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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

更新時間:2012-08-08

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

GB 50161-92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業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

--------------------------------------------------------------------------------

章 總 則

1.0.1條 為了在煙花爆竹工廠設計中,貫徹“安全、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止爆炸和燃燒事故的發生,減少事故損失,保障公民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范。

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煙花爆竹工廠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

本規范不適用于零售煙花爆竹的貯存,以及軍用煙火的制造、運輸和貯存。

1.0.3條 煙花爆竹工廠的設計,除執行本規范規定外,尚應執行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二章 建筑物危險等分類和計算藥量

節 建筑物危險等分類

2.1.1條 建筑物的危險等,應按下列規定劃分為A、C兩:

、A建筑物為建筑物內的危險品在制造、貯存、運輸中會發生爆炸事故,在發生事故時,其破壞效應將波及到周圍。根據其破壞能力應劃分為A2、A3。

1.A2建筑物為建筑物內的危險品發生爆炸事故時,其破壞能力相當于梯恩梯的廠房和倉庫;

2.A3建筑物為建筑物內的危險品發生爆炸事故時,其破壞能力相當于黑火藥的廠房和倉庫。

二、C建筑物為建筑物內的危險品在制造、貯存、運輸中主要發生燃燒事故或偶爾有輕微爆炸,但其破壞效應只局限于本建筑物內的廠房和倉庫。

2.1.2條 廠房的危險等應由其中危險的生產工序確定。倉庫的危險等應由其中所貯存危險的物品確定。

2.1.3條 危險品生產廠房的危險等分類,應符合表2.1.3-1的規定。危險品倉庫的危險等分類,應符合表2.1.3-2的規定。

2.1.4條 貯存氧化劑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生產廠房危險等分類 表 2.1.3-1

危險品名稱

生 產 工 序

危險等

黑 火 藥

三成分混合,造粒,干燥,涼藥,篩選,包裝

A3

硫炭二成分混合,硝酸鉀干燥,粉碎和篩選,硫、炭粉碎和篩選

C

煙 火 藥

含氯酸鹽或高氯酸鹽的煙火藥、摩擦類藥劑、爆炸音劑、笛音劑等的混合或配制、造粒、干燥、涼藥

A2

不含氯酸鹽或高氯酸鹽的煙火藥的混合或配制、造粒、干燥、涼藥

A3

稱原料,氧化劑粉碎和篩選

C

爆 竹

含氯酸鹽或高氯酸鹽的爆竹藥的混合或配制、裝藥

A2

已裝藥的鉆孔,切引,不含氯酸鹽或高氯酸鹽的爆竹藥的混合或配制、裝藥、機械壓藥

A3

稱原料,不含氯酸鹽或高氯酸鹽的爆竹藥的筑藥、插引,擠引,結鞭,包裝

C

煙 花

筒子并裝藥裝珠,上引藥,干燥

A2

筒子單發裝藥,筑藥,機械壓藥,已裝藥的鉆孔,切引

A3

蘸藥,按引,組裝,包裝

C

禮 花 彈

稱量,裝藥裝珠,曬球,干燥

A2

上發射藥,上引線

A3

油球,打皮,皮色,包裝

C

引 火 線

含氯酸鹽的引藥的混合、干燥、涼藥、制引、漿引、涼干、包裝

A2

黑藥的三成分混合、干燥、涼藥、制引、漿引、涼干、包裝

A3

硫、碳二成分混合,硝酸鉀干燥、粉碎和篩選,硫、碳粉碎和篩選,氯酸鉀粉碎和篩選

C

注:①表中未列品種、加工工序,其危險等可對照本表確定。

②曬場的危險等,應與各危險品干燥的危險等相同。

倉庫危險等分類 表2.1.3-2

貯 存 的 危 險 品 名 稱

危險等

引火線,含氯酸鹽或高氯酸鹽的煙火藥、爆竹藥、爆炸音劑、笛音劑 A2

黑火藥,不含氯酸鹽或高氯酸鹽的煙火藥、爆竹藥,大爆竹,單個產品裝藥在40g及以上的煙花或禮花彈,已裝藥的半成品、黑藥引火線 A3

中、小爆竹,單個產品裝藥在4Og以下的煙花或禮花彈 C

二節 計 算 藥 量

2.2.1條 危險性建筑物的計算藥量,應為該建筑物內的生產設備、運輸設備、運輸工具中能形成同時爆炸的藥量和所存放的原料、半成品、成品中能形成同時爆炸的藥量之和。

2.2.2條 防護屏障內的危險品藥量,應計入該屏障內的危險性建筑物的計算藥量。

2.2.3條 抗爆間室及裝甲防護裝置內的存藥量,應按間室內或裝置內的全部藥量計算。該藥量可不計入廠房的計算藥量。

2.2.4條 廠房內采取了分隔防護措施,相互間不會引起同時爆炸或燃燒的藥量可分別計算,取其大值。

三章 工廠規劃和外部距離

節 工 廠 規 劃

3.1.1條 煙花爆竹工廠的選址應符合城鎮規劃的要求。并應避開居民點、學校、工業區、旅游區重點建筑物、鐵路和公路運輸線、高壓輸電線等。

在危險品生產區、總倉庫區、燃放試驗場的外部距離范圍內,嚴禁設置建筑物。

3.1.2條 煙花爆竹工廠應根據生產品種、生產特性、危險程度進行分區規劃,分別設置非危險品生產區、危險品生產區、危險品總倉庫區、銷毀場或燃放試驗場及行政區。

3.1.3條 工廠規劃應符合下列要求:

、根據生產、生活、運輸、管理和氣象等因素確定各區相互位置。危險品生產區和危險品總倉庫區宜設在安全地帶;銷毀場和燃放試驗場宜單設在偏僻地帶。

二、非危險品生產區可靠近住宅區布置。

三、不應使無關人員和貨流通過危險品生產區和危險品總倉庫區。危險品貨物運輸不宜通過住宅區。

3.1.4條 當工廠建在山區時,應合理利用地形,將危險品生產區、危險品總倉庫區、銷毀場或燃放試驗場布置在有自然屏障的偏僻地帶。不應將危險品生產區布置在山坡陡峭的狹窄溝谷中。

