的危險、有害因素

 

前  言

本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遵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結合當前涂料生產企業實際,在研究和消化吸收國家有關職業安全標準的基礎上制定的。主要對涂料生產企業的防火防爆、防靜電、防塵防毒、生產安全和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基本規定,以達到預防和減少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保證職業安全與健康的目的。

本標準文本格式按照GB/T 1.1-2000編寫。

本標準的第4、5、6章為強制性條款。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為規范性附錄,附錄C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涂裝作業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浙江省涂料工業協會、江蘇省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浙江省天正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油漆有限公司、浙江環球制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女集團制漆有限公司、杭州燈塔涂料玻璃有限公司、浙江南方涂料工業有限公司、浙江環達漆業集團有限公司、寧波飛輪造漆責任有限公司、浙江魚童發達造漆有限公司、浙江蘭歌化學工業有限公司。

本標準參加單位:中國涂料工業協會、四川省涂料工業協會、福建省涂料工業協會、廣東順德涂料商會、浙江華特實業集團華特化工有限公司、浙江飛鯨漆業有限公司、永康金閃閃漆業有限公司、浙江順虎德邦涂料有限公司、杭州傳化涂料有限公司、杭州一韋涂料化工有限公司、臺州廈光涂料有限公司、浙江博星涂料化工有限公司、杭州浙大凱得麗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志強涂料有限公司、遂昌神牛涂料有限公司、浙江明泉工業涂裝有限公司、廣東順德華隆涂料有限公司、福建百花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騰龍工業有限公司、福州金風涂料有限公司、泉州市信和涂料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馬新華、胡義銘、包曉躍、華永康、葉曉秧、包天雄、胡志成、姚生銘、岳望坤、黃添源、崔保忠、林雄、陳觀其、方永年、王春偉、葉峰、吳東升、袁泉利、邱玉清、梁新方、程外亮、郁繼民、蔣方群、周克堯、曹震靖、胡志旺、王君瑞、曹銀祥、李祥超、魏進、盧志強、周顯亮、王炳華、沈秉強、紀金華。

 

引  言

涂料生產安全涉及學科門類多,專業性強。加強安全標準化的實施,對于保障涂料生產的安全和監督管理,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保持本標準與其他國家安全標準的整體協調,是本標準努力的目標。本標準在涂料生產企業有關安全方面,凡涉及安全、衛生、儲存、運輸、包裝等國家有標準的,均采用國家標準;國家有多個標準時,采取通用標準為主,衍生標準為輔的原則;國家有新標準時,采用新標準;當新標準條款未規定內容時,老標準的條款有規定內容并在有效期內,采用老標準的條款,實現新老標準過渡,保持標準間的整體協調。

本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希望同行各單位結合企業實際,認真總結經驗,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交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涂裝作業分技術委員會,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涂料生產企業安全技術規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涂料生產企業基本安全技術措施,包括工廠總平面規劃、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電氣安全、生產裝置安全、工業管道安全、安全標志、防塵防毒、防噪聲、防護用品、涂料生產安全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溶劑型涂料、水性涂料、粉末涂料等不同類型(包括涂料用樹脂、危險化學品的涂料產品和非危險化學品的涂料產品)的涂料生產企業。

油墨、黏合劑、樹脂生產企業可參照使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90  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GB/T 2705  涂料產品分類和命名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標志

GB 4053.1  固定式鋼直梯安全技術條件

GB 4053.2  固定式鋼斜梯安全技術條件

GB 4053.3  固定式工業防護欄桿安全技術條件

GB 4053.4  固定式工業鋼平臺

GB 5083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GB/T 5206.1  色漆和清漆詞匯  第一部分  通用術語

GB/T 5206.2  色漆和清漆詞匯  第二部分  樹脂術語

GB 6944  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

GB 7231  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

GB/T 8196  機械安全  防護裝置  固定式和活動式防護裝置設計與制造一般要求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T 9750  涂料產品包裝標志

GB/T 11651  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GB 12158  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

GB 12268  危險貨物品名表

GB 12463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GB 13392  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

GB/T 13491  涂料產品包裝通則

GB 13495  消防安全標志

GB 15577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 15603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GB 16179  安全標志使用導則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7914  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GB 17915  腐蝕品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GB 17916  毒害品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GB 18070  油漆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

GB 18218  重大危險源識別

GB/T 18664  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

GB 50016-200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56  電熱設備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 50140-2005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 50160-1992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 50187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GB 50316  工業金屬管道設計規范

GBZ 1-2002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JT 617  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

JT 618  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

HG/T 2458  涂料產品檢驗、運輸和貯存通則

HG/T 20675  化工企業靜電設計規程

HG/T 23001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工作標準

HG 23011  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HG 23012  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

HG 23013  廠區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規程

HG 23014  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HG 23015  廠區吊裝作業安全規程

HG 23016  廠區斷路作業安全規程

HG 23017  廠區動土作業安全規程

HG 23018  廠區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程

3  術語和定義

GB/T5206.1、GB/T5206.2、GB6944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涂料  coating

涂于物體表面能形成具有保護、裝飾或特殊性能(如絕緣、防腐、標志等)的固態涂膜的液體或固體材料之總稱。早期大多數以植物油為主要原料,故有“油漆”之稱。現在合成樹脂已大部分或全部取代了植物油,故稱為“涂料”。

注:在具體的涂料品種名稱中可用“漆”字表示“涂料”,如調和漆、厚漆等。

3.2

危險化學品的涂料產品  coating of dangerous chemicals

符合GB 6944危險貨物特征的涂料產品,列入GB 12268《危險貨物名錄表》。

注1:如涂料產品中(包括涂料用樹脂),在其閉杯試驗閃點不高于60.5℃,或開杯試驗不高于65.6℃的產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第3類易燃液體。危險化學品的涂料產品判據見GB 6944。

