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1989)
1主要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煙花爆竹企業在生產和貯運過程中的勞動安全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含引火線廠、煙火藥廠),也適用于廠外加工。
2術語
2.1煙花爆竹——以煙火藥為原料,經過工藝制作而形成的娛樂產品。
2.2亮珠——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材料,通過機械或手工制作而能產生色光效應的單個形體。
2.3工房——適用于煙火藥制造作業的建筑物。
2.4中轉庫——在生產過程中,煙火藥及原材料暫時擱置保管的場所。
2.5定員——在單間中同時進行作業時,規定的員工數。
2.6停滯量——暫時擱置時,允許存放的至大量。
2.7組合煙花——由燃放時產生多種欣賞效果的半成品組成一個整體的產品。
2.8煙火藥——是由氧化劑與還原劑等組成的混合物,燃燒(爆炸)時能產生聲、氣、光、色、煙等效果。
2.9黑火藥——指用硝酸鉀、木炭、硫磺等物質制成的煙火藥。
3煙火藥制造
3.1原料準備
3.1.1煙火藥的原材料必須符合有關煙火藥原料質量標準,并具有產品合格證,進廠后應經過化驗和工藝鑒定后,方可使用。
3.1.2在備料和使用過程中不得混入對藥物增加感度的物質。
3.1.3出廠期超過1年的原材料,必須重新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3.2粉碎、篩選
3.2.1粉碎應在單一工房進行。粉碎前后應篩選掉機械雜質,篩選時不得使用鐵質等產生火花的工具。
3.2.2粉碎易燃易爆物料時,必須在有安全防護墻的隔離保護下進行。
3.2.3黑火藥所用原材料一般可采用單料粉碎,但應盡量把木炭和硫磺兩種原料混合粉碎。
3.2.4煙火藥所用的原材料只能分機單一進行粉碎。感度高的物料應專機粉碎。
3.2.5機械粉碎物料應注意的事項:
a.粉碎前對設備進行全面檢查,并認真清掃粉塵;
b.必須遠距離操作,人員未離開機房,嚴禁開機;
c.進出料時,必須停機斷電;
d.添料和出料,應停機10min,散熱后進行;
e.注意通風散熱,防止粉塵濃度超標。
3.2.6用濕法粉碎時,嚴禁物料泡沫外溢。
3.2.7粉碎的物料包裝后,應立即貼上品名和標簽。
3.3配制與混合
3.3.1煙火藥各成分的干法混合,宜采用木轉鼓、紙轉鼓或導電橡膠轉鼓等設備。
3.3.2手工混合應在單一工房內進行,采用導電橡膠工作臺或木質工作臺、操作工具,用銅網篩和有韌性拉力強度大的紙張。嚴禁在物料庫和其它操作工房進行配料。
3.3.3黑火藥在進行多元球磨混合時,應在單一工房內進行,遠距離操作并有防爆設施。
3.3.4含氯酸鹽等高感度藥劑的配制,必須有專用工房和使用專用工具,應有防護設施。其工房工具如需改作它用時,應重新清洗干凈方可使用。
3.3.5濕法配制含鋁或鋁鎂合金粉等煙火藥劑時,應及時做好散熱處理。
3.4壓藥與造粒
3.4.1機械壓藥與造粒工房,每間定機1臺;手工壓藥造粒,定員不得超過3人。
3.4.2機器造粒運轉時,藥物溫升不得超過20℃。
3.4.3在造粒時,除操作人員外任何人不得進入工房內。
3.4.4操作人員如發現機器在運轉時有不正?,F象應立即關閉電源,停機尋找原因。
3.4.5煙火藥造粒采用干法機械生產時,應有防爆墻(板)隔離才能進行操作。
3.4.6手工造粒時,應采用濕法生產,每間工房藥物停滯量不得超過5kg。
3.4.7濕法制成的亮珠必須攤開放置,攤開厚度不得超過1.5mm(亮珠直徑超過1cm時,其攤開厚度不得超過亮珠直徑的2倍)。
3.4.8粘合劑的酸堿度pH值應為6~9。
3.4.9亮珠的篩選分必須在未干之前進行,每次藥量不得超過3kg。
3.5藥物干燥
3.5.1嚴禁用明火直接烘烤藥物,烘房溫度不得超過60℃,被烘干的藥層厚度不得超過1.5cm。
3.5.2藥物在干燥時,不得去翻動和收取,必須冷卻至庫溫時才能入室收藏。
未干燥的藥物嚴禁堆放和入庫。
3.5.3干燥后的藥物,水分含量不得高于1.5%。
4產品制作
4.1 藥限量
4.1.1各種產品裝、筑藥的量不得超過表1限量。