二節 危險品生產區的外部距離

3.2.1條 危險品生產區內的危險性建筑物與其周圍村莊、公路、鐵路、城鎮和本廠住宅區等外部距離,應分別按建筑物的危險等和計算藥量計算后取其大值。

注:外部距離自危險性建筑物的外墻算起。

3.2.2條 危險品生產區內,A建筑物的外部距離,不應小于表3.2.2的規定。

3.2.3條 危險品生產區內,C建筑物的外部距離,不應小于表3.2.3的規定。

危險品生產區A建筑物的外部距離(m) 表3.2.2

項 目

計 算 藥 量 (kg)

≤20

>20

≤25

>25

≤30

>30

≤40

>40

≤50

>50

≤80

>80

≤100

>100

≤300

>300

≤500

本廠住宅區邊緣,村莊邊緣,學校,職工人數在50人及以上的工廠企業圍墻,有摘掛作業的鐵路車站站界及建筑物邊緣,區域變電站邊緣,220kV架空輸電線路

70

75

80

90

95

115

120

175

205

10戶或50人以下零散住戶,50人以下的工廠企業圍墻,本廠立的總倉庫區建筑物邊緣,無摘掛作業鐵路中間站界及建筑物邊緣,110kV架空輸電線路

65

65

65

65

65

75

80

115

135

國家鐵路線、二及以上公路、通航的河流航道邊緣,35kV架空輸電線路

65

65

65

65

65

65

70

100

115

城鎮規劃邊緣

130

135

145

160

170

210

220

315

370

危險品生產區C建筑物的外部距離(m) 表3.2.3

項 目

計 算 藥 量 (kg)

≤500

>500

≤600

>600

≤700

>700

≤800

>800

≤900

>900

≤1000

本廠住宅區邊緣,村莊邊緣,學校,職工人數在50人及以上的工廠企業圍墻,有摘掛作業的鐵路車站站界及建筑物邊緣,區域變電站邊緣,220kV架空輸電線路

40

42

44

46

48

50

10戶或50人以下零散住戶,50人以下的工廠企業圍墻,本廠立的總倉庫區建筑物邊緣,無摘掛作業鐵路中間站界及建筑物邊緣,110kV架空輸電線路

35

35

35

35

35

35

國家鐵路線

40

40

40

40

40

40

二及以上公路、通航的河流航道邊緣,35kV架空輸電線路

35

35

35

35

35

35

城鎮規劃邊緣

65

70

75

80

85

90

三節 危險品總倉庫區的外部距離

3.3.1條 危險品總倉庫區與其周圍村莊、公路、鐵路、城鎮和本廠住宅區等外部距離,應分別按建筑物的危險等和計算藥量計算后取其大值。

3.3.2條 危險品總倉庫區,A倉庫的外部距離,不應小于表3.3.2的規定。

3.3.3條 危險品總倉庫區,C倉庫的外部距離,不應小于表3.3.3的規定。

危險品總倉庫區A倉庫的外部距離(m) 表3.3.2

項 目

計 算 藥 量 (kg)

≤500

>500

≤1000

>1000

≤2000

>2000

≤3000

>3000

≤4000

>4000

≤5000

>5000

≤6000

>6000

≤7000

>7000

≤8000

>8000

≤9000

>9000

≤10000

>10000

≤20000

本廠住宅區邊緣,村莊邊緣,學校,職工人數在50人及以上的工廠企業圍墻,有摘掛作業的鐵路車站站界及建筑物邊緣,區域變電站邊緣,220kV架空輸電線路

175

220

28O

320

350

380

400

420

440

460

475

600

10戶或50人以下零散住戶,50人以下的工廠企業圍墻,本廠危險品生產區建筑物邊緣,無摘掛作業鐵路中間站界及建筑物邊緣,110kV架空輸電線路

115

145

185

210

230

250

260

275

290

300

31O

390

國家鐵路線、二及以上公路、通航的河流航道邊緣,35kV架空輸電線路

100

125

155

180

195

210

220

235

245

255

265

330

城鎮規劃邊緣

315

400

505

580

630

685

720

760

800

830

855

1080

危險品總倉庫區C倉庫的外部距離(m) 表3.3.3

項 目

計算藥量(kg)

≤2000

>2000

≤3000

>3000

≤4000

>4000

≤5000

>5000

≤6000

>6000

≤7000

>7000

≤80O0

>8000

≤9000

>9000

≤10000

>10000

≤20000

本廠住宅區邊緣,村莊邊緣,學校,職工人數在50人及以上的工廠企業圍墻,有摘掛作業的鐵路車站站界及建筑物邊緣,區域變電站邊緣,220kV架空輸電線路

65

75

80

85

90

95

100

105

110

140

10戶或50人以下零散住戶,50人以下的工廠企業圍墻,本廠危險品生產區建筑物邊緣,無摘掛作業鐵路中間站界及建筑物邊緣,110kV架空輸電線路

40

45

48

50

55

57

60

65

78

85

國家鐵路線

50

50

50

50

50

50

50

53

55

70

二及以上公路、通航的河流航道邊緣,35kV架空輸電線路

35

38

40

43

45

48

50

53

55

70

城鎮規劃邊緣

110

120

130

140

150

160

17O

180

190

250

四節 銷毀場和燃放試驗場的外部距離

3.4.1條 燃放試驗場的外部距離,不應小于表3.4.1的規定。

燃放試驗場的外部距離(m) 表3.4.1

項 目

燃 放 試 驗 場 類 別

小 試 驗

地面煙花

升空煙花

大火箭類或直徑

≤10cm禮花彈

直徑>10cm禮花彈

危險品生產區及危險品倉庫、易燃易爆液體庫

50

100

200

500

1000

居民住宅

30

50

100

300

500

3.4.2條 危險品的銷毀采用燒毀法時,次燒毀藥量不應超過20kg,危險品銷毀

場距場外建筑物的外部距離不應小于65m。

四章 總平面布置和內部距離

節 總平面布置

4.1.1條 危險品生產區的總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同時生產煙花和爆竹的工廠,應根據生產的品種,分別建立生產線,做到分小區布置。