注2:不符合本條特征的涂料產品不屬于危險化學品,即非危險化學品的涂料產品。

4  一般規定

4.1  總則

4.1.1  新建、擴建、改建企業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現有企業應采取綜合預防、治理措施,達到本標準要求。

4.1.2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進行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和職業衛生評價的建設工程項目,其安全、衛生、消防、環保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1.3  企業應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0號《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的規定,淘汰落后的涂料生產工藝。

4.2  工廠總平面規劃

4.2.1  新建、改建、擴建企業總平面設計應符合GB 50187、GBZ 1和GB 18070的要求。其內部設施(包括廠房、倉庫等建筑物的耐火等級、防火間距、安全疏散、廠區消防車道、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等)的防火間距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應符合GB 50016的規定。

4.2.2  企業總平面規劃應根據其生產特點和火災危險性,結合地形、風向等條件,按功能集中、分區明確的原則布置。

4.2.3  廠區內行政輔助區與生產區之間應有明顯的隔離帶,生產區內不應設立職工宿舍。廠區所有的單體功能分區應明確,應按有害與無害分開的原則分區設置。

4.2.4  廠區應根據生產性質和環境特點進行綠化美化設計,其綠化用地系數應符合有關規定。廠區綠化應符合GB 50160-1992(1999年版)第3.2.10條的要求,生產區不應種植含油脂較多的樹木。廠區的綠化不應妨礙消防作業。

4.2.5  廠區出入口不宜少于2個,主要人流入口宜與主要貨流入口分開設置。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涂料產品和樹脂的涂料生產企業,其工廠主要出入口不應少于兩個,宜位于不同方位。

甲、乙、丙類廠房和倉庫的安全疏散門不應少于兩個。當符合GB 50016-2006第3章第3.7.2條和第3.8.2條規定時可設一個。生產區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門應采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不應采用推拉門、卷簾門,通道和出入口應保持通暢。甲、乙、丙類廠房(倉庫)的安全疏散門應為防火門。

4.2.6  長度不大于50 m的可燃液體設備的平臺或其他設備的框架平臺應設置不少于兩個通往地面的非燃燒材料扶梯,作為疏散通道。但長度不大于8 m的甲類氣體或甲、乙A(閃點大于等于28℃至閃點小于等于45℃)液體設備的平臺或長度不大于15 m的乙B(閃點大于45℃至小于60℃)、丙類液體設備的平臺,可只設一個扶梯。

4.2.7  廠區、倉庫區應設置消防車通道。占地面積大于3000 m2的甲、乙、丙類廠房,易燃液體的儲罐區、裝卸區以及危險化學品庫區或占地面積大于1500 m2的乙、丙類倉庫,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當地形條件受限制時,也可設盡頭式消防車道。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置回車道或有回車場,供一般消防車使用回車場的面積不應小于12 m×12 m。

4.2.8  消防車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4.0 m。供消防車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車道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筑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作業的障礙物。

4.3  廠房(倉庫)防火防爆

4.3.1  同一廠房或廠房的任一防火分區內有不同火災危險性生產時,該廠房或防火分區內的生產火災危險性分類應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當符合GB 50016-2006中第3.1.2條時,可按照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

涂料生產(倉庫)火災危險性分類和火災危險性舉例見本標準附錄A。

4.3.2  危險化學品的涂料產品、樹脂、粉末涂料的生產和包裝車間以及倉庫等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泄壓面積和設施應符合GB 50016-2006第3.6節的規定。

4.3.3  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涂料產品、樹脂、粉末涂料等有爆炸危險的甲類廠房(倉庫)與周圍民用建筑物(包括廠區內具有民用特征的建筑物,如辦公樓、總控制室、研究所、浴室等)之間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應小于50m;甲類廠房(倉庫)距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不應小于30m,與架空電力線的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于電桿(塔)高度的1.5倍。乙類廠房(倉庫)距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不應小于25m。

4.3.4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宜獨立設置。廠房內不應設置員工宿舍。辦公室、休息室等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當必須與本廠房貼鄰設置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非燃燒體防爆墻隔開和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4.3.5  當甲、乙類生產裝置的明火加熱爐與該生產裝置組成同開同停的聯合裝置時,該甲、乙類生產裝置的廠房面向明火加熱爐一面為封閉的非燃燒材料實體墻時,加熱爐與廠房的防火間距可小于第4.3.3條的規定,但不應小于15m。

4.3.6  電熱媒爐(包括電鍋爐房)可布置在裝置邊緣的同一建筑物內,應用非燃燒材料的實體防護墻隔離。其門窗之間的距離及電氣設備應符合GB 50058的有關規定。

4.3.7  當專用控制室、中控化驗室必須與設有合成樹脂(或涂料研磨或調漆)等甲、乙類生產設備的房間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時,應用防火墻隔開,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防火墻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其門窗之間的距離應按GB 50058的有關規定執行。

4.3.8  散發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以及有粉塵、纖維爆炸危險的乙類廠房,應采用不發火花的地面。采用絕緣材料作整體面層時,應采取防靜電措施。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內表面應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掃。

廠房內不宜設置地溝,必須設置時,其蓋板應嚴密,地溝應采取防止可燃氣體、可燃蒸氣及粉塵、纖維在地溝積聚的有效措施,且與相鄰廠房連通處應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使用和生產甲、乙、丙類液體的廠房內的管、溝不應與相鄰廠房的管、溝相通,該廠房的下水道應設置隔油設施。

