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六十八條和百五十八條的決定
、將《煤礦安全規程》(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16號,以下簡稱《規程》)六十八條規定的:
“采用放煤采煤法開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必須根據煤層地質特征編制放煤開采設計。
(二)工作面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無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性;
2煤和煤層板能隨放煤即行垮落或在采取預裂爆破等措施后能及時垮落,且板垮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大于采放煤高度。
(三)必須針對煤層的開采技術條件和放煤開采工藝的特點,對防火、防塵、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順序、采放平行關系、板控制、支架選型、端頭支護、切眼擴面、支架安裝、初次放(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四)大塊煤(矸)卡住放煤口時,嚴禁爆破處理;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時,嚴禁挑煤爆破作業。”修改為:
“采用放煤開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礦井次采用放煤開采,或在煤層(瓦斯)賦存條件變化較大的區域采用放煤開采時,必須根據板、煤層、瓦斯、自然發火、水文地質、煤塵爆炸性、沖擊地壓等地質特征和災害危險性編制開采設計,開采設計應當經專家論證或委托具有相關資質單位評價后報請集團公司或者縣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并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二)針對煤層的開采技術條件和放煤開采工藝的特點,必須對防瓦斯、防火、防塵、防水、采放煤工藝、板支護、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三)采用預裂爆破對堅硬板或者堅硬煤進行弱化處理時,應在工作面未采動區進行,并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工作面內采用炸藥爆破方法處理煤、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塊煤(矸)。
(四)高瓦斯礦井的易自燃煤層,應當采取以預抽方式為主的綜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綜合防滅火措施,保證本煤層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工作面高風速不大于4.0m/s。
(五)工作面嚴禁采用木支柱、金屬摩擦支柱支護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的,嚴禁采用單體液壓支柱放煤開采:
()傾角大于30°的煤層(急傾斜特厚煤層水平分層放煤除外)。
(二)沖擊地壓煤層。
有下列情形之的,嚴禁采用放煤開采:
()煤層平均厚度小于4m的。
(二)采放比大于1:3的。
(三)采區或工作面回采率達不到礦井設計規范規定的。
(四)煤層有煤(巖)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
(五)堅硬板、堅硬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較差,板垮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六)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采放后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通的。”
二、將《規程》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高瓦斯礦井、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沒有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的掘進工作面,必須裝備甲烷風電閉鎖裝置或甲烷斷電儀和風電閉鎖裝置。沒有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無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必須裝備風電閉鎖裝置。沒有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須裝備甲烷斷電儀。”修改為:
“所有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安裝、使用和維護必須符合本規程和相關規定的要求。”
三、本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其他條款依照原《規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