4.1.2未列入表1中的煙火藥,干藥每人每次限量1kg;含水率在5%~15%以內限3kg。
4.1.3每次需裝填藥的半成品數量,其總藥量不得超過表1限額。
4.1.4從事藥物操作,藥物的停滯量和可能同時存放的火藥類藥料不得超過其限量,以填充增量為目的的原材料不作藥料計算(如鋸木屑、砂子、稻糠殼、棉籽等)。
表1裝、筑產品時藥物料配制方法及限量
4.2裝藥與筑藥
4.2.1裝藥與筑藥應在單一工房操作,工房使用面積不得少于3.5m2。裝、筑含高感度煙火藥時,應在有防護墻(堤)的工房內進行,每間定員1人。
裝、筑不含高感度煙火藥時,每間工房定員不得超過2人。
4.2.2每次限量藥物用完后,應及時將半成品送人中轉庫或指定地點。
4.2.3筑藥工作臺應靠近窗口,臺高應略高于窗臺。
4.2.4筑藥工具應采用木、銅、鋁或其它不產生火花的材質,嚴禁使用鐵質工具。工作臺上應墊以接地導電橡膠板。
4.2.5機械筑藥時,沖擊部位必須墊上接地導電橡膠板。
4.2.6操作人員未經安全員許可,不得改變作業方法。
4.3鉆孔與割切
4.3.1有藥半成品的鉆孔和割切,應在專用工房內進行。
4.3.2所使用的鉆切工具,要求韌口鋒利。使用時應涂蠟擦油或交替使用,工具不合要求時不得強行操作。
4.4封口、褙筒標
4.4.1操作人員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2m2,操作間主通道寬度不得少于1.2m。
4.4.2半成品停滯量的總藥量人均不應超過裝填壓藥工序限量的2倍。
4.4.3操作工在完成一次限量的半成品加工送交后,才能取下次的半成品。
4.4.4半成品封口必須牢實,嚴防藥物外泄。
4.5產品組裝
4.5.1禮花彈:
4.5.1.1裝填藥料的每間工房不得超過2人操作,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3.5m2,裝填藥料時,只能輕輕按壓,不許進行強烈沖擊。
4.5.1.2每人每次裝球限量,按表2進行。
表2禮花彈裝球限量
4.5.1.3效果藥、哨聲藥、發射藥和爆炸藥應按表2規定數所需藥量用。
4.5.1.4在安裝外導火索和發射藥盒時,不許有藥粉外泄。
4.5.2組合煙花:
4.5.2.1組裝組合煙花,只限于各種效果的半成品準備好后進行。若需裝筑藥物時應按4.2規定進行。
4.5.2.2每次組裝定量不應大于表3的規定。
表3煙花組裝限量
4.5.2.3每間工房不得超過4人,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3.5m2,主要通道寬度不少于1.5m。
4.5.2.4組合煙花的鉆孔、上引線,按4.3條進行。
4.6引火線制作
4.6.1硝酸鉀引火線:
4.6.1.1手工生產引火線應在單一工房內進行,每間工房定員不得超過2人,人均使用面積3.5m2,每人每次藥限量為1kg。
4.6.1.2機器生產引火線,每間工房不得超過2臺機組,機組間距不得少于2m,工房內藥物停滯量不得超過2.5kg。
4.6.1.3盛裝引火線藥的器皿必須用不產生火花和靜電積累的材質制成。嚴禁敲打、撞擊。
4.6.2氯酸鉀引火線:
4.6.2.1無論手工、機器生產,都限于單一工房操作,每間工房定員1人,藥物限量不得超過0.5kg。
4.6.2.2盛裝引火線藥的器皿應符合4.6.1.3規定。
4.6.3裁切引火線:
4.6.3.1捆扎引火線與裁切引火線分開。捆扎引火線房的引火線停滯量按藥量計算不超過5kg,應設置安全箱盛裝引火線和引火線頭。
4.6.3.2裁切氯酸鉀引火線,停滯量按藥量計算不得超過0.5kg;裁切硝酸鉀引火線按藥量計算不得超過1kg。裁切引火線只許1人單間操作。
4.6.3.3工房應保持清潔,藥粉和引火線頭應及時清除。
4.7產品的干燥
4.7.1有藥產品干燥應采用日光、熱風散熱器、蒸汽干燥和紅外線或遠紅外線烘烤,嚴禁采用明火直接烘烤。
4.7.2采用日光干燥時,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a.含氯酸鹽的成品或半成品,氣溫高于37℃時,不得進行日光直曬;
b.曬架以竹、木材料制成,曬架高度不小于25cm;
c.日曬場應與車間倉庫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并有專人看管。