4.3.9  甲類倉庫應單層獨立設置。甲、乙類倉庫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類倉庫內不應設置辦公室、休息室,并不應貼鄰建造。

4.3.10  甲、乙、丙類液體倉庫應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

4.4  儲罐區

4.4.1  儲罐區的設立應符合GB 50016-2006第4章的規定。

儲存甲B(閃點小于28℃)和乙A(閃點大于等于28℃至閃點小于等于45℃)類的液體,宜選用浮頂或浮艙式內浮頂罐,不應選用淺盤式內浮頂罐。儲存沸點低于45℃的甲B(閃點小于28℃)類液體,應選用壓力儲罐。

儲罐應成組布置并符合下列規定:在同一罐組內,宜布置火災危險性類別相同或相近的儲罐;沸溢性液體的儲罐,不應與非沸溢性液體儲罐同組布置;液化烴的儲罐,不應與可燃液體儲罐同組布置。可燃液體儲罐不宜與化學藥劑等儲罐布置在同一罐組內;有毒物料應單獨布置在一個罐區內。

4.4.2  甲、乙類液體的輕便容器(如桶、瓶)存放在室外時,應設置防曬棚或水噴淋(霧)等防曬設施。甲類液體貯罐應設防日曬的固定式冷卻水噴淋系統或其他降溫設施,甲、乙類液體貯罐閥門冬季應有防凍措施。

4.5  消防設施

4.5.1  廠區的消防給水和滅火設備應符合GB 50016-2006第8章的有關規定。

4.5.2  廠區、儲罐區應設室外消火栓。建筑占地面積大于300m2廠房(倉庫)應設室內消火栓。

4.5.3  廠區應有消防給水系統。廠區的消防用水可由給水管網、天然水源、消防水罐或消防水池供給。利用天然水源時,其保證率不應小于97%,且應設置可靠的取水設施。

4.5.4  廠區應按GB 50140的規定根據火源及著火物性質,配備適當種類、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檢查,保持有效狀態。

撲救汽油、甲苯、二甲苯、甲醇、丙酮、煤油等甲、乙、丙類液體應選用干粉、抗溶性泡沫、二氧化碳型滅火器或系統。生產區內每一個滅火器配置場所內的滅火器不應少于兩個(采用自動滅火系統除外)。甲、乙類廠房(倉庫)滅火器配置應按嚴重危險等級場所配置,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劃分和滅火器配置按照GB 50140-2005附錄C。

4.5.5  企業應設置火災報警系統。合成樹脂車間、危險化學品的涂料產品和包裝車間、危險化學品倉庫等建筑物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可根據單位生產規模和實際,選擇移動式或固定式檢漏報警儀(設施)。

4.6  防雷、防靜電

4.6.1  防雷

4.6.1.1  廠區的各類建筑物、露天裝置、貯罐應設置防雷設施。防雷措施及防雷裝置應符合GB 50057的要求。防雷設施應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安裝和監測。

4.6.1.2  具有爆炸危險環境的第一類防雷建筑物應裝設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網),使被保護各建筑物及風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體均處于接閃器的保護范圍。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網)應有獨立的接地裝置,每一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值不大于10Ω。

4.6.2  防靜電

4.6.2.1  生產區可能產生靜電危害的物體應采取工業防靜電接地措施,并應符合GB 12158和HG/T 20675的規定。

使用、貯存、輸送、裝卸、運輸易燃溶劑、溶劑型涂料及樹脂、產生可燃性粉料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裝置(反應釜、稀釋罐或釜、分散機、研磨機、配料缸、調漆缸、拉缸、貯罐、輸送泵、灌注設施和易燃液體管道以及過濾器、流量計等管道附件等)、裝卸場所以及產生靜電積聚的生產設施都應有防靜電接地措施。各專設的防靜電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100Ω。

4.6.2.2  控制易燃液體和有機粉料的投料速度。

4.6.2.3  裝、卸和輸送易燃液體時,采取以下措施防止靜電急劇產生:

a)  在輸送和灌裝易燃液體過程時,應防止液體的飛散噴濺。從底部或上部入灌的注入管末端應設計成不易使液體飛散的倒T形狀或另加導流板,或在上部灌裝時,使液體沿側壁緩慢下流。

b)  對罐車等大型容器灌裝易燃液體時,宜從底部進油。若不得已采用頂部進油時,則其注油管宜伸入罐內離罐底部不大于200mm。在注油管未浸入液面前,其流速應限制在1m/s以內。

c)  油罐汽車在裝卸過程中應采用專用的接地導線(可卷式),夾子和接地端子將罐車與裝卸設備相互連接起來。接地線的連接應在油罐開蓋以前進行。裝卸工作完畢后,應靜置2min以上,才能拆除接地線。

4.6.2.4  在重點防火、防爆區的入口處,應設置人體靜電消除裝置(接地裸露金屬體如欄桿、金屬支架等)。

4.6.2.5  易燃易爆甲、乙類廠房內轉動設備的皮帶應采用防靜電皮帶。當皮帶具絕緣性時,皮帶的接頭不應使用金屬材料。皮帶罩應接地,且固定牢固,不應與皮帶發生碰刮的狀況。

4.6.2.6  不宜采用非金屬管輸送易燃液體。當用軟管輸送易燃液體時,應使用導電軟管或內附金屬絲、網的導電橡膠管,且在相接時注意靜電的導通性。

4.7  電氣安全

4.7.1  樹脂生產車間、危險化學品的涂料產品生產及包裝車間、危險化學品倉庫等甲、乙類爆炸性氣體環境的電氣裝置應符合GB 50058-1992第2章規定。粉末涂料的粉碎、包裝車間及倉庫等爆炸性粉塵環境的電氣裝置應符合GB 50058-1992第3章規定。

