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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程

更新時間:2012-08-08

GB 16424-1996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程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的礦山井巷、地下開采、運輸和提升、通風防塵、電氣設施、防排水、防火和滅火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及工業衛生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的設計、建設和開采。

本標準不適用于煤礦、煤系硫鐵礦及其他與煤共生的礦藏的開采。


2引用標準

GB4792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

GB5748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方法

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6722爆破安全規程

GB13349大爆破安全規程

GB14161礦山安全標志

GBJ70礦山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J213礦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TJ36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3術語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metalandnonmetalundergroundmines

開采金屬礦石、放射性礦石以及作為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輔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屬礦物(煤炭除外)的地下礦山。


4管理

4.1礦山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必須貫徹“安全、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逐步實現安全管理科學化、標準化;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建設工作的同時,必須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4.2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礦長對本礦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其技術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技術工作負責。

各職能機構對其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4.3礦山企業、坑口(車間)均應設置安全機構或專職安全員;采掘隊應設專職安全員;班、組應設專職或兼職安全員。

專職安全人員,應由不低于中等專業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具有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安全工作經驗、從事礦山專業工作五年以上并能經常下現場的人員擔任。

4.4礦山企業應建立、健全通風防塵、輻射防護專業機構,配備必要的技術人員和工人,并列入生產人員編制。

通風防塵專職人員名額,應不少于接塵人數的5%~7%。

4.5礦長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和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

安全專職機構和通風防塵、輻射防護專業機構的負責人,必須經過主管工業部門或相當部的總公司指定的單位進行不少于1個月的專業培訓,并經考核取得合格證書。

4.6礦山企業應對職工認真做好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教育,普及安全知識和安全法規知識,進行技術和業務培訓。職工經考試合格方準上崗。對所有干部和工人,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次。

新工人下井前,應進行不少于72h的礦、坑口(車間)、班組三安全教育,經考試及格后,由老工人帶工作至少4個月,熟悉本工種操作技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立工作。

調換工種的人員,必須進行新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訓。

采用新工藝、參觀、實習人員,下井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并有專人帶。

參加勞動、參觀、實習人員,下井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并有專人帶。

礦山應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室。

4.7特種作業人員,要害崗位、重要設備與設施的作業人員,都必須經過技術培訓和專門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或執照后,方準上崗。人員培訓、考核、發證和復審,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4.8要害崗位、重要設備和設施及危險區域,應嚴加管理,并設照明和警戒標志。

4.9礦山企業應確定合理的開采順序,并在提升、運輸、通風、排水等開拓系統形成后,方準生產。

4.10所有安全、通風、防塵、防火、防水等設備和設施,不得毀壞或挪作他用,未經主管部門許可,不得任意拆除。

4.11礦山企業必須備有下列實測圖表:礦區地質構造圖、水文地質圖、巖性分布圖、地面工程與井下工程復合圖、開拓系統平面圖、縱橫剖面圖、各中段平面圖、通風系統圖、配電系統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供排水系統圖和采掘進度圖表。圖表中應正確標記:

a.已掘進巷道和計劃(年度)掘進巷道的位置、名稱、規格、數量;

b.采空區(包括已充填采空區)、廢棄井巷和計劃(年度)開采的采場(礦塊)的位置、數量;

c.礦石運輸線路;

d.主要安全、通風、防塵、防火、排水等設備和設施的位置;

e.人員安全撤離的路線和安全出口;

f.采空區及廢棄井巷的處理進度、方式、數量及地表陷落區的位置。

上列圖表應隨生產的發展,每年至少填繪次。

4.12作業人員下井前嚴禁喝酒;下井時必須攜帶照明燈具;作業前必須檢查通風情況,認真檢查和處理作業地點、幫的浮石。作業地點出現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時,必須迅速撤出危險區,并及時報告與處理,同時設置警戒和照明標志

4.13礦山建設項目必須有按國家規定程序、權限批準的開采設計。

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總體設計,必須對礦山的安全條件進行論證。初步設計階段必須有安全衛生專篇,并應貫穿于各專業設計中。

4.14礦山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在編制年度生產建設計劃和長遠發展規劃的同時,必須編制安全衛生工程技術措施計劃和規劃,并按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該費用必須全部用于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