二、應符合工藝流程和建筑物之間內部距離的要求,避免危險品的往返和交叉運輸。

三、同危險等的廠房和倉庫,應集中布置;計算藥量大或危險性大的廠房和倉庫,宜布置在危險品生產區的邊緣或其它有利于安全的地形處;粉塵污染比較大的廠房,應布置在廠區的邊緣。

四、危險品生產廠房宜小型、分散。

五、危險性建筑物應錯開布置,不宜長面相對。

六、危險品生產廠房靠山布置時,距山腳不宜太近。當危險品生產廠房布置在山凹中時,應考慮人員的安全疏散和有害氣體的擴散。

4.1.2條 危險品總倉庫區的總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應根據倉庫的危險等和計算藥量結合地形布置;

二、比較危險的或計算藥量較大的危險品倉庫.不宜布置在庫區出入口的附近;

三、危險品倉庫不宜長面相對布置;

四、運輸危險品的車輛,不應在其他的防護屏障內通過。

4.1.3條 危險品生產區和總倉庫區應分別設置密砌圍墻,其高度不應低于2m;圍墻與危險性建筑物的距離,不宜小于5m。

 4.1.4 條 廠區和危險品總倉庫區的綠化,宜種植闊葉樹。

二節 危險品生產區的內部距離

4.2.1條 危險品生產區內各建筑物之間的內部距離,應分別按照各危險性建筑物的危險等及其計算藥量所確定的距離和本節各條所規定的距離,取其大值。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有關廠房防火間距的規定。

注:內部距離均自建筑物的外墻算起。

4.2.2條 危險品生產區A建筑物與鄰近建筑物的內部,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A2建筑物與鄰近建筑物的內部距離,應按表4.2.2-1確定;

二、A2建筑物與鄰近建筑物的內部距離,應按表4.2.2-2確定。

4.2.3條 危險品生產區A建筑物與公用建、構筑物的內部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 與鍋爐房的內部距離,應按表4.2.2-1或表4.2.2-2的要求計算后再增加50%,并不應小于100m,2t以下鍋爐房不應小于5Om;

A2建筑物與鄰近建筑物的內部距離(m) 表4.2.2-1

計 算 藥 量(kg)

無 屏 障

單 有 屏 障

雙 有 屏 障

1

5

10

20

30

40

60

80

100

200

300

400

500

14

14

16

20

24

28

30

32

36

44

50

55

60

7

7

8

10

12

14

15

16

18

22

25

28

30

7

7

7

7

7

8

9

10

12

13

15

18

20

A3建筑物與鄰近建筑物的內部距離(m) 表4.2.2-2

計 算 藥 量(kg)

無 屏 障

單 有 屏 障

雙 有 屏 障

1

5

10

20

30

40

60

80

100

200

300

400

500

14

14

14

16

19

22

24

26

30

35

40

45

50

7

7

7

8

10

11

12

13

15

18

20

23

25

7

7

7

7

7

7

7

8

10

12

13

14

15

二、 與單建變電所、水塔、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有明火或散發火星的建筑物的內部距離,應按表4.2.2-1或表4.2.2-2的要求計算后再增加50%,并不應小于50m;

三、 與廠區內辦公室、食堂、汽車庫的內部距離,應按表4.2.2-1或表4.2.2-2的要求計算后再增加50%,并不應小于65m。 

4.2.4條 危險品生產區C建筑物可不設防護屏障,C建筑物與鄰近建筑物的內部距離,應符合表4.2.4的規定。

C建筑物與鄰近建筑物的內部距離(m) 表4.2.4

計 算 藥 量(kg)

內 部 距 離

200

400

600

800

1000

12

14

16

18

20

4.2.5條 危險品生產區C建筑物與鍋爐房、水塔、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變電所、配電所、有明火或散發火星的建筑物、廠區辦公室、食堂、汽車庫的距離,不應小于50m。

三節 危險品總倉庫區的內部距離

4.3.1條 危險品總倉庫區內各建筑物之間的內部距離,應按各倉庫的危險等和計算藥量分別計算后取其大值。

4.3.2條 危險品總倉庫區A2倉庫與鄰近危險品倉庫的內部距離,應符合表4.3.2的規定。

A2倉庫與鄰近危險品倉庫的內部距離 表4.3.2

單 庫 計 算 藥 量(kg)

單 有 屏 障

雙 有 屏 障

≤500

25

15

>500 ≤1000

30

20

>1000 ≤3000

40

25

>3000 ≤5000

50

30

>5000 ≤7000

55

33

>7000 ≤9000

58

35

>9000 ≤10000

60

40

4.3.3條 危險品總倉庫區A3倉庫與鄰近危險品倉庫的內部距離,應符合表4.3.3的規定。

A3倉庫與鄰近危險品倉庫的內部距離 表4.3.3

單 庫 計 算 藥 量(kg)

單 有 屏 障

雙 有 屏 障

≤500

20

15

>500 ≤1000

25

15

>1000 ≤3000

35

20

>3000 ≤5000

40

25

>5000 ≤7000

45

27

>7000 ≤9000

50

30

>9000 ≤10000

55

35

>10000 ≤20000

60

40

4.3.4條 危險品總倉庫區C倉庫與鄰近危險品倉庫的內部距離,應符合表4.3.4的規定。

C倉庫與鄰近危險品倉庫的內部距離 表4.3.4

單 庫 計 算 藥 量(kg)

內 部 距 離

≤1000

16

>1000 ≤3000

20

>3000 ≤5000

25

>5000 ≤10000

30

>10000 ≤15000

35

>15000 ≤20000

40

4.3.5條 危險品總倉庫區值班室,宜結合地形布置在有自然屏障處,與A2倉庫的內部距離應符合表4.3.5的規定。

A2倉庫與庫區值班室的內部距離(m) 表4.3.5

計 算 藥 量(kg)

值班室無防護屏障

值班室有防護屏障

≤500

55

40

>500 ≤1000

70

50

>1000 ≤5000

120

85

>5000 ≤10000

150

100

4.3.6條 庫區值班室與A3倉庫的內部距離,應符合表4.3.6的規定。

A3倉庫與庫區值班室的內部距離(m) 表4.3.6

計 算 藥 量(kg)