4.7.3蒸汽干燥的烘房溫度不得超過75℃,不宜采用肋形散熱器。
4.7.4熱風干燥成品,有藥半成品室溫不得超過40℃,無藥半成品不得超過60℃,風速不大于1m/s;循環風干燥應有除塵設備,除塵設備要定期清掃。
4.7.5紅外線或遠紅外線干燥時,熱源與產品之間應有防護裝置。
4.7.6烘房內應設置溫度報警裝置。烘房中堆碼高度等應按表4規定。
表4烘房堆碼要求單位:cm
4.7.7烘盒、烘墊、烘架應為竹、木、紙等材質,不許用金屬材料制成的器具。
4.7.8烘房必須有專人看管,看管人員應嚴格控制溫度的升降,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并報告安全部門。
4.8燃放試驗
4.8.1燃放試驗要在規定場所進行,場地應符合表5要求。
表5燃放試驗場要求單位:m
4.8.2燃放試驗時應注意風向風速,對熄引、瞎火及未燒完的試驗物應慎重處理。
4.8.3燃放試驗后的場地,殘留物應進行清掃和妥善處理。
5包裝、運輸與貯存
5.1包裝
5.1.1盛裝煙火藥原料的包裝容器,必須使用不與內裝物起化學作用的材料制作的防潮加蓋容器。
5.1.2粉碎后的氯酸鉀應用小紙袋盛裝,每袋重量不得超過一次配合量,放置在有蓋的木質容器內。
5.1.3成品包裝工序的大停滯量,應按產品總量中所含藥量計算。不得超過各種裝、筑、壓藥工序所規定藥量的2倍。
5.1.4包裝車間操作人員密度,人均面積不得少于2m2,主要通道寬度不得少于1.2m。
5.1.5內包裝與外包裝容器的間隙可用紙和不產生靜電的材料填充,使內裝物在運輸中不致搖晃和相互碰擊。
5.2運輸
5.2.1搬運煙火藥的運輸車輛應使用汽車、板車、手推車,不許使用三輪車和畜力車,禁止使用翻斗車和各種掛車。運輸時,遮蓋要嚴密。
5.2.2手推車、板車的輪盤必須是橡膠制品,應以低速行駛,機動車的速度不得超過10km/h。
5.2.3進入倉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有防火花裝置。
5.2.4裝卸作業中,只許單件搬運,不得碰撞、拖拉、摩擦、翻滾和劇烈振動,不許使用鐵撬等鐵質工具。
5.2.5運輸中不得強行搶道,車距應不少于20m,煙火藥裝車堆碼應不超過車箱高度。
5.2.6廠區不在一處,廠區之間原材料、半成品的運輸應遵守廠外危險品運輸規定。
5.3貯存
5.3.1煙花爆竹企業,可按表6設置倉庫。
表6倉庫設置要求
5.3.2入庫的原材料、半成品應貼有明顯的標簽,包括名稱、產地、出廠日期、危險等和重量等。
5.3.3庫墻與堆垛之間、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留有適當的間距作為通道和通風巷,主要通道寬度應不少于2m。
5.3.4煙火藥、半成品、成品堆垛高度按照表7規定。
表7倉庫堆碼要求單位:m
5.3.5庫房內木地板、垛架和木箱上使用的鐵釘,釘頭要低于木板外表面3mm以上,釘孔要用油灰填實。
5.3.6無地板的倉庫,地面要設置30cm高的垛架,鋪以防潮材料。
5.3.7木質包裝嚴禁在庫房內進行拆箱、釘箱和其它可能引起爆炸的作業。
5.3.8庫房內應有測溫、測濕計,每天進行檢查登記,作好防潮、降溫、通風處理。
5.3.9庫房區內應分別設置相應的消防栓、水池、滅火器材等消防工具。
5.3.10煙火藥化工原材料應按表8分類貯存。
表8化工原料貯存分類
5.3.11煙火藥的原材料和產品的貯存條件應符合表9要求。
5.3.12煙火藥原材料和煙花爆竹產品的相應滅火物質參照附錄A(參考件)。
表9化工原料貯存要求
6設備與維修
6.1設備
6.1.1新的制藥設備必須打磨平整光潔方可投人使用。
6.1.2工房所用電器設備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制藥設備的動力部分應選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密封防爆電機。
6.1.3凡接觸藥物的機械傳動部分,嚴禁采用金屬搭扣皮帶和不宜采用平板皮帶或皮帶,應采用三角皮帶或齒輪減速箱,必須經常添加潤滑油。