4.15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及崗位技術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4.16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出入礦井的掛考勤制度和檢查制度。值班區長要準確掌握出勤人數和工作地點;交班后,如發現有人尚未出井,應立即報告調度室與有關部門,并及時查明原因。

井下偏僻與危險作業地點,嚴禁單人作業。

4.17礦山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活動日制度;應認真執行安全大檢查制度。

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每年對其所屬礦山至少檢查1次;礦每季至少檢查1次;坑口(車間)每月至少檢查1次。

檢查時,應有分管安全工作的導參加。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問題,應責成有關限期解決。

4.18礦山企業必須按規定向職工發放勞動保護用品。職工必須按規定穿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與用具。

4.19礦山企業應建立由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每年應對職進行自救互救訓練。

4.20對傷亡事故必須按規定如實上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

對傷亡事故必須按規定如實上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

事故發生后,必須及時調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的措施。


5礦山井巷

5.1般規定

5.1.1礦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驗收,應遵守GBJ213。

5.1.2井巷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基建期主要由施工單位編制、設計單位參與,報施工單位主管導批準;生產期由礦山企業自行編制,報主管礦長批準。特殊開鑿法和通過特殊地段的施工組織設計,報上主管部門批準。

施工前,必須組織施工人員學習施工組織設計。施工中,必須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規定作業,保證工程的規格質量。

5.1.3每個礦井至少應有兩個立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間距不得小于30m。

大型礦井,礦床地質條件復雜,走向長度翼超過1000m時,應在礦體端部的下盤增設安全出口。

每個生產水平(中段),都必須至少有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必須有路標,注明其所在地點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業人員,必須熟悉安全出口。

5.1.4提升豎井作為安全出口時,必須有運行正常的提升設備和梯子間。

5.1.5豎井梯子間的設置,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a.梯子的傾角不大于80(;

b.上下相鄰兩個梯子平臺的垂上距離不大于8m;

c.上下相鄰平臺的梯子孔要錯開,平臺梯子孔的長和寬,分別不小于0.7m和0.6m;

d.梯子上端高出平臺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

e.梯子寬度不小于0.4m,梯蹬間距不大于0.3m;

f.梯子間與提升間應全部隔開。

5.1.6行人的運輸斜井應設人行道。人行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a.人行道的有效寬度不小于1.0m;

b.人行道的有效凈高不小于1.9m;

c.斜井坡度為7(~15(時,應設人行踏步;15(~13(時,應設踏步及扶手;大于30(時,應設梯子;

d.運輸物料的斜井,車道與人行道之間,應設置堅固的隔墻。

5.1.7行人的水平運輸巷道應設人行道,其有效凈高不得小于1.9m,有效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a.人力運輸的巷道,不小于0.7m;

b.機車運輸的巷道,不小于0.8m;

c.無軌運輸的巷道,不小于1.2m;

d.調車場及人員乘車場,兩側均不小于1.0m;

e.井底車場礦車摘掛鉤處,應設兩條人行道,每條凈寬不小于1.0m;

f.帶式輸送機運輸的巷道,不小于1.0m。

5.1.8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運輸設備之間以有運輸設備與支護之間的間隙,應不小于0.3m;帶式輸送機與其他設備突出部分之間的間隙,應不小于0.4m;無軌運輸設備與支護之間的間隙,應不小于0.6m。

5.2豎井掘進

5.2.1在表土層掘進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井內應設梯子,不得用其他簡易提升設施升降人員;

b.在含水表土層施工時,應及時架設、加固井圈,加固好密集背板并采取降低水位措施,防止井壁砂土流失而導致空幫;

c.在流砂、淤泥、砂礫等不穩固的含水層中施工時,必須有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

5.2.2豎井施工時,必須采取防止物件下墜的措施。井口必須設置臨時工時封口盤,封口盤上設井蓋門,井蓋門兩端必須安裝柵欄。封口盤和井蓋門的結構必須堅固嚴密。卸碴設施必須嚴密,不允許向井下漏碴、漏水。井內作業人員攜帶的工具、材料,必須拴綁牢固或置于工具袋內。嚴禁向(或在)井筒內投擲物料或工具