4.7.2  10 kV以下架空線路不應跨越易燃易爆廠房、庫房、儲罐等爆炸性氣體環境。

4.7.3  樹脂反應聚合系統的動力、儀表、照明和冷卻系統等應有備用電源,并應具備防止停電的安全措施。

4.7.4  生產工藝采用直接電加熱方式的,其電氣裝置應符合GB 50056和GB 50058的規定。

4.7.5  樹脂生產車間、危險化學品的涂料產品生產及包裝車間、粉末涂料的粉碎、包裝車間及倉庫、危險化學品倉庫等易燃易爆甲、乙類作業場所使用的電動機、低壓變壓器、低壓開關和控制器(開關、斷路器,控制開關及按鈕,配電盤,控制箱,操作箱等)、照明燈具、信號報警裝置等應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電線套管應采用低壓流體輸送鍍鋅焊接鋼管,不應采用絕緣導線或塑料管明設。所有電氣設備應進行有效接地。

4.7.6  甲、乙類倉庫內宜使用低溫照明燈具,并應對燈具的發熱部件采取隔熱等防火保護措施;不應設置鹵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配電箱及開關宜設置在倉庫外。

4.8  生產裝置安全

4.8.1  生產設備的安全衛生功能應符合GB 5083的規定。

4.8.2  容易發生火災爆炸、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的生產設備,特別是鍋爐、有機熱載體爐(以下簡稱熱媒爐)、反應釜等壓力容器及壓力管道、電梯、電動葫蘆、供垂直運輸物品的升降機、叉車等特種設備應由持有專業生產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制造、安裝和檢驗。

鍋爐、熱媒爐、反應釜等壓力容器及其壓力管道、電梯、電動葫蘆、供垂直運輸物品的升降機、叉車等特種設備應當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373號令)的規定,應當對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做好記錄。

4.8.3  各設備之間、管線之間、以及設備、管線與廠房、建(構)筑物的墻壁之間的間距,應符合有關設計要求和建筑規范要求。

4.8.4  設備本身應具備必要的防護。對有爆炸危險的設備,還應具備泄壓、防爆等裝置。各種外露的傳動設備或危險部位,應有便于觀察傳動運行的安全防護裝置,機械設備上安裝的各種防護罩按照GB/T 8196。

4.8.5  在設備、設施、管線上有發生墜落危險的部位,應配置便于人員操作、檢查和維修的扶梯、平臺、圍欄和安全系掛裝置等附屬設施。扶梯、平臺和欄桿的設置應符合GB 4053.1、GB 4053.2、GB 4053.3、GB 4053.4的規定。

4.8.6  易燃易爆甲、乙類場所建(構)筑物配置的鋼質扶梯、平臺等應覆蓋耐火層。涂有耐火層的構件,其耐火極限時間不應低于1.5h。當耐火層選用防火涂料時,應采用有利于防烴類火災的防火涂料。

4.9  工業管道安全

4.9.1  工業金屬管道的材料、組成件的選用、布置應符合GB 50316的規定。管道布置應滿足便于生產操作、安裝和維修的要求,采用架空敷設,規劃有序、布局整齊。輸送易燃流體的管道不應布置在室內的吊頂內及建(構)筑物封閉的夾層內。

4.9.2  工業管道應涂識別色(如水管道識別色為艷綠色、水蒸氣管道識別色為大紅色、易燃液體管道識別色為棕色),工業管道的識別色、識別符號、安全標識應符合GB 7231的規定。

4.10  相關安全裝置

4.10.1  凡工藝上有放空的設備均應設放空裝置,并定期檢查其有效性。用于間歇排放的可燃氣體排氣筒頂或放空管口,應高出10m范圍內的平臺或建筑物頂3.5m以上,并應有防靜電接地措施,不應將導出管置于下水道等限制性空間內,以免引起爆炸。放空管應選用金屬材料,不應使用塑料管或橡皮管。釋放壓力大于等于0.1MPa的放空管線應采用不銹鋼材料。

4.10.2  易燃液體不宜使用玻璃管液位計。當使用玻璃管液位計時應加護套等保護措施。

4.10.3  樹脂反應釜溫度控制裝置應有冗余設計,宜使用兩套控制儀器,并定期校驗。樹脂反應釜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應完整、齊全、有效。

4.11  安全標志

4.11.1  生產區應按GB 2894的規定設置安全標志,或在建(構)筑物及設備上按GB 2893的規定涂安全色。

4.11.2  廠房(倉庫)的緊急通道和出入口,應設置明顯的醒目標志。生產區入口及其他產生火花的場所應有“禁止煙火”的安全標志。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按GBZ 158的規定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標志。

4.12  職業危害控制

4.12.1  防塵防毒

4.12.1.1  涂料生產過程和設備,應盡量考慮機械化和自動化,加強密閉,避免直接操作,并應結合生產工藝采取通風措施,使生產場所有害物質及粉塵的濃度符合GBZ 2.1和GBZ 2.2的規定。

生產場所空氣中主要有毒物質及粉塵容許濃度見本標準附錄B。

4.12.1.2  有毒性危害的生產環境,應設置淋洗器等衛生防護設施,其服務半徑應小于15m。應根據作業特點和防護要求,確定配置事故柜、急救箱或個體防護用品。

4.12.1.3  塵毒危害嚴重的廠房和倉庫等建(構)筑物的墻壁、頂棚和地面均應光滑,便于清掃。必要時設計防火、防腐等特殊保護層及專門清掃設施,以便清洗。

4.12.1.4  以劇毒物品為生產介質的設備,產生母液、污水的收集槽,不應使用敞口設備,確因排渣、清渣需要,設備應設封閉排渣裝置。

4.12.1.5  使用劇毒物品的投料區域,應采用密閉、負壓或濕式的作業;對在不能密閉的塵毒逸散口,應采取局部通風排毒和除塵等措施。設備布置應相對獨立。對地面沖洗水及污水應作獨立收集,作無害化處理。在有毒液體容易泄漏的場所,應用不易滲透的建筑材料鋪砌地面,并設圍堰。