值班室無防護屏障

值班室有防護屏障

≤500

45

35

>500 ≤1000

55

40

>1000 ≤5000

100

70

>5000 ≤10000

120

85

>10000 ≤20000

150

100

4.3.7條 庫區值班室與C倉庫的內部距離,應符合表4.3.4規定,并不應小于25m。

四節 防 護 屏 障

4.4.1條 危險品生產區和總倉庫區防護屏障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A建筑物應設置防護屏障;

二、A2和A3建筑物內計算藥量分別小于5Okg和 6Okg,設置屏障有困難時,可以不設防護屏障。

4.4.2條 防護屏障的形式,應根據總平面布置,運輸方式、地形條件等因素確定。防護屏障可采用防護土堤、鋼筋混凝土防護擋墻或夯土防護墻等形式。

4.4.3條 危險品生產區和總倉庫區A2和A3建筑物內計算藥量分別小于400kg和 550kg時,可采用夯土防護墻。

4.4.4條 防護屏障內坡腳與建筑物外墻之間的水平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有運輸或特殊要求的地段,其距離應按小使用要求確定;

二、無運輸或特殊要求時,其距離不應大于3m。

4.4.5條 防護屏障的高度,不應低于屋檐高度。

4.4.6條 防護土堤,寬不應小于1.0m,底寬不應小于高度的1.5倍。防護土堤邊坡應穩定,其坡度應根據不同土質材料確定。

4.4.7條 夯土防護擋墻應采用灰土為填料,邊坡度宜為1:0.2~1:0.25;墻高不應大于4.5m;墻寬不應小于O.7m;地面至地面以上0.5m范圍內墻體應采用磚或石砌護墻。

4.4.8條 鋼筋混凝土防護擋墻應按計算確定。

五章 工 藝 布 置

5.0.1條 煙花爆竹的生產工藝,宜采用先進技術,做到隔離操作。并應減少廠房內存藥量和操作人員,做到小型分散。

5.0.2條 危險品生產區內應減少危險品儲存,單個危險品中轉庫允許大存藥量,不應超過兩天生產需要量。

5.0.3條 A、C廠房和倉庫應為單層建筑,其平面宜為矩形。

5.0.4條 A廠房應單機單間、立設置。當需聯建時,應采用防護墻隔離,或設置在抗爆間室內。當機器生產黑藥引火線時,每個生產間不應超過二臺機組。

C廠房中稱原料、氧化劑和可燃劑的粉碎和篩選廠房,應立建設。

5.0.5條 不同危險等的中轉庫,應立設置,不得和生產廠房聯建。

5.0.6條 有固定操作人員的非危險品廠房,不得和危險品廠房聯建。

5.0.7條 廠房內的工藝布置,應便于及時處理事故和操作人員疏散。

5.0.8條 A、C廠房的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3.5m2。

5.0.9條 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藥劑的干燥,宜利用日光或采用熱水和低壓蒸汽烘干。烘干廠房內的溫度,應符合產品工藝安全要求,并應設置感溫報警裝置。嚴禁采用明火烘干。

5.0.10條 烘干廠房內產品的堆垛高度,不應大于1.2m,堆垛離地面不應小于0.2m,堆垛離熱源不應小于0.3m。

六章 危險品的儲存和運輸

節 危險品的儲存

6.1.1條 危險品的儲存,應遵守現行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并應分類分專庫存放。

6.1.2條 倉庫內危險品的堆放,應符合下列規定:

、危險品堆垛間應留有檢查、清點、裝運的通道。堆垛之間的距離不宜小于0.7m;運輸通道的寬度不宜小于1.5m。

二、成品、半成品堆垛的高度,不宜超過1.5m;成箱成品不宜超過2.5m。

二節 危險品的運輸

6.2.1條 危險品的運輸,應采用帶有防火罩的汽車運輸。不宜采用三輪車,嚴禁用畜力車、翻斗車和各種掛斗車運輸。

6.2.2條 危險品生產區運輸危險品的主干道中心線,與各類建筑物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 距A建筑物不宜小于20m;

二、 距C建筑物不宜小于15m;

三、 運輸散露危險品的道路中心線距有明火或散發火星的地點,不應小于35m。

6.2.3條 危險品生產區和危險品總倉庫區內汽車運輸危險品的主干道縱坡,不宜大于6%;用手推車運輸危險品的道路縱坡,不宜大于2%。

6.2.4條 機動車在A、C建筑物門前裝卸作業時,宜在2.5m以外處進行。

七章 危險性建筑物的建筑結構

節  般 規 定

7.1.1條 各危險性建筑物的耐火等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二耐火等的規定;面積小于 20m2的 A建筑物或面積不超過 300m2的C建筑物的耐火等可為三。

7.1.2條 危險品生產區內,應設有供A、C建筑物內操作人員使用的洗滌、淋浴、更衣、衛生間等輔助用室和辦公用室。

7.1.3條 危險品生產區的辦公用室和輔助用室,宜立建設。當附建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A廠房不應附設除更衣室外的輔助用室和辦公用室;

二、C廠房可附設輔助用室和辦公用室,并應布置在廠房較安全的端,并采用防火墻與生產工作間隔開。

辦公用室和輔助用室應為單層建筑,其門窗不宜面向相鄰廠房危險性工作間的泄爆面。

二節 危險品廠房的結構選型和構造

7.2.1條 A廠房宜采用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當符合下列條件之者,可采用磚墻承重結構:

、面積小于20m2,且操作人員不超過二人的A廠房;

二、室內無人操作的廠房。

7.2.2條 A、C廠房不應采用立磚柱承重。廠房磚墻厚度不應小于24cm,并不宜采用空斗墻和毛石墻。

7.2.3條 A、C廠房屋蓋宜采用輕質易碎屋蓋。

7.2.4條 有易燃、易爆粉塵的廠房,宜采用外形平整、不易積塵的結構構件和構造。

7.2.5條 A、C廠房結構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在梁底標高處,沿外墻和內橫墻設置現澆鋼筋混凝土閉合圈梁;

