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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2號)《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

更新時間:2012-08-08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22號

新修訂的《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6月1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局長 駱琳

二○○九年七月日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

章總則

條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規范安全評價行為,建立公正、公平、競爭、有序的安全評價技術服務體系,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安全評價資質、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三條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實行資質許可制度。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安全評價機構,是指依法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社會中介組織。

四條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分為甲、乙兩種,根據其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確定各自的業務范圍。安全評價機構業務范圍劃分標準見附件1。

甲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審批、頒發證書;乙資質由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審核,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批、頒發證書。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除煤礦以外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審批、審核工作,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煤礦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審批、審核工作。

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審批、審核工作。

五條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區域經濟結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的需要,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的設置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總量控制。

六條取得甲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確定的業務范圍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取得乙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確定的業務范圍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下列建設項目或者企業的安全評價,必須由取得甲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

()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劇毒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四)生產劇毒化學品的企業和其他大型生產企業。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或其有關部門對安全評價有特殊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定期向社會公布取得甲、乙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的名稱、業務范圍、從業人員、技術裝備等相關信息,并接受社會監督。

二章取得資質的條件和程序

八條安全評價機構申請甲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具有法人資格,注冊資金5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400萬元以上;

(二)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設施、設備,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三)取得安全評價機構乙資質3年以上,且沒有違法行為記錄;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

(五)有25名以上專職安全評價師,其中安全評價師20%以上、二安全評價師30%以上。按照不少于專職安全評價師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有與其申報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過資質培訓機構組織的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知識培訓,并考試合格;

(七)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有二以上安全評價師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職稱;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九條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乙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具有法人資格,注冊資金3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200萬元以上;

(二)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設施設備,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三)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

(四)有16名以上專職安全評價師,其中安全評價師20%以上、二安全評價師30%以上。按照不少于專職安全評價師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有與其申報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能力;

(五)法定代表人通過二資質以上培訓機構組織的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知識培訓 ,并考試合格;

(六)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有二以上安全評價師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職稱;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十條申請甲、乙資質的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四條的規定,于每年6月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十條申請甲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申請人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八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報所在地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核;

(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5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預審以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并將審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接到審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后,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進行審批,并在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經審批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十二條申請乙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申請人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九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報所在地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審核;

(二)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應當在5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預審并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并將審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不予受理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三)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審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后,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進行審批,并在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經審批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并填寫乙資質安全評價機構審批備案表(式樣見附件2),自頒發資質證書之日起30日內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進行資質審核、審批時,可以采用形式審查、現場審查、綜合審查相結合的方式。

形式審查,是指對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所進行的審查。

現場審查,是指對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的現場核查。

綜合審查,是指對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其真實性的綜合評定。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審查。現場審查所需時間不計入資質審核、審批期限。

十四條安全評價機構取得資質1年以上,需要增加業務范圍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四條的規定于每年9月向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增加業務范圍的程序按照本規定十條、十二條、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十五條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在有關電視、報刊等媒體上予以聲明,并向原資質審批機關申請補發。

十六條甲、乙資質證書的有效期均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復審合格后予以辦理延期手續;不合格的,不予辦理延期手續。

十七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的,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原資質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機構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機構名稱或者地址發生變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發生變化的。

十八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的,資質審批機關應當注銷其資質:

()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但不予批準的;

(二)被依法終止的;

(三)自行申請注銷的。

十九條安全評價機構甲、乙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印制。

三章安全評價活動

二十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遵循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遵守執業準則,恪守職業道德,依法立開展安全評價活動,客觀、如實地反映所評價的安全事項,并對作出的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被評價對象的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被評價對象應當及時委托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重新進行安全評價;未委托重新進行安全評價的,由被評價對象對其產生的后果負責。

二十條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業務活動時,應當依法與委托方簽訂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合同,明確評價對象、評價范圍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安全評價機構與被評價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不得委托同個安全評價機構。

二十二條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收費,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的規定。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沒有行業自律和指導性收費標準的,雙方可以通過合同協商確定。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以及周邊區域收費情況,出臺本行政區域的收費指導意見,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二十三條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安全評價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 泄露被評價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二) 偽造、轉讓或者租借資質、資格證書;

(三) 超出資質證書業務范圍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四) 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安全評價報告;

(五) 轉包安全評價項目;

(六) 擅自更改、簡化評價程序和相關內容;

(七) 同時在兩個以上安全評價機構從業;

(八) 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評價機構;

(九) 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活動;

(十)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四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安全評價過程控制記錄、被評價對象現場勘查記錄、影像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應當及時歸檔,妥善保管。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加強安全評價活動全過程管理。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十五條取得甲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安全評價活動,應當填寫甲資質安全評價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評價工作報告表(式樣見附件3),報送評價項目所在地的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并接受其監督檢查。

二十六條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每年參加必要的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安全評價水平。

二十七條安全評價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自律管理,維護安全評價市場秩序,推進安全評價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并完善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強化對從業人員的監督。

四章監督管理

二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審核、審批和頒發資質證書。

二十九條對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安全評價機構不具備資質條件的,依照規定予以處理。監督檢查記錄應當經檢查人員和安全評價機構負責人簽字后歸檔。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

對違法違規的安全評價機構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黑名單”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告。

三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評價的申訴、投訴和舉報制度,受理社會和個人的申訴、投訴和舉報,并依法處理。

三十條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實行定期考核。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每年填寫安全評價工作業績表,經被評價對象確認后,分別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安全評價工作業績表列入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的重要內容。

對安全評價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沒有開展相應活動的,核減相應的業務范圍;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依照本規定予以處理。

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要求被評價對象接受指定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二)以備案為由,變相設立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行政許可;

(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區保護,限制外地評價機構到本地區開展評價活動;

(四)干預安全評價機構開展正常活動;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評價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六)向安全評價機構攤派財物;

(七)在安全評價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三十三條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五章罰則

三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人員在對安全評價機構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三十五條安全評價機構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或者冒用資質證書、使用偽造的資質證書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轉讓、租借資質證書或者轉包安全評價項目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或者未經批準延期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依照本條款的規定處罰。

三十六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資質半年,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評價活動的;

(二)安全評價報告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四)泄露被評價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五)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評價機構,并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未按規定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經整改后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八)內部管理混亂,安全評價過程控制未有效實施的;

(九)未依法與委托方簽訂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合同的;

(十)拒、阻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十七條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或者虛假評價報告,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被評價對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撤銷其相應的資質。 

三十八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的,撤銷其相應資質:

()不符合本規定八條、九條規定的資質條件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三)有其他依法應當撤銷資質的情形的。

三十九條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對甲資質評價機構的處罰,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可以委托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

撤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原資質審批機關決定。

六章附則

四十條本規定所稱安全評價師,是指取得國家職業資格,專門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人員。

四十條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應于其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按照本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申請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逾期不申請或者經復審不符合規定的相應資質條件,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依照本規定三十五條款的規定處罰。

申請海洋石油天然氣開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直接受理,其資質條件參照本規定執行。

四十二條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四十三條本規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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