5.2.3豎井施工應采用雙層吊盤作業。升降吊盤作業前,必須嚴格檢查絞車、懸吊鋼絲繩及信號裝置,同時撤出吊盤下的所有作業人員。移動吊盤,要有專人指揮,移動完畢必須加以固定,將吊盤與井壁之間的空隙蓋嚴,并經檢查確認可靠,方準作業。

5.2.4下列情況下,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帶,帶的端應正確拴在牢固的構件上:

a.拆除保護巖柱或保護臺;

b.在井筒內或井架上安裝、維修或拆除設備;

c.在井筒內處理懸吊設備、管、纜,或在吊盤上進行作業;

d.乘吊桶;

e.爆破后到井圈上清理浮石;

f.井筒施工時的吊泵作業;

g.在井筒內作業暫告結束的中段井口,進行支護、鎖口作業。

5.2.5用吊桶提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關閉井蓋門之前,禁止裝卸吊桶或往鉤頭上系扎工具或材料;

b.吊桶上方必須設堅固的保護傘;

c.井蓋門應有自動啟閉裝置,以便吊桶通過時能及時打開和關閉;

d.井架上應有防止吊桶過卷的裝置,懸掛吊桶的鋼絲繩應設穩繩裝置;

e.吊桶內的巖碴應低于桶口邊緣0.1m,裝入桶內的長物件必須牢固綁在吊桶梁上;

f.吊桶上的關鍵部件,每班必須檢查次;

g.吊桶運行通道的井筒周圍,不得有未固定的懸吊物件;

h.吊桶須沿導向鋼絲繩升降;豎井開鑿初期無導向繩時,或吊盤下面無導向繩部分的升降距離不得超過40m;

i.乘吊桶人數不得超過規定人數,乘桶人員必須面向桶外,嚴禁坐在或站在吊桶邊緣。裝有物料的吊桶,禁止乘人;

j.禁止用自動翻轉式或底開式吊桶升降人員(搶救傷員時例外);

k.吊桶提升人員到井口時,必須待出車平臺的井蓋門關閉、吊桶停穩后,方準人員進出吊桶;

l.井口、吊盤和井底工作面之間必須設置良好的聯系信號。

5.2.6用抓巖機出碴,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作業前,應詳細檢查抓巖機各部件和懸吊的鋼絲繩;

b.爆破后,工作面必須經過通風、灑水、處理浮石、清掃井圈和處理盲炮,才準進行抓巖作業;

c.不得抓取超過抓巖機能力的大塊巖石;

d.抓巖機卸巖時,人員不得站在吊桶附近;

e.禁止用手從抓巖機葉片下取巖塊;

f.升降抓巖機,必須有專人指揮;

g.抓巖機臨時不用時,必須用絞車提升到安全高度,井底有人作業時,嚴禁只用氣缸上舉抓巖機。

5.2.7豎井施工時,必須設懸掛式金屬安全梯。安全梯的電動絞車能力不得小于5t。并應設有手動絞車,以備斷電時提升井下人員。當懸吊安全梯采用具備電動和手動兩種性能的安全絞車時,可不設手動絞車。

5.2.8井筒內每個作業地點,都應設有立的聲、光信號系統和通訊裝置通達井口。掘進與砌壁平行作業時,從吊盤和掘進工作面發出的信號,應有明顯區別,并指定專人負責。必須設井口信號工,整個信號系統,應由井口信號工與卷揚機房和井筒工作面聯系。

5.2.9井筒延深時,必須用堅固的保護盤或在井底水窩下留保安巖柱,將井筒的延深部分與上部作業中段隔開。采出巖柱或撤出保護盤,必須進行專門的施工設計,并經主管礦長批準方可施工。