二、梁與墻或柱錨固,或與圈梁聯成整體;

三、圍護磚墻和柱,或縱橫磚墻體之間加強聯結;

四、門窗洞口應采用鋼筋混凝土過梁,過梁的支承長度不應小于24cm。

三節 危險品廠房的安全疏散

7.3.1條 A、C廠房每危險性工作間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二個;當面積小于9m2,且同時間內的生產人員不超過二人時,可設個;當面積小于18m2,且同時間內的生產人員不超過四人時.也可設個,但必須設安全窗。

7.3.2條 須穿過另危險性工作間才能到達室外的出口,不應作為本工作間的安全出口。

防護土堤內廠房的安全出口,應布置在防護土堤的開口方向。

7.3.3條 A、C廠房外墻上宜設置安全窗、安全窗可作為安全出口,但不得計入安全出口的數目。

7.3.4條 A、C廠房每危險性工作間內,由遠工作點至外部出口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A廠房不應超過5m;

二、C廠房不應超過8m。

7.3.5條 廠房內的主通道寬度,不應小于1.2m;每排操作崗位間的通道寬度,不應小于1.0m;工作間內的通道寬度,不應小于1.0m。

7.3.6條 疏散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向外開啟,室內不得裝插銷;

二、設置門斗時,應采用外門斗,門的開啟方向應與疏散門致;

四、 危險性工作間的外門口不應設置臺階,應作成防滑坡道。

四節 危險品廠房的建筑構造

7.4.1條 A、C廠房的門,應采用向外開啟的平開門;門寬不應小于1.2m。危險性工作間的門不應與其他房間的門直對設置;門寬不應小于1.0m。并不得設置門檻。

7.4.2條 黑火藥和煙火藥生產廠房應采用木門窗。門窗的小五金,應采用在相互碰撞或摩擦時不產生火花的材料。

7.4.3條 安全窗應符合下列規定:

、窗洞口的寬度,不應小于1.0m;

二、窗扇的高度,不應小于1.5m;

三、窗臺的高度,不應高出室內地面O.5m;

四、窗扇應向外平開,不得設置中挺;

五、窗扇不宜設插銷,應利于快速開啟;

六、雙層安全窗的窗扇,應能同時向外開啟。

7.4.4條 危險性工作間的地面,應符合下列規定:

、對火花能引起危險品燃燒、爆炸的工作間,應采用不發生火花的地面;

二、當工作間內的危險品對撞擊、摩擦特別敏感時,應采用不發生火花的柔性地面;

三、當工作間內的危險品對靜電作用特別敏感時,應采用不發生火花的導靜電地面。

7.4.5條 有易燃易爆粉塵的工作間,不宜設置吊,當設置吊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吊上不應有孔洞;

二、墻體應砌至屋面板或梁的底部。

7.4.6條 危險性工作間的內墻應抹灰。有易燃易爆粉塵的工作間,其地面、內墻面、棚面應平整、光滑,不得有裂縫,所有凹角宜抹成圓弧。易燃易爆粉塵較少的工作間宜用濕布擦洗,內墻面應刷1.5~2.0m高油漆墻裙;經常沖洗的工作間,其棚及內墻面應刷油漆,油漆顏色與危險品顏色應有所區別。

五節 危險品倉庫的建筑結構

7.5.1條 危險品倉庫應根據當地氣候和存放物品的要求,采取防潮、隔熱、通風、防小動物等措施。

7.5.2條 危險品倉庫可采用磚墻承重,屋蓋宜采用輕質易碎結構。黑火藥總倉庫應采用輕質易碎屋蓋。

7.5.3條 危險品倉庫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二個;當倉庫面積小于15Om2,且長度小于18m時,可設個。

倉庫內任點至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15m。

7.5.4條 危險品倉庫的門應向外平開,不得設門檻;門洞的寬度不宜小于1.2m。

貯存期較長的總倉庫的門宜為雙層,內層門為通風用門,兩層門均應向外開啟。

7.5.5條 危險品總倉庫的窗應能開啟,宜配置鐵柵和金屬網。在勒腳處宜設置進風窗。

7.5.6條 危險品倉庫的地面,應符合本規范7.4.4條的規定。當危險品已裝箱并不在庫內開箱時,可采用般地面。

八章 消 防

8.0.l條 煙花爆竹工廠必須設置消防設施。根據工廠規模大小、廠房布置分散密集程度、建筑物耐火等以及市鎮消防車到達時間長短等采用消火栓系統、固定式滅火裝置、手抬機動泵或其他消防器材。

8.0.2條 消防供水的水源,必須充足可靠。當利用天然水源時,在枯水期,應有可靠的取水設施;當采用市政給水管網或自備水源井,而廠區內無消防蓄水設備時,消防給水管網宜設計成環狀,并有兩條輸水干管接自市政給水管網或自備水源井。

8.0.3條 當廠區內設置蓄水池、水塔或有天然河、湖、池塘可利用時,宜設有固定式消防泵組或手抬機動泵。

8.0.4條 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執行。當每個建筑物的體積均不超過300m3,可按 10L/s、消防延續時間可按1.5h計算。

8.0.5條 易發生燃燒事故的廠房,宜設置自動噴水滅火設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單人操作的工作間內,在工作臺的上方宜設置手動控制的水噴淋系統或翻斗水箱。

二、操作人員超過四人,面積超過24m2的工作間內,宜設手動控制的水噴淋系統及水塔或氣壓水罐供水設備,消防延續時間按3Omin計算;

三、操作人員多于六人,面積超過 6Om2或存藥量大于3Okg時,宜設自動控制的水噴淋系統,其消防延續時間按1h計算。

8.0.6條 在產品或原料與水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或助長火勢蔓延的廠房內,不應設置用水滅火的設備,應采用干粉、干砂或其他撲滅金屬火災的滅火器材。

8.0.7條 危險品總倉庫區根據當地消防供水條件,可設消防蓄水池、高位水池、室外消火栓或利用天然河、塘。消防用水量應按15 L/s,消防延續時間應按 2h計算。消防蓄水池的保護半徑.不應大于150m。

