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號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06年4月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0年頒布的《尾礦庫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局長 李毅中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條為了預防和減少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條尾礦庫的建設、運行、閉庫和閉庫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核工業礦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質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不適用本規定。
三條尾礦庫建設、運行、閉庫和閉庫后再利用的安全技術要求以及尾礦庫等劃分標準,按照《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執行。
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尾礦庫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分管理的原則作出規定。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總庫容100萬立方米(含100萬)以上尾礦庫的安全監督管理;地(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總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尾礦庫的安全監督管理,并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委托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五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組織建立、健全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管理。
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尾礦庫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管理人員,并配備與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具有相應工作能力的人員。
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垮壩、漫等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險情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進行預案演練。
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尾礦庫工程檔案,特別是隱蔽工程的檔案,并長期保管。
尾礦庫施工應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嚴格按照設計施工,做好施工記錄,確保工程質量。
九條從事尾礦庫放礦、筑壩、排洪和排滲設施操作的專職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十條尾礦庫的勘察、設計、安全評價、施工及施工監理等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十條尾礦庫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閉庫以及在用尾礦庫回采再利用和閉庫后再利用的尾礦庫建設工程。
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應當符合《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十二條尾礦庫工程設計應當包括安全專篇。安全專篇應當對尾礦庫及尾礦壩穩定性、尾礦庫防洪能力及排洪設施和安全觀測設施的可靠性進行充分論證。
十三條尾礦庫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并經審查合格,方可施工。無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通過審查,不得施工。
已經投入生產運營的尾礦庫無正規設計或者資料不齊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限期內進行必要的勘測,補齊必要的資料。
十四條對涉及尾礦庫庫址、等別、尾礦壩壩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設計方案變更時,應當報經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原審批部門批準。
十五條施工中需要對設計進行局部修改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認可;對設計進行重大修改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重新設計,并報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原審批部門批準。
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為其尾礦庫申請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尾礦庫,不得生產運行。
新建尾礦庫建設項目經驗收合格后,生產經營單位在申請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對于驗收申請時已提交的符合頒證條件的文件、資料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審核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再審查。
十七條對生產運行中的尾礦庫,未經技術論證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下列事項進行變更:
()筑壩方式;
(二)壩型、壩外坡坡比、終堆積標高和終壩軸線的位置;
(三)壩體防滲、排滲及反濾層的設置;
(四)排洪系統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五)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等。
十八條尾礦庫應當每三年至少進行次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包括現場調查、收集資料、危險因素識別、相關安全性驗算和編寫安全評價報告。
尾礦庫安全評價工作應有能夠進行尾礦壩穩定性驗算、尾礦庫水文計算、構筑物計算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十九條尾礦庫經過安全評價被確定為危庫、險庫和病庫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分別采取下列措施:
()確定為危庫或者出現嚴重險情威脅尾礦庫安全的,應當立即停產,進行搶險,并向上單位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二)確定為險庫的,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消除險情;
(三)確定為病庫的,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按照正常庫標準進行整治,消除事故隱患。
二十條尾礦庫出現下列重大險情之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當地政府,并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應急搶險救援,防止險情擴大,避免人員傷亡:
()壩體出現嚴重的管涌、流土等現象,威脅壩體安全的;
(二)壩體出現嚴重裂縫、坍塌和滑動跡象,有垮壩危險的;
(三)庫內水位超過限制的高洪水位,有洪水漫危險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喪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的;
(五)其他危及尾礦庫安全的險情。
二十條尾礦庫發生壩體坍塌、洪水漫等事故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啟動應急預案,進行事故搶救,防止事故擴大,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并立即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當地政府。
二十二條未經尾礦庫管理單位同意、技術論證及原尾礦庫建設審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庫區從事爆破、采砂等危害尾礦庫安全的活動。
二十三條尾礦庫閉庫工作及閉庫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對解散或者關閉破產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已關閉或者廢棄的尾礦庫的管理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出資人或者其上主管部門負責;無上主管部門或者出資人不明確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單位。
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申請尾礦庫閉庫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尾礦庫已停止使用;
(二)閉庫安全評價報告已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三)尾礦庫閉庫設計已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四)有完備的閉庫工程施工記錄、竣工報告、竣工圖和施工監理報告等;
(五)其他相關事項。
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尾礦庫閉庫工程安全設施驗收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及資料:
()尾礦庫庫址所在行政區域位置、占地面積及尾礦庫下游村莊、居民等情況;
(二)尾礦庫建設和運行時間以及在建設和運行中曾出現的重大問題和處理措施;
(三)尾礦庫主要技術參數,包括堆壩方式、壩高、總庫容、尾礦堆積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四)閉庫安全評價報告;
(五)閉庫設計及審批文件;
(六)閉庫設計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閉庫工程施工概況;
(七)閉庫工程竣工報告及竣工圖;
(八)施工監理報告;
(九)其他相關資料。
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二十七條尾礦庫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對尾礦庫實施停產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主管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按有關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三)拒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尾礦庫事故或者重大險情的。
二十八條本規定二十六條、二十七條以外的其他違法行為,依照《安全生產法》和《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十九條本規定自2006年 6月1 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0年頒布的《尾礦庫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