4.12.2  防噪聲

4.12.2.1  應從聲源上控制生產過程和設備噪聲,以低噪聲的工藝和設備代替高噪聲的工藝和設備。

4.12.2.2  生產過程和設備的噪聲應采取隔聲、消聲、隔振及管理等綜合措施。作業場所噪聲聲級的衛生限值,應符合GBZ 1-2002第5.2.3.5條的規定。

4.12.3  防高溫防寒

4.12.3.1  當室內作業地點氣溫等于或大于37℃時應采取局部降溫和防暑措施,并應減少接觸時間。在炎熱季節對高溫作業的工人應供應含鹽清涼飲料(含鹽量為0.19%~0.2%)。

4.12.3.2  當室內作業地點溫度近十年最冷月平均溫度等于或小于8℃的月份連續三個月以上的,應設置局部采暖設施。設置采暖設施應符合GB 50016-2006第10.2條的規定。甲、乙類廠房和甲、乙類倉庫內不應采用明火和電熱型散熱器采暖。下列廠房不應采用循環使用的熱風采暖:

a)  生產過程中散發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可燃粉塵、可燃纖維與采暖管道、散熱器表面接觸能引起燃燒的廠房;

b)  生產過程中散發的粉塵受到水、水蒸氣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產生爆炸性氣體的廠房。

4.12.4  防護用品

4.12.4.1  對作業人員應采取個體防護措施,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易燃易爆場所作業人員應配用防靜電工作服、防靜電鞋、防毒口罩、工作手套等。不同崗位作業人員配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符合GB/T 11651的規定。

4.12.4.2  生產場所應配備呼吸防護器以及其他應急防護用品。呼吸防護器配備應符合GB/T 18664的規定。

5  涂料生產安全

5.1  一般規定

5.1.1  企業應根據所生產的涂料產品編制生產工藝技術規程、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規程。

涂料生產應按照工藝技術規程、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規程執行。工藝技術指標和中間控制指標的更改應有生產技術部門會同安全技術部門審核同意,企業負責人的批準。

5.1.2  生產車間應根據生產需要規定原料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相禁忌的原料不應存放在同一區域,應劃定區域分類隔開或分離貯存。生產車間的生產物料、產品、半成品的堆放,應用黃色和白色標記在地面上標出存放地點,堆放整齊,保證通道暢通。

5.1.3  樹脂生產設備、加熱設備、分散設備、輔助設備(過濾機、離心機、各類泵、空氣壓縮機、通風機、電動葫蘆)等生產設備應按照設備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5.1.4  生產含有易燃液體色漆的研磨設備應使用封閉式砂磨機,使用的配料缸、調漆缸、拉缸等敞開式設備應加蓋防止易燃液體揮發。

5.1.5  當生產樹脂的反應釜、稀釋罐(釜)等生產設備屬于壓力容器的,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應定期校驗、檢修,并記錄。

5.1.6  樹脂生產設備(包括反應釜、稀釋罐(釜)、過濾機、冷卻(凝)器、放空管等)、加熱設備、制漆分散設備、輔助設備(離心機、各類泵、空氣壓縮機、通風機、電動葫蘆等)等生產設備及其所屬管線及附件均應有防靜電接地。對拉缸等移動式設備及工具的靜電接地連接,應采用連接器與接地支線(接地干線)相連接。不應采用接地線與被接地體相纏繞等方法進行連接。

5.1.7  設備在灌裝、循環或攪拌等工作過程中,不應對易燃液體進行取樣、測溫等現場操作。設備停止工作后,應靜置一段時間才允許進行上述操作。

5.2  色漆生產

5.2.1  配料

5.2.1.1  配料時投料量應準確。在攪拌機運行時,不應用手打撈容器里的雜物,避免引起機械傷害事故。

5.2.1.2  當班配料應當班研磨,未經研磨的色漿不應在車間存放。當班配置的華蘭、炭黑、甲苯胺紅、鉻黃(綠)等顏料的色漿不能進行研磨時,應在下班前對配好料的色漿采取防聚熱措施,單獨存放,以防自燃引起火災。

5.2.2  研磨

5.2.2.1  應熟悉易燃液體的安全使用和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

5.2.2.2  軋制硝化纖維素(以下簡稱硝化棉)漆片時,應使用含水量不小于25%、不含乙醇的硝化棉,并應控制煉膠機滾筒冷卻水出水溫度,以防自燃。

5.3  硝化棉溶解

5.3.1  硝化棉溶解崗位生產作業不應使用鐵器類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應使用銅、鋁或木質工器具等不易產生火花的工具,以防止鐵器撞擊產生火花引起火災。溶解罐等設備應采取有效防靜電接地,硝化棉溶解罐周圍的地面應采用不發火花的地面(如敷設鋁板等),以防止靜電火花引發火災爆炸。

5.3.2  硝化棉溶解時,配料計量應準確,應控制好加料速度,應輕拿、輕放,做到邊加料邊溶解,投料不應過快,以防止投料過快,使未溶硝化棉與攪拌槳摩擦產生靜電起火爆炸。