8.0.8條 消防儲備水應有平時不被動用的措施。使用后的補給恢復時間不應超過48h。

九章 廢 水 處 理

9.0.1條 煙花爆竹工廠的廢水,應做到清污分流,達到少排或不排出有害廢水。排出的有害廢水應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達到國家現行的有關排放標準后,方能排出。

9.0.2條 有易燃易爆粉塵散落的工作間,應用拖布拖洗,當需用水沖洗時,宜用管道排放,集中處理。

含藥廢水應先經室內或室外污水池沉淀或過濾,方可排出。沉淀及過濾的沉渣應定期挖出銷毀。

十章 危險性建筑物的采暖通風

節 采 暖

10.1.1條 當A、C廠房需采暖時,嚴禁用火爐或其他明火采暖,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當采用散熱器時,黑火藥、煙火藥生產廠房其熱媒應采用不高于90℃的熱水;

二、黑火藥制品和煙花藥制品的裝藥生產廠房,其熱媒宜采用不高于110℃的熱水或壓力不大于0.07MPa的低壓蒸汽。

10.1.2條 A、C廠房采暖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散熱器應采用易于擦洗的散熱器,散熱器和采暖管道外表面應涂以易于識別爆炸危險性粉塵顏色的油漆;

二、散熱器外表面距墻內表面不應小于6Omm,距地面不應小于1O0mm,散熱器不應設在壁龕內;

三、采暖管道不應設在地溝內,當必須設在過門地溝內時,應采用有密閉措施的暗溝;

四、蒸汽或高溫水管道的入口裝置和換熱裝置,不應設在危險工作間內。

二節 通 風

10.2.1條 散發燃燒爆炸危險性粉塵的廠房的送風系統,應采用直流式;風管上的調節閥,應采用防爆閥門。黑火藥生產廠房內,不應設計機械通風。

10.2.2條 A、C廠房內,散發燃燒爆炸危險性粉塵或氣體的設備和操作崗位宜設局部排風,并應分別單設置。

10.2.3條 在空氣中含有燃燒爆炸危險性粉塵的廠房內,機械排風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風口位置和入口風速的確定,應能有效地排除燃燒爆炸危險性粉塵。

二、含有燃燒爆炸危險性粉塵的空氣,應經過凈化處理后再排入大氣,凈化裝置宜采用濕法除塵;當粉塵與水接觸能形成爆炸或燃燒時,不應采用濕式除塵器。風機應采用防爆型并置于凈化裝置之后。

三、水平風管內的風速,應按燃燒爆炸危險性粉塵不在風管內沉積的原則確定。水平風管應設有不小于l%坡度。

四、排風管道不宜穿過與本排風系統無關的房間。

五、排風管道宜采用圓形截面風管,風管上應設置檢查孔。

10.2.4條 A、C廠房的通風機室應單設置,不應與危險性工作間相通。

10.2.5條 A、C廠房的送風系統,其送風機的出口應裝止回閥。

十章 危險場所的電氣

節 危險場所類別的劃分

11.1.1條 工作間和倉庫的危險場所類別,應按下列規定劃分,并應符合表11.1.1的規定。

、Ⅰ類危險場所為經常存在大量能形成爆炸危險的煙火藥、黑火藥及其粉塵的工作間;

二、Ⅱ類危險場所為經常存在少量能形成燃爆危險的煙火藥、黑火藥及其粉塵的工作間;

三、Ⅲ類危險場所為經常存在能形成火災危險而爆炸危險性小的危險品及粉塵的工作

間。

工作間和倉庫的危險場所類別 表11.1.1

名稱 危險等

工 作 間 和 倉 庫 名 稱

危險場所類別

防雷等

黑火藥 A3

三成分混合,造粒,干燥,涼藥,篩選,包裝


C

硫炭二成分混合,硝酸鉀干燥、粉碎和篩選,硫、炭粉碎和篩選

煙火藥 A2

含氯酸鹽或高氯酸鹽的煙火藥、摩擦類藥劑、爆炸音劑、笛劑等的混合或配制、造粒、干燥、涼藥


A3

不含氯酸鹽或高氯酸鹽的煙火藥的混合或配制、造粒、干燥、涼藥

C

稱原料、氯酸鉀和過氯酸鉀粉碎、篩選

爆竹 A2

含氯酸鹽或高氯酸鹽的爆竹藥的混合或配制、裝藥


A3

不含氯酸鹽或高氯酸鹽的爆竹藥的混合、裝藥

已裝藥的鉆孔、切引、、機械壓藥

C

稱原料,不含氯酸鹽或高氯酸鹽的爆竹藥的筑藥,插引,擠引,結鞭,包裝

煙花 A2

筒子并裝藥裝珠,上引線,干燥


A3

筒子單發裝藥,筑藥,機械壓藥,鉆孔,切引

C

蘸藥,按引,組裝,包裝

禮花彈 A2

稱量,裝藥,裝珠,曬球,干燥


A3

上發射藥,上引線

C

油球,打皮,皮色,包裝

引火線 A2

含氯酸鹽的引藥的混合、干燥、涼藥、制引、漿引、涼干、包裝


A3

黑藥的三成分混合、干燥、涼藥、制引、漿引、涼干、包裝

C

硫、碳二成分混合,硝酸鉀干燥、粉碎和篩選,硫、碳粉碎和篩選

C

氯酸鉀粉碎和篩選

倉庫 A2

引火線,含氯酸鹽或高氯酸鹽的煙花藥、爆竹藥、爆炸音劑、笛音劑


A3

黑火藥.不含氯酸鹽或高氯酸鹽的煙火藥、爆竹藥,大爆竹,單個產品

裝藥在40g以上的煙花或禮花彈,已裝藥的半成品,黑藥引火線

C

中、小爆竹,單個產品裝藥在 40g以下的煙花或禮花彈

11.1.2條 與爆炸危險場所毗鄰,并有門相通的工作間,當隔墻為密封墻,門經常處于關閉狀態時,該工作間的危險類別可按表11.1.2確定。當門經常處于敞開狀態時,該工作間應與爆炸危險場所的危險類別相同。 