5.3斜井、平巷掘進

5.3.1斜井、平巷地表部分開口施工,應嚴格按照設計進行,及時進行支護和砌筑擋墻。

5.3.2用裝巖機、耙斗裝巖機、鏟運機、裝運機或人工出碴前,要檢查和處理工作面、幫的浮石。在斜井中移動耙斗裝巖機時,下方不準有人。

5.3.3斜井施工,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井口設與卷揚機聯動的阻車器;

b.井頸及掘進工作面上方分別設保險杠,并有專人(信號工)看管,工作面上方的保險杠應隨工作面的推進而經常移動;

c.斜井內人行道側,每隔30~50m設躲避硐;

d.井下設電話和聲光兼備的提升信號。

5.4天井、溜井掘進

5.4.1采用普通法掘進天井、溜井,應遵守下列規定:

a.架設的工作臺,必須牢固可靠;

b.必須及時設置安全可靠的支護棚,并使其至工作面的距離不大于6m;

c.掘進高度超過7m時,應裝梯子間、碴子間等設施,梯子間和碴子間應用隔板隔開;如無梯子間,應設上部有護棚的梯子;

d.天井、溜井應盡快與其上部平巷貫通,貫通前般不開或少開其他工程。需要增開其他工程時,應加強局部通風措施;

e.天井掘進到距上部巷道約7m時,測量人員必須給出貫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設置警戒標志和圍欄;

f.溜礦格不得放空,應保留不少于茬炮爆下的礦巖量。

5.4.2用吊罐法掘進天井,應遵守下列規定:

a.上罐前必須檢查吊罐各部件的連接裝置、保護蓋板、鋼絲繩、風水管接頭以及聲光信號系統和通訊設施等是否完善、牢固,如有損壞或故障,須經處理后方準作業;

b.吊罐提升用的鋼絲繩的安全系數應不小于13,任何個捻距內的斷絲數不得超過鋼絲總數的5%,磨損不得超過原直徑的10%;

c.吊罐必須裝設由罐內人員控制的升、降、停的信號操縱裝置;

d.信號通訊、電源控制線路,不得和吊罐鋼絲繩共設在個吊罐孔內;

e.升降吊罐時,應認真處理卡幫和浮石;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帶,并站在保護蓋板內,頭部不得接觸罐蓋和罐壁;升降完畢應立即切斷吊罐穩車電源,綁緊制動裝置;

f.嚴禁從吊罐上往上投擲工具或材料;

g.天井中心孔偏斜率應不大于0.5%;

h.吊罐絞車應鎖在短軌上,并與巷道鋼軌斷開;吊罐檢修應在安全地點進行;

i.天井與上部巷道貫通時,上部巷道必須加強通風和警戒。

5.4.3用爬罐法掘進天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爬罐運行時,人員必須站在罐內,如遇卡幫或浮石,必須停罐處理;

b.爬罐行至導軌端時,應使保護傘接近工作面,工作臺接近導軌端;

c.正常情況下,禁止利用自重下降;

d.運送導軌應用裝配銷固定;安裝導軌時,應站在保護傘下將浮石處理干凈,再將導軌固定牢靠;

e.及時擦凈制動閘上的油污;

f.其他安全事項,應遵守吊罐法掘進的有關規定。

5.5井巷支護

5.5.1在不穩固的巖層中掘進井巷,必須進行支護。在松軟或流砂性巖層中掘進,性支護至掘進工作面之間,應架設臨時支護或特殊支護。

5.5.2需要支護的井巷,支護與工作面間的距離,應在施工設計中規定;中途停止掘進時,支護必須及時跟至工作面。

5.5.3架設木支架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不得使用腐朽、蛀孔、軟雜木和劈裂的坑木。坑木應進行防腐處理;

b.支架架設后,應用木楔在接榫附近將梁、柱與、幫之間楔緊。、兩幫的空隙必須塞緊,梁、柱接榫處須用扒釘固定;

c.斜井支架應加下撐與拉桿。坡度大于30(的斜井,性支架棚間應設撐柱;

d.柱窩應打在穩定的巖石上;

e.放炮前,靠近工作面的支架,應用扒釘、拉條、撐木等加固;

f.發現棚腿歪斜、壓裂、梁折斷或坑木腐爛等,應及時更換修復。

5.5.4井巷砌旋支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砌旋前拆除原有支架時,必須及時清理、幫浮石,并采取臨時護措施;砌旋后應將幫空隙填實;

b.木旋胎間距超過1m、金屬旋胎間距超過2m,應進行中間加固;

c.跨度大于4m的巷道架設旋胎,金屬旋胎各節點須用螺栓連結,木旋胎的各節點必須牢固可靠;