5.3.3  硝化棉要做到隨用隨領,剩余的生產用硝化棉應用包裝蓋密閉,不應在車間存放,應及時送回倉庫。

5.4  樹脂生產

5.4.1  投料

5.4.1.1  投料前所用的原料應檢驗合格,不合格的原料不允許投料。投料計量應準確,應按工藝技術要求注意投料順序和加料速度,輕拿輕放,防止液體物料四濺或固體粉料飛揚,保持崗位的環境衛生。

5.4.1.2  反應釜的裝料量應根據所生產樹脂品種的工藝技術要求和物料性質來確定裝料量,但不應大于釜體容積的70%,以防物料外溢出釜。反應釜最低液面應高于反應釜壁的加熱面,攪拌時液面應有效淹沒溫度儀接觸點。反應釜應導線接地,以防止加料時產生靜電。

5.4.2  加熱與溫度控制

5.4.2.1  樹脂生產過程的反應溫度應按生產樹脂的工藝技術要求控制,不應超過所用主要原料的自燃點溫度。應定時采樣測定樹脂的酸值和黏度值等工藝控制指標,以防止膠化、自燃。

5.4.2.2  發生物料溢鍋時,應立即進行處理。輕者可加適量硅油消泡劑等,降低其表面張力,使生產恢復正常。物料溢鍋嚴重時,應立即停止加熱,降溫進行處理。

5.4.2.3  生產過程發生物料膠化時,應立即采取降溫處理措施。物料發生膠化時,可采取加解聚劑等措施中止膠化的續展,至生產情況恢復正常后才能繼續生產。

5.4.2.4  樹脂反應過程中,如遇突然停電或停水時,應立即停止加熱,通入二氧化碳(或氮氣)等惰性氣體代替機械攪拌,以防止膠化。并應視生產情況采取相應措施或緊急出料。

5.4.2.5  樹脂反應過程中,如遇反應釜內物料起火時,應立即停止加熱,切斷電源,通入二氧化碳(或氮氣)等惰性氣體,隔絕空氣及時撲熄。

5.4.3  樹脂的出料

5.4.3.1  樹脂物料在出反應釜(罐)前應進行冷卻,出料溫度應符合其工藝技術的要求。

5.4.3.2  樹脂反應釜(罐)內物料排完時,應根據生產安排及時進行配料或注入清洗液,防止反應釜(罐)壁殘存物料發生自燃。

5.4.4  樹脂的稀釋(溶劑型)

5.4.4.1  樹脂稀釋作業時應注意控制溫度,稀釋溫度不宜超過所用稀釋溶劑的初沸點。應控制注入樹脂的速度,以防止靜電的產生。如工藝有特殊高溫要求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5.4.4.2  稀釋罐(釜)的物料排完時,應根據生產安排及時進行配料或注入清洗液,防止稀釋罐(釜)壁殘存物料發生自燃。

5.4.4.3  稀釋罐(釜)的裝料量應根據所生產樹脂品種的工藝技術要求和物料的性質來確定裝料量,但不應大于稀釋罐(釜)容量的80%,以防止物料外溢。

5.5  粉末涂料

5.5.1  粉碎包裝車間應設置除塵和粉塵回收裝置,并應加強排風,控制粉塵濃度處于粉塵爆炸濃度范圍以外。粉塵防爆應符合GB 15577的規定。

5.5.2  車間地面應采用不發火花的地面,應經常檢查設備的靜電接地情況。

5.5.3  包裝好的粉末涂料產品,應盡快送到單獨的儲存室,及時清除地面和回收裝置內的堆積粉塵,以防止粉塵火災引燃而發生爆炸。

5.6  其他

其他工序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按所生產涂料產品的工藝技術規程、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

5.7  鍋爐、熱媒爐

5.7.1  鍋爐、熱媒爐應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373號令)規定,應對其安全附件、安全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附設儀器儀表定期進行校驗、檢修、并做好記錄。

5.7.2  熱媒爐及導熱油的使用應符合《有機熱載體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原勞動部1994.05.01)規定。

5.7.3  熱媒爐所用的導熱油使用前應檢驗合格。使用中的導熱油每年至少應檢測一次,使用兩年以上時,應每半年檢測一次,當其符合質量技術指標時方可繼續使用。

5.7.4  導熱油的熱油輸送泵及輸送管道等設施應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應有防止導熱油泄漏的措施。

5.8  包裝、檢驗、貯存與運輸

5.8.1  包裝

5.8.1.1  涂料產品的包裝應符合GB/T 13491的要求。

5.8.1.2  灌裝包裝場地應平整、無油跡、保持清潔、通風良好。易燃易爆物品包裝場地不應設地坑,作業人員不應在地坑中進行灌裝包裝。

5.8.1.3  危險化學品的涂料產品所用的包裝物應使用有資質企業生產的包裝物和容器,運輸包裝材料應符合GB 12463的規定。

5.8.2  包裝標志

5.8.2.1  產品包裝標志應符合GB/T 9750的要求。

5.8.2.2  危險化學品的涂料產品應在包裝上標注國家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已列入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發放目錄的涂料產品,還應標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

5.8.2.3  危險化學品的涂料產品應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涂料產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應在包裝內附有與包裝內涂料產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5.8.3  檢驗

5.8.3.1  企業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要求進行檢驗,保證出廠的產品符合標準的技術要求。

5.8.3.2  企業應有滿足質量檢測的場所設施和儀器。檢驗場所的化學分析室、恒溫恒濕室、高溫室、精密儀器室(天平室)等應符合安全使用的要求。檢驗易燃危險化學品場所的電氣防爆應符合GB 50058的有關規定。