與爆炸危險場所毗鄰的場所的危險類別劃分 表11.1.2

危 險 場 所 類 別

用有門的密封墻隔開的相鄰場所類別

 道 隔 墻

二 道 隔 墻

非危險場所

非 危 險 場 所

注:本表不適用于與危險場所毗鄰的配電室及變電所。

11.1.3條 排風室危險場所類別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為Ⅰ類危險場所服務的排風室,可劃為Ⅱ類危險場所;

二、為Ⅱ、Ⅲ類危險場所服務的排風室與所服務的危險場所類別相同;

三、當采用濕式凈化裝置時,各類危險場所的排風室可劃為Ⅲ類危險場所。

二節 電 氣 設 備

11.2.1條 在危險場所安裝的電氣設備.均應按國家產品標準生產,并經國家審定合格的定型產品。

11.2.2條 對正常運行和操作時可能發生電火花或產生高溫的電氣設備,應安裝在危險場所以外。

11.2.3條 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的選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I類危險場所,除儀表外,不應裝設電氣設備。儀表應選擇適用于煙火藥、黑火藥危險場所的本質安全型。

二、Ⅱ類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應選擇密封防爆型、增安型(只限于燈具及控制按鈕)及適用于煙火藥、黑火藥危險場所的本質安全型。各種防爆電氣設備外殼的表面溫度,應符合表11.2.3的規定。插座的選擇,還應滿足在斷電后插銷才能插入和拔出的要求。

三、Ⅲ類危險場所電氣設備應選擇密封型、防水防塵型,鼠籠型感應電動機可選擇封閉型。

四、Ⅱ類、Ⅲ類危險場所的接線盒,應采用與電氣設備相應的防爆型。

11.2.4條 危險場所電氣照明的選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安裝在各類危險場所門燈及外墻上的開關,應選擇防水防塵型;

二、I類危險場所的電氣照明,應選用壁龕燈或裝在室外的投光燈。

Ⅱ類、Ⅲ類危險場所的電氣照明,應選用密封防爆型燈。

壁龕燈的透光玻璃對室內應密封,玻璃的機械強度應符合國家有關防爆電氣設備標準的要求;壁龕燈室外側應設置散熱孔或通風百頁窗,并應防止雨水侵入;壁龕燈室內側的表面溫度,應符合表11.2.3的規定。

電氣設備外殼的允許表面溫度 表11.2.3

場 所 內 危 險 品 種 類

允 許 表 面 溫 度 (℃)

有過負荷可能的設備

無過負荷可能的設備

黑火藥、煙火藥

140

160

11.2.5條 危險場所內,當電氣設備有過負荷可能時,應設可靠的過負荷保護。

11.2.6條 生產時嚴禁工作人員進入的工作間,其生產用電氣設備的控制按鈕應裝在門外,并應與門聯鎖,使該工作間的門關好后,用電設備才能啟動。

三節 室 內 線 路

11.3.1條 危險場所內電氣線路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各類危險場所內電氣線路,應采用緣電線穿鋼管敷設或采用電纜。電線和電纜的緣強度,不應低于該網路的額定電壓,并不應低于50OV;通訊導線的緣強度,不應低于25OV。

二、I類危險場所除儀表線路外,不應敷設電力和照明線路。壁龕燈線路應沿建筑物外墻穿鋼管敷設。

三、I類危險場所的電氣線路,應采用銅芯電線或電纜。Ⅱ、Ⅲ類危險場所的線路,可采用鋁芯電線或電纜。Ⅱ、Ⅲ類危險場所使用的移動式電纜,應采用銅芯電纜。

11.3.2條 導線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采用壓接或焊接;

二、截面在6mm2及以下的單股銅線或鋁線,與電器或儀表的接線端子連接時,可不用導線端子或其他終端附件;

三、當截面超過6mm2時,應設導線端子或其他終端附件。

11.3.3條 Ⅰ、Ⅱ類危險場所的導線截面選擇和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穿管敷設的電力及照明導線小允許截面銅芯導線為1.5mm2,沿危險場所外墻穿管敷設的鋁芯導線為2.5mm2;

二、采用熔斷器或自動開關作為導線過負荷保護的線路,其長期允許載流量不應小于熔斷器熔體額定電流或自動開關的長延時動作過電流脫扣器整定電流的1.25倍;

三、引向鼠籠型感應電動機的線路,當電壓為500V以下時,其長期允許載流量,不應小于電動機額定電流的1.25倍。

11.3.4條 當采用電線穿鋼管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Ⅰ、Ⅱ類危險場所穿電線的鋼管,應采用水煤氣管,壁厚不應小于2.5mm。

二、穿電線的鋼管在該場所內應密封,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穿電線的鋼管在引入非密封的防爆電氣設備前,應裝設隔離密封裝置,如電氣設備的接線盒已自帶密封裝置,則不必另加隔離密封裝置;

2.鋼管宜采用螺紋連接,螺紋應完整連接并不應小于6扣,在有振動的場所,還應有防松動裝置;

3.管線的分支處,應采用相應別的接線盒。

11.3.5條 當采用電纜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敷設在各類危險場所的電纜,應采用有難燃護套的電纜;Ⅱ、Ⅲ類危險場所可以采用移動式銅芯電纜,其機械強度不應低于中型橡套電纜。

二、電纜宜明敷,在易受損傷的線段應穿鋼管保護。必須在電纜溝內敷設時,應有防止水及有燃爆危險的物質侵入溝內的措施,并應將電纜過墻處的墻洞密封。

三、 除照明線路外,電纜不應有分支接頭,照明線路的分支點應設在接線盒內。

四節 10kV及以下變電所和廠房配電室

11.4.1條 在危險品生產區和危險品總倉庫區內的10kV及以下變電所,應采用戶內式。

11.4.2條 10kV及以下的變電所,不應設在A建筑物內。當變電所建在C建筑物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與危險場所毗鄰的墻上,不應設門、窗;

二、變電所內不應通過與其無關的管線。

11.4.3條 與危險場所毗鄰的配電室(包括電動機室)符合下列規定時,可不設置防爆電氣設備。

、配電室與危險場所毗鄰的墻為密封墻;