6.1.4帶電的機械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設施,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6.1.5進行二元或三元黑火藥混合的球磨機禁止使用鐵制部件,只許用黃銅、雜木、楠竹和皮革及導電橡膠制成,穿過轉鼓的鐵軸必須緊緊包以皮革。
6.1.6不許在危險場所架設臨時性的電氣設施。
6.1.7粉碎設備必須是專機專用。
6.1.8制藥工房的機械設備安裝位置,應不影響操作人員的安全出入。
6.2維修
6.2.1與藥物接觸的機械設備、器具,應對其性能經常進行檢查,禁止帶病設備運行。
6.2.2在有藥工房進行設備檢修時,必須將工房內的藥物搬走,清除設備上的藥塵,將設備拆除移至修配車間進行修理。
6.2.3機械設備,應有專人負責日常維修保養,非設備專管人員不得擅自裝拆移動。
7防護用品
7.1工廠應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件,配備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并執行檢查和使用制度。嚴禁穿戴化纖織品的防護用品。
7.2從事制、裝、筑藥等高粉塵工序的操作人中,其防護用品應具備下列條件。
7.2.1佩戴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應符合GB 2626—1981《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的要求。
7.2.2穿戴緊口長袖長褲工作服、拖帽、布襪,盡量減少身體的裸露部分,衣著簡單易脫。
7.2.3防護用品必須由防靜電材質制成。
7.2.4用于配制氯酸鹽等危險藥物的專用工作服,不能在從事其它作業時穿用。
8人員要求
8.1對新進廠和變換工種的工人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取得操作合格證后,才能上崗生產。
8.2嚴禁穿戴硬底、釘底鞋和不防靜電積累、易燃的化纖衣物,不準帶有鋼鐵制品的鈕扣、發夾、刀剪、鎖鏈等進入危險生產區。
8.3從事粉塵作業人員應定期進行保健檢查。患職業禁忌癥者,不得安排從事有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滿18周歲的人員和殘疾人員從事制藥、配料及筑壓藥工序的作業。
8.4嚴禁酒后上班。
8.5作業時不許離崗串崗,不得穿戴有藥塵的工作服進入其它工房。
9生產條件和環境
9.1生產條件
9.1.1凡有可能產生靜電積累的操作工房,應保持地面潮濕。
9.1.2生產區必須按規定設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工人上班必須配有蓄水的消防桶。
9.1.3在從事有藥產品制作過程中,含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停止生產,慎重處理。
a.電源線路發生漏電、短路和其它情況以及機器運轉不正常時;
b.大雷暴雨時;
c.藥物溫度自發升高或產生異味時;
d.高感度工房室溫超過32℃時,一般工房室溫超過35℃時。
9.2生產環境
9.2.1含有易燃、易爆的有毒顆粒、粉末、纖維等固形物的廢水處理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排水系統應有相應的沉淀、過濾、浮除裝置,能完善地清除廢水中的固形物;
b.排水溝壁應進行平整鋪砌,廢水流速不低于1m/s;
c.排水時清理出的固形物應按9.2.2要求進行處理;
d.能發生化學反應和生成易燃易爆有毒危險物的廢水,在分別處理和消除這種可能之前,嚴禁排人同一溝池。
9.2.2含有易燃易爆的廢渣和垃圾等固形物嚴禁埋入地層或排入地面水體,必須由專人負責按規定方法到指定地點銷毀。
9.2.3在清掃工房、車間藥庫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清掃前,應將藥物、半成品搬走;
b.采用濕法清掃,嚴禁使用鐵器清理垃圾;
c.搬動設備時,必須輕抬輕放,不許拖拉。
9.2.4廠區、車間、倉庫、工房附近應種植有抗污染性能的綠化植物。
附錄A
相應的滅火物質
(參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