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總則
條為落實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導帶班下井制度,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根據《國務院關于進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條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以下簡稱礦山企業)導帶班下井和縣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
三條本規定所稱的礦山企業,是指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生產企業及其所屬各立生產系統的礦井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等建設礦井。
本規定所稱的礦山企業導,是指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
四條礦山企業是落實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責任主體,必須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導在井下現場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落實導帶班下井制度全面負責。
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礦山企業落實導帶班下井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關于進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礦山企業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落實工作,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礦山企業導帶班下井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考核獎懲等工作。
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礦山企業導未按照規定執行帶班下井制度或者弄虛作假的,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和報告。對舉報和報告屬實的,給予獎勵。
二章帶班下井
七條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導帶班下井制度,制定導帶班下井考核獎懲辦法和月度計劃,建立和完善導帶班下井檔案。
導帶班下井制度應當按照礦山企業的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八條礦山企業導帶班下井月度計劃,應當明確每個工作班次帶班下井的導名單、下井及升井的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請假與調換人員審批程序等內容。
導帶班下井月度計劃應當在本單位網站和辦公樓及礦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群眾監督。
九條礦山企業應當每月對導帶班下井情況進行考核。導帶班下井情況與其經濟收入掛鉤,對按照規定帶班下井并認真履行職責的,給予獎勵;對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冒名替下井或者弄虛作假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礦山企業導帶班下井的月度計劃完成情況,應當在礦山企業公示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條礦山企業導帶班下井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加強對井下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安全檢查及檢查巡視,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產情況;
(二)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三)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十條礦山企業導應當認真填寫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并向接班的導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生產狀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處理情況、需要注意的事項等。
十二條礦山企業導升井后,應當及時將下井及升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結果等有關情況進行登記,以存檔備查。
十三條礦山企業從業人員應當遵章守紀,服從帶班下井導的指揮和管理。
礦山企業沒有導帶班下井的,礦山企業從業人員有權拒下井作業。從業人員在井下作業過程中,發現并確認帶班下井導無故提前升井的,經向班組長或者隊長說明后有權提前升井。
礦山企業不得因從業人員依據前款規定拒下井或者提前升井而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三章監督檢查
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礦山企業導帶班下井制度的建立、執行、考核、獎懲等情況作為安全監管的重要內容,并將其納入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定期進行檢查。
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充分發揮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的作用,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礦山企業導帶班下井情況的社會監督。
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舉報;對于受理的舉報,應當認真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的,依法從重處罰。
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礦山企業導帶班下井制度監督檢查結果和處罰情況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四章法律責任
十八條礦山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導帶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導帶班下井月度計劃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
十九條礦山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的,責令限期整改,并處3萬元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的罰款:
()導帶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公告導帶班下井月度計劃的;
(三)未按照規定公示導帶班下井月度計劃完成情況的。
二十條礦山企業導未按照規定填寫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帶班下井登記檔案,或者弄虛作假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的罰款。
二十條礦山企業導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的,對礦山企業給予警告,處3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對違反規定的礦山企業導按照擅離職守處理,并處1萬元的罰款。
二十二條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沒有導帶班下井的礦山企業,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并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發生般事故,處20萬元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處50萬元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處200萬元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處500萬元的罰款。
二十三條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沒有導帶班下井的礦山企業,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并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發生般事故,處上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處上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處上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處上年年收入80%的罰款。
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礦山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任何礦山企業的礦長(董事長、總經理)。
五章附則
二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二十五條為礦山企業提供采掘工程服務的采掘施工企業導帶班下井,按照本規定執行。
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