二、配電室與Ⅰ類危險場所毗鄰的隔墻無門窗。配電室與Ⅱ、Ⅲ類危險場所之間有非危險的工作間或通廊相隔且通向配電室和危險場所的二道門經常關閉。

五節 室外線路

11.5.1條 35kV的室外架空線路,嚴禁穿越各危險品生產區和危險品總倉庫區。

11.5.2條 1kV至10kV的室外架空線路,嚴禁跨越A、C建筑物。

在A、C建筑物區架設的1kV至10kV的架空線路,其軸線與危險建筑物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距A建筑物不應小于50m;

二、距C建筑物不應小于電桿高度的1.5倍。

11.5.3條 38O/220V及以下的室外架空線路,不應跨越A、C建筑物。在危險品生產區和危險品總倉庫區內架設時,其軸線距生產貯存煙火藥和黑火藥的A建筑物不宜小于50m,距其他A、C建筑物不應小于電桿高度的1.5倍。

六節 防雷與接地

11.6.1條 危險性建筑物,必須按《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的規定,采取防雷措施。各建筑物的防雷等,可按表11.1.1的規定。

11.6.2條 在危險場所中,有可能積聚靜電的金屬設備、管道及其他導電物體,均應接地,接地電阻不宜大于100Ω。有可能積聚靜電的非金屬設備、管道應間接接地,接地電阻不宜大于1MΩ。

11.6.3條 當低壓配電系統采用接零保護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引入建筑物的電源線,零線應重復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接地裝置可與防雷電感應接地裝置共用。

二、電氣設備正常時不帶電的金屬部分,應與零線連接。接零設備較多而且分散的場所,宜設構成封閉回路的接零干線,接零干線與電源零線的連接點不應少于2處。

三、接零線截面的選擇,應使在單相短路故障時產生足夠的短路電流,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l. 在Ⅰ、Ⅱ類危險場所,此短路電流不應小于保護線段的熔斷體額定電流的5倍,或自動開關瞬時或短延時過電流脫扣器整定電流的1.5倍;

2. 在Ⅲ類危險場所,此短路電流不應小于熔斷體額定電流的4倍,或自動開關瞬時或短延時過電流脫扣器整定電流的1.25倍。

四、照明燈具的工作零線,可作為接零線。

五、控制按鈕、燈具及其開關,可利用有可靠電氣通路的穿電線鋼管作為接零線。

六、在Ⅰ、Ⅱ類危險場所內,除控制按鈕、照明燈具及其開關外,各種用電設備必須采用專用的接零錢。

11.6.4條 當低壓配電系統采用接地保護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電氣設備正常時不帶電的金屬部分,均應接地,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二、低壓配電系統應設自動切斷電源的檢漏裝置,斷電范圍應盡量縮小,當有電工值班時,可只裝設發出聲、光信號的檢漏指示裝置。

11.6.5條 危險場所的防雷電感應接地裝置、防靜電積聚接地裝置和電氣設備保護接地裝置,可采用共用的接地系統,接地電阻不應大于上述三種接地裝置中規定的小值。對接地有特殊要求的設備,尚應符合有關規范的規定。

當需要接地的電氣設備較多,而且分散時,則應在室內裝設構成閉合回路的接地干線。接地體宜沿建筑物外墻埋地構成閉合回路,每隔 20~30m與室內接地干線連接次,并不應少于2處。

11.6.6條 危險工作間的出入口處,應設置消除人體靜電的裝置,其接地電阻值不得大于10OΩ。

七節 通 訊

11.7.1條 危險品生產區和危險品總倉庫區,應有通訊或信號設施。采用普通電話系統作火災報警時,應能及時向消防部門報警。

11.7.2條 危險場所的通訊設備及線路,應符合本章二節、三節和五節有關條款的規定。

附錄 名 詞 解 釋

名 詞 解 釋 附表1.1

名 詞

曾用詞

解 釋

煙花爆竹企業   指生產煙花爆竹及生產用于煙花、爆竹產品的黑火藥、煙花藥、引火線的工廠

危險品   指本規范范圍內的煙火藥、黑火藥、爆竹藥、引火線和氧化劑等,以及用以上物品制成的煙花、爆竹成品和已裝藥的半成品

廠房 工 房

具有生產制造加工作業的建筑物

稱原料工序   僅有稱量作業,且所稱物質沒有爆炸或自燃性質,不進行混合操作的工序

中轉庫   在生產過程中準備進入加工的物品及成品進總倉庫前,在廠區內集中暫存的庫房

計算藥量   建筑物內能形成同時爆炸或燃燒的藥量

大爆竹   裝黑火藥0.4g及以上或裝其他藥劑在0.13g及以上的爆竹

摩擦類藥劑   含氯酸鉀、硫化銻等藥劑.經摩擦起引燃(爆)作用

笛音劑   含高氯酸鉀、苯甲酸氫鉀、苯二甲酸氫鉀等藥劑,能產生哨音效果

爆炸音劑   含氯酸鉀、硫磺、硫化銻、鋁粉等藥劑,能產生爆炸音響效果

人均使用面積   廠房內凈面積按生產工人平均,每工人所占有的面積

安全窗   除窗的作用外,尚供附近生產工人在發生爆炸燃燒事故時逃離現場使用

抗爆間室   具有抵抗爆炸作用的間室,當發生爆炸事故時,將爆炸作用只限于間室內,對毗鄰生產間不造成破壞,對間室外的人員不造成傷亡

裝甲防護裝置   裝于特定場所或設于單個特定設備或操作崗位周圍的屏障,以防止人員、物資或設備受到可能發生的局部火災或爆炸侵害的金屬防護體

防護墻   具有抵抗爆炸作用的能力,能防止、控制或延遲爆炸在墻兩邊藥量間傳播

防護土堤   用土筑的防護墻,能遮擋高速低角度爆炸破片傳播的危險

輕質易碎屋蓋   指屋面覆蓋部分,不包括檁條、梁、屋架等由輕質材料構成的,當建筑物內部發生爆炸事故時,易于破碎成小塊飛散的屋蓋。小青瓦、粘土瓦屋面不屬于輕質易碎屋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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