5.8.4  貯存

5.8.4.1  產品貯存應按其性質分類,分批堆放,并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應保持通風、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夏季溫度過高應采取適當的降溫措施。

5.8.4.2  列入GB 12268的危險化學品應儲存在專用的倉庫中。

a)  危險化學品貯存場所的建筑結構、電氣、通風、調溫、消防設置及貯存量等應符合GB 15603、GB 17914、GB 17915和GB 17916的規定。

b)  甲、乙類危險化學品倉庫應符合第4.3.9條的規定。不應在易燃易爆物品倉庫內進行產品分裝。

c)  硝化棉不應與其他類別的物品同貯,應單獨隔離限量貯存。生產區不宜設立硝化棉倉庫。

d)  劇毒品應在專用倉庫內單獨隔離,限量儲存。劇毒品儲存應執行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運輸、雙人使用的“五雙”制度,并應安裝電子監控報警器。

5.8.5  運輸

5.8.5.1  產品運輸應防止雨淋、日光曝曬和避免碰撞措施,并應符合運輸部門的有關規定。

5.8.5.2  危險化學品運輸應具有運輸危險化學品貨物經營資質,應專車專用,車輛應設有消防安全設施及阻火器,并有明顯標志。

5.8.5.3  汽車運輸和裝卸危險貨物作業應符合JT 617和JT 618要求。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應符合GB 13392的規定。

5.8.5.4  本標準未作明確規定的其他運輸工具,應執行國家相關規定。

5.9  廠區動火、設備檢修等作業安全

5.9.1  動火作業應按照HG 23011的規定執行。

5.9.2  設備內作業應按照HG 23012的規定執行。

5.9.3  設備檢修作業應按照HG 23018的規定執行。

5.9.4  盲板抽堵作業安全、高處作業安全、吊裝作業安全、斷路作業安全、動土作業安全及吊裝作業安全應分別按照HG 23013、HG 23014、HG 23015、HG 23016、HG 23017的規定執行。

5.10  生產廢物料的處理

5.10.1  涂料生產過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廢氣、廢水(液)、廢渣和其他廢棄物的處理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5.10.2  生產區的排水應實行清污分流,含有易燃液體及有害物質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應排入污水處理裝置。處理易燃液體污水的裝置應有防爆設施。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后的水質達到GB 8978(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指標)的規定后方可排放。

5.10.3  生產區排放的有毒、有害廢氣應采取有效的凈化措施,符合GB 16297規定后方可排放。

5.10.4  生產區(包括實驗室)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應符合《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7號)的規定。應委托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并應當向其提供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成分或組成、特性、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等技術資料。

6  安全管理

6.1  安全管理體系

6.1.1  企業應以保證涂料生產過程安全、衛生為目標,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相應的安全管理體系。

6.1.2  企業應結合實際,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制定并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實行標準化管理。企業的安全管理可按照HG/T 23001的要求執行。

6.2  機構、人員和培訓

6.2.1  危險化學品的涂料產品生產企業應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其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經安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6.2.2  非危險化學品的涂料產品生產企業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當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可配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或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6.2.3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具備與本企業從事的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配備有安全上崗資質的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有合成樹脂生產工藝的涂料生產企業,還應配備相當于大專以上學歷的并具有相應專業的工程技術人員和設備管理人員。

6.2.4  企業應按照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組織作業人員上崗前、在崗期間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其健康狀況應符合工作性質要求。有職業禁忌者,不應從事涂料生產作業。

6.2.5  作業人員應接受安全生產技術教育和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電工,鍋爐工,起重工,壓力容器操作工,電焊工,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裝卸管理員、押運員等)應經專門的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

6.2.6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向作業人員告知其危險和預防、控制及防護方法,并應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的培訓(包括預防、控制及防止危險方法的培訓和緊急情況處理或應急措施的培訓)。

6.2.7  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應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6.3  應急救援

6.3.1  應對本企業涂料生產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危險源辨識。根據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物質性質,Ⅰ、Ⅱ級(極毒、高毒)毒物的特性,及生產、使用、儲存的量來分析確定本企業的危險因素、確定危險源和重大危險源,制訂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涂料生產的危險、有害因素見本標準附錄C。

6.3.2  應對本企業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并定期監測、評估、監控,應將其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備案。企業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按照GB 18218的要求執行。

6.3.3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寫應符合《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安監管危化字[2004]43號)的要求。

6.4  現場安全管理措施

6.4.1  作業人員上崗作業應遵守勞動紀律、工藝紀律和安全規定。

6.4.2  加強明火管理,廠區不應吸煙。

6.4.3  機動車輛一般不應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及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區。當需要進入易燃易爆場所時,機動車輛應配裝阻火器、滅火器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

6.4.4  易燃易爆場所作業人員不應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不應使用鐵質工具及撞擊會產生火花的其他工具;不應使用打火機、手機、相機等發火和電子設備;不應在水泥地面拖動、滾動桶裝物品;不應使用易燃溶劑等擦洗設備、地坪、工具和衣物等。

6.4.5  作業人員上崗作業應正確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應緊扎衣袖。女工上崗作業應戴好工作帽,不應將長發露在帽外,以免被機械卷入造成傷害事故。

6.4.6  有毒有害崗位作業人員,工作結束后應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業場所。不應在有毒有害崗位飲食。

6.4.7  使用的各類溶劑原料容器應加蓋封閉存放,不應無序亂堆;應隨時將粘有涂料等易燃物質的棉紗、抹布等物放入帶蓋的裝有阻燃液體的金屬箱(桶)內,當班清除,不應亂拋、亂放;應及時清理作業場所的廢物、油跡、漆垢等,保持環境的整潔衛生。