d.旋胎的強度,應具有不小于支撐重量3倍的安全系數;

e.旋胎的下弦,不得用以支撐工作臺。

5.5.5豎井砌旋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豎井的性支護與掘進工作面之間,應安設臨時井圈,井圈及背板應用楔子塞緊。性支架及臨時井圈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規定;

b.用普通鑿井法穿過表土層、松軟巖層或流砂層時,臨時井圈必須緊靠工作面,井應加固;圈后背板要嚴密,并及時砌旋;砌旋前,每班要有專人檢查地表和井圈后的表土、巖層、流砂的移動及流失情況,發現險兆,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c.豎井的砌旋,必須保持旋壁平整、接口嚴密;巖幫與壁之間的空隙,應用碎石填滿,并用砂漿灌實;旋外有涌水時,必須用導管引出,砌旋完畢,要進行封水。

5.5.6噴錨支護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采用錨桿、噴漿或噴射混凝土支護,應有專門設計;噴錨工作面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錨桿型式、角度,噴體厚度、強度等,應在設計中規定;

b.砂漿錨桿的眼孔必須清洗干凈,灌滿灌實;

c.錨桿應做拉力試驗,噴體應做厚度和強度檢查;在井下進行錨固力試驗,應有安全措施;

d.錨桿的托板必須緊貼巷壁,并用螺母擰緊;

e.處理噴射管路堵塞時,必須將噴槍口朝下,不得朝向人員;

f.在松軟破碎的巖層中進行噴錨作業,必須打超前錨桿,進行預先護;在動壓巷道,必須采用噴錨與金屬網聯合支護方式;在有淋水的井巷中噴錨,必須預先做好防水工作;

g.噴錨作業,應佩戴個體防護用品和配備良好的照明。

5.5.7膠結充填體中的二次掘進,必須待膠結充填體達到規定的養護期和強度后方準進行,同時應架設可靠的支護。

5.6井巷維護和報廢

5.6.1對所有支護的井巷,均應進行定期檢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員的井筒,每月至少檢查次;地壓較大的井巷和人員活動頻繁的采礦巷道,應每班進行檢查。檢查出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并作記錄。

5.6.2維修主要提升井筒、運輸大巷和大型硐室,應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須經主管礦長批準。

5.6.3維修斜井和平巷,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平巷修理或擴大斷面,應先加固工作地點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作地點的支架,并做好臨時支護工作的準備;

b.每次拆除的支架數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密集支架的拆除,次不得超過兩架;

c.撤換板松軟地點的支架,或維修巷道交叉處、嚴重冒區、必須在支架之間加拉桿支撐或架設臨時支架;

d.清理浮石時,必須在安全地點操縱工具;

e.維修斜井時,應停止車輛運行,并設警戒和明顯標志;

f.撤換頭巷道支架時,里邊不得有人。

5.6.4維修豎井,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遵守下列規定:

a.必須在堅固的平臺上作業,平臺上應有保護設施和聯絡信號,工作平臺與中段平巷之間應有可靠的通訊聯絡方式;

b.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帶;

c.作業前,應將各中段馬頭門及井框上的浮石清理干凈;

d.各中段的馬頭門應設專人看管。

5.6.5報廢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必須及時封閉,入口處應設有明顯標志,禁止人員入內。報廢的豎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圍還應設有高度不低于1.5m的柵欄,并標明原來井巷的名稱。

5.6.6廢豎井和傾角30(以上的廢斜井,其支護材料般不準回收,如必須回收,應制定經主管礦長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傾角30(以下的廢斜井或廢平巷的支護材料回收,必須由內向外進行。

5.6.7修復廢舊井巷,應先了解井巷本身的穩定情況及周圍構筑物、井巷、采空區等的分布情況,廢舊井巷內的空氣成分和溫度,確認安全方可施工。

5.6.8修復被水淹沒的井巷時,對陸續露出的部分,必須及時檢查支護,并采取措施防止有害氣體和積水突然涌出。

5.7防墜

5.7.1豎井與各中段的連接處,必須有足夠的照明和設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柵欄或金屬網,并必須設置阻車器,進出口設柵欄門。柵欄門只準在通過人員或車輛時打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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