6.5  安全管理措施未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涂料生產企業火災危險性分類和舉例

A.1  火災危險性分類、防爆等級及危險等級

A.1.1  涂料生產(倉庫)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按照GB 50016第3.1.1條和第3.1.3條,見表A.1。

表A.1  生產(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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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防爆等級的劃分

A.2.1  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按照GB 50058-1992第二章的規定劃分。

A.2.2  爆炸性粉塵環境危險區域按照GB 50058-1992第三章的規定劃分。

A.3  涂料生產車間火災危險性分類

A.3.1  合成樹脂生產車間

溶劑型樹脂、固體樹脂和水性樹脂(包括乳液)生產車間火災類別為甲類或乙類易燃易爆作業場所,屬爆炸性氣體環境。

A.3.2  涂料研磨、包裝生產車間

a)  溶劑性涂料研磨、包裝等生產車間的火災類別為甲或乙類易燃易爆作業場所,屬爆炸性氣體危險環境;

b)  粉末涂料(易燃固體樹脂)粉碎、包裝等生產車間的火災類別為乙類易爆作業場所,屬爆炸性粉塵環境;

c)  水性涂料(水性樹脂及主要原料,其閉杯試驗閃點大于60℃)的研磨、包裝車間屬于丙類火為危險環境。

A.3.3  涂料生產(倉庫)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見表A.2。

表A.2  涂料生產(倉庫)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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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B

(規范性附錄)

涂料生產場所空氣中有毒物質及粉塵容許濃度

表B.1  涂料生產場所空氣中有毒物質及粉塵容許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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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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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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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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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C

(資料性附錄)

涂料生產的危險、有害因素

C.1  危險因素

C.1.1  火災

火災發生必須具備氧氣、可燃物質、著火源三個條件。

C.1.1.1  可燃物質

a)  各類有機溶劑、在存放、清洗、稀釋、加熱、研磨、包裝時揮發、蒸發的易燃易爆蒸氣;

b)  生產作業過程中所用可燃、自燃原材料的存放使用等。如各類油脂、松香、合成樹脂、硝化棉、丙烯酸、苯乙烯、鋁粉漿等化學原料等;

c)  污染有機溶劑涂料的廢布、紗頭、工作服等。

C.1.1.2  著火源

a)  明火:樹脂加熱明火、作業場所內部或外部帶入的煙火、照明燈具灼熱表面,設備、管道、電器表面的過高溫度、氣焊割明火、機動車排氣管噴火、煙囪飛火花等;

b)  摩擦沖擊:機械軸承發熱,鋼鐵工具、鐵桶和容器與地面相互碰撞或與地坪撞擊,帶釘鞋與地坪撞擊等;

c)  電器火花:電路開啟與切斷、短路、過載,線路電位差引起的熔融金屬,保險絲熔斷、外露的灼熱絲等;

d)  靜電放電:有機溶劑(涂料)設備、容器、管道靜電積累或容器、管道破裂,傾倒有機溶劑、有機粉料等;

e)  雷電;

f)  化學能:自燃(桐油、亞麻油、硝化棉、炭黑、漆垢、色漿、玷污涂料的廢紗頭堆積蓄熱),物質混合劇烈放熱反應(樹脂反應),加熱樹脂添加有機溶劑,鋁粉受潮產生氫氣放熱自燃,硝化棉受潮產生氮氣放熱自燃等;

g)  日光聚焦。

C.1.1.3  增加燃燒危險因素

a)  密閉空間富氧狀態;

b)  火災時繼續通風;

c)  盛裝易燃易爆液體的壓力容器、管道破裂與容器傾復后的流淌和擴散;

d)  比空氣重的有機溶劑蒸氣積聚的地方(如地溝等);

e)  室內氣溫高。

C.1.2  爆炸

密閉空間及通風不良處所,易燃氣體及粉塵積聚達到爆炸極限,遇到火源瞬間燃燒爆炸。

C.1.3  設備所致觸電

C.1.4  設備所致人身事故

C.1.5  酸、堿濺落灼傷、燙傷

C.2  有害因素

C.2.1  生產性粉塵

通過呼吸道進入人體。可造成塵肺等呼吸道疾病等。

a)  無機粉塵:滑石粉、碳酸鈣、氧化鐵紅、高嶺土等作業;

b)  有機粉塵:固體樹脂、粉末涂料等的作業。

C.2.2  生產性有毒物質

通過呼吸道、消化道及皮膚侵入人體。有的可刺激黏膜(上呼吸道),有的可引起過敏反應或皮炎,有的造成急、慢性中毒,有的可以或可能致癌、致突變等。

a)  有機溶劑(甲苯、二甲苯、有機胺、環己酮、甲醇、二甲醇、乙二醇醚類等):樹脂合成、稀釋劑、研磨、包裝等作業;

b)  含有有毒物質的粉塵(苯酐、炭黑、紅丹、檸檬黃、鉛、鉻、鎘、鋅等):樹脂合成、配料等作業;

c)  其他有毒作業(煤焦瀝青、甲苯二異氰酸酯(TDI)、甲醛、苯酚、苯胺、甲酚、苯乙烯、丙烯酸、甲基丙烯酸酯、雙酚A、聚醚、雙氰胺、環氧氯丙烷、二酚基丙烷、三聚氰氨、四氟乙烯、鄰苯二甲酸酯類等):樹脂合成、研磨、包裝等作業。

C.2.3  有害物理因素

a)  噪聲、振動:生產作業中所使用的某些設備,如空壓機、攪拌機、電動機、砂磨機、球磨機、真空泵等設備轉動;

b)  高溫(生產操作溫度120℃以上):樹脂合成反應等高溫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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